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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柯宇:农村地区出卖子女问题的预防和遏制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9-10  浏览:127

 

 

  近年来,部分农村地区陆续出现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严重危害了婴幼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虽然该类型案件数量占比较小,地域也较为集中,但仍应引起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政法机关以及人口计生部门、妇联组织应该切实提高认识,将预防和遏制出卖亲生子女问题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摆上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

 

  深入基层乡镇,调查摸清底数。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级综治办要组织政法综治中心组成部门以及辖区内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农村村组、进家庭,对农村地区出卖亲生子女问题进行全面调查,通过调查,摸清底数,摸清重点地区,摸清重点人员。公安机关要会同计生、妇联等部门对近年来的已有涉案线索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并根据当地实际,选择通过发布公告、举报奖励、设立网络举报渠道等多种方式,广泛从群众中收集新线索,逐条做好分析、评估工作,并组织力量深查彻查。对于重要线索要深挖细查,强化督办,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每条线索一查到底。

 

  正确贯彻政策,保证办案效果。一是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对于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等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坚决依法严惩。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以遗弃罪论处。二是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收买儿童的犯罪。对于明知是被出卖的儿童而收买,以民间收养名义支付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明知是被出卖儿童而提供出生证明、户籍证明或者其他帮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出卖亲生子女案件中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法准确量刑。

 

  加强综合治理,密切协作配合。预防和遏制农村地区出卖亲生子女的工作,涉及面广,要治标更要治本,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予以解决。综治部门要针对出卖亲生子女问题,发挥牵头组织协调的作用,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并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案件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出卖亲生子女案件中的犯罪人员,针对出卖亲生子女案件认真开展司法建议活动。检察院要加强对出卖亲生子女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公安机关在做好打击出卖亲生子女违法犯罪的同时,要从学籍管理、收养登记、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信息等入手,从中发现来历不明的儿童,同时严格户籍管理制度,对无生育记录或超出生育记录申报子女户口者进行核查,审查是否存在收买儿童行为,对非亲生子女落户全面落实DNA信息比对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法律服务热线”等渠道,大力宣传出卖亲生子女的严重危害,以案说法,结合典型案例,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形成宣传攻势,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人口计生部门要夯实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在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知识讲座,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再生而出卖前胎所生子女的行为。妇联组织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救、安置工作,加大对农村特殊困难家庭、未婚生孕妇女的救助帮扶力度,帮助她们正确对待感情、家庭,增强其对于子女的责任心。

 

  (作者单位:省综治办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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