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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有贵: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路径与政策研究
作者:郑有贵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 2008年第4期     日期:2011-10-17  浏览:456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

  本文在形成过程中,对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了问卷调查(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问卷33份,有关农户的有效问卷26份,本文以下简称问卷调查),其中协会22个、合作社l个,分别来自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河南、陕西、甘肃、新疆等l1个省、自治区。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根据这一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一般有两个层次,一是合作社的统一生产经营,另一个是农户的分散生产经营。在这种生产经营模式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也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的信贷需求,二是农户分散生产经营的信贷需求。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发展初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所需资金规模也较小。问卷调查显示,33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平均每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需求规模为 713万元,其中高的达3365万元,低的只需要20万元,超过1000万的仅占10家,1000万以下的多达23家,而在500万及以下又高达20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需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加工厂及设施建设、基地建设、收购资金、技术改造、销售网点建设、运输工具的购买问卷调查还显示,75%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加工厂及设施建设、基地建设、收购资金、技术改造、销售网点建设、运输工具的购买6个方面都有贷款的需求。其中,加工厂及设施建设、基地建设、收购资金三项贷款需求在贷款总需求中总计占83.2%(每项又均在25%以上 ),技术改造、销售网点建设运输工具的购买三项所需资金在贷款总需求中的比例均为 5%左右 (见表1)。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经营所需信贷资金,主要用于种养设施、土地整理、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购买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生产资料的购买。问卷调查显 示,26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中,成员用于购买种子、农药、化肥、饲料所需贷款 占贷款总需求量的51.4%: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贷款占贷款总需求量的38.6%(见表 2)。换言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周转性资金短缺问题,而只有不足 4成的农户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内,农户生产经营规模逐步扩张,向着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其对贷款需求强劲增长,由开始的几百元、几千元,增加到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主要用于发展规模生产的前期投入和正常运转。

  在内有农民自身发展需求、外有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的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市场开拓能力将日益增强,功能也将日益增加,生产经营规模和水平的提升将更为迫切,进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贷需求更加强劲。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现状与问题

  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贷需求旺盛相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很少获得贷款。在 33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只有7家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共获得贷款1552万元,仅其贷款需求量23542万元的6.6%;从获得贷款的渠道看,有5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信用社获得贷款,有1家从农业银行获得贷款,有2家从农业发展银行获得贷款 (见表3)。换言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主要从信用社获得。问卷调查显示,26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获得2211万元贷款,仅占贷款总需求的12.2%,且只有1O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贷款。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金融供给的障碍因素是什么”这一问题,问卷调查中主要反映有以下原因:

  一是金融支持政策不足。主要表现在没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难,特别是收获季节贷款更难,农户主要通过联保形式从信用社获得小额贷款,但难度大且贷款利息较高。金融支持政策不足的原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虽然得到法律的确认,也在法律上确认了其承贷主体的地位,但法律规定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性金融支持政策尚未出台。

  二是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知道政府的扶持政策,另一方面金融部门难以了解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都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少有关部门或组织的协调和推荐。

  三是信用体系不健全。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处于起步阶段,其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而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农民的信用与还款能力也相对弱一些。在农业风险大、收益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抗风险能力弱,农民的固定资产(房屋)和农业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不能作为抵押物,以及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的条件下,风险分担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因而金融部门也不愿意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贷款服务。

  四是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商业金融机构网点减少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服务半径较大而难以触及,合作金融还处于试点阶段。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路径探讨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贷需求,在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直接提供信贷服务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构建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机制为其成员提供承贷承还和信贷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资金互助组织和村镇银行等多个路径加以满足。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的构建

