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农民合作社:历史、现状与借鉴[1]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农民合作社历史演进可分为多个阶段,其当前发展以农产品生产与共同运销为重点,并在多种农产品产销业绩上已接近甚至超越农会系统。台湾农民合作社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农会;中国台湾
论及东亚小农社会的农民进入大市场的组织化模式,一般为大陆所熟悉的是以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为典型的综合性农民组织模式。然而,在这些东亚国家(地区)中,除了综合性农协(会)组织之外,实际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专业性农民合作组织,比如当前韩国的农业协同组织中就有304家专业农协,他们在果蔬、花卉、人参、牲畜乃至金融信用等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日本截至2009年3月底的专门农协也达到了2231家,就数量而言,已经远超过了综合农协779家数量。这种专业性农民合作组织大量存在的情况同样也存在于我国台湾地区。
鉴于两岸同根同源,台湾人文社会环境与大陆更为接近,以及当前两岸大农业领域合作交流不断深化,本文将在对我国台湾地区农民合作社进行历史梳理的基础上,论述其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和现存挑战,进而对于大陆下一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借鉴性思路。
一、 中国台湾农民合作社的历史演进
(一)日本占据时代(1913-1945年)在公认我国台湾地区最早的农会——台北县三峡农会于1900年成立后不久,台湾也开始孕育各种农业产业组合(即各种专业型农业合作社)的雏形。1913年,当时的日本总督府在借鉴本土产业组合法的基础上颁布了“产业组合规则”,开始奖励设置产业组合,该年年底,便成立了包括信用、贩卖、购买等组合在内的38家组合。综合而言,日据时期的组合大致分为土地组合、同业组合、产业组合、公共组合等大类。当时并未设立统一管理机构,而由政府各目的事业单位掌管,但各类组合联合组织的首长由总督府总务长官担任,两位副会长由殖产、财务局长担任[12]。随着1937年中日战争的爆发和其后太平洋战争的爆发,台湾很快被卷入战争漩涡当中,日本统治者也抓紧通过农会、产业组合等盘剥农民。进而1943年台湾农业会令和1944年台湾农业会令施行规则的颁布施行,各种农业产业组合被合并到了农会当中[13]。这是农民合作社的第一次被合并。
(二)战后初期合作社与农会短暂并行发展与农会独大时代(1945-1974年)
1945年中国收复台湾以后,便开始着手改造农业会的工作。1946 年4 月,各级农业会组织依据大陆的“农会政治、合作社经济”原则划分为农会与合作社两种组织[14],即有关经济与金融业务由合作社经营,农业推广业务由农会办理[15]。该年台湾省政府更是公布台湾省公有耕地放租办法及其施行细则,鼓励农民成立合作农场承租公有土地[16]。但是,由于当时农会和合作社分立之具体改革方案失当[17],农会核心成员被乡绅地主阶级所把持,且农会亏损累累,各项业务大幅萎缩几近停顿[18][19],再加上当时国民党败退台湾后,为了尽快掌控农村局面,确保粮食供应稳定等目标,于是通过“恢复日据时期战时统管制度”,也成为最方便、省事而且有效的统制手段[20]。1949年7月,台湾省政府又正式公布农会与合作社合并法令,该年年底出现了农民合作社的第二次被合并[21]。
合作社与农会大规模合并后,农村中只剩下200余个合作社,社员58000人左右,而1952年公布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并实施后,规定农村中有关农业业务统由乡镇农会经营,不得另设农业合作社,新成立之合作社均为在业务上与农会业务无冲突之林业、茶叶、花卉、蜂蜜等小规模合作组织[22]。另外还有少量青果运销合作社等被保留下来[23]。
在随后近20年时间里,虽然台湾地区有学校员生消费合作社的大量出现[24],有储蓄互助社的引进,虽然诸如青果运销合作社亦曾经在1960年代获得香蕉外销创汇之辉煌业绩 [25],但就总体而言,在农村地区农会系统呈现了业务经营的独大局面。
(三)农民合作社重新起步发展时代(1974-至今)
由于从1960年代后期开始台湾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态势的转变,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会职能业务设置亟需调整,而政府也认识到推行农业合作组织,有助于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改善农业经营绩效,因此先后于1970年颁布现阶段农村经济建设纲领、1974年颁布农业发展条例等,将农业合作列为重要施政措施,并在1974年将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废止。台湾农业主管部门也随后颁布系列辅导支持计划,加速辅导农业合作社拓展业务,以解决农业经营之困境与问题[26],台湾地区的农业合作事业因此获得重新起步的机会。并且,在成立于1948年的台湾省合作事业管理处的辅助下,合作社自身运营和各种业务开拓更为顺利,不但在数量上变得更多,而且在更多业务领域获得发展[27]。1980年代以后,学术界尤其是有关高校系所也积极介入到了合作社运动当中[28]。从1991年4月起,省农会、省青果社、省农联社所属基层农民团体以直销方式供应台湾地区军队的三十二个副食品供应站蔬果供应业务。1990年代中后期开始,各级农民合作社还全力推动直销业务,供应对象包括超市、量贩店以及消费大户等,成果相当显著,许多农民合作社亦开始为许多学校提供营养午餐业务[29]。
