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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光辉照前程——中国合作经济事业九十年发展回顾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9-04  浏览:259

  毛泽东主席在七届二中全会的讲话中说,中国人民没有“合作的传统”。现在普遍实行的“合作制”是从国外传过来的。上个世纪初,合作理念促进中国一批知识分子精英开始兴办合作社的实践。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初就积极倡导、推行合作制在中国的发展,在领导广大工农群众进行革命斗争的同时,积极领导和推动了合作社运动的开展。新中国成立后,合作社在全国普遍实行,进入大发展时期,虽然在发展中经历了坎坷和曲折,但最终在全国农村实现合作化,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合作制在全国农村重建。2007年国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发展进入有法可依、蓬勃有序发展的新阶段,如今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业实现现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们追随党90年走过的足迹,梳理合作经济发展的脉络,寻访历史长河中合作经济关键成长期的档案,为的是温故知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促使我国合作经济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壮大。

  1921-1949年

  合作经济理论基础、发展脉络形成期

  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尽管处于严重的革命斗争形势之下,但在可能的条件下,大力倡导合作社发展。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是推动合作社在中国发展的一支重要的领导力量。

  1927年及以前的合作社建设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规定:“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的自卫组织,共产党需注意和组织此活动。”在这个决议号召下产生了安源路矿消费合作社等党领导下的第一批合作社。

  1925年党在“四大”中作出了一项《对于农民运动的决议案》,其中指明了开展农民运动、组建农民协会的必要性和意义。1925年11月,中国共产党发表《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其中提出:“各级农民协会要在农村中办消费合作社”。

  1926年9月,党中央通过的《农民运动决议案》规定“:禁止囤积居奇,提倡农村消费合作运动。”根据这个规定,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等省的农民代表大会都作出了发展合作社的决议。

  1927年6月,中共中央农民部制定了《关于协作社之决议草案》,全面阐述了办合作社的原则和方法。对于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决议规定:要贯彻党的阶级路线,但也不是只有农协会员才入社;合作社的经费要自己解决,主要向乡村募集;从实际情况出发,既要少花钱,又要收效快,以组织消费合作社为宜;应在城市建立中心合作社,以便在市场上以较便宜的价格购买生产品以帮助农民。

  中央苏区农村合作社的建设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央苏区及其他各革命根据地,为了解决由于劳动力、工具短缺而带来的粮食极度缺乏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号召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社,并设立了专门领导管理合作社工作的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1930年2月,闽西根据地发布《合作社讲授大纲》,这是我党第一个向群众系统讲述合作社的宣传材料。大纲中提出了合作社的七条原则:一、合作社为群众所组织的经济团体,不是政府所办的便利或救济人民的机关;二、以增进社员共同的经济幸福为目的,而不以赢利为目的;三、营业盈余摊还原主;四、每个社员只有一个表决权;五、社员都要向合作社购买货物;六、社员必须是自动结合的,不容许任何人强迫;七、没有具备此原则的,不得冒称合作社。1932-1933年,苏维埃政府相继颁发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合作社工作纲要》和《发展合作社的大纲》等3个文件,推动了合作社的迅速发展。例如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为调剂劳动力和耕牛以促进生产而自愿结合组建劳动互助社、耕田队、消费合作社和犁牛合作社等。据1934年2月统计,仅半年时间,中央苏区消费合作社由417个增到1140个,粮食合作社由457个增至10712个,生产合作社由76个增至176个。这些合作社在苏区经济建设和反经济封锁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抗日战争期间的农村合作社建设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解决根据地经济困难的问题,党和抗日政府坚持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大力开展合作社运动。无论是陕甘宁边区还是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的合作社运动都得到了长足发展。据晋察冀等抗日根据地的统计,1938年全区有14个合作社,1940年猛增到5056个,到1945年抗战胜利时,合作社已发展到7401个,社员112.8万人,股金1.38亿元。

  1943年12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劳模大会上发表《组织起来》的重要讲话,推动各根据地互助合作事业的发展。1944年6月26日,在陕甘宁边区召开的合作社联席会议上还通过了一项决议,明确了合作社的性质,强调“合作社不是公家商店,也不是人民负担,而是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又给群众办事情的团体,是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各阶层人民大众联合经营的经济的文化的卫生的公益事业组织。”

