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温铁军
温铁军:合作社对维持奶业稳定发展的关键作用
作者:温铁军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2008-12-21     日期:2011-09-25  浏览:295

 

  在中国奶业发展中,应该充分发挥合作的作用,加强企业和农户的合作,把对立的买卖关系转变为互利的合作关系。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为奶业企业与农户构建合作共赢关系提供了良好的机会,这也是和新农村建设的国家战略高度一致、互相配合的。

  早在1984年全国农村刚刚完成家庭承包制时,段应碧先生(现任中国农业经济学会会长)就说过:分散小农户必有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事;解决这种问题,要靠发展农民合作社。

  中国农村现在总体上仍然是2.3亿小农户在分散生产。

  就奶牛养殖而言,目前奶农总数约为210万户,大约相当于农户总量的1%;其中,养殖规模在20头以上的奶牛户只占20%多,即只有40多万农户的奶牛养殖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其实这相对来讲也属于小规模。这些小规模农户们面临的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事怎么解决呢?当然得靠合作社。这些问题解决不了,难免出现原材料农产品市场供应的大起大落,影响农户收入和企业经营的稳定;原奶是所有农业原产品中鲜活程度要求最高的,奶牛养殖的成本相对也比较高,因此市场波动及其对农户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

  另一方面,奶类企业所处的环境是总体“生产过剩”,也必然对其稳定发展构成威胁。生产过剩已经成为制约中国企业发展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很多研究报告都提醒决策者注意生产过剩的威胁。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一般制造业的企业,利润率已经降到了3%以下。奶类企业尽管行业平均利润率仍然在5%以上,总体形势还不太坏,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由于恶性竞争利润率下跌到5%以下。因此,长远来看奶类企业如何保持利润水平、稳定发展,也面临一个严峻的挑战。

 

 

  《合作社法》,为企业和合作社的结合并维持长远稳定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机会。奶业企业应该利用这一机会,发挥资金要素相对充裕的优势帮助基层农民进行组织创新,构建双方之间稳定的利益关系。

  《合作社法》规定企业可以在合作社中以外来经济主体的身份参股,比例不超过20%,这意味着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参股合作等方式形成与奶农之间的稳定利益关系,这样买卖双方之间就从原来的利益对立关系,转变成了利益相关和共生关系,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互利合作。

  规模较大的奶业企业如果能够利用这个机会介入到奶农合作社中,中间商(所谓“奶贩子”)不规范的行为自然会受到抵制,结果是企业既稳定了自己的奶源和生产基地,也稳定了利润水平;奶农也可借此获得稳定的养殖收益。

  总之,通过建立农民合作社,推动企业与奶农之间由对立买卖关系转向合作互利,是奶业发展的一项当务之急。对地方领导而言,这既是稳定地方奶业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

 

中心动态
资源共享
合作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