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传统血缘、地缘及宗族纽带的联结作用逐渐式微。面对社会利益分化和共同体瓦解的现实,培育适应转型格局的组织形式和整合机制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集体经济发展为线索,选取具有一定集体资产规模的浙江省F村为研究对象,分析在市场化和城市化背景下乡村社区如何以利益排他性为基础,通过群体内部的结构调整、社区精英的再生产、“共有产权”回报机制的规范化等举措使社区成员得以有效组织。继而探索在集体经济相对发达的江浙农村,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来促进村民参与公共讨论、维护集体利益、增进自我利益并型塑现代公民意识,从而讨论构建乡村社区整合机制的价值及其可能性。
关键词:城市化;乡村社区;整合机制; F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证
在农村,随着血缘、地缘及宗族关系等传统联结纽带的瓦解,如何应对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失范”(Anomie)危机,培育自主的、非血缘关联的群体或组织,即一个相对完整的、足够强大的社会---“一个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①,成为学者心中的疑虑。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乡村的集体经济在市场化过程中的生长机制和实践逻辑为研究乡村社区再整合机制的培育提供了可能性路径。由自发性经济组织改制形成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不仅是改革开放以来对制度约束的自发性突破,也是一种在城乡经济二元结构下平衡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间不对等公民权的努力,更是一种在传统村落空间与血缘聚合以外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探索。因此,本文基于对浙江省F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实证调查,认为即使在城市化背景下,乡村社区仍然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的“共享”延续传统整合的纽带,构建共同利益基础上的乡村秩序和社会整合。
一、文献回顾与个案情况
(一)文献回顾
对乡村社区整合问题的研究大都伴随着乡村经济改革进行。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众多村落经历了从自然村落到行政性村落的演变,同时中国农民社会经济生活也在国家力量的直接介入下经历了互助组、合作社(联合社)和人民公社这样一些大规模集体行动。这一过程实现了国家权力在农村的有效延伸,也使中国农村所有制形式逐步走上了集体化的道路,更重要的是国家力量再次渗入乡村社会整合机制之中。按照黄宗智的观点,中国这种村落组织既不是单纯的国家力量使然,也不是独立于国家的社会势力,它是国家与社会两者同时影响着的“第三区域”。
随着非农经济组织的出现,村落经济也呈现工业化倾向,乡村社区如何整合再次引起学界的关注。有学者通过对“超级村庄”内源性发展的研究,指出乡村社区的内在整合性质并没有因为非农产业这一改变而被削弱和破坏,相反却刺激了它自身发展“极化”的过程①。还有一些学者从“村庄再造”、“新集体主义理论”、“公有制理论”和“内发的村庄”等角度对非农经济组织与乡村社区发展做了进一步研究。林南的研究颇具代表性,他认为地方指令结构体系在形成过程中融入了经济法人个体的特征,演变为地方性国家法团主义②。
其实在早期,费孝通、吴文藻等就已经对中国乡村社区亲属关系、经济合作、权力分配等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国外学者施坚雅则从“基层市场共同体”的研究中概括出了解读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模式和框架③。还有一些汉学家及人类学家则从改革开放后的宗族、家族等传统势力角度探讨了现代乡村社区的整合,如杜赞奇、王铭铭等。
以上研究对我们理解乡村社区整合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已有研究仍留有空白:一是未涉及城市化背景下有着强烈集体主义意识与经济实力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乡村社区的整合意义;二是未涉及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将以怎样的互动机制培育成员的参与意识使其成长为日益重要的社会组织力量。
而这两点正是本文试图分析和论证的主要内容。
(二)个案情况
F村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P镇( P镇原先隶属于杭州市余杭区,于1996年划入江干区) ,北与J镇毗邻,东接浙江省大学科技园,沪杭高速公路与德胜东路横穿该村,目前正在施工的杭州地铁一号线途径于此,属城乡结合村。全村总面积111平方公里,有土地面积1188 亩,其中国家已征用2141295亩,企业借用2881705 亩,还有耕地面积685亩。自1999 年杭州启动第一批撤村建居工程, F村于2004年10月正式撤销行政村建制成立F社区。全村常住农户572户,总人口2229人,退休人员360人,外来人口4600人,合计住宅面积20多万平方米。村党委现有党员80人,共设12个支部;村民代表62人。全村有行政人员6人,事业人员5人,村镇建设管理人员3人,综治管理人员11人,清运垃圾人员6人,道路保洁人员4人,清理石沟1人,劳动保障服务站1人,农贸市场管理人员2人,用电用水管理人员2人。