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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做好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09-24  浏览:208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和甬政办发〔2009〕54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提升示范社发展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现就做好2011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市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并培育出一批运行机制规范,产业带动明显的示范性合作社,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带动效应,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现代农业建设不断推进,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一些示范社组织规模偏小且逐步萎缩、产业规模偏小且优势不够明显、经营管理能力不强且市场竞争力较弱、区域性示范社产业重复等问题逐渐显现。加强示范社建设,强化评选监测机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行优胜劣汰,有利于发挥合作社的制度优势,进一步增强合作社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提高示范社发展水平,有利于健全合作社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发挥示范引路作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创先争优”、“三思三创”主题活动,进一步提高认识、创新思路、加大力度,切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

  二、认真做好2011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

  今年,市里继续开展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预计评选15家左右。各县(市)、区要按照市示范社评选条件组织申报,严格把关,根据合作社特性,除生产性固定资产(需10万元以上)指标外,申报市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达到《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甬农发〔2009〕130号)规定的基本评选条件。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各县(市)、区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所在县(市)、区所有合作社当年的评选资格。

  三、加强对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动态监测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按照两年一次的监测要求,认真开展示范社监测工作。对未达到示范社规定指标要求的,要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并帮助其进行整改,故意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取消其示范资格,但因客观原因个别指标一时难以达到示范标准的,可以保留其一年示范社称号;对产业规模逐步萎缩的示范社,要积极帮助其实施重组或整合,扩大服务半径,未能有效提高或有条件发展而未能有效提升,缺乏示范性的示范社,将取消其示范资格;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示范社,将取消其示范资格。

  评选和监测材料于6月底前报市农业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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