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林业合作社在化解林农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促进林业规模经营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进行的林业合作社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对福建省永安市25家林业合作社的深入调研为基础,对林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特点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对目前林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剖析,并提出了关于规范和发展林业合作社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合作社;永安
一、研究背景及文献评述
福建是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发源地。从2003年4月开始在福建全省范围内推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给当地的林业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变化,极大地调动了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但是,林农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却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经营主体分散、经营规模变小、对接市场困难、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为解决经营中面临的重重困难、降低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林农迫切需要联合起来,依靠组织的力量发展生产,依靠集体的力量抵御风险。所以,根据林改后当地的实际情况,引导林农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解决林农的燃眉之急,促进林业的规模经营,成为林改之后急需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
近10年内,国内关于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文献并不多见。现有的文献多是从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的必要性、类型、特点、发展的影响因素、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如高立英等[1]分析了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宏观和微观经济环境,论述了分散经营条件下建立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孔祥智等[2]在调查了福建省三明市、南平市,浙江省丽水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的基础上,总结了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类型,并剖析了其特点;黄和亮等[3]对福建主要林区30个村180户农户是否参与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孔祥智等[4]从经济学的角度,运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对福建永安和邵武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往往是大户进行联合的原因进行了研究;沈月琴等[5]在论述浙江省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和措施的基础上,重点构建了浙江省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总体框架、实现途径和政策措施;孙红召等[6]则在对河南省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和特征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从对已有文献的回顾可以发现,专门针对林改后林业合作社的实证研究非常缺乏,而这一研究课题对于清楚地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发展方向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2009年4月27日—5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调研组赴福建省永安市进行了林业合作社的实地调研,对永安市的25家林业合作社进行了深入的访谈。按照合作社经营产品的类型划分,25家林业合作社包括用材林种植23家、经济林(花卉、水果)栽培1家、药用植物培育1家。通过调研,笔者对永安市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现状、特点、存在的问题等有了基本的了解和判断。
二、永安市林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永安市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合作林场、“公司+基地+农户”合作型林场、林业专业(行业)协会和林业合作社5种类型。截至调研之日,永安市共组建各类林业合作经济组织491个,其中家庭合作林场143个、股份制合作林场69个、“公司+基地+农户”合作型林场5个、林业专业(行业)协会249个、林业合作社25个。永安市的林业合作社都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新成立的,这些合作社均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对内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外从事经营性业务。
(一)林业合作社成立的动机及社员情况
