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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理论:游离、回归与超越——社会主义国家农业合作发展路径探讨
作者:翟玉建; 马丽岩; 贾俊民;     来源:中国农学通报 2010年15期     日期:2011-07-28  浏览:232

  摘要: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农业合作理论中,既有适用于经济发达国家的农业工人合作理论,又有适合经济不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理论。由于种种原因,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游离了马恩的这一思想,按照马恩农业工人合作理论思路,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集体农庄模式。新中国成立后仿效前苏联模式,逐步建立了以一大二公为特征的类似于前苏联集体农庄的人民公社。改革开放后,中国改弦易辙,实行改革,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尔后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回归并大大发展马恩农民合作理论,寻找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合作道路。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农业; 合作社;

  0 引言

  19世纪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农业合作理论,指出经济发达国家与经济不够发达国家,要按不同国情分别走农业工人合作和农民合作不同发展道路。世界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的农业改造与发展,基本按照马恩农业工人合作理论思路,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集体农庄模式。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仿效前苏联模式,逐步建立了以“一大二公”为特征的类似于前苏联集体农庄的人民公社。这种模式碰壁后,中国实行改革,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回归并大大发展马恩农民合作理论。一言蔽之,对马恩农民合作理论的游离—回归—发展,就是世界社会主义农业合作道路的基本路径。研究这一路径的演变过程,弄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对认识和评价世界社会主义,特别是中国农业合作道路,促进当前农业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

  1 溯源:农业合作理论

  社会主义各国农业合作实践的理论渊源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合作理论。该理论认为,在从资本主义“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但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国家,要经历不同的具体道路,实行不同的形式,并系统地提出了相应的两大理论:“农业工人合作社”理论和“农民合作”理论。

  1.1农业工人合作理论

  其观点为在经济发达国家,由于生产力比较先进,其农业合作应采取如下路径:

  (1)实行土地国有。认为,“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只有土地国有化才能“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因此,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要通过暴力没收或和平赎买方式。

  (2)建立工人工厂,实行共同耕种,独立经营。认为对大地产,要“在社会监督下”,由国家“转交给现在就已耕种着这些土地并将组织成合作社的农业工人使用”,使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实现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直接占有土地,从而充分发挥生产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实行集体劳动和有计划的大规模生产。认为,“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工人工厂实行集体的有组织的劳动和“巨大规模”生产,“应用一切现代辅助工具、机器等等”。

  1.2农民合作理论

  其观点为在经济不够发达国家,由于生产力比较落后,应实行与发达国家不同的农业合作路径:

  (1)实行合作社内部的农民共同占有和农民独立经营。他们认为:这些国家农民人口众多,而且他们是劳动者而不是剥削者,因而在从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中,决不会像对待大土地制那样,通过无偿没收办法实行土地国有,而是“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

  (2)实行自愿、示范原则。马恩认为,无论改变农民个体所有制,还是实行合作化经营,都不能采取强迫的办法,而是积极地示范引导,通过那些高生产率的“农业合作社的范例,将使最后一些可能仍在反抗着的小块土地农民看到合作社的大规模农场的优越性”,从而自愿加入合作社。

  (3)实行合作社的大规模经营。马恩认为小农的田地及经营方式只容许小规模运用机器,是一种脆弱落后的经济形式。这种小生产在社会大生产冲击下正在不可遏制地走向灭亡和衰落。只有在把它们变成合作社占有的同时,才能节约劳动和提高生产率。

  (4)实行国家帮助原则。他们认为在农民由私人生产到合作生产过程之中和建立合作社之后,国家应当“给这些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便利:由国家银行接受他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减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及其他各种便利”。

  (5)帮助农民实行剩余劳动力转移。马恩认为“在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进行大规模经营的条件下,一部分过去使用的劳动力就会变为多余的”,“要给这些劳动力找到工作”,“或是从临近的大田庄中另拨出一些田地给农民合作社支配,或者给农民以资金和可能性去从事副业,尽可能并且主要是为了他们自己的消费”。

  (6)保护农民权益。马恩认为,私有制和旧的社会分工以及农民封闭的生产方式,使农民处于弱势地位社会主义就是要通过建立合作社,发挥组织的整合功能,“使合作社及其个别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

