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请书撰写的基本要求
关于项目申请书如何撰写,在政府部门的项目申请指南上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而言,项目申请书的撰写内容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十大要件:
(一)项目概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主管单位和合作单位名称;项目内容简介;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实施期限;项目预计成效。
(二)项目背景介绍:内容包括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项目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区基本情况介绍;项目的由来;项目内容所涉及的技术、设备、产品、服务在当地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三)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应对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涉及的关键技术、设备和产品,项目的规模和主要实施方式,项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项目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逐一进行介绍。凡是涉及技术方面的内容,都要有具体、详细的技术说明。项目目标要有具体的衡量指标。
(四)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包括市场前景评估、经济效益评估和社会效益评估的主要内容和结论。
(五)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包括资源承载力评估、技术可靠性评估、内部条件评估和外部条件评估的主要内容和结论。
(六)项目实施的关键和难点分析:应客观地把项目实施中涉及的核心技术环节、可以预见的瓶颈问题和解决办法做一介绍。
(七)项目主管单位和合作单位介绍:应详细介绍当地项目主管单位的资质、基本情况、与项目申请单位的关系、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和管理方式;详细介绍项目合作或协作单位的资格、基本情况、与项目申请单位的关系、在项目实施中担当的角色和任务、与项目申请单位的合作或协作方式,以及项目实施中的相互利益关系安排。
(八)项目实施的范围、时间、步骤和进度安排:应说明项目实施的地域、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项目实施的阶段和阶段性成果、项目实施每个阶段的起止时间。
(九)项目资金预算:应当具体到单价、数量和拨款进度。例如,购买物品、设备,要列出购买数量、规格和单价;基本建设要逐项列明物料用量、规格、单价;技术培训要分项列明参加人数、各项开支、培训期限;邀请专家、技术员,要列明邀请人数、计酬方式、劳务单价、提供劳务期限等等。
(十)项目书附录文件:包括项目申请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合作或协作单位的资质证明书;项目内容所涉及技术、设备、产品、服务的技术说明书、技术审核鉴定书、质量认证书等;项目申请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和开户银行的资金状况证明书;其他出资单位的出资保证书;项目主管单位的项目推荐书;项目合作或协作单位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或协作合同。
项目论证
项目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必要性分析和项目可行性分析。其中,项目必要性分析又可以分为市场前景评估、经济效益评估和社会效益评估三个方面;项目可行性分析可以分为资源承载力评估、技术可行性评估、内部条件评估和外部环境评估四个方面。项目论证的基本准则是排除项目设置的盲目性。
(一)市场前景评估。选择一个项目,首先,要确定这个项目产品(或服务)的目标市场是哪里,是本地市场还是外地市场,是境内市场还是境外市场;其次,要弄清这个项目产品(或服务)供给的目标人群是谁,是内部成员还是外部人群;如果是外部人群的话,是哪个社会群体;第三,要弄清这一项目产品(或服务)目前在目标市场上的产能、销量、主要生产商和经销商、成本和价格水平等情况;第四,要弄清这一项目产品(或服务)所针对目标人群的规模、需求水平;最后,要判断这个产品的目标市场,是一个尚未开发的空白市场,还是一个正在开发的新兴市场,是一个产销两旺的上升市场,还是一个过度竞争的饱和市场,甚至合作社如何申请项目◎杜吟棠2011年7月第7期16中国农民合作社是一个产销萎缩的夕阳市场。通过评估,要确定这类产品的产销容量和潜力有多大,合作社通过实施项目,是否可能在这个市场上取得一个立足之地,以及可能占有多大份额。
(二)经济效益评估。经济效益评估又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第二是项目给合作社带来的经济效益;第三是项目给成员个人带来的经济效益。
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主要是指项目本身的投入产出效益,以及项目的投资回收周期等。
项目给合作社带来的经济效益,主要是指项目完成以后,可以给合作社带来什么样的经济效益。例如: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生产经营成本的节约、产品质量的改善、合作社净收益的增加等等。
项目实施给成员个人带来的经济效益,主要是指项目实施后,是否可以使每个成员个人的当年收入增加、成本降低;收入增加、成本降低的幅度是多少;是否可以使每个成员在合作社里持有的资产价值增加,增加多少;由此产生的资产收益是否增加,增加多少等等。
(三)社会效益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项目实施对社区的影响,二是项目实施对特定人群的影响,三是项目实施对相关产业的影响。
上面所说的特定人群,主要是指贫困人口、妇女、老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等。