1.合作社成立的政策导向作用明显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永安市林业合作社成立的动机主要是获取政府的优惠政策支持、统一经营提高竞争力、降低农业经营的成本3项,其比例分别为57%、57%和48%。为了推动永安市林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税务部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对合作社进行了税收减免的优惠,三明市政府还对评估合格的优秀合作社给予20万元的现金奖励。这些都推动了当地林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2.合作社社员间存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差别
调查统计显示,目前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多,与刚成立时的设立人数基本相同。对于“合作社成立时有多少位设立人”这个问题,答案在5~26位不等,回答5位的合作社最多,有9家,占调查样本的36%;回答26位的合作社占样本的4%。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立的人数最少是5位,可见这些新发展起来的合作社在人员规模上都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合作社的成员构成中,100%都是农民的有19家,占到了样本数的76%。另外,有1家合作社有林木企业入股,但是农民的股份占到了93%,这些都充分显示出合作社以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原则。此外,在这些合作社当中,有核心和非核心成员之分的有11家,有出资和不出资成员之分的有5家。核心和非核心的区别在于核心成员的山场面积较大,非核心成员的山场面积较小或是比较零碎,所以非核心成员在合作社中基本上没有管理权和决策权,每年仅享有相当于自身山场股份的分红。出资和不出资成员的区别在于合作社成立时是否把自身的山林评估折价成现金股,一般来说出资成员所占的股份较大,不出资成员占的股份较小或是没有股份,所以在合作社的管理上不出资成员也基本没有管理权和决策权。
3.合作社成员的入股形式多样化
林业合作社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合作社成立之时,成员都是带着一定的股份加入,在盈余时再根据量化的股份分红。这种合作社与一般股份制企业的区别又在于一般股份制企业都是以资金入股,而林业合作社的入股方式多样化,例如有现金、实物、林地等多种形式[7]。据统计,永安市成立的25家合作社中,以现金入股的有6家,以山场入股的有25家,以实物入股的有6家,且多种入股形式并存。
(二)林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状况
1.技术培训和服务种类多样
从调研得到的数据来看,32%(8家)的合作社给社员提供技术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林木种植技术,且对社员完全免费;有40%(10家)的合作社给社员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种类具体全面,主要集中在种植新品种技术、病虫害控制、林产品检疫与防疫方面,分别占到样本数的32%、28%、28%。除此之外,加工技术、灌溉技术等均有涉及。在问到“本组织是否向会员提供更新品种服务”时,有15家合作社都回答“是”,占到样本数的60%,这说明林业合作社成立后林木的品种将向着更具经济价值的方面转化。
2.生产资料供应和林产品销售服务的比例较高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这些林业合作社绝大多数都给社员提供林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林产品的销售服务。68%(17家)的合作社给社员提供生产资料的供应,例如统一购买树苗、肥料等;64%(16家)的合作社给社员提供林产品的销售服务。在提供林产品销售服务的合作社中,销售服务方式主要有买断、代销和中介等3种方式,另外也有其他方式。在这些方式中,买断和代销的比重稍大,分别占37.5%和31.25%。此外,在调查的25家合作社中,与外部企业签有订单的合作社有9家,占36%;与外部企业有固定联系的合作社有7家,占28%。还有很大一部分合作社没有固定的产品销售渠道,在产供销一体化方面还大有空间可为。
3.信息服务的方式多样化
所有林业合作社均向社员提供信息方面的服务,且服务方式多样化。林业合作社向社员提供最多的信息服务是新技术(种植、施肥、管护等)信息,占到了样本总数的64%;此外,提供政府相关政策信息(15家,占60%)、产品供求信息(14家,占56%)、产品市场价格信息(11家,占44%)、林业投入品价格信息(8家,占32%)等也占有相当比重。
综合上文对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的分析可知,林业合作社的发展对种植技术的需求非常迫切,这也是林业合作社在目前发展阶段的关键环节之一。
(三)林业合作社的选举及社员满意度情况
1.合作社选举以“一人一票”制为主
在所有合作社中,合作社内部的投票方式实行“一人一票”制的占到了56%(14家);其次是按股份比例,占16%;实行“一股一票”的也占到了12%;“领导决定”的占到了4%。可见,林业合作社中的投票方式主要是以人头数和股份数作为基本单位,这也充分体现了合作社的民主和照顾部分大股东的原则。
2.合作社社员的参与度和满意度均较高
本次调研还问到了农户对合作社的参与度,52%的社员表示“参与度较高”;在问到“农户对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满意度”时,有20%的农户选择了“很高”,48%的农户选择了“较高”,4%的农户选择了“中”。可见,林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是广大农民能够接受并受益的。这种好的群众基础也为该类林业合作社的继续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四)林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持与困难因素
1.政府支持
林业合作社的发展受到很多相关因素的影响,调研组在调查时向合作社的负责人问及“影响合作社健康发展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92%的合作社领导人都认为政府支持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此外,合作社的资金实力和人员素质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林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扶持,这也与上文所说的合作社的成立动机与政策的导向作用有关相符。政府在林业合作社成立和发展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种类较多,比重最大的3项为免费或优惠登记服务、帮助制订章程、宣传鼓励,分别占调查总样本的28%、24%、24%。从提供帮助的项目来看,真正的实物支持和物质帮助并不多,所以我们称政府对合作社提供的帮助以“软支持”为主。
2.缺乏资金