近些年来,台湾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发展虽然也受到经济全球化与台湾进入WTO的外在环境变革影响,面临台湾地区内部社会经济整体转型冲击,但就农民合作社的数量而言,总体上仍然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具体见表1)。而且在很多经营业务上,农民合作社也正在全面追赶受到政府特殊照顾的农会系统,并且已经在一些农产品的产销业务上赶超了农会组织,比如毛猪共同运销业务等[30]。
表1 台湾地区农民合作社组织数量统计表(1973—2007年) [31] 单位:个
类别 | 1973年 | 1977年 | 1982年 | 1987年 | 1992年 | 1997年 | 2002年 | 2007年 |
农业合作社 | 75 | 108 | 117 | 153 | 205 | 264 | 394 | 771 |
合作农场 | 158 | 134 | 177 | 235 | 204 | 209 | 208 | 214 |
合作社总计 | 233 | 242 | 289 | 388 | 409 | 473 | 602 | 985 |
资料来源:台湾当局社政年报(1977—2007年版)
二、中国台湾农民合作社的角色功能与业务经营
(一)农民合作社的角色定位
二战后台湾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定位,一方面受到了日据时代日本统治者推行的农会和产业组合发展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更可追溯至国民党在大陆统治时期的合作社思想。
(二)农民合作社的功能类型
台湾地区的合作社包括工业、消费、信用、公用、保险、储蓄互助社等诸多功能类型,自1946年中国收复台湾之后,无论是在组织数量上还是在社员人数上都大致保持了一个向上的发展态势(见表2)。
表2 台湾地区合作社发展情况(1946-2006年)[35] 单位:个,万人
年份 类别 | 1946年 | 1956年 | 1966年 | 1976年 | 1986年 | 1996年 | 2006年 |
合作社数 | 471 | 1622 | 2438 | 3910 | 4407 | 5358 | 5463 |
社员数 | 69.5 | 76.7 | 132.7 | 238.3 | 397.9 | 581.5 | 382.9 |
资料来源:台湾地区合作年鉴1986年版;台湾当局内政主管部门统计年报(1986—2006年)
其中,与农业、农民相关的合作社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就功能领域而言,其包括了农业生产、农业运销、农业劳动、农业供给与农业利用合作社,以及依然与农民保持着一定联系的保险、信用与储蓄互助社,另外还有合作农场。这些涉农类合作社曾经对于台湾小农生产之规模扩大、运销改善、产品加工与附加值获得、市场议价能力提高以及低利贷款获得与日常生活品质改善等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36]。哪怕是仅有一家的保险类合作社——台湾渔船保险合作社,其从1979年成立以来开展渔船与船员的保险业务,不但较好地解除了渔民人生财产安全的后顾之忧,更迫使一般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率达25%以上[37],起到了合作社的竞争尺度作用。而农业生产、运销合作社等更是在台湾农产品产销业务开展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农民合作社的业务经营
台湾农民合作社,以生产与运销类为农民所特别倚重,而合作农场亦是以生产销售为主要职能[38]。从1973年起,台湾农政部门开始推动果菜共同运销业务,而后推广到毛猪、鱼货等产品,由乡镇农会、农业产销合作社和合作农场承办[39],通过批发市场等渠道销售社员农产品[40]。从表3可以看出,合作社的水果、蔬菜、毛猪等共同运销业务基本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而且值得关注的是,2008年农民合作社办理毛猪共同运销量237.65万头已经远超过了台湾省农会系统当年181.00万头的毛猪共同运销量,后者最近几年的毛猪运销量呈现出不断下跌的态势[41],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了合作社在业务经营上的专业性相对优势。此外,合作社系统在羊乳、鹿茸、鸡蛋等农产品品种中也不断展现出其相对于农会系统专业化经营的效率优势。
表3 社政部门辅导农民合作社办理农产品共同运销业务量(1982—2007年)单位:万吨(头)
年份 类别 | 1982年 | 1987年 | 1992年 | 1997年 | 2002年 | 2007年 |
水果 | — | 1.44 | 2.60 | 2.78 | 4.56 | 6.90 |
蔬菜 | 2.54 | 4.59 | 7.84 | 10.47 | 15.36 | 18.76 |
