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济是一个全球性的经济组织现象。在众多的经济组织形式中,合作经济以独特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成为人们尤其是弱势群体通过互助达到自助的一个重要组织手段。合作经济具有悠久的历史。但是,像其他经济组织形式一样,在市场化、全球化、一体化的经济浪潮中,合作经济必须不断开展组织和制度创新,才能拓展生存空间,强化生命力和活力。为此,全世界合作经济的实践家和理论家们一直进行着执著和不懈的努力。合作经济的故乡在欧洲和北美,因而合作经济的实践和研究在这些地区相对走在前头。农业领域是合作经济比较活跃的一个重要领域。在过去20年左右的时间中,一种被称之为“新一代合作社”(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的新型合作社在美国,尔后在加拿大,获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据估计,1999年“新一代合作社”的资产超过20亿美元(Fulton, 2000)。
多年来,笔者对合作经济的研究情有独钟。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我国已有学者在研究中提到了“新一代合作社”的基本制度,但深入的研究还相当稀少。2002年,受加拿大政府“加拿大研究特别奖励基金”的资助,笔者对加拿大贵府大学(University of Quelph)、萨斯堪奇万大学(University of Saskatchewan)和阿尔伯特大学(University of Alberta)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学术访问,尤其是有幸访问了萨斯堪奇万大学的农村合作经济研究中心。本文是这次学术访问的成果之一,笔者试图对“新一代合作社”这个组织现象的制度变迁的起源与创新进行研究和评述,并希冀从中得到些许对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有益启示。
一、什么是“新一代合作社”?
“新一代合作社”这个用语是对过去大约20年时间中最早出现于美国北达科他州和明尼苏达州,以后发展到相邻的其他州和加拿大的大约200多个开展农产品加工增值、实行封闭成员制(closed membership)的合作社的称谓。这种合作社最初出现在一些特殊的农产品生产上,如bison(一种北美洲动物)、Tilapia鱼、可食用豆、特殊奶酪,后来发展到谷物和奶制品等一般农产品。在加拿大,“新一代合作社”虽然数量不多,但已经遍及各州(Fulton, 2001)。
“新一代合作社”是合作社新一轮发展浪潮的产物。历史上,北美地区合作社发展的第一次高潮发生于20世纪初。那时,农业和农产品市场都还处于不发达的状态,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运送和农产品加工中出现了少数投资者企业(investor-owned firms)的垄断。农场主通过组织合作社,参与到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运送和农产品加工,增进了市场竞争。
所以,在传统的合作社理论中,合作社被认为是竞争的一个标志(Torgerson, Reynolds andGray,1998)。第二次合作社的发展高潮出现于20世纪30~40年代。那时,农村十分需要信贷、商品零售、通讯和电力等方面的服务。但是,由于农村的需求小,服务成本高,投资者企业利润达不到最大化,因而不愿意向农村地区提供服务。新建立的合作社在增加服务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满足了农村和农民的服务需求。“新一代合作社”的出现和发展是最近20年合作社又一次发展高潮的产物,“新一代合作社”既是适应现代农业变化的一个调整,也是合作社对内部制度安排的缺陷进行的创新和改革。
与传统合作社以服务为宗旨和广泛的服务内容相比,“新一代合作社”的一个很大的不同是它经营的产品单一和加工或增值取向。传统的合作社主要是满足社员的服务需求,合作社就好像是合作社社员的仓库,社员把生产的各种各样的初级农产品都交给合作社,由合作社去加工或销售。而“新一代合作社”通常只经营一种农产品,只接受事先与社员商定的特定数量和种类的农产品,然后进行加工和销售,并让社员分享增值的收益。“新一代合作社”是“投资—利润”取向的,这与传统合作社的服务宗旨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并不是简单的投资者。具体说,“新一代合作社”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即交易份额制(deliveryshares)和限制成员制(restricted membership)。“新一代合作社”的主要业务是对某一种原料农产品进行加工,使其增值,合作社根据加工能力来接受社员的原料农产品。一个农场主要成为“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条件就是购买合作社的原料农产品交易份额或交易权(deliver right)。
