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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服务供需对接的结构性失衡问题研究
作者:何安华 孔祥智     来源:《农村经济》 2011年第8期     日期:2011-10-15  浏览:378

 

  在我国仍以小农生产占大多数的农业经济格局中, 大力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经营水平和农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对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加快新农村建设和推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十七大明确提出了“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2010 年的中央1 号文件进一步具体明确了各级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方向, 强调从示范社建设、政府补助、融资扶持、自办加工企业扶持等方面推动农户联合与合作。这表明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更加重视。

  合作社和农民的利益关系通过双方的服务供需对接联系起来。由于合作社和农民是不同的经济主体, 都有利己倾向, 因而造成双方的服务供需对接存在总量性失衡和结构性失衡。如果能充分重视这些服务供需失衡问题, 并努力加以调整, 将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大有裨益。本文以课题组于2009 年6 月至8 月对山西、宁夏、山东的96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39 户农户的调研资料为基础, 试图归纳出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间服务供需对接的主要结构性失衡表现。

  一、服务类别供需对接状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间服务供需对接失衡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供需双方的服务优先序存在较大差别。调研结果显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供给优先序依次是: 市场信息服务( 94. 1% ) 、农业技术服务( 90. 6%) 、生产资料供应服务( 86. 4%) 、农产品销售服务( 83. 3% ) 、金融服务( 31. 3% ) 和农业保险服务( 14. 6%) ( 见表1) 。合作社兼具企业部门和社会部门功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 从理论上来说,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倾向发挥经济利益功能而非公共服务功能。但调研发现, 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和市场信息服务是免费或仅收取非常低的服务费。统计结果也表明, 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功能比重最大, 这反映了合作社参与公共服务的强烈偏好。

  供需对接错位导致供求内容之间的不匹配还体现在参加合作社农户对合作社服务功能的需求上。参加合作社农户对合作社的服务需求优先序依次是: 农产品销售服务( 40. 0% ) 、农业技术服务( 31. 1%) 、金融服务( 9. 2%) 、市场信息服务( 7. 6%) 、生产资料供应服务( 6. 5% ) 和其他( 5. 5% )( 见表2) 。显然, 农户最关心产品的价值实现(销售) ,其次是产品的生产( 技术、资金、生产资料投入等) ,最后才是产品的保险。比较合作社和农户对服务优先序的偏好, 不难发现双方服务供需对接存在的结构性失衡问题, 且实际的服务供需状况也反映了双方对服务偏好的两种不同逻辑。

  

  说明: a 农业技术服务是指合作社聘请农业技术专家( 包括当地的土专家) 通过讲座、交流、看视频的培训方式和上门指导、电话咨询等方式给社员普及农业种养、新品种种植、加工、灌溉、病虫害防治等技术。b 合作社提供的市场信息包括农产品供求信息、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和农业投入品价格信息。回收的问卷中有11 份对此问题没有作答, 计算比重时仅以作答的85 家合作社为统计对象。

  

  说明:选择唯一。

 

  二、合作社农业技术服务供给内容单一, 而农户的技术服务需求日趋差异

  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信息网络化诱发了合作社成员对技术服务的新需求, 且技术服务新需求的差异日益明显。随着农村经济市场化、技术信息获取多元化、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合法化和经营兼业化,农户间的金融资本、自然资本、生产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积累速度不一, 使农户成员之间的异质性逐渐突显并扩大。这种异质性不仅表现在成员所处农产品供应链环节位置上的微妙差异, 更表现在成员利益诉求和行为决策上的差异。

  根据农户调研资料, 我们对参加合作社农户的农业技术服务需求差异进行实证研究。表3 列出了计量分析结果( 限于篇幅, 分析过程从略) 。可以看出, 参加合作社农户对合作社的技术服务需求与农户的自身特征相关。农户家庭收入水平越高以及耕地分块越多的农户, 对农业技术服务的需求越强; 曾经接受过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农户更倾向于需要农业技术服务。实证研究表明, 在农户成员之间, 由于资源禀赋、收入、生产条件等方面的异质性, 成员对农业技术服务的需求意愿存在差异。

  说明: 根据参加合作社农户的调研数据进行拟合。

  合作社农户对农业技术服务的需求差异意味着, 同一个合作社的技术服务供给可能无法适应所有成员农户的技术服务需求。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服务供给内容非常单一。根据晋、宁、鲁三省调研农户2008 年接受技术培训及技术服务需求情况, 76. 5% 的合作社农户接受过合作社提供的种养技术培训服务, 64. 6%的合作社农户接受过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服务, 但在所有接受访谈的合作社农户中, 竟有62. 9%的农户认为种养技术并不复杂。与合作社农户相比, 非合作社农户仅有26. 5%的人接受过技术培训, 且接受培训的内容跟合作社农户基本无异。总体来说, 非合作社农户认为种养技术不复杂的比例高达72. 7%,比合作社农户高出近10 个百分点。不管是合作社农户还是非合作社农户都有机会接受技术培训, 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技术服务具有( 准) 公共产品属性, 是排他性成本较高的服务。统计结果还表明合作社农户对农业技术服务的需求意愿要强于非合作社农户, 似乎陷入“接受越多, 需求也越多”的陷阱, 但应当注意的是, 合作社农户因接受过培训而拓宽经营知识, 了解到需要掌握的技术还有更多。

