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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蒙古自治区牧民合作社发展现状的分析和建议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7-30  浏览:1168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牧民合作社发展呈现出良好的态势,显示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旺盛的生命力,已成为牧民增收创业的新起点,农牧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牧区经营体制的创新点。截至2010年年底全区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牧民专业合作社1638个,牧民成员4.6万人,占成员总数的96%。合作社辐射带动非成员牧户5.9万户。合作社入股草牧场面积2685万亩,入股牲畜138.6万头(只),年销售收入达30700万元。主要涉及肉、乳、绒、草四大产业,肉类占51%,乳类占18%,饲草料占20%,其他占11%。

  总体看,内蒙古自治区牧民专业合作社仍处在发展初期,但在牧区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现,并呈现出发展快、类型不多,生产领域合作多、流通领域合作不多,本嘎查组建多、跨区域不多等特点。从建立方式上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农牧大户或“能人”领办,形成牧户联合型的合作社;二是依托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与企业合作型的合作社,与加工企业建立起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牧民合作组织发挥的作用

  1 . 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促进了牧民合理化分工,节约了机械设备投入,节约了劳动力,提高了生产力。牧民自愿参加到合作组织中来,使一部分牧民劳动力得以解放,从原来的畜牧养殖业中脱离,转向投入到其他产业的劳动中,增加了牧民收入,提高了生活水平。2010年,宝力根苏木巴音淖尔嘎查的宝力根农牧机服务牧民专业合作社机械打草近7万多亩,服务于嘎查一半以上的牧户,节约了嘎查其他牧户的机械投资每户近3万元。

  2.合作组织促进了牧区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实现了牧民转移,减少了牧区人口压力,增加了牧民工资性收入。2003年内蒙古自治区牧民家庭经营收入为63.34亿元,占总收入的97.5%,最低的2005年牧民家庭经营收入为86.52亿元,也占总收入的96.2%;而全国平均家庭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2003年为58.8%,2009年下降为43.8%。目前全牧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发达地区相比,比例非常低,其原因是由于全牧区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工业不发达,加之牧民语言、意识和能力等问题,牧民外出务工机会少,工资性收入比较低。各地为保护草原,严格限制牲畜头数的增长,牧民单靠提高生产效率来增加收入比较困难。锡盟胡图勒乌苏合作社成立以来,在理事长阿拉坦格日勒的带领下,在发展畜牧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服务业。从畜牧业中解放出来的4名劳动力到苏木所在地发展餐饮和旅店等服务业,年收入达7万元。

  3.合作组织有利于实现畜牧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全区牧民生产费用占总收入的57%,这主要由于全区大部分牧区自然生态条件脆弱,虽然近几年大力推进生态战略,但牧业赖以发展的生态气候条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仍是制约牧区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因素。尤其是近几年禁牧休牧政策的实施,大大增加了牧民生产成本。特别是纯牧业旗,一部分饲草料要靠买入,受牧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影响,牧民生产成本增加较快。

  牧区合作社通过统一使用草牧场,牲畜合群放牧,效益得到明显提高。合作社的畜牧业生产规模扩大,内部分工协作,节省了劳动力。胡图勒乌苏牧民合作社7户共3.5万亩草场整合后,通过投入项目资金建设划区轮牧围栏2万亩,将羊群整合划分为2个羊群来饲养管理。合作社共同完成牲畜疫病防治、打贮草、接羔等工作,大大节省了劳动力。划区轮牧围栏共投入25万元,比各户自行围栏节约10万元开支,解决了每户在各自的草场上无法划区轮牧的问题,避免了重复购置和建设,提高了基础设施的利用率。

  存在的主要问题

  1 . 牧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因牧民分散经营已20多年,小农意识普遍较浓,对合作组织作用的认识不足,所以多数牧户不愿意参加合作社。

  2.经济组织内部运作联系松散,紧密联合的经济组织少。锡林浩特市运行规范的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不足一半,多数组织与成员的利益联结比较松散,甚至没有经济利益关系。因为牧户承包草场地块间相距遥远,一些关系好的牧户间想联合,但草场不相邻,无法合作经营;相邻草场的牧户因素质、经营水平、思想不同,无法走到一起,造成了牧户间合作经营的困难。

  3.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启动经营资金普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竞争力。多数合作组织的业务留在起名办证的阶段,缺乏启动资金,难以开展工作,无法与加工企业签订业务合同。现有牧民合作社都未实现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年终盈余及交易额向成员二次返利。同时,由于资金不足,使得设备、棚圈等基础设施建设无法满足发展需求,制约了组织规模的扩大。

  4.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素质参差不齐,能人短缺,无法带动合作社工作。牧民普遍文化素质低,市场竞争意识不强,所以单靠牧民来发展牧区合作组织困难重重。

  5.发展环境仍不宽松,做大做强十分困难。缺少流动资金,已经成为影响牧民合作社做大做强的主要瓶颈。肉羊加工企业收购冬羔对牧民合作社没有优惠政策,金融部门也没有信贷优惠政策支持。

  6.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营和生产与市场需求联系不紧密,无法使资本的投入收益最大化。

  7.发展不平衡。由于受自然经济条件的限制,与农区相比,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滞后,牧民成员2.8万人,仅占全区牧民的1.8%,难以适应牧民增收的需要。

  几点建议

  1.政策上给予扶持。资金缺乏已成为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各级政府应出台扶持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放宽信贷金融范围,降低贷款门槛,向合作社提供无息贷款、贴息贷款等各类低息贷款,切实加强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同时,在项目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和倾斜,切实解决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缺乏问题。争取在财政扶持、税收减免、信贷支牧、用电优惠等方面创造条件,支持牧民合作社承担生态、畜牧业建设项目,促进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2.强化组织管理,促进规范化发展。一要全方位引进人才,注重培养合作社带头人,实行“能人”治理与民主管理相协调的运行机制。二要引导牧民选择具备条件的产业建立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建设要因地制宜,重点围绕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生产规模和发展前景的产品或产业作为发展的基础,增数提质,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三要健全和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保证其规范运行和稳定发展。

  3.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经济合作组织形式。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分散经营方式极为普遍、一家一户小规模生产经营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牧区建立综合型的合作组织,更符合牧区的实际情况。应当是以政府为主导,以民间合作组织为载体,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扶持为支撑,以市场化运作为主要运营模式,通过合理而有效的资源配置,建立持久、稳定的有利于牧民的利益共同体,形成强大的群体力量和集团优势,使处于分散的、处于弱势状态的牧区经济,以联合起来形成的整体优势乃至强势的姿态,确保广大牧民群众整体利益实现的最大化。

  4 . 培育典型, 充分发挥示范效应。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牧民协会依法登记为合作社,合并重组部分合作社,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联合社。结合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选择运行规范、影响力较大的合作社作为示范社进行重点指导和扶持。通过总结试点经验,以点带面,示范推广,培育一批组织制度健全、经营规模大、经济效益明显、经济实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的牧民合作社。(杨印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副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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