毛猪 | — | 130.00 | 211.50 | 332.00 | 228.63 | 257.64 |
资料来源:台湾当局社政年报(1982—2007年版)
另外,根据表4也可以看出农民合作社组织不但在蔬菜成交量上明显超过了农会系统,而且在水果交易量上其市场占有率也在不断提高,与农会系统的差距亦在缩短中。
表4 台北市第一、二果菜批发市场蔬果供应单位批发成交量及占有率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 年份 | 农会总成交量 | 农联社、青果社与国联社总成交量 | ||||||
蔬菜 | 水果 | 蔬菜 | 水果 | |||||
重量 | 百分比 | 重量 | 百分比 | 重量 | 百分比 | 重量 | 百分比 | |
2000 | 1.09 | 27.85 | 0.79 | 37.07 | 1.16 | 29.82 | 0.46 | 21.84 |
2002 | 1.14 | 29.01 | 0.86 | 37.60 | 1.12 | 32.09 | 0.55 | 23.98 |
2004 | 1.11 | 27.90 | 0.80 | 38.68 | 1.33 | 33.59 | 0.53 | 25.34 |
2006 | 1.14 | 28.59 | 0.76 | 38.60 | 1.37 | 34.51 | 0.50 | 25.63 |
2008 | 1.19 | 29.56 | 0.72 | 39.07 | 1.53 | 37.92 | 0.50 | 27.16 |
资料来源:台北农产运销股份有限公司运销统计年报(2000-2008年)
三、中国台湾地区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角色
(一)合作社管理行政组织
尽管世界各国(地区)政府对于合作社发展的介入程度不同,但是合作社登记、社务辅导、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及解散等事务基本都需要政府有关行政单位的支持与办理。台湾当局各级政府均设有合作行政机构,负责办理合作行政事务,包括乡镇市公所的民政课、县市政府的社会、更高一级的合作事业管理处与台湾当局内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司[42]。
在这些合作行政机构当中,设立于1948年,编制达到过100人左右的台湾省合作事业管理处曾在完备社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各县市政府合作行政督导考核办理,收集、整理各项法令规定,编印合作法令摘编,开办各种讲习班,积极协调农政、劳政、教育等各个事业主管机关,为各类合作社争取更多行政资源帮助等诸多方面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二战后台湾地区的合作事业萌芽、茁壮与蓬勃发展具有不可抹灭的作用[43]。但是随着
(二)合作社“立法”
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的另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合作社立法。台湾地区的“合作社有关规定”,最早可追溯至国民党在大陆统治时期,以1928年江苏省合作社暂行条例及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暂行条例为开端,1934年由当时的国民政府明令公布合作社法,随后实业部拟定合作社法施行细则,并最终由1935年由实业部以部令公布合作社法及其施行细则,两者同时实施[45]。此“合作社有关规定”在随后的岁月里几经修改,最新的版本为
(三)政府部门合作社辅导管理工作
台湾当局各级政府部门为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积极施行了一系列具体的辅导措施,包括:辅导农民合作社办理包括等级、变更、合并、结算与清算等在内的设立与存续事项;辅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完善经营管理制度;辅导合作社法定会议召开以及办理选举工作;辅导合作社办理各类示范观摩会与各事业研讨会;强化联合社和一批核心社的功能,提高其综合竞争力,这其中政府部门关注和关心比较多的就有拥有400多个社员社、社员人数多达30万人以上的台湾区农业合作社联合社,拥有社员8万多人的台湾省青果运销合作社,拥有社员2万多人的台湾主妇联盟生活消费合作社,以及社员数在数千人的养猪合作社联合社与渔船保险合作社等[46];另外政府还加强合作社人员的培训工作,以青果运销合作社为例,其从1999至2008年10年间共办理了合作教育讲习班1千余班,共达7万4千余人接受过培训[47];建构并宣传合作社的品牌形象,开始引入CIS企业识别系统等;在加强对合作社绩效考核的同时,编列预算奖励优秀合作社等。
正是政府部门这些具体细致的辅导活动,有效地推动了1946年以来台湾地区包括农民合作社在内的合作社组织持续发展。
四、中国台湾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挑战
自1960年代后期台湾开始步入工业化社会,年轻农业劳动力不断流入城市和工商业部门;进入1980年代,台湾的经济自由化与国际化进程日益加速;2002年加入WTO,更使得台湾进一步卷入了全球化进程中。