这个交易权实际是“新一代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合约,它规定了合作社与社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社员必须交给合作社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合作社必须接受社员按合约规定交售的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这种做法有效地防止了传统合作社开放社员制和不限制社员交易量所导致的合作社生产规模不佳以及生产能力和供给过剩。“新一代合作社”并不要求每个社员的交易份额都是相等的,但是,合作社通常对社员个人的最高份额和最低份额会有一个限制,以免合作社受个别成员的左右或控制。社员必须按合约交给合作社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如果他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低于合同规定的份额,他必须从别处购买予以补齐。如果社员不能或不愿意补齐,则由合作社购买补齐,但所有的费用由社员承担,社员可以直接支付合作社所花的费用,也可以由合作社从他的分红中扣除。
“新一代合作社”社员的交易份额既可以表示为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如200蒲式耳小麦),又可以表现为一定的资本量(如20000美元)。由于社员必须购买交易额,所以,单位交易额代表的资本量也就是单位交易额的价格,该价格由合作社发起时设计的初级农产品的加工数量和希望筹集的资本总量分解得到。“新一代合作社”通常把发起资本的30%~50%作为社员权益(members equity),社员必须出资才能成为社员,因而是一种投资成员制(investor-mem-bership)。“新一代合作社”发起资本的其余部分或是通过负债(debt equity),或是发行优先股(preferred shares)来筹集。优先股在社区进行广泛募集,既可以对个人,也可以对团体,投资者主要是那些关心社区发展的人士和社团。优先股的股东没有投票权,优先股的股息是固定的,或受到限制。例如,美国北达科他州明文规定“新一代合作社”优先股的股息为8%(Fultonand Gibbings,2000)。如果合作社准备扩大,其资金的筹集与发起时相似,即由社员出资来购买他与合作社的原料农产品交易额度。年终,“新一代合作社”的盈余对社员进行分配,在合作社出售加工增值农产品的全部收入中扣除成本和必要的提留,如应急风险金(contingencyfund),剩余的部分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原料农产品交易量进行分配。由于交易量是社员购买的,也就是社员的出资,按交易量分配盈余也就是按社员的股份分配。这里,会员权利与资本权利实现了联结。“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资格是受限制的,并不是所有愿意加入的人都能够加入。但是,社员个人的交易权可以转让和买卖,其他人也可以通过交易权的买卖和转让而成为社员。“新一代合作社”社员的交易额度经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转让和买卖,其价格取决于人们对合作社收益分配的预期。此外,传统的合作社通常是服务于周围的人,因而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而“新一代合作社”加工单一的原料农产品,其成员突破了地区的限制,甚至越过了国界。
例如,美国北达科他州的一个bison(一种北美洲动物)加工合作社,其成员大量来自相距甚远的佛罗里达州,甚至加拿大。
综上可见,“新一代合作社”在宗旨和制度安排上明显不同于传统的合作社。传统的合作社主要是为了增进市场竞争和获得服务,而“新一代合作社”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农场主通过组织合作社投资于农产品加工环节以获取价值增值。但是,“新一代合作社”并不是简单的投资营利组织机制。“新一代合作社”与别的投资营利组织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合作社社员所参与的是他们自己生产的原料农产品的加工和增值事业,他们与合作社进而与其他社员相互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垂直一体化关系,他们被要求按规定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原料农产品,因而合作社员成为“农产品—食品”产业体系中的一员,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投资者。
二、“新一代合作社”创新的源泉
经济组织的结构变化是对外部和内部环境变化的反应。“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是合作社适应来自外部和内部的一系列变化以及挑战而做出的回应。这里,外部环境的变化和挑战主要指合作社所在产业的变化,内部环境的变化和挑战指合作社内在的制度缺陷使之越来越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外部环境,必须进行改革和制度创新才能增强内部激励,提高效率。
(一)外部变化和挑战