  (7)合作社要逐步从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过渡他们认为合作社具有低级和高级多种形式。其最初的形式中,既有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合作社,又有由小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还有由大农联合起来的仍保留某种剥削的合作社。这些初级形式的合作社必然逐步的“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个别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实现这种过渡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如合作社的发展使广大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物质文化生活得到很大提高和改善、国家领导机构在农民中有了必要的威信等。

  可见,马恩农业合作理论既指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一般道路,又通过农业工人合作理论和农民合作理论,阐明了经济发达和不够发达两类国家实行农业合作的不同道路、政策和措施。

  2 游离:集体农庄模式与人民公社体制

  显然,在两大理论中,农民合作理论对在经济不发达,小农人口占多数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更为适用。这些国家应当主要以农民合作理论为指导,展开和发展农业合作。但是,事实恰恰相反,在现实社会主义诞生后的大部分时间里,这些国家的农业改造和农业发展,离开了农民合作理论,照搬了适应发达国家的农业工人合作理论:在前苏联逐渐形成了以土地国有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为特征的集体农庄模式;在中国则长期效仿前苏联,建立了人民公社体制。

  2.1前苏联集体农庄模式

  前苏联集体农庄模式,是在前苏联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工业化过程中,照搬适应发达国家的农业工人合作理论而逐渐形成的。

  十月革命后,前苏联宣布土地国有,实行农业集体共同耕作,集中经营,统一分配的“共耕制”和余粮收集制,显然照搬了马恩农业工人合作理论。尽管这些政策对保卫新生政权起了重要作用,但违反了经济发展规律,使前苏联的农业受到严重损失。鉴于“共耕制”实践的失败,列宁于1921年提出并实行“新经济政策”。在坚持土地国有基础上,确认农民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权,允许和恢复个体农民的独立经营,停止实行“共耕制”。新经济政策,使前苏联农业在很大程度上回到了马恩农民合作理论,比较符合前苏联实际,因而受农民欢迎,促进了农业发展。

  列宁逝世后,斯大林曾继续执行新经济政策,但到年改变了列宁的“合作制”,推行全盘农业集体化,逐步形成了集体农庄模式。实行强迫命令方式推进集体化,将农民使用的土地,甚至牲畜都集中起来,强迫他们加入集体农庄。在1929—1933年短短5年内,实现了农业集体化。这种做法违反了马恩关于“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和自愿的原则,甚至侵害农民利益。在集体化过程中,不适当地采取了没收富农财产以消灭富农的政策。同时,对富农的界定缺乏统一标准,而把许多中农当作富农没收。还把劳动组合成员的小牲畜和具有消费性质的奶牛实行公有化。集体化实现后,前苏联宣布实行农产品的义务交售制,规定集体农庄的首要任务是向国家交售农产品,粮食的交售额占产量的32%~43%。通常,国家规定的粮价要远远低于生产成本。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马恩关于不能剥夺农民,保护农民利益的思想。再次,实行土地国有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体制。要求集体农庄“必须按照计划经营自己的集体经济,切实遵守工农政府机关规定的农业生产计划,履行劳动组合对国家承担的义务”。这就违反了农民合作理论关于“合作社占有”和农民“独立经营”思想。

  上述做法和前苏联集体农庄模式,离开了马恩的农民合作理论,照搬了农业工人合作理论,不利于调动农业生产积极性,导致农业严重的减产。

  2.2中国的人民公社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面临着与前苏联建立初期基本相同的课题——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加快农业发展和工业化建设。尽管,在对这一课题的探索中,中国根据国情运用了马恩农民合作理论中的一些思想,在实现合作化的具体步骤和做法上一定程度地避免了前苏联农业集体化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开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道路,在农业发展道路上也形成了自己的某些特点,但从总体看,同样未能把农民合作理论与工人合作理论清晰区别开来,在发展目标上效仿了前苏联农业集体农庄模式。

  毛泽东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已选定这一模式。1943年他在《组织起来》一文中指出:中国“几千年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不过在边区组织的“许多合作社”,“还是一种初级形式的合作社”,在将来要“发展为前苏联式的被称为集体农庄的那种合作社”。