这种剧烈变化的外部环境不但使得台湾地区面临农业劳动力的短缺和老化问题,而且土地和农业工人、乃至农业生产资料的成本上升问题也随之而来,因而推行农业合作就成为可行的解决办法之一[48]。而农会系统在面对外在环境变迁时,组织结构与功能调整缓慢,所提供的服务已无法充分满足农民之需求[49];进一步而言,农会在完成其阶段性任务之后,变得不再以其经济目的(服务农民)为主轴,逐渐侧重信用业务,加之政治、派系等纷争不断,虽然上世纪末农会曾酝酿恢复股金制,恢复合作制,但是遭致掌握农会实质话语权的总干事极力反对,迄今也没有改造形成,因而使得农民转而组成合作社解决自己最迫切的农产品生产、运销与加工等问题,于是农民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成效有目共睹[50][51]。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合作社就此高枕无忧,相反,台湾地区农民合作社同样面临着一系列发展挑战。
(一)全球一体化与社会经济环境变迁
外部发展环境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的变迁,导致台湾地区合作社社员所生产的农产品不但在国际市场上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且也颇受通过各种渠道涌入台湾本地市场的低价农产品的严重冲击,从而使得一部分经营能力弱的农民合作社陷入发展困境,乃至最终走向破产。而仍然生存的农民合作社则必须把经营策略由社员导向转变为以市场及消费者导向[52],进而进行发展战略和组织结构等系列革新。
(二)“合作社法”无法适应环境变迁
合作社的自我革新不但需要自我的努力,而且需要政府部门的帮助与支持,这其中特别重要的就是“合作社法”的修正。但是虽经实业界和学术界多次呼吁,早在2003年“农业合作社有关规定草案”就送有关部门审理,但迄今石沉大海[53]。而目前的“合作社有关规定”若干已过时的条款修改一直未受主管机关重视。实际上,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受到精省政策冲击的台湾当局合作社主管部门帮扶合作社的较弱,亟需改进。
(三)普通社员对合作社忠诚度不足
普通社员的合作意识不足,多认为合作社并不属于自己,因而对合作社的忠诚度不够,一旦市场价格之收益优于合作社时,这些社员就会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这既使得合作社不能稳定货源,甚至因此失信于他人,丧失市场,也导致合作社的农用物资销售不理想,从而影响合作社的经营效益提升和可持续发展[54]。
(四)核心领导人寡占控制权
由于不少农民合作社是由地方贩运商或者家族经营转型而成,致使这些合作社经营未能按照合作原则进行[55],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落入少数领导人手中,从而使得这类合作社虽然有经济收益,但却不符合服务于普通农民的益贫宗旨。另一方面,有些合作社在发展壮大后,领导人私心太重,人谋不臧,损公肥私,使得合作社原有的良好发展态势受到严重影响,如全联社、酪农牛乳运销合作社、台湾青果运销合作社等,皆为此例[56]。
(五)合作社欠缺资本与人才
由于合作社以其原始社员股金和利润留存等为资本积累,世界各国合作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经营资金不足问题,台湾地区农民合作社也不例外。其2008年363.5万新台币(折合约78万人民币)的社均股金额[57]显然无法满足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需要;而且,很多合作社发展不理想,导致财务困难,因此影响人才聘雇工作;而缺乏足够人才,合作社经营自然无法有突出表现,以致在很多合作社中形成恶性循环,对合作社事业造成严重伤害[58]。
(六)合作社经营管理制度存缺陷
对于台湾地区合作社而言,这种经营管理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一些合作社的活动没有按照合作社理念和原则来操作,以至于合作社的组织优势无法得到有效体现。这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一些农民合作社长期不发放股金股息,盈余也长期未按交易额分配[59],这就使得合作社无异于普通商业企业,以致很难吸引普通农民社员的加入,最终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五、对于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一)对于合作事业参与者——深刻认识全球化与社会环境的整体变迁
台湾地区农民合作社已在外部发展环境改变压力下开始转型,大陆合作事业参与者也必须深刻认识倒全球化与社会环境的整体变迁的现实与趋势,而且,由于大陆身处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与全球化之复合进程中,因此社会经济环境的整体变迁必然更为剧烈。更由于大陆特殊的农业产业化先于农业合作化的事实,以及大陆地区已经加入WTO,使得农民一方面不联合起来越发没有出路,但另一方面即使组成专业合作社组织,也很难再幻想像台湾二战后初期那样政府给农民组织极力创造一个封闭、安全的乡村环境,给农民合作组织以垄断性经营地位。当前大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成立开始就得面对来自国内外拥有资本和技术优势的涉农厂商的强有力竞争,就得经受市场经济的残酷考验。这是所有大陆的合作事业参与者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时所必须面对的基本事实。