  三、合作社产品销售服务供给率仅居第四位, 而农户最需要该类服务

  调研资料显示, 83. 3%的合作社提供了产品销售服务, 但这一服务的合作社供给率仅排第四位, 而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最需要合作社为其提供的服务却是农产品销售服务。合作社的经营利润主要来源于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销售服务的收入。从理论上来说, 合作社产品销售服务是其利润创造的最重要方式, 因为合作社可通过对成员的初级农产品进行加工、分类、分级包装, 甚至精深加工去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调研结果也表明, 超过半数的合作社以先买断后销售方式按严格的产品规格和质量要求收购成员或非成员的农产品。在实际销售农产品时,54. 6% 的合作社使用自己注册的品牌, 其中48. 7%的合作社对销售的产品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包装处理。显然, 大部分合作社在提供产品销售服务过程中提升了农产品的附加值。

  调研农户中, 认为农产品销售不困难的合作社农户比例比非合作社农户比例只高出6 个百分点。

  作为一个反映农户卖难问题的自我评价指标, 总体来说, 合作社农户和非合作社农户都反映了农产品卖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是, 合作社农户与非合作社农户的农产品销售方式有着非常显着的差异。

  例如合作社农户以合作社销售方式为主( 占47. 4% ) ,以商贩上门收购方式为辅( 占31. 8% ),而非合作社农户则以商贩上门收购方式为主( 占69. 8% ),自己到市场销售方式为辅( 占16. 8% )。商贩上门收购方式在两类农户农产品销售环节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而这也正是大部分农户认为产品销售不困难的主要原因。显然。农户对产品销售难度的自我评价是以产品是否滞留家中为依据, 并没有过多地考虑到产品售价是否合理。

  尽管农户反映农产品销售不困难, 但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又最需要合作社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根据农户调研资料, 54. 0%的合作社农户认为, 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获得的价格要高一些。在这些农户中, 75% 的农户认为, 合作社收购价格比市场价高出10%及以下, 其中27. 6%的农户明确表示合作社价格会高出10%.合作社调研资料也显示, 29% 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最低收购价, 但大部分合作社的最低收购价并不固定, 而是在当时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多加0. 1 元~1 元/ 公斤。这也正是约90%的合作社农户愿意与合作社保持目前销售关系的主要原因。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担保功能受限, 农户主要向亲友和农信社融资

  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抵押物缺乏、特质性成本与风险、非生产性借贷为主的四个基本问题,农户面临信贷约束困境。从理论上来说, 金融机构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中介向农户提供贷款能收到节约成本和降低信贷风险的好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一种由成员共同打造的“组织信誉”,这种信誉可作为一种信用, 向金融机构融资。发展状况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愿意为农户提供信贷担保便可增加农户信贷获批成功率。但调研资料表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担保功能受其自身规模、发展状况及成员出资额的限制。只有规模较大、经营能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会受到金融机构的青睐。尽管我国自2007 年7 月1 日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正式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但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处于起步阶段, 规模较小, 而且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主体地位比较尴尬,许多金融机构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够“正规”,向这样的组织贷款具有较高风险, 以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还不能完全通过正规信贷方式获得资金。据调研, 超过2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不认可其企业法人资格。很明显,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申请贷款已难以获批, 更遑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为成员提供信贷担保。以我们调研的一家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融资为例, 当地金融机构并不受理以合作社名义申请的贷款, 合作社也没有资格为成员提供信贷担保。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农户提供了联保贷款服务, 最高贷款额度为5 万元。合作社急需资金时,请了3 名成员各自拿着房产证、林权证以农户联保方式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了15 万元, 再以私人拆借方式筹资60 万元, 但资金需求远未能满足。在此案例中, 合作社的信贷担保功能受到严格限制, 在合作社资金不足时甚至需要成员联保贷款去缓解资金缺口, 合作社和成员间的金融服务角色完全换位。

