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入社农户迅速增加,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为了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现状、贷款意愿以及内部信用合作开展情况,以便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的重要作用,2011年5月,我们对北京市50个市级示范社和49个示范建设社进行了问卷调查。共计发放并收回99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96份。
一、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中央要求,北京市开展了以成员资金互助为主要形式的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
(一)内部信用合作概况
在参与调查的96家专业合作社中,有19家开展了内部信用合作,社员缴存资金2863.3万元,累计贷款总额1427.2万元,贷款余额为455.5万元。在所有贷款中,最大一笔贷款为10万元,最小一笔贷款为0.1万元。有1笔社员借款逾期未还,金额为1.5万元。累计贷款总额远远低于缴存资金总额说明,内部信用合作集中起来的资金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存在社员集资供合作社牵头企业使用的可能。从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与专业合作社自身经营情况看,在19家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中,有2家亏损,亏损额分别为70万元和65.20万元。
(二)部分内部信用合作利率设计不规范
从信用合作资金使用费(利率)来看,在15家填报了利率数据的合作社中,社员存款利率在3%-12%之间,差别巨大,社员借款利率在2%-10%之间,同样差别巨大。利差最大的为4.5%。尤其应该注意的是,有3家合作社形成了利差倒挂,最严重的为-3%。形成利差倒挂的合作社是因为地方政府通过贴息的方式对社员借款使用费进行了贴息。
(三)内部信用合作意愿较强但缺乏必要准备
在77家没有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中,有37家希望开展内部信用合作。15家填写了期望出资总额的合作社中,期望出资额最低的15万元,最高的200万元,多数集中在50万元以下。除1家外,几乎所有的合作社均认为开展信用合作需要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帮助。13个合作社“担心出现非法集资的问题”;10个信用社选择了“不了解具体怎么开展”;8个信用社选择了“担心有的社员到期还不了款”;5个信用社选择了“缺少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由以上数据可以发现,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需要相关部门给予强有力的指导和培训。
二、合作社银行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外部融资是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的重要支撑。银监局等国家相关部门为此专门发布过金融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但从调查情况看,合作社贷款依然存在很多困难。
(一)银行贷款概况
2008至2010年,共有26家合作社从银行贷过款,共计45笔,贷款总额4697万元,平均每笔贷款额为104.38万元,最小贷款额为10万元,最大贷款额为500万元。在45笔贷款中,单笔贷款额未超过100万元的有35笔,占77.78%。
26家贷过款的合作社社员出资额达到4111.18万元,公积金总额为3712.16万元。2010年,除1家亏损、2家没有填报数据外,其他合作社均实现了盈利,盈利总额为2432.78万元,分红总额为1257.25万元。
(二)贷款期限及贷款方式存在结构性矛盾
从贷款期限看,45笔贷款中,期限不超过1年的有31笔。从贷款用途看,28笔属于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收购农产品等。17笔资金属于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建设冷库等基础设施、购买生产设备。由于合作社自身的性质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特点,相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而言,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更加困难。但合作社的做大做强,需要进一步延伸产业链,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的购置。由此可见,银行贷款和合作社资金需求之间存在明显的期限和用途方面的结构性矛盾。
从贷款方式看,担保贷款占比最高,达到了笔数的 41.67%,贷款总额的49.81%。抵押贷款占笔数的31.25%,占贷款总额的27.89%;信用贷款占笔数的20.83%,占贷款总额的13.62%;以上分析说明,专业合作社贷款主要以担保方式为主。另据了解,由于缺乏抵押物,抵押贷款往往是合作社管理人员以个人所拥有的商品住房为抵押,而不是以合作社的财产为抵押。
(三)银行间贷款利率水平差异较大,不良贷款占比较高
从贷款利率来看,不考虑还本付息方式,以贷款额为权数,对利率简单加权平均发现,贷款的平均利率为6.72%。45笔贷款中,最低利率为5%,最高利率为15%。显然,从利率形成来看,专业合作社贷款远非一个竞争的市场,银行间差异较大的利率水平也反映了部分合作社贷款困难问题比较严重。
从贷款还本付息情况看,在2010年底到期的12笔贷款中,有2笔贷款逾期未能归还。贷款本金额为200万元,占12笔贷款总额的27.55%。两笔逾期贷款来自同一家银行,逾期贷款额占该行2010年底前到期贷款的62.50%。2笔贷款未能按期还款的原因分别为“政府未能兑现所承诺的扶持政策”和“资金紧张”。贷款用途均为“厂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五)银行和合作社之间合作机制不稳定
从多次贷款情况来看,26家合作社中,共有16家合作社从银行贷过第二次款,其中有2家合作社分别有过3次和4次贷款记录。
16家合作社中,有5家合作社的贷款是从同一家银行获得。在这5家合作社与银行的重复交易中,3家贷款利率上升,2家的贷款利率维持不变。考虑到近年来基准利率不断调高的大背景,重复交易对于合作社降低融资成本发挥了一定作用。从贷款方式来看,3笔的贷款方式没有变化,1笔的贷款方式从担保变为信用,1笔从担保变为抵押。总体来看,重复交易没有优化贷款方式。
从不同银行获得两次以上贷款的11家合作社中有4家属于平行融资,即同一时间从两家以上的银行贷款,体现的是独家银行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其余7家银行是接续性融资,即在第一笔贷款结束后再开始第二笔贷款,这种情况可以反映出银行之间的竞争以及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持久合作情况。持续性融资笔数超过重复交易笔数说明,银行和合作社之间没有建立起持续的融资关系。
从贷款方式来看,11家从不同银行获得贷款的合作社中,其从第一家银行获取贷款的方式与从第二家银行获取贷款的方式存在明显差异,这一定程度上是银行之间竞争的结果。
(五)未来贷款意向数额大但测算不规范
调查发现,一共有62家合作社有贷款意愿,意愿贷款额为23175.39万元。意向贷款额最低50万元,最高3600万元。只有29家合作社详细测算过贷款使用可能带来的效益,27家估算过大致的收益情况,其他6家没有进行过测算或者估算。此外,从合作社填报的贷款用途和预期盈利描述来看,多数合作社尤其是申请较大数额的合作社所提出的意愿贷款额非常随意。这反映出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尚需规范。
