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我国当前几种农业经营模式对产业安全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重点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保障农业产业安全中的作用,主要有:组织化程度提高对产业安全的促进作用;通过合作社组织形成规模经济对产业安全的推动作用;合作社要素配置能力可以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通过合作社完善产业链条从而保障产业安全。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困境:组织规模小、经济效益不高、组织运行不规范,表明制度缺失是造成困境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联合社制度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障农业产业安全。
关键词:合作社;农业经营模式;产业安全;制度缺失
合作社作为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对保障农业产业安全有不可替代的推动和维护作用。然而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联合社问题存在制度缺失,制约着合作社发挥其应有作用。笔者从对产业经营模式现状的分析入手,阐述其发展对产业安全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建议。
1 我国当前的农业经营模式及对产业安全的影响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经营模式有:企业化经营模式、“公司+农户”模式、小规模农户模式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等。其发展对农业产业安全目标的实现有不同方式,对产业安全的保障有不同效果。
1.1企业化经营模式
我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经营模式,具有经营的分散性、盲目性、高风险性和低效益等问题,给农业结构调整带来很大阻力。实践证明,农业企业化经营能克服农户家庭分散经营的缺点[1]。然而,我国农业企业化经营起步较晚,发展速度相对缓慢。总结来看,尽管企业化经营有着众多益处,然而,对于产业安全的价值及目标而言,因为其无助于解决小规模生产者的就业问题,所以对实现保护生产者就业安全这一目标,企业化经营并非是最为直接、有利的方式。更为重要的是,企业的逐利性特征决定着其在资源选择上的利益偏好,在相对落后的农业产业中逐步强化了对外部资源的依赖,加大农产品的对外依存度。
1.2“公司+农户”模式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小规模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公司+农户”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主要组织模式,在缓解农户与市场间矛盾,降低农户市场风险,节约交易成本以及引导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扩大专业化生产规模,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然而,从目前这一组织模式的具体运行来看,其弊端也日益呈现,主要表现在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利益机制不完善,难以形成严格意义上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制度保证,从而制约了组织自身以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蓝田事件”[3]、“海南锦绣大地事件”都印证了公司与农户之间利益冲突的内源性特征,并导致农民利益严重受损。也就是说,尽管“公司+农户”的初衷是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将小农生产融人大市场,但在这一模式的运行过程中,公司和农户在追求利益的方式和目的上存在差距,致使这种联合形式存在着天然的不稳定性和利益诉求间的矛盾。而当公司与农户出现利益冲突时,公司在这种模式中所处的强势地位,必然导致农户的收入安全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就产业安全目标之一的保障生产者收入而言,“公司+加农户”这一模式还需制度上的完善。
1.3小规模农户经营模
式尽管小规模农户经营是构建在家庭承包制度基础上的,而且是我国目前最为主要的农业经营类型,譬如说目前的2.3亿农户提供了70%以上的农产品,然而,分散的家庭经营存在着农业生产经营资源获取能力不足,市场信息不畅通,市场谈判地位低下等弊端,导致其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规模化需求。在此意义上而言,虽然小规模农户经营对农业产业安全有一定的水土涵养作用,但难以化解农业产业安全危机。
1.4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
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已有31余万家专业合作社,从数量而言,合作社已经是一类主要的经营模式。其发展实现了连接小规模分散经营与农产品大市场的桥梁作用,同时克服了由分散经营所导致的市场信息不对称、产业链条不完整、利益分配不均衡、产品质量难保障、生产标准不易确定等众多缺陷。然而,其发展在坚持家庭承包基本制度不动摇的同时,是否可以发挥对农业产业安全的保障作用,成为了亟待讨论的问题。
上述几类经营模式中,合作社有其独到的优势。①合作社作为农民的联合,是最为直接、有力的解决农民就业及收入问题的经营主体,是实现产业安全目标的有效途径;②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可以瞄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而实现产业安全的另一目标,即满足消费者需求,最大限度实现农产品供给平衡;③合作社可以完成产业组织形式的纵向一体化,不仅通过减少不必要的产业链降低成本,并且可以通过连贯产前、产中、产后的不同产业链,完善产业链条,使各环节更为紧密的衔接,以实现对产业安全的推动作用。具体来说,合作社作为生产经营组织,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促进农业产业安全。
1.4.1组织化程度提高对产业安全的促进作用。实现农业产业安全,客观上需要产业主体形成利益同盟,即通过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实现产业从业者的共同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搭建了具有相同利益取向的小规模农户联合的平台,改变了分散经营格局下竞争的无序性,使产业链接更为紧密,并通过合作社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形成一定市场中的话语权,从而排除该产业因恶性竞争和谈判地位过低而导致的安全隐患。
1.4.2通过合作社组织形成规模经济对产业安全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农村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农户家庭经营存在信息不灵,难以准确了解市场需求信息,生产往往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农户家庭经营的生产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不高,无法形成规模经济,不能取得规模效益;农户分散地进入流通领域,无论流通设施及手段,还是经营能力及方式都不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4]。合作社在组织农民进入市场,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保护农民的权益等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逐步营造规模优势,形成市场势力。规模经济对于提升市场主体的竞争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而竞争力的提升必将对农业产业安全产生推动作用。
1.4.3合作社要素配置能力可以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合作社有利于合理配置诸如资本、土地等农业资源。通过提供各种专业化服务,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扩大了农业生产专业分工的细密程度,促进了土地、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组,为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农业资源提供了可靠的渠道。合作社正是通过对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了资源浪费,而农业产业安全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资源安全问题,所以对资源的充分利用即是对农业产业安全的维护。