2005年上半年, F村完成“新F家园”农居多层公寓,于2006年底工程竣工交付使用。F村村级经济兴办了杭州温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建达标识制造有限公司、杭州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五洲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杭州顺达电梯厂等25家企业。为保证集体经济继续发展,以及集体经济所属社区内村民能继续享有集体收益,撤村建居后成立了由原村、村经济合作社改制组建而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经济合作社。2007 年实现企业产值313 亿元,工业销售收入312亿元,村集体收入为1136万元,支出为678万元,实际村级可用资金489万元,人均纯收入11500元。目前村级固定资产为2986万元。全村年龄段内参保人员434人,目前已拿退休金人数为108 人。自2002 年以来先后被浙江省委、杭州市委评为“卫生最佳村”、“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特色文明村”、“安全文明村”。
二、城市化背景下社区集体经济的再组织
F村集体经济改制历程体现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在农村的汇合轨迹。F村在1984年包产到户以后大部分剩余劳动力多了出来,那个时候也开始办厂,以“校办纺织厂”的名义从事科技含量不高的劳动密集型生产。
几乎同时期, 1980 年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制定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我国进入推进城市化的阶段。伴随“撤市设区、撤乡并镇、撤乡(镇)建街”行动的还有农村的“撤村建居”工程。2004 年, F村正式撤销行政村建制成立F社区。F社区撤村建居改造过程包括行政村建制撤销、居委会挂牌;居民农转非;集体资产量化;农转非居民社会保障、劳动力安置等具体工作。F社区组织实际由社区居委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成。
由于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 F村的城市化也像其他众多农村城市化一样,在一夜之间实现了由农村居民到城市居民、由村落到城市社区的转变。西方的城市化是伴随着工业化而进行的,城市的工业化吸纳农业劳动力的同时完成了农民市民化的进程,而中国的城市化则是“城市规划”的直接结果。
在这个过程中,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村落自治形式与其所属地理的城市现有组织方式之间产生了明显矛盾:对于完全脱离生产资料又无其他职业技能的农民而言,由谁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由谁来承担改造过程中村落共同体外移出来的社会功能?
中国现行的社区组织和其运作模式源于改革前的计划体制,相对于市场化竞争和社会利益分化而言,这种以往在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中依据国家所倡导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所形成的整合机制在改革后面临自身困境:无力承担原组织外移出来的社会功能。
此时社区成员要争取和维护自身权利就必须有自己的利益组织化机构。因此, F村重组了原村经济合作社,使其进一步成为共同利益的载体。通过股权分配,再次强化了社区成员在“理性驱动”下的利益关联。F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也逐步完善为社区成员的利益保护体,有效降低了村民在城市化进程中所遭遇的风险。作为从农村社区转换而成的城市社区,单靠现行的社区治理机制是无法实现社区整合的。在城市社区内的小区居民只是将社区作为居住地,对社区的公共事务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社区意识、社区归属感、认同感、凝聚力不可能在这样的社区存在。另外,现行的社区也无力承担原组织外移出来的社会功能。在F村情况就不同了,其成员在过去农村中所形成的“熟人社会”还将继续存在。由于享有集体收益带来的各种福利分配,在其利益共同体内有着严格的身份认同,利益联盟内的成员会关心改制后集体企业的盈利情况、每年节余,股东代表是否维护自身利益等问题。显然,股份合作社和成员之间并非表现为市场合约性关系,而是一种社会合约性关系,成员权是界定集体产权的基本准则。这种社会性合约不是简单的条文、律例或规定,而是协调集体和成员行动关系、追求社区和谐秩序的反映。它包含着起社区互惠规范作用的社会交换,与纯粹经济交易分配不同,社会交换更强调成员和集体之间追求互惠和回报,并达成就业、福利、保障、发展等社会性目标。因此,社区的合作秩序并未因城市化而被消解,却是在“理性驱动”下的利益关联中得到了强化。
三、股份经济合作社改制过程中社区整合的行动机制和政治逻辑
(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蕴含共同体意识