  解放战争时期的合作社建设

  解放战争时期,在发展其他类型合作社的基础上,我党开始大力推动供销合作社在解放区的发展。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地普遍组织供销合作社。这是把小生产者和国家结合起来的一根经济纽带。”1948年9月,张闻天起草的《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强调:“如果没有广大的供销合作社作为桥梁和纽带,把小生产者与国营经济结合起来,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就无法在经济中对千千万万的散漫的小生产者实行有力的领导,就不能顺利地进行新民主主义的国民经济的建设。”同年12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决定,除了农业生产中的互助组织外,还必须在农村普遍地自上而下地建立供销合作社。

  1949年3月5日至12日,中共中央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在报告中指出:“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可能使得我们遇到困难;但是可以组织,必须组织,必须推广和发展。”毛泽东这次讲话,为新中国成立后发展合作社打下了理论基础。

  1921-1949年合作经济发展客观评判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所进行的农村合作社的实践,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效率,缓解当时的经济困难,改善农民生活等方面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使我党政权得到了更加广泛和更加坚强的支持,从而有利于革命事业的发展。1943年12月,在延安发表的《组织起来》的重要讲话,标志着毛泽东的农村合作思想基本形成,从而为新中国农村合作制发展奠定了基础。然而客观地说,毛泽东的合作思想不可避免地受到苏联全盘集体化的影响,对新中国建立后的合作制建设带来消极影响。

  1950-1978年 合作经济发展在探索中经历了曲折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在农村工作的重心已经开始转到如何尽快发展农村经济方面来,如何改造落后、分散的小农经济的落后面貌,使之与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任务相适应,成为中国共产党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采用在贫困农村建立合作制的办法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无疑是正确的选择。先在农村组织了互助组、初级社,再进一步发展高级社,兴起大规模的农业合作社运动。从高级合作化后,合作社犯了无偿剥夺农民私有财产的错误,违背了合作制的原则。1958年又兴办人民公社,一个月内在全国农村实现合作化,则进一步违背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给农村农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从互助组到初级社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巩固土地改革成果,确定地权,保护私有,充分发挥农民个体经营积极性的同时,十分注意提倡和鼓励农民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互助合作,以克服一家一户分散生产中的困难。1951年春,中央政务院就在《关于1951年农林生产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各地要加强对互助合作运动的领导,加强互助组的发展与巩固工作,以“达到进一步提高生产的目的”。同年12月,中共中央又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下发到各级党委试行。《决议》在充分肯定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的同时,还对农村开展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作了概括:第一种形式是简单的劳动互助,这种形式具有临时性和季节性的特点;第二种形式是常年的互助组,这是一种较高级的形式;第三种形式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决议》要求各级党委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各种农民愿意接受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形式,逐步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走向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决议》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愿望与要求,对各地互助合作的开展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很快在全国形式多样的互助合作随着土地改革的全面推进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到1952年底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结束时,已有4542万农民(占全国总农户的39.9%)参加了共802.4万个互助组(其中有常年互助组175.6万个,临时互助组627万个)和3644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其中有10个高级社,3634个初级社)。

  进入1953年春,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正式出台,全国农村合作化运动进入以发展合作社为主的大发展轨道。截至1953年11月,参加农业互助组织的农户已经达到479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3%。但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仅27.3万户,约占参加农业互助组织农户的0.57%,1953年11月统购统销政策的颁布以及12月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的通过,促使互助组转移到了组建更高一级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可以作为股份参加分红,社员入退社自由,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和积累归公。初级社虽然在当时被称为“半社会主义性质”,但它适应了当时中国农业生产力落后,农民文化知识、经营管理水平低以及农民有浓厚的小私有观念的特点;同时,实行土地和劳动按比例分配的制度,也能够照顾到拥有不同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各阶层农民的利益。因此,在党中央的号召和具体指导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全国发展很快,1954年3月底,全国共有初级社9.5万多个;同年年底,发展到49.7万多个,比1953年增长6.5倍。