1.4.4通过合作社完善产业链条从而保障产业安全。农业产业链其实质是一种与农产品初级加工有密切联系的产业群之间的供需关系所构成的网络结构。农业产业链的主体包括为农业生产作准备的科研、农资等前期产业部门,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等中间产业部门,以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后期产业部门。农业产业链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目前,已经在加拿大、日本、荷兰等发达国家达到相当高的水平;近年来,巴西等发展中国家通过对农业产业链理论的研究和应用,也使其农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5],可见产业链条的顺畅及完整对于一个国家的农业发展是极其重要的,保证产业链条的完整是实现产业安全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农业的产业化水平仍然很低,现存的农业产业链中仍存在着极为严重的缺陷,尤其是产业链各个主体之间的协调效率低、质量差,成为产业发展的突出症结。
合作社通过对产前、产中、产后的纵向联系,完善产业链条,即通过合作社的服务可以连接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从产前提供各种农业生产要素,到产中实施技术指导,直至产后进行运销和深度加工连成一体,从而弥补我国目前农业产业链条的不完整性,进而对产业安全产生促进作用。
我国的资源现状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现阶段农户家庭是我国农业生产的核心,然而,虽然以农户家庭为主的生产方式,显示出较高的生产效率,历史性地解决了9亿农民的温饱问题。但由于分散的小农市场能力缺乏,农业市场效率损失明显,大量农民在脱贫致富的道路上徘徊不前[6]。可见,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成长的关键[7]。我国农业正处于由自给、半自给农业向市场农业的转换阶段,培育和完善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是农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发展合作社可以通过农户间分工协作,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降低小规模生产者经营方式可能带来的兼业化、细碎化、分散化状态。同时,通过使农户进入加工、流通等领域延长产业链条,形成一个高效率的市场组织体系,协调和组织生产,整合农产品市场和农业生产要素,扩大交易规模,降低市场风险。除此以外,合作社的发展既可以避免交易成本和市场壁垒的提高给小生产者带来的不利影响,又可以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所以说,合作社的发展对产业安全目标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同时,其发展完善亦是健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的基本路径。
2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困境及原因
2.1合作社的发展困境
合作社作为产业组织形式,其本应在保障产业安全方面发挥的作用受到限制,导致农业产业安全性降低。具体而言,合作社的发展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1组织规模小。以我国西部为例,据统计,2003年西部地区9省、区、市(广西、云南、西藏除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仅占农户总数的3.9%,除陕西(覆盖率13.9%)之外,其他省(区、市)的农户覆盖率均低于5.3%的全国平均水平。即使是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速度较快的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的覆盖率也只有4%[8]。
2.1.2经济效益不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追求经济效益,但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和效率低下,普遍存在利益流失、经济效益低的问题,不能为农民创造理想的价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从事种植、养殖业,销售初级农产品为主,从事加工流通的很少,并且,即便是进入加工流通领域,也主要是依托加工流通企业、提供原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己兴办的加工流通企业少之又少,加工转化水平、农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都比较低,优质品牌产品不多,市场竞争能力弱,获得利润的市场空间十分有限,农民难以从加工流通领域分取一杯羹。
2.1.3组织运行不规范。譬如组织机构不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监督机制不完善,生产经营和组织管理随意性很大,都体现了其不规范性。同时,由于利益链接机制薄弱,会员的合作关系不以经济利益互补为基础,组织与会员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难以产生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机制和内聚力,就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满足于保持一种松散的结构。
2.2制度缺失是造成困境的主要原因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困境的成因众多,有组织体制不完善的原因,有资金短缺的问题,也有市场不稳定的客观因素,然而笔者认为,在众多原因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因为制度的欠缺。合作社对产业安全本应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正是由于我国现有制度中缺乏能对其行为进行有效规范的法规或者虽有现存法规,但因其存在法律漏洞而实际上无法对各类产业组织形式进行约束和保障,其组织形式无法将其应有的作用发挥出来。从我国现实分析,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度供给不足是导致目前合作社发展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
合作社法本应作为制度供给,通过规制合作社行为,规范合作社内部成员关系和外部交易关系,保障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进而满足产业安全的制度需求,实现保障产业安全的作用。然而,目前的合作社法并没有就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作出相应规定,所以当实践中出现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关系时只能适用合同法,即主体间仅是合同关系,而非联盟关系,这样无法通过合作社法对其联盟行为有所规范,这种既无约束,亦无保障的状态当然不利于合作社自身的发展,最终限制合作社作为产业组织形式发挥其对产业安全的保障作用。正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缺乏对合作社外部联盟机制的法律规则,导致合作社在目前规模普遍较小的情况下,无法通过组成联合社扩大生产规模,以进一步实现规模经济。
3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联合社制度的建议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加快,经营活动扩展到全球范围,合作社的发展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强调合作社的联合理念成为国际合作社联盟重申的合作社7大原则之一。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其规定的第6项原则中明确了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从更合理、科学的实现产业安全的目标这一角度出发,应当补充、健全对于联合社的相关规定,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主体的范围,即合作社法不应仅规制合作社这一类主体,同时应对联合社做出制度规范。