近20~30年来,合作社活跃的农业产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代工业和现代技术深入农业和食品产业,农业生产建立在生物性基础上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大大改观,农业日益采取工业的生产方式和产业组织方式。Fulton和Gibbings(2000)归纳了农业所具有的新的特征:①围绕农产品原料生产、加工和销售等不同环节形成一体化经营,农场主被要求按照指定的产品质量和指定的时间交送农产品给加工企业,农产品交易越来越少通过传统的农产品贸易市场,取而代之的是通过合同在一体化经营的共同体内部进行。农场主由过去直接面向市场,转向按加工企业的要求提供产品,这种变化被称为“市场更加被生产驱动(product driven),而不像过去的商品驱动(commodity driven)”。②生产单位的规模更大,资本密集的程度更高。③在生产的各个环节和市场的各个层面中,相关当事人或主体的决策相互影响,独立性变小。④价格和生产风险更多地为当事人相互关系而产生的风险即所谓关系风险(relationship-risk)和对食品安全的考虑所代替。⑤信息成为控制和权利的首要因素。此外,政府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无论是直接的价格支持和生产补贴,还是农业科学研究,都在减小,以便扩大市场的作用。同时,政府对环境和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也有所提高。再有,消费文化的变化也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由于新闻媒介宣传、人口迁徙、旅游以及对环境和健康的日益重视,消费者偏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消费者对消费品种类的多样性和品质的特殊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诸如低脂肪、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方便快捷,等等。
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农业生产的组织方式产生了很大影响。日益增强的垂直协调和一体化成为需要,对农产品生产全过程即从原料生产到加工再到市场销售整个过程的控制和协调,可以有保障地提高消费品的质量和多样性,而且组织管理成本也相对低廉。加工商需要特定的投入品,农场主被要求按照指定的时间交送指定质量和数量的农产品。一体化使生产者的独立性减弱,相互影响、相互依赖增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垂直一体化和合同关系使信用风险增强。例如,如果一个农产品加工企业违约或改变合约条款,具有高度资产专用性特征的农场投资和农产品就会面临极高的风险,因为高度专用性的资产一旦改变用途将导致严重的贬值,高度专用性的农产品对市场没有选择,农场主不得不接受很低的价格。
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必须进行组织创新和结构调整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Boehk-je(1996)认为,合作社的特征与其所在的农业的特征是一致的,前者是后者的反映。表1和表2列举了农业的特点以及相对应的合作社的特点。传统农业所生产的是普通的农产品,与之相联系的是地方性的市场;而传统的合作社则根据社员的需要在这个地方市场上销售这些普通的农产品。在传统农业中,农场主生产多种农产品,需要多种服务。相应地,传统的合作社一般都是多功能的,例如,提供多种多样的农业投入,收购、加工和销售多种多样的农产品。在传统农业中,农场主直接面临生产和价格风险,因而传统的合作社是政府价格支持政策的拥护者。历史上,农民组织合作社主要是为了增进市场竞争力和获得投入品的供给服务。如果说传统农业的特征决定了传统合作社的特征,那么,当农业发展变化了,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就必须反映其新的特征。如表2所示,新的合作社与社员拥有合同关系,新的合作社更加关注专业化生产,更加活跃于供给链条上的各个层面或环节。“新一代合作社”作为合作社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创新形式,就反映了变化的特征。
(二)内部变化和挑战
大量的研究指出,合作社制度具有内在缺陷,合作社的产权是模糊的。合作社财产的所有权是模糊的,合作社的公共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社员个人的产权份额是不清晰的。合作社实行自由加入和退出的开放成员制,个人只要交少量股金就可以入社和利用合作社,因而合作社的产权是非排他的,社员个人有过度利用合作社的激励。合作社社员个人的股份不可交易,他们分享合作社的盈余不是根据财产所有权,而是根据利用合作社的程度进行惠顾返还,社员的权利是成员权(一人一票)而非财产权。合作社的规模越大,成员的价值取向越复杂,而社员个人在合作社财产中的份额既小又不清晰,因此产权的激励就越小。