  从初级社到高级社过渡的完成

  从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底,中国农村合作化处于不断加速状态。在1955年底和1956年初相继完成初级化的同时,1956年底又加速完成了从初级社向高级社的过渡。一时间中国农村出现了持续的“农村社会主义高潮”。应当说,形成这种加速发展状态的直接原因乃是1955年5月之后中央一系列有关合作社会议的召开,以及毛泽东在会上批判所谓右倾思想及有关农业合作化的讲话。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开了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批评了农业合作化中的右倾保守思想,并预言:“农村中不久将出现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这是不可避免的。”l0月,中共中央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具体规划了合作化运动进展的规模和速度。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共中央提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进一步用法律形式肯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性质和逐步联合的发展道路。毛泽东的报告和一个《决议》、一个《章程》的出台,使全国农村纷纷掀起了一个以发展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为中心内容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一次高潮。1955年底,全国初级社的数量即由年中的65万个增加到190.5万个(其中1.7万多个高级社),入社农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63.3%。1956年1月,毛泽东亲自编辑并写两篇序言和大量按语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正式出版,除对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大加赞赏外,正式提出大力创办高级社的设想。紧接着,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了《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要求合作基础较好并办了一批高级社的地区,在1957年基本完成高级形式的合作化,其余地区在1958年基本上完成高级合作化。于是1956年春全国农村又掀起了以发展高级社为中心内容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次高潮。6月30日,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同时宣传舆论工具也大造声势,使得基层干部和农民争先恐后地将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

  到1956年12月底,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共达75.6万个,入社农户达到了11783万多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6.3%,其中高级社54万个,占全国农户总数87.8%。到1957年进一步达到96%,初级社只有1.3%。从而只用1年多的时间就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高级合作化。这样,原计划用15年左右才能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短短4年间就匆匆完成了。

  从农业生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

  1958年春,农村开展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等“大跃进”活动,需要土地连片和人员集中组织管理。于是,3月20日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4月8日政治局会议正式批准,全国各地随即开始了小社并大社的工作。7月以后,一些地方又出现了由并大社转为公社的热潮。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随后的一个月内,全国原有的74万多个农业社,一哄而起地改组成26.5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占总农户的99%以上。

  人民公社化的另一个重要起因是有些人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使合作制建设离开了正轨,进入“乌托邦”空想。由于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在人民公社化过程中,许多有关生产关系处理不当,刮起“共产风”,使生产力遭到很大破坏,再加上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1958-1962年。农业总产值不但没有增长,反而下降了。为此,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不得不对冒进的公社体制进行调整,其实是后退。其中最主要的规定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允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和自留地,生产队规模一般为20-30户等等。此后,人民公社体制进入了相对稳定阶段。这样,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就越来越演变成为一种与合作经济完全背离的高度集体化经济体制,一直延续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历时20余载。

  1950—1978年合作经济发展客观评判

  建国以后,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都还不发达的条件下,我党在土地改革后试图由国家出面引导和组织农民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并通过农业合作化引导农民走集体致富的道路,其出发点和愿望无疑是对的。在我国农业合作化初期,无论是互助组还是初级社都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建立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内部基本上坚持了平等交换和互利原则。但在初级社还没有稳定和巩固的条件下,就急于向高级社过渡,片面地认为公有制可以带来高效率,而忽视了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农业的生产力水平以及满足农民物质利益要求与劳动积极性之间的相关性,结果由合作化到全盘集体化,就成了一种毫无物质条件和群众基础的“生产关系”的革命。农业生产高级合作社虽然冠以“合作社”的名称,但是却与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的基本特征相去甚远。人民公社更是脱离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

  1979年至今 合作经济走上正轨进入蓬勃发展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全党和全国人民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国家经济实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农业向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发展的新趋势,广大农民在不断适应市场的过程中自发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是我国农村改革30年来,农业产业组织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广大农民不断探索创新的结果。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带领农民广泛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农业的标准化、品牌化和组织化产品不断提高,促进了优质品种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了现代农业建设。

  这一时期在家庭承包制基础上合作经济的发展,是中国农业走向现代化、市场化的真正起点。

  家庭联产承包制催生农村商品经济发展

  党领导下的农业发展背景回顾

  中国农村改革首先从改变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入手,在推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等责任制形式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是农村改革的核心内容。