  在我们所调查的96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 只有20 家( 占20. 8%) 为成员提供直接贷款服务, 其中11 家是以全体成员为直接贷款对象, 6 家是以与合作社有交易的成员为服务对象。在提供贷款服务时,65% 的合作社给予成员信用贷款, 20% 的合作社采用了小组联保贷款方式。在20 家直接贷款给成员的合作社中, 若成员的贷款用于农业生产, 则80% 的合作社都会为其提供贷款服务; 若借款是非生产用途, 则几乎没有合作社为其提供贷款服务。提供信贷担保服务的合作社有30 家, 约占所调查合作社的三分之一, 其中以与合作社有交易的成员和全体成员为信贷担保服务对象的合作社各有12 家, 仅1 家合作社是以入股成员为服务对象。

  农户调研资料显示, 55. 4%的合作社农户认为加入合作社后在资金借贷上比不加入合作社要有优势, 且这部分农户中超过50% 的农户将这种优势归因于合作社的信贷担保功能。这说明合作社在一些地方确实为农户提供了金融服务。例如笔者曾调研浙江省丽水市的林业专业合作社, 发现当地政府大力推动金融机构向林农贷款, 积极扶持林业合作社为林农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同时探索林农林权抵押反担保方式, 在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下, 金融机构、合作社和农户之间的捆绑越来越紧密。也许另外几组农户数据更能反映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功能并未发挥很大作用。在问及借款占农业经营总投资的比率时, 不管是合作社农户还是非合作社农户, 借款比率的分布都比较接近, 并未出现参加合作社农户的借款比率普遍较高的现象。同时, 就调研农户借款来源而言, 合作社农户与非合作社农户的三大借款来源均为亲戚、朋友或熟人、农村信用社, 不同之处在于合作社农户把农村信用社放在第一位, 而非合作社农户把农村信用社放在第二位。在利用农村信用社资金方面, 合作社农户比非合作社农户高出10 个百分点, 但这10 个百分点的差距并不能完全归功于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功能。总体来说, 农民专业合作社受各种因素的约束, 其金融服务功能还不够强大, 与农户的资金需求不相吻合。

  五、总结与讨论

  目前,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服务供需对接结构性失衡表现多方面。从参加合作社农户对服务需求意愿的角度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供给类别与农户需求的匹配性有待加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技术服务供给机制、供给方式、供给内容的多元化必须加强, 以应对农户需求的差异化。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服务的普及率约为80%, 但农户最需要的也正是产品销售服务, 随着农村商贩越来越多, 农户农产品卖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与之相伴的是农户对获取产品高价格服务越来越重视, 而这也正是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根本动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担保功能受到严重制约, 且自身资金实力非常弱, 很难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 迫使陷入融资困境的农户不得不向亲戚、朋友或熟人借款和以农户联保贷款方式申请农村信用社贷款。这意味着, 在供给环节和供给区域上,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求也存在结构性失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背景下,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始终是一个小集团形式的市场主体。在这个小集团里面, 随着成员异质性的愈发明显, 成员分层将不可避免, 在成员层级位置决定经济权力结构, 经济权力格局决定利益分配格局, 权力体系与分配体系同构的逻辑基础上, 上层核心管理者( 上层成员) 直接控制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和投资活动。在动态演进过程中, 普通农户成员的呼声逐渐减弱, 以至于出现普通成员的需求偏好显示不完全或者需求偏好显示完全但决策层不提供相应服务的现象。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不规范, 使得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者牵头, 弱者参与”的趋势日益明朗化。由于强者钳制着合作社的咽喉, 所以强者的利益可通过合作社集团组织的力量去实现, 但普通农户成员作为另一方弱小市场主体仅能从合作社经营中获取少量利益。成员权力不对等带来了经济目的的不一致, 在成员不愿向合作社出资的情况下, 直接面对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合作社财力紧张, 严重依赖于上层成员出资和政府财政奖励, 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则严重偏向于成本低、风险小的内容( 例如技术服务和市场信息服务)。由此造成了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距离”过远, 供求信息不畅通、不对称, 使得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与农户需求脱节。与此同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也由于财力紧张而无力提供农户迫切需要但成本较高的服务( 例如产品销售、资金借贷服务)。因此, 尽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间服务供需对接结构性失衡的原因很多, 但成员异质性和资金短缺却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总体来说, 差距的缩小, 既有增量途径也有存量途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 如制定并实施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通过扶持措施刺激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更多农业社会化服务, 这是增量途径, 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存量途径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之间存在的服务供需对接结构性失衡, 为存量调整的必要性提供了空间。消除这种结构性失衡,可以大大提高农民对合作社在惠民工程中所发挥重要作用的认识, 激发农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热情, 提高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效率。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间的服务供需结构性失衡有两个基本途径: 一是在同一层级内对于不同经济主体要求权利对等, 并确保各层经济主体权力和责任对称以应对成员异质性; 二是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良好融资环境, 加大扶持力度, 规范市场竞争机制, 刺激合作社提供成本高、收益大、私人产品属性偏向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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