当问到合作社发展最主要的困难时,超过半数(52%)的合作社领导人认为是资金缺乏,除此之外,缺乏政策支持、没有法律依据等也是当前合作社面临的主要困难。林业合作社的运作方式主要是为了实现林地的成片规模化经营,所以如何把林地收归到合作社内统一经营是最大的问题,而这则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如果合作社想要发展壮大,资金问题必然是制约合作社发展的最主要的瓶颈。
(五)林业合作社的需求意愿
调研组调查了合作社的需求意愿,统计显示,近半数的合作社需要税收(64%)和金融(52%)方面的支持,这也是对林业合作社现实情况的反映。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和合作社的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情况。
(六)林业合作社的优势和特点
与前文所述的其他几类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相比,林业合作社有着独有的优势:首先,与家庭合作林场相比,林业合作社突破了家族的界限,可以实现林农更广泛的联合,从而可以提高规模经营的程度;第二,与股份合作制林场相比,林业合作社是林农自己的组织,同样可以进行市场化经营,有利于提高林农的组织化程度;第三,与“公司+基地+农户”合作型林场相比,林业合作社实行的是林农自主联合经营,从而可以有效提高林农的收入水平;第四,与林业专业协会相比,林业合作社有着企业法人的优势,可以实现自身的商业利润,有利于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由于林业产业与其他产业的差别较大,比如林木的生长周期长、种植的地域面积大、具有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的统一性等[8],这些都使新成立的林业合作社具有如下特点:
1)林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强强联合为主。在永安市新成立的这25家林业合作社中,仅有少部分是由原来的家庭合作制林场或者林业协会发展而来,大部分是2009年新成立的,合作社的社员数量较少,很多都是由5人组成,而且这5人都是当地拥有山林面积较多的农户。通过调研得知,很多合作社的入社条件之一是需要相当面积的山林入股,而福建林改以后的一个现实情况是一般农户手中的山林越来越少,部分林地已经逐渐流转到大户或林业企业手中。可见,合作社内部实现的大都是强强联合,能够有效带动的普通农户数量很少。此外,由于刚刚成立,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由于林木的生长周期较长,许多合作社还没有真正实现一轮林木生产销售活动,所以合作社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充分浮出水面,很多运作规范和内部制度都只停留在规划和设想阶段,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另外,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也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
2)林业合作社可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两类。
在25家林业合作社中,根据合作社成员间生产方式和联结方式的不同,可将林业合作社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两类。松散型合作社的特点是合作社各社员的林地实行简单的合并,各自管护自家的山林,合作社仅充当中介,进行生产资料的采购和统一进行防火等工作,不实行统一砍伐,各家的山林自己砍伐,收入也归自家所有。紧密型合作社的特点是合作社的成员更加倾向于将林地整合在一起,共同经营。例如有的合作社将社员的林地整合在一起,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防护、统一砍伐,砍伐后按照原先确定的入股比例进行分红。根据调查的情况,大约有2/3为松散型合作社,1/3为紧密型合作社。
3)紧密型林业合作社的运作模式类似于美国、加拿大新一代合作社。这种合作社不仅具有传统合作社所具有的特征,而且还具备了一些新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初始资本投资的金额大大提高,使社员需要支付较高的首期投资;②合作社对申请加入者要进行挑选,符合条件的才准入社,因此其社员资格具有封闭性;③不再完全坚持“一人一票”制,表决权与投资额结合起来;④实行专家管理;⑤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增值业务;⑥利润主要按交易股权红利返还给社员[9]。
结合美国、加拿大新一代合作社的特点可知,紧密型林业合作社的运作模式较为接近上述的新一代合作社,如社员入社需要较大的首期投资、入社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社内表决权与出资额结合、实行专家管理、利润按股分红等。该种模式也是林业合作社与其他领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独具特色的地方。如永安市虎山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由西洋镇下街志煌股份合作林场和虎山家庭合作林场合并,以股份制企业形式进行管理运作。合作社由15名股东出资组成,各股东以自己拥有所有权的山场评估后作价出资,按所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和分配收益,形成利益与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合作社的日常事务管理由具有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等经验的5位股东承担,既提高了管理效率,也把其他股东从原来的管护经营山场的岗位中转移出来,节约了人力资源,实现了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合作社实现了培育、砍伐、销售一条龙的经营目标,将林场生产的木材销往广东、上海、浙江、北京等地,还帮助本镇其他林农和经济组织代销木材,每年木材销售量达1万多m3,增加了林场的经营收入。在分配方式上,采取投资、股权与利益的紧密结合,收益按股分红。通过这种模式,林场参股林农由最初的15户增加到现在的86户,经营总面积扩大到1 066.7 hm2。自2006年以来,共营造速丰林266.7 hm2,采伐商品材1万余m3,为国家创造税费收入100余万元。
三、永安市林业合作社建设存在的问题
林改后,永安市林业合作社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发展势头良好。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甚至影响到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一)部分合作社负责人思想认识不到位