  改革过程中,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像星星之火,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就从局部地区扩展至全国所有省份。1980年,明确提出在农业领域普遍建立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随后,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等责任制形式得到了政策的充分肯定和普遍推广。到1981年底,全国农村已有90%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到1983年底,全国农村基本上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到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在15年以上。这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就被确立为中国农 村一项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制度。

  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普遍推行,动摇和瓦解了人民公社体制。从1983年到1985年初的两年时间里,我国开始实行政社分开、撤社建乡的工作。它宣告了人民公社体制彻底解体,标志着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基础从此发生了本质的改变。农户作为从事商品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主体,强化了农村基本生产单位的预算约束和激励机制,使得农业生产的内在动力大大加强。同时,提高农产品价格也极大地调动了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这一时期的农业和种植业获得了超常规的高速增长。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作为中国农民的一次伟大创举,它不仅迎来了中国农业增长的“黄金时期”,而且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了上亿人的温饱问题。农村改革给农业带来两大转变:一是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二是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这就为合作制的重建创造了条件。

  合作经济档案

  家庭联产承包制实施推广后,在生产、经营上出现了一系列新生事物,最突出的是“两户一体”。所谓“两户”即“专业户”和重点户。在家庭联产承包的基础上,一部分农户逐步脱离了传统的农田种植业,专门从事家禽、家畜、水产养殖、果树种植或商品运销,这些脱离土地从事专业商品生产的农户,被称为“专业户”,而那些还要兼营土地不能做到完全进行专业生产的专业生产者,被称为商品生产“重点户”。专业户和重点户为了发展商品生产,自愿联合起来,组成了生产或工贸、农贸等联合体。根据上世纪80年代初几年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的资料,除西藏外的28个省、市、自治区,从1982年12月到1983年4月陆续统计的数字表明,全国农村专业户(包括重点户)已有1563.72万户,占这28个省市区总农户的9.4%;1983年底,全国农村专业户发展到248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13.6%。

  各种生产专业户在发展农村商品生产中创造出的高效率是前所未有的,生产总量持续攀升。这种不断发展的专业化,必然要求生产、服务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生产者要求为它提供更完善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社会化服务,这样以来,国家、集体和社员个人兴办的为专业户服务的各类社会化服务专业组织便应运而生。

  里程碑事件:

  我国第一批经济联合体诞生地标之一:浙江台州

  事件回顾1982年底,浙江台州全区各县出现了各类专业户、重点户6万户,占农户综述的5%;同时,全区出现各种联合体1.2万余个。据统计,台州地区最初解放出来的农村劳动力最少也有90万人,这就为兴办工业准备了庞大的经营、劳动大军,培养了最早的一批商业生产、经营者。当时,全国农村与台州地区的情况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是台州农村从土地上分离出来的农民,通过外出务工经商,发展专业生产,很快完成原始积累,开办工厂,走上了农村工业化的道路。

  广角镜

  截至2010年底,台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4992家,带动农户50多万户,各类农业龙头企业568家,各类农业企业到省外拓展农产品基地300多个65万亩。未来5年,台州市将加快推进农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地流转率达到50%,使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成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到2015年,力争全市年销售收入超千万元龙头企业达100家以上,创建规范化合作社1000家左右。

  台州市所在的浙江省,合作经济发展在全国一直走在前列,据浙江省工商局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上半年,浙江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6873户,出资总额76.79亿元。有业内人士分析称,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浙江省各级部门通过财政、项目、信贷支持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扶持,并减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减轻农民负担;再加上2009年实施的《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不仅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同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经营和农民申办专业合作社资金不足的问题。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排名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种植业、农产品销售、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市场化改革促使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党领导下的农业发展背景回顾

  农村改革的成功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把农村改革引向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改革外部环境的更高层次。随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全面确立,农村第二步改革进入了全面探索市场化改革的阶段,改革重心放在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培育农产品市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非农企业发展等重要方面。

  在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上,国家一方面积极鼓励发展多种经营,优化种植业结构,促进农林牧渔全面发展;另一方面鼓励农民从事工商业等非农产业活动和发展乡镇企业。这些措施不仅促进了乡镇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异军突起,而且促进了农村经济从传统的农业单一结构转向多部门的综合发展。

