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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7-26  浏览:400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财政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加强对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升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加强对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升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及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范围为本省范围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农机植保等服务类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省里认定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对已认定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监测。

  第五条 对获得“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优先安排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助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浙江省设立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农业、财政、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经管处,具体负责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农、林、渔等相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在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评定工作。

  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林业、渔业等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市级示范(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并符合以下基本评选条件:

  (一)管理规范化。

  1.章程制定好。章程制定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完善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工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2年以上;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

  2.带动成员多。成员数100名以上(其中农机、植保、水产类合作社成员50名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成员产权明晰,每个成员都应出资且出资总额50万以上,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生产者成员出资比例占50%以上。

  3.财务制度全。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成员账户,及时准确记载相关内容。实行社务公开制度。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4.基础设施强。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200平方米以上,合作社资产50万元以上。

  (二)经营品牌化。

  5.产业有优势。产业属县级主导或特色产业,生产基地主要位于现代农业园区或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带动非成员农户500户以上。

  6.生产有规模。合作社生产规模种植业类的达到1000亩,畜牧业类饲养量生猪达到5万头、家禽50万羽(只)、奶牛500头,水产养殖类的达到400亩以上;海洋捕捞类有250匹马力以上捕捞渔船10艘以上,并配有固定的渔运船,其中符合《渔船设施卫生基本要求》(DB33/658-2007)的渔船不少于10%;农机、植保等农业服务类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统一耕种、收割、植保等作业面积分别达到5000亩次以上。

  7.成员收入高。合作社年统一经营销售额达到800万元以上,合作社本级年均盈余3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农业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和本级盈余分别为300万元和10万元以上。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20%以上。

  8.品牌有影响。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且获得县级以上名牌(著名商标)称号。统一品牌包装销售占总销售量60%以上。

  (三)生产标准化。

  9.生产有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农产品生产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面积、饲养量)占总产量(总面积、总饲养量)的80%以上。

  10.技术应用先进。配有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技术顾问。积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农作制度创新和生态化建设,生产废弃物基本达到循环利用,列入县级各类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示范点。

  11.统一供应物资比例高。建立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80%以上。

  (四)成员技能化。

  12.培训社员多。每年组织社员参加各类生产技能、标准化、营销等知识培训不少于2次。

  13.成员文化程度高。合作社理、监事会成员1人以上达到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30%以上成员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产品安全化。

  14.产品认证高。生产基地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基地认证或地理标志认证之一。

  15.内部控制全。合作社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达到“有管理制度,有专门人员、有生产记录、有质量检测、有产品标识、可质量追溯的管理要求。配备必要的农产品检测仪器,并开展自律性检测。

  16.社会反响好。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申报材料

  1.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组织形式、制度建设、生产经营、运行绩效、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等);

  3.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成员出资情况;市级示范(规范化)性专业合作社的证明材料;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4.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5.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返还给成员盈余分配记录、成员账户等)。

  第四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十条 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送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渔业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际,择优选择1-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形成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上报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

  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查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形成当年度的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拟认定名单,并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对通过认定的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授予“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颁发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后每年监测评价一次。

  第十三条 监测申报材料

  1.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

  2.单位自查和工作情况总结;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4.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于监测年度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渔业部门负责对申请监测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初步监测意见,连同申请监测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对上报的申请监测单位进行监测评价,提出监测意见,并公布监测结果。在各级财政专项检查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的一律评定为监测不合格。

  第十六条 对监测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享受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1.在申报或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未按规定变更登记事项的;

  3.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

  4.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5.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牌匾由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与制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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