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量化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制分配使村民再次联结为以利益为纽带的共同体,并且股份制体现个人产权的同时,更突出团体的排他性与集体认同感。产权具有“排他性”( Exclusiveity)和“可转移性”(Alienability)的特性,具体而言,产权所有者对其资产有着除合同规定的他人租用的权利之外的全部决定权,对其资产所得的收入有着全部支配权, 将其资产转让给其他人的决定权①。F村在集体资产的改造初期,主要是进行了产权排他性认定,将集体资产剩余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社区成员手中。作为典型的由村办企业发展而来的集团经济,在原始积累阶段所利用的土地、发展资金及劳动力都直接来自所属社区。因而改制的重点就是如何处理对成员的回报。在正式开始撤村建居前, F村就将原村、村经济合作社重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合作社,并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组成监管组织。由其承担股份制改造的具体操作,除集体股外,首先在社区成员股东资格的鉴定上维护了原集体经济所属成员对集体资产的享有权。其次,具有成员身份者将在股权转让方面享有优先权,“本地人”优先购入其他成员转让的股份。特别是在改制后期,选举企业领导虽按“谁买股份多谁当选”的原则确定,在市场经济下也是谁收购得多谁就应有管理权,但在F社区却是明文规定优先考虑本村原来就是厂长的那部分能人。这样的决定出于两方面考虑: (1)让他们接管可以使村民放心; (2)使村民就业有保障。而这里所说的“买”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转让,而是股权所有者有选择地将自己股份放在所信任的企业。这也形成了对企业领导人的外部监督,其成员始终将保护集体资产视为己任,从而维护自身的利益与生存保障。最后,股东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有着严格的运行原则。其股东代表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必须有2 /3以上出席会议并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股东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1 /3 以上股东代表有重要议题,可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代表大会有权修改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听取、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预算)报告;讨论、决定收益(利润) 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讨论、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集体资产委托管理或承包经营管理方案等。
大家通过谈判、协商共同制定、修改、遵守一个章程,这就是其现阶段自治的核心。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一定比例的税收保障国家利益后,更多的是使其成员(股东)共同承担应尽的监督等义务,维护共同体的利益,而不会如行业协会一样在政府力量的介入下成为二级政府,也不会如工会那样难以表达其成员的利益。
(二)改制过程中的社区精英再生产
乡村治理在历史上曾长期表现为一种“乡绅治理”.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却又将新时期的社区精英推上历史舞台,特别地,社区精英将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融为一体。尤为引人注目的是社区精英行动逻辑体现出了与村民利益一致性原则。
从乡镇企业的探索和创建时期开始,一批农村“能人”承担起了集体经济发展的重任。这些社区精英不仅在村委会担任行政职务,也成为集体经济发展的领头人。社区所发展的党员也以集体经济骨干的身份不断完善村级治理与集体经济发展的关系。一方面,作为政府权力的延伸,政治精英负责管理经济的同时也为集体经济的发展获取了政治上的支持。如现F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董事长就是20多年来的F村的村支书,在20世纪80年代就跟着当时的书记到处跑业务,在当地享有很高的权威,其声望就源于对集体经济的贡献。村支书兼董事长的角色安排隐含着这样的双赢逻辑:这种角色安排使担当者既成为集体产权法人代表(委托人) ,又是企业经营者(代理人) ,从而改变了“委托-代理”链。从名义产权的角度看,委托权被同时安排给了代理人,这是在代理人的行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的基本假设下将合约激励变成为委托安排激励的最优办法。社区精英作为合作社的代表,与村民间形成了明确的利益联盟。另一方面,村民也通过社区精英实现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在“共有产权下”维持了社区内生的秩序状态。
在撤村建居后股东代表大会延续着这一联盟的职责。所以股东代表的资格、选举都有着详尽的限制。
要在传统的乡村共同体之外将个体联结为具有集体意识的整体几乎不可能。而在趋于原子化的社会也只有利益联结才有可能达到这一目标。
从另一角度看,村民也通过社区精英实现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在“共有产权”下维持了社区内生的秩序状态。在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中,连带责任和信任感是社区精英行动的依据。社区与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导及股东代表作为社区精英基于自身的利益、社区成员的利益及公共利益,对外完全承担起了利益代言人的角色。社区精英不仅促使社区结构正常运转,也使集体经济的利益在改制过程中更趋于一致。