  通过这一时期的改革,市场机制逐渐被引入到农业和农村经济之中,并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向市场经济过渡奠定了基础。但是,在深化和拓宽改革领域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始料未及的复杂情况,并引起了种种不协调的现象:价格放开后出现了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引起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普遍不安,粮食产量一度下滑,粮食购销体制未达到预期目标,又从合同订购退回到实际上的统购;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出现了与城镇工业争原料、争能源和争产品等情况;农民进入非农产业领域的摩擦加剧等。

  合作经济档案

  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普遍实行,1983年中央1号文件就曾提出,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原生产大队、生产队改制为“地区合作经济组织”,继续发挥经济管理职能。1984年中央1号文件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社、经济联合体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从此时开始,各地层层部署,落实中央的规定,很快便在全国各地农村建立起大批农业社和经联社,到全国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设全面完成后的1990年,全国共设置189万个村及村以下的“集体经济组织”。

  但这些靠行政命令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多半有名无实。真正推动农民“组织起来”的是商品生产的发展。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没有确立,商品总量的增加让农民在发展商品生产中,吃够了“卖难”的苦头,他们认识到,在发展商品生产的道路上,只靠单家独户闯荡,实在是势单力薄,难有作为。但是,在绝大多数农村里,若要依靠这些从生产大队、生产队脱身变成的“地区合作经济组织”,担负起解决农民发展商品生产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重任,显然是不现实的。这些“组织”虽然有“合作经济组织”之名,但却没有群众基础,不是农民自愿加入而组织起来的。

  没有群众基础的“合作组织”无法完成这项如此艰巨繁重的任务,所以,党中央在同一个文件,即1984年中央1号文件中,在指示各地建立管理性的“地区合作组织”的同时,又特别指出,“农民还可以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织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上世纪80年代初、中期,农村各种“经济联合体”成批涌现。这些“经济联合体”,虽然出现不久,多数组织规模很小,组织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甚至没有什么正式的规章制度,有的建立不久就散了伙,自生自灭。但是这种组织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组织的目的也非常明确:帮助农民解决发展商品生产、经营中的问题,体现出自愿、互利等合作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践中也发挥出明显的积极作用,深受农民欢迎,显示出充沛的发展活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里程碑事件:

  我国第一批经济联合体诞生

  地标之一:河北省河间市卢家村

  事件回顾

  1981年冬河北河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像火山一样爆发出来,打井热、种子热、农药热、农机热、牛驴热、农技热等等,层出不穷。原来负责派工的生产队长卢国欣成为了村里的技术员。当时村民们对农业技术空前重视,技术员身价倍增,甚至比村支书还吃香。

  1982年,卢国欣带领全村乡亲成功种植“中棉10号”短季棉而扬名全国,来卢家村参观麦棉连作的一年就有20万人次。

  1985年年初,卢国欣联合了11位植棉能手,成立了“国欣棉花研究会”,卢国欣任会长。两年后,棉花研究会扩建为“国欣农村技术服务总会”,靠科技全程服务,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发展农村经济。在农研会的带动下,更多的乡亲靠种棉花致富。为加快发展步伐,1989年,“国欣农村技术服务总会”探索实行股份制。

  广角镜

  在河间国欣农村技术服务总会这个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雏形诞生至今的26年时间里,其用事实显示了充沛的发展活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截至2009年底,国欣农村技术服务总会已在全国14个主产棉区发展会员6万户,总资产2.2亿元。

  与此同时,国欣农村技术服务总会所在的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在这26年的时间里也得到快速增长,曾出现过一个月新增注册数量达1000家以上的“井喷”局面。截至2010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达到1万家左右,广泛分布在种植、畜牧、农机、渔业、林业等各个行业,在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组织载体作用。尤其是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已成为加速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民致富的重要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收入普遍比当地未入社农户高出20%以上,有的甚至高出一倍。

  如今,在河北省,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单纯的技术、信息合作走向共同参与实体经营,资金互助合作将成为合作社今后发展的热点。

  产业化经营产生“公司+农户”模式

  党领导下的农业发展背景回顾

  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讲话和同年10月党的十四大召开,推动了中国新一轮的经济高速增长。在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之后,农村改革进入了一个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通过这个阶段的改革,农产品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市场机制全面取代了计划手段,在调节农产品供求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