(二)对于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而言
1、合作社法应与时俱进地加以修订
台湾地区已有的“合作社有关规定”虽然很难全面有效支持农民合作社获得持续之发展,但在很多具体条文上仍然具有借鉴性,譬如其对于合作社社员身份和产品交易的明定与限制等值得学习。大陆虽然已经在2007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且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法律规章,但是几年来的实践表明,该法虽然有效推动了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但仍有一些法律条款值得商榷与修改。比如可以社员出资规定过于灵活、农民定义含糊等,造成合作社的准入门槛过低,虽然因此可以让更多的底层农民参与合作社事业,却也导致一些投机者加入。大陆社均社员人数明显低于台湾地区合作农场或者农业合作社的社员规模,导致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资金等缺乏,竞争力非常薄弱。而台湾地区为了加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其“合作社有关规定”允许联合社的成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则对联合社的立法没有规定,导致很多地方农民不敢成立联合社,工商部门也不敢审批联合社等。因此,如何在降低准入门槛让更多农民能够参与合作社与如何防止投机者借机大量涌入套利之间找到平衡点,如何提高单个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以及是否因此需要对合作社法进行修正,值得认真考虑。
2、政府应正确认识、管理与辅导合作社
台湾当局有关部门在近些年里对合作社的辅导管理虽然弱于台湾省合作事业管理处被精简以前,但其仍然对农民合作社运营各方面做了很多细致的工作,值得大陆借鉴。对于大陆地区而言,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心与帮助,同时要更为细致与恰当对合作社进行扶持,要加强实用性生产技术、市场营销方法与社务管理的辅导支持,使得合作社不但能大量发展起来而且能有效持续运作下去。特别是要加强对合作社文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既要使合作社核心成员的眼光不仅仅局限于利用合作社让自己挣更多钱,要让他们意识到自己是在做一项伟大而光荣的合作事业,也要加强普通社员的合作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合作社的组织宗旨和旨趣得以真正发挥,并通过此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培养个人的现代公民素养。
(三)对于合作社社员而言
台湾地区农民合作社面临着强大的外部市场竞争压力。对于大陆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成员而言,更要认识到市场竞争的复杂性和残酷性。因此,必须不断提高合作社的市场营销能力,并且要严格控制产品之生产标准化与质量安全,并且要努力通过搭建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来协作运营。
对于普通成员而言,要更加紧密、持续地参加合作社的业务活动,通过自身努力来稳定和改善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并且积极参加各种合作教育活动,参与各种社务活动,通过自身参与来监督合作社核心成员,同时也在合作中提高自己的现代化素养。
(四)对于理论研究者而言
台湾地区农民合作社与其他农民组织有许多经验值得大陆地区理论研究者进行深入思考和系统总结,并且需要更多的大陆学者去深入到台湾农村基层实地了解合作社等农民组织的发展经验。两岸友好交往发展态势的深入,也给大陆学者提供了更大的现实可能。同时大陆学者也可以加强和台湾合作社理论界的交流合作,包括共同研究大陆合作社发展问题等。
注释:
[[1]]张强、胡登洲.台湾的农会组织[J].中国农村经济,1996(3): 76-79.
[2]坂下明彦.日本农协的组织、机能及其运营[J].农业经济问题,2000(9):57-61.
[3]李显刚、石敏俊.日本农协的历史贡献、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J].中国农村经济, 2001(3):72-76.
[4]石磊.建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第二纵队”——韩国农协的变革及其启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4):85-88.
[5]仝志辉、温铁军.资本和部门下乡与小农户经济的组织化道路——兼对专业合作社道路提出质疑[J].开放时代,2009(4):05-26.
[6]“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重点与政策研究”课题组.部门和资本“下乡”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7):5-12.