Cook(1995)把合作社的产权问题归纳为五个具体方面,Fulton和Gibbings(2000)又做了进一步的阐释:①搭便车问题。由于社员从合作社得到的经济回报主要是根据他利用合作社的程度进行惠顾返还,而不是他的投资,因此,社员利用合作社却对投资于合作社缺乏兴趣,这使合作社缺乏资本,投资主要依靠借贷,这就限制了合作社的发展。②范围问题(horizon prob-lem)。合作社社员出资的有限往往导致合作社达不到最佳的经济规模和运行低效。由于社员从合作社得到的经济回报主要是根据他利用合作社的程度,因此,社员支持那些在短期内能取得最大回报的行动,而对合作社的长期发展不感兴趣,行为的短期化会制约合作社的发展。③控制问题。由于合作社的股份不能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因此,合作社股份的价值不能成为衡量合作社经营绩效的尺子,这使合作社的低效运行不易被察觉。同时,合作社的股份分布在广泛的社员当中,每个社员所占的份额都很小,这使他们没有激励去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这种情况在大的合作社中尤其严重。④投资比例问题(portfolio problem)。合作社股份的非交易性还意味着合作社社员不能根据他们的风险偏好及时调整投资比例,这会导致社员按照对自己最有利的风险和收益的权衡来影响和引导合作社的行动。⑤影响成本问题。合作社的社员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又是合作社的使用者,这种双重身份会给合作社的管理带来特殊的问题,社员会把合作社的决策引向有利于社员个人。为了取得社员的支持,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必须努力使意见各异的社员能达成一致,这是一项成本高昂的活动。
在合作社发展的不同时期,合作社产权问题的表现以及表现程度是不同的。历史上,合作社的建立往往是为了增进市场竞争和增加供给及服务。传统合作社最大的特征是同质性,这是指合作社的服务目标相对单一,活跃于相对狭小的区域,社员拥有共同的价值观和合作意识,社员个人对合作社有较强的认同和承诺。在这种具有高度同质性的合作社中,容易开展合作的集体行动。例如,在合作社的创办和发展的初期,合作社社员强烈的合作精神和认同承诺削弱了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Fulton,1999)。然而,外部环境的发展和变化使社员越来越·77·具有异质性,他们由生产普通农产品、独立决策、活动于地方性的市场,转变成为生产具有特殊差异的农产品,参加某种一体化经营和垂直协调。农民的异质性使合作社的集体行动变得困难,社员意见分歧冲突,组织认同和个人承诺淡化,合作社制度内在的固有缺陷变得突出。随着合作社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老一代社员退出历史舞台,新成员的价值取向越来越复杂,对合作社的认同和承诺淡化,合作社固有的产权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合作社活力减弱,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困难重重。合作社运行的困难反过来进一步增强了社员对合作意识和价值观的疑惑,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现象不是静止不变的。一些研究认为,合作社有它的发展周期。Cook(1995)把合作社的发展周期分为五个阶段:①发起阶段。合作社的成立或是由于市场上某种产品的供给过多,价格太低,单个生产者希望通过组织起来达到对市场的某种控制;或者市场上存在垄断使供给不足,单个生产者通过建立合作社来增加供给和服务。因此,合作社的建立具有求生或反抗的性质。②针对市场供给过多而希望控制市场份额的合作社是短命的,而针对市场失灵而建立的合作社则能够有效地增加市场供给,并降低价格,因而可以生存并获得发展。③合作社由于产权模糊,组织和交易成本越来越大,运行越来越困难。④合作社意识到产权问题的严重性,面临选择:或是退出,或是继续,或是改革,三者中必选其一。⑤如果选择退出,绩效很差的合作社往往采取破产或与别的合作社合并,绩效相对较好的合作社则往往选择改变为投资者企业。如果选择继续,一些合作社会寻求外部投资或联合,但依然保持合作社的性质;另一些合作社则对合作社内部的资本结构化,即明确社员的资产份额,按份额确定投票权利,并承担经济责任和利益。如果选择改革,则是建立“新一代合作社”,即社员出资购买合作社交易权,投资于农产品加工环节以获取价值增值。
按此理解,“新一代合作社”是合作社生命周期的一个最高阶段。不过,笔者认为,不应当将“新一代合作社”理解为合作社的最后阶段,相反,它是合作社的一个新发展阶段的起点。在这个阶段上,合作社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市场化。Torgerson, Reynolds和Gray(1998)把不同类型组织的目标分成三种,即获取利润、获取服务、实现理想。他们认为,“新一代合作社”是一种以盈利为目标的农民拥有的企业,在目标上它靠近投资者拥有企业,如图1所示。
三、简要的讨论
合作经济是一个全球性的经济组织现象。农业是合作经济重要的活动领域。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合作经济对农业和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由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的特殊重要性以及受政策和认识的影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取得应有的地位,因此,关注和推动我国合作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是一个极具有价值的课题。