上面所说的影响,主要是指对社区、特定人群和相关产业,是否具有带动作用,具有哪些带动作用,以及这种带动作用有多大,项目的惠及面有多宽。
(四)资源承载力评估。凡是涉及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都要进行资源承载力评估。
例如,养殖业项目,要对当地的饲料、饲草供应量、供应能力进行评估。特别是草畜养殖,要对当地的牧草资源、草场规模、草场载畜能力进行评估。
温室大棚项目,要对当地的能源、水利灌溉资源的供应量和供应能力进行评估。草业项目,要对当地的土壤、地面水供应和地下水开采、回补情况进行评估。
设立养菇等项目,要对当地菌棒原料供应量和供应能力进行评估。涉及林木材料利用的项目,要对当地林业资源的生产、蓄积、采伐和再生能力进行评估。
野生药材的人工栽培、加工项目,要对野生药材资源的生长、采挖、再生、对周边植被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评估。
(五)技术可行性评估。凡是涉及资源开发、技术开发引进、新品种培育引进、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的项目,要对项目涉及的关键技术、动植物新品种、新的栽培或养殖技术、工艺流程、关键设备的适用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新设备,不仅要有第三方权威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而且要判断这种新技术、新流程、新品种、新设备等等,是处于开发试验阶段,还是已通过评审,处于推广应用阶段;或者已达到成熟普及阶段。
(六)内部条件评估。主要是对合作社本身是否具备实施项目的条件进行评估。这些条件包括:合作社的成员规模和基本素质,合作社的已有设施、装备条件,合作社实施本项目的前期经验积累,合作社的现有技术力量,合作社的资金状况和筹资能力,以及合作社的项目管理方式和制度保障等。
(七)外部环境评估。主要是对合作社实施项目的外部条件进行评估。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地方和社区的政策环境,项目实施点的地理、气候环境,合作社的市场、交通环境等。
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常见的问题
目前,部分合作社在申请政府扶持项目,特别是在申请农业部有关项目中,存在以下一些突出问题。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有些申请单位,没有认真按照项目指南中关于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对照自己,看自己是否符合要求;或者有些申请单位明知本身不符合申请条件,但试图在文字、数字上做些文章获得承认。
例如,有些合作社虽然已经进行了工商登记,但从内部成员构成、资金资产状况、生产管理关系和分配关系上看,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或者不符合项目申请条件的要求。这样的申请者,经过内行专家审核,一般都会被淘汰。
不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并不是永远没有获得项目的可能,关键在于要严格按照合作社法和项目申请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今后还会有获得项目支持的机会。
(二)项目设计大而不当、虚而不实。有些项目申请,脱离自身的现实条件,脱离当地的发展水平,超出项目指南规定的资金限额,把项目设计得很大、很超前,预算大大超过实际需要和财政扶持的上限。有些项目,设计的内容大而空,没有实际内容,没有具体实施方法、步骤和可衡量的成果数量概念。
例如,申请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聚焦2011年7月第7期聚焦目或技术培训项目,预算中只有购置电脑、扩音器材、照相机、录像机、投影仪等大量硬件购置预算,却没有聘请专家讲课、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示范等费用;没有培训规模、培训次数的规定。或者申请标准化生产规程设计、品牌建设等项目,费用预算很大,而合作社本身的生产规模很小,项目设计超出实际需要;或者生产规程设计、品牌建设的指导单位不落实,项目实施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水平没有标准,针对性不强。这样的项目很难得到支持。
(三)明显带有套取资金目的。有的项目申请,预算投资总额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而其中申请政府扶持合作社项目的资金数额按照申报限额只有五万、十万、二十万,不够投资总额的一个零头。
很明显,这些项目申请者自身并不缺资金,或有其他大额资金来源,申请政府扶持合作社的项目仅仅是为了套取一点额外资金。
有的项目申请书,最初显然是为申请其他项目而设计,许多设计内容与项目指南规定的宗旨、目标不符,这样的项目,一旦批准立项,很难实现项目扶持的主旨,因此也难以得到评审通过。
(四)只讲项目总体效益,不讲具体成果共享。有些项目申请书,在论证项目必要性的时候,只讲项目的总体经济效益,不讲具体成果如何分享;只讲成员间接受益,不讲成员直接受益。或者对于项目成果共享只是一句空话,没有具体的共享措施。
由于所有的政府扶持项目都必定带有公益性质,一个合作社项目如果不能证明其成果确实可以让大多数成员直接分享和受益,不能证明项目有形成果在项目完成后可以确定无疑地转变为合作社共有财产,实行民主控制和管理,而可能被少数领办人或领办公司所独占,这样的项目理所当然地会被否决。
一般情况下,专家评审并不拘泥于一个静态的评审标准,而是采取动态排序的方法。因此,一个项目是否能够评审获得通过,不仅取决于申请单位各方面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方案是否符合项目申请指南的基本要求,还要看与其他申请单位相比,各方面条件和设计方案是否占优,对当地和其他地区是否有示范意义、是否有带动作用和学习推广价值。那种认为各方面条件和项目设计方案符合基本要求就应该获得批准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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