[7]来源于韩国农协网:http://www.nonghyup.com/renew/cn/index.jsp
[8]来源于日本农林水产省网:http://www.maff.go.jp/index.html
[9]胡忠一.日据时期台湾产业组合与农业会之研究[J].农民组织学刊,1997(2):31-87.
[10]另外有些研究者(比如:吴明哲,2001)认为台湾地区最早有业务发展之农业合作社为日本人于1924年在高雄组织的青果运销合作社。参考文献:吴明哲.台湾地区农业合作社场之探讨[J].合作经济,2001(1):44-53.
[11][15][25][28][32][45] 许文富.农业合作:原理与实务[M].台北:丰年社,2003年:25-33、149-164.
[12][24] 王武昌.台湾百年合作事业运动史的回顾与前瞻[J].合作发展, 1998(12):5-15.
[13][18] 黄俊杰.农复会与台湾经验:1949-1979[M].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1:
106-117.
[[1]4]省农会接办一年 招待各界告近情,大明报•晚刊,
[[1]6][22][38][52]蔡建雄:农业合作组织在台湾农业中的定位和作用[J].合作经济,2006
(1):1-14.
[17]程朝云.光复初期台湾农会与合作社分合问题[J]. 台湾研究集刊,2006(2):57-65.
[[1]9]邱涌忠.100岁农会的省思[J].农政与农情,2000(5) :48-51.
[20]林宝安.战后台湾农会变迁与政府之关系[C].郝志东、廖坤荣.两岸乡村治理比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80-294.
[2[1]]吴恪元. 合作社与农会分、合析论[J].合作经济, 1985(12):37-42.
[23][34]庄显荣.蜕变中的台湾农业合作社[J].合作经济,1995(1):33-44.
[26] 张明瑜. 农民组织的历史、意义与功能[J].台湾农业推广学会通讯,2008(76):1-6.
[27][43]合作发展编辑部.合作事业五十年[J].合作发展,1998(12):2-4.
[28][37]邱碧珠.台湾省农业合作社现况与展望[J].合作发展,1998(7):28-32.
[30][51][55][59]胡忠一.徘徊在歧路上的台湾合作运动[J].合作发展,1998(7):6-9.
[3[1]]注:受统计资料所限,1973与1977年农业合作社数据仅包含农业生产合作社,未包含农业运销、农业供给、农业劳动与农业利用合作社。
[33]依据台湾地区合作社法2009年修正版和台湾地区合作社合作标章及说明。
[35]从1997年开始合作社统计数据已不含信用合作社,而根据1996年底的统计显示,当年信用合作社共有73家,社员数达266万人。虽然2000年起又新加入了储蓄互助社的统计数据,但储蓄社总人数未足20万。因此2006年的合作社员数比1996年有明显减少。
[36]陈静夫.台湾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业现代中的功能与发展途径[J].合作发展,1998(4):16-20.
[39]所谓共同运销,即农民通过合作社、农会等农民自组织载体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早期的共同运销是由农民团体在产地集货后运到公设批发市场批售,惟随着零售超市化的进展,目前许多果菜、鱼货及蛋类等共同运销货物已经伸展到超市、量贩店等零售据点,逐渐形成一种新制度,并成为一个制衡市场的新力量,显著提高了卖方的议价力。参考文献:许文富.农产运销学[M].台北:正中书局,1999:378.
[40]许文富.农产运销学[M].台北:正中书局,1999:378.
[4[1]]根据台湾省农会2008年报和台湾当局內政主管部门2008年报数据比较。
[42]陈秋仁.台湾农业合作社场筹组与经营技术改进之经济研究[J].台湾银行季刊, 1999,50(2):252-271.
[44][58]洪志诚.台湾省农业合作社(场)面临之问题与其解决之道[J].合作经济, 1999(3):
36-38.
[46]数据根据各合作社官方网站以及许文富教授著作《农业合作:原理与实务》收集获得。
[47]数据根据台湾当局社政年报(1999-2008年版)整理。
[48]邱碧珠.台湾合作事业与合作行政的现况与展望[J].合作经济,2006(9):32-39.
[49]陈昭郎、陆允怡.农业合作社场组织与功能之研究[J]. 农业金融论丛, 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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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赖明志.农业合作社与农会之异同[J].合作发展,1997(5):16-21.
[53]段兆麟.中国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社之特性与两岸比较[J].合作经济, 2008(1):28-35.
[54][56]许文富.对合作社的基本认知及台湾合作事业未来发展趋向[J].2009(3):4-15.
[57]数据根据台湾当局内政主管部门年报(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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