通过对永安市新成立的25家林业合作社的调查得知,一些林业合作社领导成员的思想意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例如有的合作社成立动机不明确,如上文所述57%的合作社成立动机都是为了获取政府优惠政策,有的合作社负责人对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有的合作社成立以后其运作还停留在规划阶段等。这些都将阻碍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甚至会影响合作社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合作社成立时联合较为困难
由于山林的成熟度、种植林木的品种不同,合作社社员对于将来砍伐后分红的比例意见不统一,使合作社成立时成员联合困难,影响了合作社的成立和运作。例如,合作社成立时,农户甲的山林是成熟林,农户乙的山林是幼林,即使两户的林地面积相同,在评估时甲的林地价值大,所以在合作社的股份比例大于乙。几十年之后,乙的林地成熟了,按照事先确定的入股比例,乙分到的砍伐收入比甲少。所以,如何确定合作社成立之初农户的入股比例,成为合作社成立时的困难之一。所以,有的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实行松散式管理,等到社员把自家原有的山林砍伐一轮后,再由合作社统一进行幼苗的种植和管护,实现松散型向紧密型的过渡。
(三)缺乏发展资金
资金是林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最关键的要素之一。调查结果显示,以组织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合作社只有2家,仅占到其总数的8%,没有一家合作社向其成员进行借贷方面的金融服务,但几乎所有的合作社都存在着资金方面的需求。林改以后林农拿到了林权证,可以将其作为抵押在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但是从林权证抵押贷款的实际运作来看,由于林地的价值评估较为繁琐,变现较为困难,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认可程度不高,而且林木的生产经营周期长,客观上又给金融机构增加了融资风险。所以,对拿到林权证的农户来说,虽然多了林权抵押贷款项目,但是金融机构的“惜贷”现象依然存在。
(四)合作社的组织运行有待规范
通过调研可知,林业合作社在接收新社员时是以入股数量作为其入社的直接标准。上文在分析合作社特点时也提到合作社内部成员实行的是强强联合,在这样的运作方式下,山林面积较少的农户则没有机会加入到合作社中来。相反,入社的都是山林面积大户、资金大户,这样的联合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农户的贫富差距。此外,通过调查笔者发现,部分合作社内部的组织活动也没有充分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
四、几点思考
福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永安市的合作经济组织正面临一个发展的契机,从此次对林业合作社的调查来看,该地林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存在着一些问题。今后政府部门如何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引导将会决定林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对此,笔者有如下几点思考:
(一)准确把握合作社的特点,分类指导由上文分析可知,对于紧密型和松散型的合作社,要分类进行指导。以用材林为主的合作社可能比较适合发展成为紧密型合作社,因为林木的生产周期长,林地面积大,需要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看护;而以花卉、水果为主的合作社可能比较适合发展成为松散型合作社,因为产品的生产周期短,适合各家各户自己经营,合作社统一进行生产服务。从林业合作社的总体发展方向来说,则应该以发展松散型林业合作社为主,充分吸引林农加入到合作社中来,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普惠”作用,实现林农的共同富裕。
(二)实现林业金融创新,解决林业信贷瓶颈融资难问题是林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之一,为此,应该加强正规金融部门对林业金融产品的创新。例如,针对林产品抵押难的问题,可以规范和发展林业信贷担保公司或者林业协会开展反担保业务,政府对林业金融机构落实贴息和补贴政策,解决金融机构在涉林贷款时的信息不对称和变现难问题,从而实现林业金融的突破,使“林改”真正成为林业金融的突破口。
(三)深化林业合作内容,实现产业化经营目前,林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合作社对社员的服务内容主要体现在生产层面,如合作社统一购进生产资料、统一安排人员进行管护等。总的来说,永安市的林业合作社才刚刚实现“合”的作用,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合作社的服务内容需要进一步深化,技术、资金、信息的服务要全面跟上。此外,还要鼓励合作经济组织与加工企业联合,延长产业链条,实行定向培育,促进林木产品加工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经营。
(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落实相关政策如上文所述,林业合作社的政策导向作用明显,政府支持是林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所以,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对林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税收和金融上的扶持,对不合规范的合作社要加强教育和引导。此外,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永安市林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认识不足,给合作社的运行和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有的甚至偏离了发展方向。所以,政府部门有必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进行宣传,特别是对其中的决策制度和分配制度聘请专家进行解析,使合作社的领导和成员真正了解合作社并按照法律的相关条款管理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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