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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7-30  浏览:337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行署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关于和田地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1〕19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结合我地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组织载体,是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有效形式。近年来,在各县市、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日益加快,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总体上看,我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带动能力有待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待提高、管理运行机制有待创新。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部门职责,着力高位推动,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紧紧围绕加快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推进现代农业基地建设、科技支撑、加工转化、市场开拓四大能力建设为着力点,依托优势特色产业,按照“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动我地区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农民持续突破性增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动摇,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基础上,鼓励支持农户开展联合与合作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凝聚力,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

  4、坚持以优势特色产业为依托。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5、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以农民自愿组建专业合作社为主,各级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引导。

  6、坚持“质量优先”发展。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不作量化指标规定,应注重合作社的发展质量,在提高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应对市场风险上下功夫。

  7、坚持积极引导协会向合作社转型。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农业行业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转型为专业合作社,使之在市场竞争、专业化生产、产业带动、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5年,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达到500个,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覆盖面达 30%,50%以上的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增收水平超过其他农户20%以上。到2020年,围绕地区特色林果业、设施农业、现代畜牧业、特色手工业及农机化服务等产业的发展,形成一批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经营载体的产业集群,经营实力明显提高,运行更加规范,服务农民能力显著增强。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形成全地区“一村一品、几村一品或一乡一品”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优势特色产业格局,提高全地区农业机械化水平,推动地区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推进发展。根据地区农业发展战略,围绕特色林果业、设施农业、现代畜牧业、特色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因地制宜,有目标、有重点地发展红枣、维药、大芸、核桃、石榴、葡萄、甜瓜、玫瑰花、设施果蔬、家(特)禽业、牛羊育肥产业、和田羊毛地毯、农机及资金互助社等有一定规模和人数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其参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结合我地区独特的自然风光、民俗文化,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家乐”等乡村休闲旅游项目,促进边远山区农民增收。

  (二)规范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开展统一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注册商标、统一产品销售等服务。建立合作社农产品生产档案,实行农产品质量追溯和监测制度。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品牌,实施品牌战略,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等认证活动。

  (三)加快市场开拓能力建设。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外销平台建设,加快现代农业农产品市场开拓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社企对接”、“农市对接”等五大对接,促进合作社与城市超市、学校食堂、大型连锁企业、农资生产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实现产销衔接。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产品展示、展销、洽谈推介活动。通过扩大合作社产品销售途径,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把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贯彻农业部等国家11部委的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1〕19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建设规划和示范社标准。围绕设立登记、建章立制、利益联结、统一服务、民主管理等,引导开展规范化建设。各县市每年培育1-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地区每年从中选择培育1-2个示范社。各县市要从实际出发,选择和确定条件成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建立地、县(市)、乡(镇)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体系。加强规范化合作社认定工作,以示范促发展,抓规范促发展。

  四、营造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近年来,自治区出台了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每年均安排一定资金,重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优势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仓储设施建设以及人才培训,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在大力争取自治区财政支持的同时,行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国家和自治区下达我地区的发展农业农村经济项目,可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各县市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及资金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可优先给予项目扶持;对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为农民增收贡献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工作者,要适时予以表彰奖励。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抓紧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视为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疫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所有农业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三)提供信贷支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支持的重点,全面落实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政策、操作办法。农村金融机构要会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估和建档工作。鼓励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建立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政策性保险制度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予以一定的补贴。

  (四)落实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场、发展特色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情况下,可依法优先安排,农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股份合作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和规模经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生产设施排灌用电,执行地区农业用电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享受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规定。

  (五)完善注册登记和备案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注册登记办法,简化登记手续,提供优质服务。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年检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领取营业执照20天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农经管理部门每季度向地区农经局报送备案情况的统计资料。

  (六)减免有关规费。全面清理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国家、自治区明令取消或降低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或降低。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维护其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合作社负担。

  五、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做好发展规划制定、法律政策落实、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示范培育、宣传培训、统计监测等工作。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积极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发改、经贸、财政、国土、质监、科技、环保、水利、交通、电力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明确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共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注重合作社人才培养。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阳光工程”培训规划,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农村能人的培训。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学历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参观考察等多种培训形式,努力培养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

  (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体系建设。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服务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和工作指导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要抓紧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业务指导操作规程,加大对合作社辅导员培训力度,努力培养一支熟悉法律政策、热心合作社事业的辅导员队伍,为促进合作社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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