  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模式,成为新中国农业合作目标选择的基本取向。对此,不论是1951年底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还是年12月发表的《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都有明确说明。“根据中国经验,农民这种在生产上逐步联合起来的具体道路,就是经过互助组、初级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是集体农庄)”。

  这一目标取向,直接导致与前苏联集体农庄相类似的高级农业合作社。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高级农业合作社,虽仍名曰“合作社”,但实际上农民合作的性质已不复存在,而与前苏联集体农庄极其相似。(1)二者在土地所有制上虽有区别,前者是土地国有,后者是集体所有,但在集体使用,统一经营上毫无二致。(2)二者都追求大规模。前苏联集体农庄平均户数,1919年为13户,后来规模越来越大,1934年68户,年52户,1955年260户,1960年383户。中国平均每一高级社的户数,1950年为32户,1953年户,1956年246.4户。(3)二者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制度。前苏联集体农庄的生产和经营类别与数量都由国家来规定,自上而下地逐项下达计划指标。中国高级社的农业生产也基本被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

  (4)二者的分配原则与办法基本相同。在原则上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如果说中国的高级社与前苏联集体农庄相类似,那么,1958年后成立的人民公社,则是前苏联集体农庄的翻版,甚至在公有化程度、规模和集中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所有制形式上,中国曾一度试图改变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在组织形式和规模上,把全国74万个高级社改组为2.6万个人民公社,平均每社达4600多户,有的甚至达万户或2万户以上,比前苏联集体农庄的规模更大;在管理体制上,实行“政社合一”和“三级(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所有,队(先是生产大队,后改为生产队)为基础”,其集中程度远远超过了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毛泽东还曾试图把工厂产业军形式运用于农村,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的农业产业军”。可以说,集体农庄模式产生于前苏联,而其极端形式却在中国。

  2.3人民公社制与前苏联集体农庄模式相比具有的特点

  中国农业改造和农业合作路径虽然受前苏联模式的深刻影响,但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这一传统。因此,即使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虽然在整体上效仿前苏联集体农庄模式,但同时也认识到马恩农民合作理论的价值,看到了前苏联农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因而在改造的具体途径、政策和措施上,结合中国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实践了马恩农民合作理论,具有某些不同于前苏联模式的特点:

  (1)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制。解放后,中国始终没有像前苏联那样实行土地国有化,而是先实行土地改革,把土地地主所有制变为个体农民所有制,后经合作化把它转变为农民集体所有制,这与马恩“合作社的农民占有”思想具有一致性。

  (2)创造了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逐步过渡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马恩关于逐步改造小农,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的设想。

  (3)提出并实行了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这在初级农业合作社发展阶段得到了较好执行。历史证明,这些途径、政策和措施在合作化前期和中期都起到了良好作用,特别是其中实行土地集体化原则,不仅符合中国实际,有利于土地私有向社会主义所有的转变,也为当今深化改革,探索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在新的基础上回归和发展马恩农民合作理论,乃至农业合作形式的进一步提升,都留下了广阔空间,意义极其深远。

  3 回归与超越:中国新型农民合作理论与实践

  20世纪80年代前期,中国共产党汲取农民智慧,总结自身和前苏联农业发展道路的经验教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废除人民公社体制,标志着中国彻底告别了持续30年多的教条化思维和仿苏模式,走上了探索适合自己国情的农业合作道路,全面回归马恩农民合作理论,并克服了该理论存在的历史局限性,大大超越和发展了这一理论。

  3.1打破仿苏模式,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基础上发展农民合作社

  人民公社体制的根本弊端,在于脱离了中国当时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生产的特点。新中国建立后到世纪末,中国的农村机械化水平虽有所提高,但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力状况并无根本改观;农业生产的地域性、季节性和周期性特点,决定了家庭经营是比较适宜的形式。因此,打破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当时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特点的客观要求。这一新体制,虽然在形式上恢复了家庭经营,但与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有着本质区别,它既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了马恩消灭土地私有制的原则,又发挥家庭经营的活力,成为符合当时生产力水平的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克服了马恩对农业家庭经营形式认识的局限性,快速提高了农村生产力,还成为后来回归与超越马恩合作社思想,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的出发点。

