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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超对接”:农产品进城新模式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8-29  浏览:171

  编者按:随着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和实践效果的不断显现,“农超对接”日渐升温,备受关注。但总体看,“农超对接”仍处于起步阶段,要取得更大的进展,实践的不断探索和理论的深入探讨都是必要的。本期“理论探讨”关注“农超对接”主题,刊发三篇文章,视角各有不同,论述各有侧重,以飨读者。

  农产品是农业的生产品,也是城市的消费品,“农产品进城”既影响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又关乎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居民对鲜活农产品的需求迅速增加,要求也越来越高,超市已成为城市居民购买鲜活农产品的主要场所;与此同时,在政府政策支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涌现,农业生产专业化、组织化程度日益提高。在这种形势下,“农超对接”逐步兴起,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进城的一种崭新模式。

  “农超对接”的概念界定“农超对接”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城市连锁超市直接对接,以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从对接主体来讲,与大型连锁超市直接对接的主体不是单个的农民,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为超市与一家一户的农民交易会产生巨额的交易成本,甚至导致市场交易无法实现。

  从对接方式的角度看,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签订鲜活农产品供应协议,组建物流配送中心,建立冷链运输系统、质量检验检疫系统和品牌识别系统,能够实现最便捷、最安全的供应对接。

  “农超对接”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降低农产品运输损耗。“农超对接” 通过打造农产品生产环节到终端销售环节的直通车,提高了农产品的流通效率,降低了农产品的运输损耗,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通过采用全过程的冷链运输系统,保证了鲜活农产品的新鲜度和口感,有利于满足城市居民对鲜活农产品的要求;通过建立完善的食品质量检测系统,保证了产品质量,有利于促进城市居民消费。

  (二)有利于农民获取流通环节的增加值,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通过合作社与超市的直接合作,可以提高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有利于农民获取流通环节的增加值,改变农业生产比较收益低的现状,提高农民收入;而这又将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三)有利于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产品的市场供需均衡。“农超对接”将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直接联系在一起,有利于将终端销售环节的信息传递和反馈到生产环节,促使农民及时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调整生产规模和产品结构,做到以需定产,供需均衡。目前,农产品经营存在着区域性生产、全国性消费和季节性生产、全年性消费的矛盾,使得农产品卖难时有发生,“农超对接”显然是解决农产品卖难的一项重要举措。

  “农超对接”模式

  按照超市与合作社的合作紧密程度,“农超对接”可以分为“农超经营一体化”、“农超经营契约化”两种模式,其中“农超经营一体化”又可以分为超市主导的一体化和合作社主导的一体化两种模式,“农超经营契约化”模式也可以分为价格固定与随行就市两种模式。

  (一)农超经营一体化模式

  “农超经营一体化”模式就是将超市与合作社合二为一,作为一个统一体参与市场竞争,即农产品产销实现纵向一体化,通过产业链的延长追求整体利润的最大化。

  1.超市主导的农超经营一体化模式在产业链的纵向延长过程中,如果农超经营一体化模式是通过超市向生产环节延伸实现的,那么超市在农超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中就处于主导地位。比如超市在农村通过租赁土地建立生产基地,超市出资支持农民组建合作社等。现实中,从发挥超市与合作社各自比较优势的角度出发,超市主导的一体化模式经常是在超市的主导和要求下,通过村干部的带领组建合作社。由于超市建立生产基地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生产有机、绿色、安全的鲜活农产品,因而超市一般会先期垫资向农民提供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并通过合作社约束农民的生产行为和管理方式。

  2.合作社主导的农超经营一体化模式在农超经营一体化模式中,如果是合作社向销售环节延伸实现的纵向一体化,那农超经营的一体化就是合作社主导的。此类合作社规模一般较大,资金实力也较雄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求规模、需求结构决定供给规模与供给结构,为了获取更多的产品附加值,也为了更好地掌握市场需求信息,很多大型合作社都有向销售环节延伸的市场激励。现实中,合作社主导的农超经营一体化一般都采取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通过组建鲜活农产品配送中心,及时、便捷地向各个小型连锁超市配送产品。合作社主导建立的超市一般经营规模不大,产品种类较少,食品安全程度较高,品牌意识较强。

  总体上看,农超经营一体化的模式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和流通成本,缩短流通时间,减少鲜活农产品的损耗,为城市居民提供优质安全的农产品。超市主导的一体化有利于鲜活农产品的品牌塑造、营销推广;合作社主导的一体化则更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利益,让农民分享产品流通环节的利润。农产品一体化经营必须因地制宜选择不同的实现模式,在充分发挥合作社和超市比较优势的基础上,要注重维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农超经营的契约化模式

  农超经营的契约化模式是在超市与合作社相互独立的前提下,通过签订契约,相互合作,实现双赢。契约化模式与一体化模式的核心差别是:契约化模式中超市与合作社是相互独立的,而一体化模式中超市与合作社则是一个统一体。

  1.价格固定的农超经营契约化模式市场是变动的,尤其是价格。由于价格的波动涉及利益的分配和风险的承担,对于价格的处理方式因而就是超市和合作社契约签订中的一个核心内容。对于价格固定的契约化模式来说,价格的确定过程显然受到谈判双方信息掌握程度、组织水平、谈判能力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大型超市在谈判中一般占有优势地位。价格一旦确定后,价格固定的契约化模式就将未来的市场波动风险归于单一的市场主体,这虽然会给契约的履行带来一定的困难,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担风险即意味着可获取潜在的收益,即“风险溢价”.一般情况下,由于超市的抗风险能力较强,“风险溢价”一般由超市获得,合作社则通过放弃“风险溢价”获得稳定的收入。

  2.随行就市的农超经营契约化模式面对市场价格的波动,超市与合作社通过签订随行就市的契约可以共同承担未来的市场风险,共同获取价格波动的“风险溢价”.在随行就市的契约化模式下,契约签订阶段不用确定具体的交易价格,但必须确定一个交易双方都认可的价格参考标准,以便未来进行市场交易。

  由于未来的产销交易是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就不存在契约的履行和违约问题了,但农户必须承担一定的市场波动风险。如果农户的市场抗风险能力较弱,在价格大幅度下降的年份,超市或合作社必须有针对农户的救助措施,以保证下一年生产资料的正常投入和农产品的正常生产。

  总体上看,价格固定的农超经营模式适用于经济较落后、农户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地区,这有利于稳定农户的收入预期,但容易导致违约问题。随行就市的农超经营模式适用于经济较发达、农户抗风险能力较强的地区,但农民在获得“风险溢价”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市场风险,合作社有必要按照销售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以保证农户的正常生产生活。

  (作者单位: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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