(三)有产者和政府间的利益博弈
哈贝马斯曾提出“公共领域”概念,认为其功能不仅在于协调各种私人权威,而且还代表了市民社会的监督、约束、抑制和对抗国家可能侵犯社会的行为①。这种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首先是由资本领域自身内部经济利益的斗争所引发的。
正是这些“私人化的”资产者个人聚集起来进行理性的、批判性的公共讨论才构成了“公共意见”的基础。
F村集体经济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具备一定规模,企业的壮大吸引了大批外来务工人员,当地外来人口数早已在20 世纪末就超过了本地人口数。这也为本地居民开辟了另一项收入来源,也才有了“城中村”中鳞次栉比的建筑群。如何计算在撤村建居中归还房屋面积成为村民安置中的难题。
明显地,杭州市政府严格规定撤村定居后村民自己不能再擅自建房,必须通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在规划范围之内;另外,合法拆建的面积也要合法安置①。农转居后村民购房政策规定人均约50平方米标准,但原有村民批地建房标准为人均约60平方米,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在杭州高房价下虽然F村每户居民至少可以得到150平方米的住房,但小高层、高绿化指标及高效的土地利用空间,对于村民来说却意味着将损失房屋出租所带来的可观收入,其中的利益难以得到平衡。村民曾采取集体上访等措施维护既得利益,股份经济合作社及社区也不断在政府与村民间协调,并且合作社和社区也要维护自身利益。政府迫于集体性事件做出了适当让步:针对原村民批地建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情况,可在村民代表决定的基础上在高层住宅核定面积基础上增加G%.对于因土地规划而导致企业搬迁所造成的部分村民失业问题,合作社和社区也均做出了一定的安排。在F村,部分成员已经在市场经济改革中创建起了自己的企业;另一部分由于文化低、无技能只能赋闲在家,尽管他们面临失地、失业的境遇但并无生存的压力,他们拥有可观的房租和优厚的集体福利及分红,在面对社区及合作社安排的工作时也拥有相对自由及优先的择业权。利益博弈的背后是作为利益联盟的共同体通过自身的努力影响着政府的决策,并在市场中使其成员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市场化所带来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合作社承担起了“公共领域”的作用,面对政府主导的城市化改造,在有集体经济保障的基础上积极采取了模仿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分配制度:再就业和劳动制度及住房等方面的资源再分配。如果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包含着利益的分化,那么在利益分化的基础上,只有利益联盟才有可能维护被原子化的个体以实现利益整合基础上的系统整合。
(四)公共参与和讨论培育“公民意识”
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公共领域就是在市民社会中创造出来的。由合作社参与是否能滋生出“公民意识”(市民的性格)是本文探讨的另一重点。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曾谈到,在美国的市民生活中每个公民都相信团体的力量更能保护自己的自由。所以除了在政治结社之外,人们无时无刻都在组织社团。并且,早在17世纪的乡镇自治中人们就意识到乡镇的每一件事都是与自己相关的。可以看到,这种对公共事务参与的渴望源于对个人利益的追逐与保护正是社会组织对个人的吸引所在。
F村在撤村建居后,合作社在与社区关系上主要是承担社区正常运转费用。社区承担原村负责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及住宅改造和管理、医疗费用报销、大中小学生有关奖励的核查报销、属市区政府应接收但尚未接收的管理工作等。这一系列资金按照年初预算由合作社全额拨付。现行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工作经费等都由合作社承担。社区党委(总支)和社区一般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生育、工伤、医疗、失业等五大保障也由合作社承担(资料来源《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深化若干意见》) .对于应由政府承担的社区建设费用还要由合作社承担这一事实,在访谈中合作社董事长流露出了两种相异的情绪:一方面,从同城同待遇而言,改制后的社区理应和其他城市社区一样享受社区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的待遇。为不影响社区居民正常生活,只能从合作社预算外支出。另一方面,社区和合作社领导时常牢记要对村民负责的信念。
村民在撤村建居后没工作要找社区安排、水管坏了要找社区。为了维护原村民的利益,社区都尽量满足。这在其他城市社区是不可能看到的。同样,作为社区成员关注的焦点---集体资产对社区建设的支出也成为社区居民和合作社领导所共同关注的内容。在撤村建居后,社区每年用于社区建设和管理所需费用的预算,按规定每年必须报合作社审计,只有在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后才能全额拨款。关于同城待遇问题, F村及几个邻近村都已经意识到存在不公。社区成员通过股东代表大会集体探讨集体资产的发展,社区及合作社领导作为社区精英基于社区成员利益及公共利益在上层政府面前完全承担起了共同体利益代言人的角色。在集体资产的保障下,社区与政府的利益博弈也有了更强的协商和谈判能力;为维护原农村村民转制后能享受到与城市社区居民对等的公民权方面仍然有着积极的作用。