在26家曾经贷过款的合作社中,有20家表达了新的贷款意愿。意愿贷款总额为9838.20万元。从其填写的贷款用途和预期盈利描述来看,这些贷过款的合作社显然比其他合作社更加规范。以上调查说明,部分合作社提出的贷款需求有可能不是有效需求,尚未对项目进行较为详细的可行性研究。
三、调研结论
(一)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需加强培训和指导。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户增收,获取金融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该注意的是,合作社的发展良莠不齐,经营管理很不规范,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和引导。
部分合作社并没有真正把农民联合起来。成立合作社的目的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以便争取较多的市场定价权。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合作社仅仅提供市场信息、帮助联系客户,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这一特点在村委领办的合作社中尤为突出。
部分合作社并没有给农户带来应得的利益。从数据分析可以发现,部分合作社从未进行过分红,而且很多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交易采取的是“买断卖断”方式,入社农户并未分享价值增值的好处。大户领办和企业领办的合作社都表现出这一特点。无论何种类型的合作社,均应通过分红等方式提高社员的合作意识,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
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从调研获得数据质量来看,多数合作社显然并未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从企业领办的合作社来看,很多账务处理都将企业经营情况和合作社经营情况混为一谈。其他调研渠道也反映了这一情况。
总之,对于合作社发展现状应该保持较为清醒的认识,并切实采取措施,培养、激发农民的合作意识,规范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行为,加强对合作社的管理和服务。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合作社的作用。
(二)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需建立起必要的监管体系。内部信用合作是成员之间互助的重要内容,对于解决农户之间短期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能够发挥一定作用。但同时应该看到,从试点的情况来看,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可能阻碍内部信用合作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信用合作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其他调研渠道发现,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行为整体上是规范的。但从本次调研数据来看,社员借款额仅占社员出资总额的50%左右。这说明,信用合作在满足入社农户小额临时性资金需求方面尚未完全发挥作用。部分内部信用合作甚至演变成了合作社或者牵头企业的“集资”行为。
合作社管理人员的金融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合作社负责人缺乏相应的金融知识,对于信用合作以及资金运行缺乏正确的认识,往往是凭经验、凭感觉做事。如果不能改变这一现状,极易影响合作社的正常经营,甚至引发社员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对整体经营亏损的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如果信用合作没有单独核算,合作社的整体亏损有可能导致不能按时支付社员的资金使用费,并由此引发一些经济社会问题。
政府支持没有找到政策着力点。政府支持下的“利差倒挂”不利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以及培养农户的市场经济意识。应进一步研究政府支持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措施,建立合理、科学、可持续的支持机制,防止信用合作出现不合理的运行机制。
尽快建立起必要的监管体系。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以及监管部门应尽快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规范》,加强对内部信用合作的指导和规范,保证内部信用合作稳健发展,消除农村金融发展的可能隐患。要防止某些企业领办的合作社的内部信用合作演变为企业的乱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金融支持合作社的力度需进一步加强。获取外部资金是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的必要基础。但由于合作社自身状况及特点,以合作社为对象的银行贷款还存在一些困难。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很多合作社尚未成长为合格的经济主体,能够获得贷款的合作社往往是以种养大户或者企业的名义获得贷款。除了合作社发展自身存在一定问题之外,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对合作社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合作社的做大做强离不开金融的支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主要手段是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合作社逐步延伸产业链、增强市场话语权的过程中,金融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按照城市金融和工商业金融的标准为合作社提供贷款,则必然存在很多问题。在合作社自身规范发展的同时,金融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应该为合作社贷款出台专门的指引和考评指标体系。
政府支持合作社外部融资是合作社做大做强的必要支撑。但是,在对支持合作社外部融资的过程中,应立足于合作社规范。比较而言,事后的诚信奖励比事前的贴息贷款更有利于合作社建立起市场经济意识;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金比单纯的财政资金补贴更有助于培养合作社的持续发展能力。从服务机构建设来看,通过创新农村经济管理体系,尤其是通过账务托管的方式,由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代替银行进行信息搜集和筛选,以及贷后资金监管,可以极大地降低银行的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向三农事业。
(作者系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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