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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远安县经管局关于印发《远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8-31  浏览:247

  各乡镇经管站:

  为了加强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现将《远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远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扶持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奖励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安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扶优扶强、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取得专项扶持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发展本地特色优势产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引导农民增加收入有较强的带动能力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专项扶持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有专职或兼职财务管理人员。

  (二)运行机制正常。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健全;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完整的成员个人账户,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管理民主。

  (三)服务功能健全。为本社成员开展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农资采购和产品营销等方面服务。

  (四)带动能力较强。符合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规划,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产业带,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社会反响良好。

  (五)盈余分配合理。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分配给成员,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按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分配给本社成员。

  具有统一的生产质量标准和注册商标,并积极参与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农产品展销(推介)和培训学习等各项活动的给予优先扶持。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专项扶持资金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专项扶持资金所形成的财产必须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入成员个人账户,向全体成员公开。成员退社时,专项扶持资金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归其他成员共同所有。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

  (三)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四)开展品牌培育、营销和推介服务活动;

  (五)聘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六)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等服务。

  第九条 凡符合上述扶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申报可择优列为扶持或者奖励对象。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专项扶持资金须向县经管局(农合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远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年度工作总结;

  (三)合作社章程;

  (四)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五)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六)年终分配方案;

  (七)产品注册商标、产品质量认证、获奖证书等。

  第十一条 县经管局(农合办)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呈报的资料组织专班进行考核验收,确定扶持对象和额度。

  第十二条 县经管局(农合办)、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定期审计。

  第十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五年内不得享受专项扶持资金,已经拨付的专项扶持资金全额收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经管局(农合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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