经济组织必须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和革新。当前,合作社活跃的农业领域发生的巨大变化表现为:现代工业和现代技术深入农业和食品工业,农业日益采取工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方式,延伸产业链条,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服务,农产品原料生产、加工和销售等不同环节连成一体,形成一体化经营。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必须适应一体化经营的变化和要求。“新一代合作社”反映了适应现代农业一体化需要而进行的调整,它实际上是以合作社的加工企业为龙头,通过购买交易权的形式,把独立的农户变成一体化生产体系中的一员。这一点对于我国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
任何经济组织的内部制度安排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随着组织的不断发展,一些原来被掩盖和不尖锐的矛盾就会逐渐变得显著,甚至影响经济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因此,适时的制度创新不可避免。“新一代合作社”最大的制度创新在于:
首先,“新一代合作社”坚持所有者与惠顾者统一的原则,但社员资格是受限制的,个人必须通过购买交易权方能成为合作社社员,而一个合作社的交易总量取决于合作社设计的加工能力以及相应的投资总量,再考虑社员个人最高和最低交易量的限制,因此,并不是所有愿意加入的人都能够加入。但是,社员个人的交易权可以转让和买卖,其他人就可以通过交易权的买卖和转让成为社员。交易权的购买保证了合作社的资金需要,把社员对合作社的“利用”与“投资”结合起来。同时,由于进入合作社是有“代价”的,这可以增强社员对合作社的关心。
其次,“新一代合作社”坚持了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经典定义,但它把权利和义务变成双向的,社员购买交易权就是与合作社签订了一个合约,规定了合作社与社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社员必须交给合作社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合作社必须接受社员按合约规定交售的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违约将受到处罚。这种做法不仅有效地防止了传统合作社不限制社员交易量所导致的合作社规模不佳以及生产能力和供给过剩,而且保证了加工农产品的质量,这是“新一代合作社”盈利的重要保证。
再次,“新一代合作社”坚持了合作社资本报酬适度和惠顾者返还的经典原则,但是,当它把原料农产品加工后的增值按社员个人的交易量返还给社员时,由于交易量是社员购买的,也就是社员的出资,因此,实际上社员是按出资获得投资回报。这里,会员权利与资本权利实现了联结。
最后,“新一代合作社”坚持了合作社以社员为本的经典定义,但把它与市场经济规则和经济发展更好地融合在一起。传统的合作社主要是向社员提供服务,从而增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对社员的最大意义是获得一个较好的价格,是服务取向的。而“新一代合作社”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农场主通过组织合作社投资于农产品加工以获取价值增值的要求,是市场取向的。
但是,“新一代合作社”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以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的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与别的投资盈利组织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合作社社员所参与的是他们自己生产的原料农产品的加工和增值事业,其组织载体合作社是社员自己控制或参与管理的,从而既使合作社成为适应现代农业产业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组织机制,社员通过成为一体化的一员从经济上分享一体化的好处,又使社员具有强烈的事业感。
上述创新使传统合作社模糊的产权变得明晰,从而增强了产权激励,并能更好地适应经济“新一代合作社”:合作社制度创新的源泉活动市场化、现代化、一体化的要求。笔者认为,“新一代合作社”在宗旨和制度安排上不同于传统合作社的这些特点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趋势和客观经济规律,因而可以认为是合作社制度发展和变化的一个基本趋势。这一点对于构建我国合作社的制度框架和基本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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