联合社是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社)为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共同的利益而组建的,具有合作社性质的联合组织。其存在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体现。目前我国合作社规模普遍偏小,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计,截至2010年6月,我国有2 600万农民分散在31万个合作社中,即每个合作社的组织规模平均在84人左右。组织规模过小导致了产品规模相应较小,进而使生产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以农民为成员的合作社,其成员无论出资能力、风险防御能力,还是经营管理能力,都处于相对弱势的状态,所以,无论对于合作社成员自身利益的维护,还是对推动农业农村的发展而言,联合社的产生及发展是有其积极的社会意义的。
同质合作社之间组成的联合社,从法律意义上说是盈利组织,并且同质性组织更注重组织本身的利益诉求,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所以,发展联合社,促进同质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是解决目前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遇到障碍的可行方式。然而,联合社作为同质性组织发展,存在诸多需要解决和注意的问题。譬如,不同于异质组织作为社会团体,可以直接通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注册,联合社在登记注册成立方面,存在着制度缺失。基于当时的立法背景,联合社没有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适用主体,一些地方立法中对联合社做了原则性规定,但从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看,联合社的法律地位、性质、责任,以及联合社与基层社的关系等相关问题应当由国家统一立法解决。依法规范和促进联合社的发展,可以形成代表和表达农民利益的平台,实现对农民利益诉求的成分表达,进而维护农业产业从业者的整体利益。
首先,应尽快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合作社在保障农业产业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本法的适用对象扩及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明确其法律地位、组织性质、业务范围、与基层社的关系及其责任方式等。在法律中,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联合社不同于合作社之间的合并,即联合社的建立不影响加入该联合社的基层社的法人资格。
其次,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尤其是联合社,在保障农业产业安全中的特殊作用,建议在法律修订前,国家相关部门能够出台支持其发展的倾斜政策。政策目标应能够在引导合作社以及联合社扩大市场份额,改善产品品质,拓展产业链条等方面发挥作用,并逐步培植合作社的研发能力以及提升其品牌价值。
再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之前,由于部分地方立法机构以地方法规形式对联合社所作的规定,具有立法权限上的瑕疵,故而为保障其有效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联合社问题先行作出立法解释,为地方立法所规定的联合社提供适法性基础。
最后,对于不符合同质性原则的联合社,应该明确其为联合会,性质上是社会团体法人的一种,与联合社明确区分开,由社会团体管理机构依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和监管。
参考文献
[1]曹俊杰,王学真,高峰.我国农业企业化经营的现状及对策[J].经济纵横,2008(6):69-71.
[2]丁慧.“公司+农户”模式下的利益机制研究[DB/OL].http://www.verylib.com.cn/html/economics/20/10899.htm.
[3]王安中.“公司加农户”的历史演变与制度反思[J].安徽农业科学,2009,37(10):4819-4821.
[4]李思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微观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2):6-7.
[5]丁慧媛.中国农业产业链主体协调的现状与整合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9):39-40.
[6]张永丽,姚华.试论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创新[J].生产力研究,2005(9):41-44.
[7]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新经济史[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39.
[8]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207.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杭州顺利召开08-23
-
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山东调研07-27
-
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2007-2016)07-23
-
2017年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3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更新】04-03
-
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晋调研08-06
-
第五届“中国合作社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山东泰安顺利召开07-27
-
第五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07-08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2015年最值得推荐阅读的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7
-
徐旭初教授为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班授课07-08
-
黄祖辉教授等撰写的决策报告获中央领导重要批示07-02
-
黄祖辉教授做客宿州大讲堂 阐述创新型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发展路径06-20
-
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CCFC)设立浙江分中心06-20
-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流程及相关材料08-05
-
徐旭初: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问题02-01
-
马文杰:农民合作社解析12-09
-
沈卫彬:农业合作社生产标准控制与质量分级12-17
-
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十年(2011-2020)蓝图”计划草案[英文]11-05
-
美国农业部:合作社是什么?以及成员、理事、经理和雇员的角色10-12
-
Baqui Khalily: Capacity Building for Cooperatives08-22
-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08-09
-
王景新:中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趋势、问题与政策07-28
-
范金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07-20
-
Gall & Schroder: Agricultural Producer Cooperatives as Strategic Alliances07-12
-
霍学喜: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及服务模式06-22
-
农业部:首批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系方式06-12
-
王征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思路与对策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