  经过这个阶段的改革,除粮食外,我国农产品依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和调节供求的方式已经全面确立,并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了全面稳定的提高,农产品供给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在农产品总量增加的同时,品种增多,品质改善,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均衡供给能力增强。农业产业化经营这种新的经营模式在中国农村蓬勃兴起,这是农业专业化、农村商品生产进一步发展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进入建设市场经济体系新阶段这两重力量共同推动的结果。

  合作经济档案

  随着专业生产的发展,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村开始出现农产品加工、运销专业户和联合体。有些从事农产品加工、运销的专业户或联合体,随着农村商品水平的提高,迅速发展、逐渐成为有一定规模、实力的加工、运销企业。这些企业为了得到稳定的货源,便谋求与从事商品生产的农户建立密切的关系,双方逐步走向联合,形成了农工、农商或贸工农联合经营的形式。这种从种植(养殖)到加工、销售的一条龙式的生产、经营受到农民的欢迎。有人专门从事农产品的加工、销售,农民自己便可以全力扩大所从事的商品生产规模。他们也感激加工、销售企业带给自己的好处,便亲切地称他们是自己的“龙头企业”。这种“公司+农户”的经营方式,已经具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征了。

  里程碑事件:

  产业化经营模式形成

  地标之一:山东潍坊

  事件回顾

  产业化经营最早兴起并普遍实行的是山东潍坊市。1993年初,山东省潍坊市率先提出“确定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布局,依靠龙头带动,发展规模经营”的农业发展新方略,这标志着产业化经营在潍坊全面展开。

  潍坊市的产业化经营也是被形势“逼”出来的。像全国农村一样,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卖难”问题打击了农业生产,潍坊的主要农产品———粮食生产陷入连续6年徘徊,农民收入增长一度陷入停顿,城乡收入差距拉大。潍坊人看到,摆脱“卖难”困境的出路在经营体制创新。但在经营体制上,有两个方面是不能改变的,其一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能改变;其二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面对的是越来越大的国内外市场,这个趋势也不能改变。面对这两个不能改变,探索分散的农业生产与广阔的商品市场的最佳连接方式,就成了潍坊人努力的主要方向。

  经过实践探索,潍坊人找到了几种联接方式:公司联结农户、市场联结农户、协会联结农户和行业联结农户。通过这些形式,全潍坊市85%以上的农民被联结起来。他们的专业生产有指导、有服务,销售有门路,价格有保护,农民从而顺利地走向国内外市场。

  广角镜

  潍坊市现有农民合作社近5000家,数量之多在山东乃至全国也是名列前茅,在此基础上发展了9个航母级合作联社,涉及蔬菜、水果、粮油、养殖等多个领域,158个合作社加入了联合社,社员总数12650个,带动农户38726户。联合社有效地解决了单一经济合作组织代办不了、政府部门包办不了、农户自身操办不了的事情,成为进一步促进分散农户连接广阔市场的中间桥梁,使农民放心生产,放心发展。入社农民年可增加收入30%以上。

  潍坊市所在的山东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专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程度较高,大量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应运而生,成为组织农民从事标准化生产并有效实现与市场对接的重要手段。截至2010年底,山东省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4.3万户,连续两年居全国首位,同比增长67.5%。据介绍,这些专业合作社涉及成员42.3万个,出资额421亿多元,同比增长59%和97%以上。调查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大户迅速增多,实有出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64户,同比增加292户。通过这些专业合作社,广大农民群众在种植、养殖等方面,得到了产、供、销和技术支持一条龙服务。2010年,山东农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5年来年均增长12.2%。山东省提出,到“十二五”末,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

  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蓬勃发展

  党领导下的农业发展背景回顾

  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以后,农村改革越来越关注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改革的重点主要针对新阶段的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重大问题。把农业和农村发展放在国民经济通盘格局下,考虑在工业化的中期阶段与农业和农村外部环境变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实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建立农业和农村经济长效发展机制,从总体上解决“三农”问题。着力于城乡统筹和农村全面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是这个阶段农村改革的突出特征。

  2005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从八个方面推进新农村建设。为此,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国家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支持力度。根据财政部提供的数据,1996年财政支农资金总量为774亿元,到2006年增加到3397亿元。10年时间里,财政支农资金增加了3.38倍。在财政支农中,除了“两减免”和“三项补贴”政策外,国家在农村的公共服务水平也在快速提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增加,使得农村义务教育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免费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覆盖整个农村范围。在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方面,进展也非常明显。

