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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勇:破解制约涉农贷款保险发展难题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8-31  浏览:136

  2010年4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部分保险公司开发并向市场投放了涉农贷款保险产品。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涉农贷款保险业务在分散金融机构涉农信贷风险,缓解农民贷款难以及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农户保险意识淡薄、涉农贷款保险品种单一、保险业务风险较大等问题较为突出,亟待予以解决。

  农户保险意识淡薄。调查显示,有82%的普通农户不知道涉农贷款保险,72%的村干部不知道涉农贷款保险,可见农户对涉农贷款保险的认识存在严重不足。长期以来,农户普遍生活在“靠天吃饭”的环境中,许多农户存在“老天爷才是收成好坏的决定因素”的思维定式。农户保险意识的淡薄直接导致了相当多的农户不相信涉农贷款保险,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他们认为农业保险是负担,是一项不必要的支出,即使投保的农户也是忐忑不安,害怕自己出现灾害时保险公司拒赔。

  涉农贷款保险品种单一。在目前的农村市场中,农村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仍是各自为政,农业保险产品与农业信贷产品设计和供应不匹配。齐齐哈尔市现有涉农贷款银保产品仅有“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小额农贷信用保险可供选择,对于涉农的多种需求,如养殖、果苗木险种等缺乏合适的银保产品支持,涉农政策性保险业务金额及户数占保险业务总数不足1%,整体上存在产品单一、覆盖面窄的问题,难以满足县域多元化的保险需求。

  产品定价风险较高。涉农贷款保险作为一种创新产品,不仅缺乏历史经验的积累和统计数据的支持,而且涉及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意外事故等多方面风险因素,在定价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对风险评估不足的情况。当出现大规模减产、绝收或农产品价格大幅下跌等突发情况时,借款人普遍不能偿还贷款,直接转化为贷款风险,最终可能导致大量、集中的赔款,对保险公司稳健经营造成隐患。

  承保管理难度大。从目前的情况看,农业贷款的借款人很多是基层生产农户,分布广、信用情况复杂,且缺少有效抵押物,因此,在信用评估、贷款审核、使用监督以及违约追偿等环节中都需要依赖县、乡、村各级政府的协助。保险公司由于人力资源、技术水平的限制,只能在担保中心调查的基础上对情况进行复核,无论在承保审核还是出险核赔环节中,都难以做到独立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如何降低涉农贷款保险业务中涉农信贷的风险,缓解农民贷款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症下药,从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首先,要优先、优惠发放参保农户的贷款,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 按照国外常见的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是他们获得农业信贷的先决条件。如1994 年美国在《农业保险修正案》中明确规定,要想得到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福利,农户必须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

  目前,在我国尚无相关法律强制要求农户投保农业保险,鉴于农户收入水平较低和我国保险业水平落后的实际状况,强制农户投保是不现实的。但对于已办理农业保险的农户,农村金融机构对其投放农业信贷时,可以优先满足他们的信贷需求,并在金融服务方面给予一些政策优惠,如给予利率折扣等。

  其次,开发不同的融资保险品种,拓展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的空间。保险机构可以设计保单质押贷款保险、抵押贷款保险等产品。农村生产经营者和农村信贷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由一方购买融资保险,将部分风险转移;保险机构承诺在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赔偿信贷机构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代位追偿权;当借款方有偿还能力之后,保险机构追回贷款,扣除支付的保险赔偿,并将余下款项归还给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可以将农户或农村经济组织的某些寿险保单、林权证或仓单作为质押物,或将农机器具及大型农业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物向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根据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在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进行保险费率的厘定,既要尽量不增加农村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又要能够维持保险机构的正常运作。

  另外,还应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银保深化合作。基于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面向弱势涉农主体的特征,银保合作需综合考虑商业效益与社会效益,在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方面适当优惠,避免加重借款人财务负担。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加大对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做好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和涉农保险风险补贴工作,扩大补助范围、增加补贴标准,鼓励银保加强涉农信贷领域合作,提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同时,建立多方联动机制,改善银保合作环境。一是制定清晰的操作细则。银监会和保监会应指导银保双方在《意见》的框架内制定规范的合作协议和清晰的操作细则,明确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经营规则、保险责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问题,明确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职责分界,建立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二是组成增信共同体。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村、信用户等利益相关者组成信用共同体,发挥联合增信功能。三是建立失信制约机制。组成由银行、保险、工商、财税、司法等部门构成的借款人失信行为联合制约机制,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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