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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新加坡创业合作社介绍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9-16  浏览:194

  新加坡企业家协会主席游迪翔先生, PBM与会员于2003 年申请成立的半官方“ 新加坡创业合作社 ”新加坡政府于2008年批准了,合作社发挥我们的经济基础,开发中国, 新加坡与东盟的市场经济,为了加强新加坡, 中国与东盟地区的经济合作成就发展, 培训和选拔良好人才,这是相当重要的。所以我们设立“合作社”和“ 学院 ”使学员学有所成为中新两国以及东盟地区培养人才,创造事业与发展经济。

  合作社宗旨如下:

  (a) 促进经济增长及提高合作社会员之间的合作关系;

  (b) 积极鼓励合作社成员之间自我进步,相互合作、提携;

  (c) 在以下几个领域发展生意:展览会、教育、医药、招工、娱乐、保险、广告宣传、房地产管理、投资及旅游中介;

  (d) 提供加强企业关系、教育、咨询管理、电脑、会计、文书服务;

  (e) 为促进消费物品买卖、服务提供一个合作平台;

  (f) 为达到注册官认同,建立及执行合作方案、商业投机、主题规划。

  在以上宗旨的推动下,合作社应享有以下几点权益:

  (a) 可与会员和非会员签下合约,所签合约项目可包括以下范围:为消费品和服务 - 购买、制造、加工、包装、存贮、运输、展览、发行或销售,及安排为任何一个商标的注册、津贴、专利权、执照或其它许可证;

  (b) 可任命或成为合作社办理事务的代表和代理;

  (c) 可将合作社基金用在投资、收购或其它可获取和举行委托人证券上;

  (d) 以合作社所有事务福利为前提,收购、修造、出租、聘用、举行、发展、抵押、售卖、处理或处置固定物产,如:对店铺、办公室、旅馆、旅社、餐馆、仓库、大厦和工厂的使用;

  (e) 可雇用管理、行政、专业和拥有相关技术的其他职员,对开展的经贸事宜进行维护及证明其有效性;

  (f) 可批发、零售、库存和经销并开展各种各样新鲜、冷冻、熟食、干粮或被保存的食物、香料、各种各样的油、维生素、酒、液体、饮料、糖果、果子饮料和各种各样其它消费物品;

  (g) 为合作社贸易往来为基础,申请、询问或拥有相关权益,如:垄断、专利等;

  (h) 合作社将有权获取和承担所有贸易的任何一部分,任何人或任何公司的物产和债务;

  (i) 合作社任一物产,或为保证合作社任一物产的售价,合作社有权采取先得权及扣留抵押;

  (j) 合作社有权从批准的财政机关或其他财政代办处,会员或其他人获取款项或任何债务的偿还,将依据组织章程10.6和第68节法律条例进行;

  (k) 合作社有权提取、受理、签名、给予折扣、执行和发布本票、汇票、提货单,并且其它可协议或可转移的仪器;

  (l) 合作社有权加入和任何种类的财务安排,包括合资企业、权益、准许代办处和就业协议,为了所有物品供应或服务于任何情况下直接或间接联系有关事务、人、公司、机构或合作社;

  (m) 以协助合作社发展为宗旨,合作社可与任何人、公司、合作社或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共同享有盈利、集团利益等;

  (n) 可参与任何政府部门或法律当局准许的任何安排,并从中获取权益和折扣;

  (o) 在遵照合作社组织章程条例下,任命授权特许经营者、持牌人、代理和独立承包商使用合作社名字、商标、标记和设施;

  (p) 合作社可通过捐赠、遗产、贷款或其它方法接受、获取资金、股票和其它物产。使用、举行、投资、再投资、承诺、销售、转移、借贷须经注册官的批准,依据合作社宗旨,对合作社管理服务的使用,如事业介绍所、仓库、旅社,住房和辅助服务;

  (q) 依照组织章程,合作社有权要求适应、修改、变化、取消、替换和强制执行任何经营活动和辅助事业;

  (r) 以合作社经贸事务适当运行为准,对行政政策和规则设定框架;

  (s) 针对上述所有条例,无论是必要、或是偶然运行,都须经得注册官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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