  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农村改革发展作出新的战略部署,推动农村改革发展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谱写新的篇章。

  合作经济档案

  20世纪90年代、中期,产业化经营在全国农村兴起,“公司+农户”成了一种普遍实行的模式。这种模式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其局限性也很快显露出来,公司与农户双方利益出现分歧,矛盾不断发生,双方争斗不断,联合难以为继。

  “公司+农户”的模式不断出现危机,农业产业化经营也难以稳定发展,这就提出了一个严肃的任务:产业化经营要继续发展,必须继续深化经营体制的改革。

  改革、创新的重点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正在发展的产业化经营中,只有一种农户与公司之间的“纵向”联合,一家一户的农民依然是一盘散沙,仍旧是弱势群体,无法保证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利益。要改变这种局面,农民之间还必须实现“横向”联合,组织成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在此基础上发展自己的加工、销售企业,建立自己的“龙头”;或者以合作组织的力量去与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合作,这就要改变“公司+农户”的模式。于是,一种崭新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大地兴起,并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蓬勃发展起来。这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经营和农民自愿为基础,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把从事同一类产品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从而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商品生产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几年来,党和国家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发展农业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2004年党中央发出1号文件,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之一,就是“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

  支持、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写进了国家根本大法。我国宪法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类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200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推出自愿、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由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同时,各省市自治区也都纷纷做出决定,发布指示,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全国各地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可喜局面。

  里程碑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施行

  事件回顾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受到农民群众普遍欢迎的一种十分重要的组织形式,也得到了党和国家政策支持,但是,在市场竞争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运行不规范、组织和成员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对此,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在2004—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明确提出要加快立法进程。经过3年的广泛调研、论证、起草和审议修改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又一部市场主体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多部市场主体法,但原有的法律不能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从设立条件、内部机构设置、民主决策方式、责任承担形式、盈余分配机制等方面创设了一整套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空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法。它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利,规定农民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制度。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产业促进法。它规定的一系列制度,有利于农民依法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其帮助农民有效克服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因素,解决农民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困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法。法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包括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可以由章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广角镜

  “十一五”期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良好,截至“十一五”末,合作社总数超过35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约2800万,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分布在种植、畜牧、农机、渔业、林业、民间传统手工编织等多个产业,服务内容逐步向共同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储藏、加工等方面拓展,使农民成员更多地参与到农业生产经营多环节利润的分享中,入社农户的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同业农户收入高出20%以上。

  在产业合作的基础上,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还积极开展信用、保险等方面的互助合作。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成为率先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重要力量。

  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4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了农产品“三品一标”质量认证,2.56万家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

  “十一五”期间,我国各级农业部门与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打造了“法律法规框架体系、政策扶持体系、项目支持体系、工作指导体系、服务体系”五大体系,推动了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另据了解,截至“十一五”末,我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约25万个,带动农户1.07亿户,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年户均增收2100多元,分别比“十五”末增长84%、23%和59%。

  改革开放至今合作经济发展客观评判

 

  虽然20多年来,我国的农村大地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业产量成倍增加,乡镇企业突飞猛进,农民生活显着改善,农村面貌也焕然一新,但农业的基础地位一直没有改变,加上我国农村范围广袤,经济发展的起点低和发展的不平衡性,至今仍面临着迫切的任务,“农民真难、农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现象依然存在。现在,中央在实行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农村、农业发展又面临新的形势,是大好机遇,也是严重挑战,在解决面临的各种新问题时,无疑,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支有生力量。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了信息和技术服务,扩大了农民获取信息的渠道,提高了生产技术水平,并得以根据市场需要及时调整生产品种,从而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有效地降低了生产成本和入市成本,从而相应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依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合作社无论是数量规模,还是发展速度及规范化建设水平都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任务还不相适应。合作制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尽管各个阶段农村合作社发展有不同的特点,但给我们的共性启示是:合作社必须根植于农民,建立在民众需求的基础之上,而且应该有一套科学的合作社原则作指导,要有完善的组织制度、产权制度以及利益分配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受到农民欢迎,在农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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