四、结语
解读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模式,可以看到,随着市场机制已嵌入到社会各领域,人们也开始质疑公共领域产业化、市场化的合法性,在某些公共领域内萌生了利益的自我保护意识。F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实践逻辑反映了乡村共同体在市场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对利益分化、资源配置不公的反击,通过结构重组逐步形成了社会自我保护体,并通过“共有产权”回报机制的规范化等手段使内部秩序得以进一步建立和维护。全体成员形成具有强烈集体意识的利益联盟,以相对封闭和排他的形式保护并改善着其社区内所有合法成员的公共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合作组织不仅是市场的推动者,也是市场的限制者,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有效维护了社区的整合。城市化是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完成现代化都将经历的路径,和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无法在中国找到完全意义上市民社会所需的“公民意识”.尽管本文讨论的经由集体经济领域发展而来的公共参与和讨论还远不能满足“理想型”的市民社会的要求,但在一定范围内为公民意识的培养提供了空间,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乡村社区整合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略。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杭州顺利召开08-23
-
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山东调研07-27
-
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2007-2016)07-23
-
2017年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3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更新】04-03
-
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晋调研08-06
-
第五届“中国合作社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山东泰安顺利召开07-27
-
第五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07-08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2015年最值得推荐阅读的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7
-
徐旭初教授为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班授课07-08
-
黄祖辉教授等撰写的决策报告获中央领导重要批示07-02
-
黄祖辉教授做客宿州大讲堂 阐述创新型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发展路径06-20
-
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CCFC)设立浙江分中心06-20
-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流程及相关材料08-05
-
徐旭初: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问题02-01
-
马文杰:农民合作社解析12-09
-
沈卫彬:农业合作社生产标准控制与质量分级12-17
-
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十年(2011-2020)蓝图”计划草案[英文]11-05
-
美国农业部:合作社是什么?以及成员、理事、经理和雇员的角色10-12
-
Baqui Khalily: Capacity Building for Cooperatives08-22
-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08-09
-
王景新:中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趋势、问题与政策07-28
-
范金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07-20
-
Gall & Schroder: Agricultural Producer Cooperatives as Strategic Alliances07-12
-
霍学喜: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及服务模式06-22
-
农业部:首批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系方式06-12
-
王征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思路与对策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