  20世纪90年代后,特别是新世纪以来,随着农民一家一户个体经营方式对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不适应性日益显现,自发的农民合作组织纷纷涌现。党和政府因势利导,大力扶持以家庭联产承包制基础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截止2009年3月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7.8万个,其中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13.91万个。马恩农民合作理论第一次在社会主义历史上成为亿万农民的实践,并在实践中发展了这一理论。如它突破了马恩农民合作理论只进行生产合作的局限,形成了以农民生产合作为主,同时发展商贸、土地、技术等多种形式合作的格局,大大拓宽了合作的内容。它继承了马恩关于合作社原则的思想,又大胆借鉴西方国家经典合作理论精华,结合中国实际,初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合作理论、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和发展中国现代农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3.2 遵循自愿和示范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组织过程中,遵循马恩农民合作理论的自愿原则,基本避免了强迫命令的现象,农民入社和退社全凭农民意愿,并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将该原则上升到了法律高度。同时,遵循示范引导的原则,积极扶植农民合作社发展。从2004年开始,农业部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确定12省市为全国试点省市,目前共扶持了508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单位。2008年后这些示范社扩大到了每个市县。

  3.3实行合作社的“独立经营”,初步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

  改革开放后建立的各种农业合作社不同于此前的“政社合一”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而是由社员自愿成立的自治组织,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原则,这不仅把马恩农民合作社“独立经营”的思想转化为现实,而且大大丰富和发展了这一思想。

  3.4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社,实践了“慷慨对待农民”思想

  2003年后中国改变了过去以农补工政策,实行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采取了从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到税收优惠等各种类型方式的特殊扶持。对农民采取“少取、多予、搞活”的方针,不仅减免了原来过重的农民负担,免除了持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而且空前加大了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形成了系统的农业支持和补贴机制。如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综合补贴、生猪和奶牛补贴,加大了对农业基础设施、农村教育、农民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尽管,由于国力所限,这些支持仍需加强,但却充分体现和发展了马恩“慷慨对待农民”的思想。

  3.5 实行“三个转变”,建设现代农业

  进入新世纪后,中国逐步把建设现代农业提到突出位置,并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前提下,实行着经营体制的3个创新性转变:第一个转变,是家庭经营由使用传统技术手段,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方向转变,增加技术含量和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以提高集约化水平;第二个转变,是统一经营要向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农户的联合与合作转变,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第三个转变,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制度、保持集体经济性质和用途及农民自愿基础上,实行耕地由一家一户个体经营,向土地合理流转,实行规模经营转变。这一个前提、三大转变把公有制与农民家庭经营、农户独立经营与合作社统一经营、中国传统农业经营优点与现代农业的要求紧密结合在一起,实现了马恩农民合作理论关于实行集体所有制和规模生产,发展现代农业的思想,找到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

  3.6实践帮助农民转移思想,初步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培训体系

  20世纪末,党和国家曾按照马恩“在农村内部转移”思想,主要提倡农民在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就业。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中国城市化步伐加快,实行了城市、乡村多元化转移的新方针,制定一系列政策,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和财政投入,先后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形成了一整套农民工培训体系,普遍提高了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劳动技能。同时,逐步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不断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截至2008年末,全国从农业转移的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041万人。这些都实践和超越了马恩“帮助农民转移”的思想。

  3.7实践城乡居民权利平等思想,保护农民权益,逐步消解二元社会结构

  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开展,农民获得空前的生产自主权、市场经营权、就业自主权和村务管理民主自治权。如果说这些权力只是实现和保护微观层面农民的权益,还未解决历史上形成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带来的社会层面的不平等的话,那么,十七大后党中央提出实行城乡一体化方针,则旨在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居民权利的公平与平等。党和政府正在实施的扩大公共服务覆盖范围、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大力办好农村教育事业、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强化农村社会管理等八大举措,特别是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刚刚闭幕的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关于“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都是填平城乡差距沟壑的大功率推动机。尽管,完全实现城乡社会公平需要一个长期过程,但这些足以说明,中国在实现农民合作理论所指出的“使合作社及其个别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方面,迈出了坚实和值得更大期待的步伐。

  总之,改革开放后中国打破了前苏联集体农庄模式的束缚,使中国的农业发展全面回归并超越马恩农民合作思想,开辟了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思想,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合作道路,创造了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奇迹。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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