  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既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需要,也是实施金融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的需要。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规模较小、需要不断积累资本的发展初期。如上所述,在这一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实现规模经济和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成为重大的命题,而解决这一重大命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可以广泛接受的重要路径。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快速发展,国家也通过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现阶段,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资金短缺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发展,甚至于维持现状也有困难。鉴此,构建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资金短缺的问题 ,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的构建,具有可行性。首先,时机已经成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不仅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还规定了建设项目、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并对以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分配制度等为核心的合作社运作制度进行了规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引和法律保障。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金融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路径。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育壮大,日益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方面军,其龙头带动功能日益增强,这不仅使其成为财政支持“三农”有效的组织载体而且还由于这种自组织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的独特优势,将其作为金融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路径和有效的组织载体则是必然的优化选择,更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其发展的有效路径。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更加有利于信贷平台的构建。国内外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原互助联合的组织特性也驱动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互助和联合(因而合作社的联合也成为国际合作社通行的原则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可以为其发展形成更好的平台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的构建奠定了更好的组织基础。第四,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一个指导、扶持和服务部门,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的构建奠定了组织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的构建,有二个组织可以依托: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纪人、一般农户、大户、公司等市场主体组成的农业行业协会。农业行业协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行业服务、协调、沟通和游说维护利益、自律等基本功能,这些功能的发挥是为行业发展创造 良好的政策、法律、市场、舆论环境,并通过共同行动拓展行业的发展空间和实现成员的共同利益。基于这种情况可先行选择区域性农业行业协会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建设试点。二是依托地方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按照这一规定,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有义务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换言之,依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也是可选择的方案之一。当然,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不能直接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自负盈亏的市场化运作企业。两种方案,各地可因地制宜做出选择 ,在区域性农业行业协会发育较好的地方,依托农业行业协会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是最佳选择;在农业行业协会尚未发育起来的地区,也可 依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按照市场化运作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 保机制的建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服务,是扩展其服务功能的应有之义,可以解决成员生产经营中的资金短缺问题,是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实现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性,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服务具有可行性。首先,成员的生产经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层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发展是建立在成员的生产经营发展的基础上的,离开了成员生产经营的发展,合作社的发展则无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成员解决其生产经营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进而实现成员的生产经营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发展才有了基础。换言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向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服务的内在需求和动力。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服务,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信用机制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通过合作社原则为内核的制度安排,把其成员联合在同一组织体系之内,在通过合作才能实现发展的机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共谋发展,民主管理,相互监督(也包括成员联保制度 ),成员之间团结协作、相互帮助,本身就是一个信用关系非常强的组织体系,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服务可以降低、避免还贷上的道德风险。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公积金制度,这也使自然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所导致的还贷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有生产资料共同购买、技术服务统一提供、产品共同销售、盈余按交易额或交易量二次返还及资金结算关系,即两者之间有组织内部的资金流与物流关系,这可以规避成员不还贷的风险。第五,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向成员提供服务的能力增强,提供服务的内容增多,专业合作社对成员的凝聚力也就随之增加,成员对合作社的依赖性也增强,实现更好发展的预期也不断提升,这有助于成员与合作社在贷款上形成更好的信用关系。第六,农民通过与专业合作社的合作而实现发展,也增强了成员还贷的能力。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成为很多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大量向成员提供生产资料、良种、饲料等赊销业务原因。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赊销实践成功的基础上,进一步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向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服务。问卷调查的33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有2家对成员实行统一信贷担保,有6家实行成员联保实地调查中发现,一些地区的金融机构选择制度健全、经营业绩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承贷承还和信贷担保业务,既扩大金融机构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业务范围,又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金短缺的瓶颈制约,促进了成员生产经营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也更加坚实。

  (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

  村镇银行特别是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与大的商业银行相比,在向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信贷服务方面,有服务半径小和运作成本低的优势,其发育壮大有利于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中小企业特别是为数众多的小农户信贷需求问题的解决。2006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启动了在农村地区开展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工作,2007年 l0月又将试点省份从开始的6个省(区)扩大到全部 31个省市区。

  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兴办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既可以促进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实现可持 续发展,又可以更好地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资金 需求。从试点情况看,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组织几乎不与农民 专业合作社结合,而是另起炉灶,缺乏资金来源、缺乏市场开拓能力、缺乏经营和管理人才,特别是其运作不规范,不得已主要由政府财政注资、由政府干预运作的现象较为普遍,地方政府对此也有较多担忧。在农村资本缺乏、经营人才短缺特别 是农村职业经理阶层尚未形成、农村经济民主处于起步阶段的条件下,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资源优势,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是现实的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具有明显的组织资源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实体,在兴办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基础,有利于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资本金的形成和积累;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具有一定市场开拓能力,有利于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业务的开拓;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互助经济组织,兴办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可以更好地实现其为农民特别是 成员服务的政策目标,进而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资金短缺这一瓶颈制约因素;农民专业合作作为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与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十分相像,包括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个层次的机构,可以实现民主管理避免决策和管理中的重大失误而导致的重大经营损失,有利于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之一,可以促进其实现可持续发展。任何形式的经济组织的生成,都是为获得比个体更大的经济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润生成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通过组织起来获得市场交易与组织内部交易成本之差。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主要是由于这方面的因素,驱动农民走向联合,发展合作经济。二是通过资源配置的优化,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进而实现资源回报的最大化。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的形成,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迈出了很大的一步。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金融方面的业务,这不仅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金短缺的解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极为不利。这也是粮食、棉花、油料等大田作物方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难发育起来的原因之一。国外经验证明,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信贷和保险等业务,是维系其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引导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以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约束,同时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政策

  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金融支持“三农”的重要的有效载体,在引导和鼓励金融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信贷服务上,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政策描施。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并采取适当减免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信贷服务的营业税,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如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或从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金),建立起包括政府财政、政策性金融机构、受信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企业等多方注资的贷款风险准备基金和多方合理分担风险的机制等政策措施,鼓励其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直接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的构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多种方式拓展业务范围,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贷需求。

  在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贷款上,实行基准利率,高于基准利率部分由政府财政贴息解决,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因贷款利息高而农业效益低所导致的生产经营成本高,进而导致农业竞争力弱、农民还贷能力不强、贷款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贴息、低息等优惠贷款,降低贷款成本,进而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式,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贴息、低息等优惠贷款又是提高农业竞争力和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的更加有效的途径。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的构建上,需要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注资入股、合作社注资入股、企业注资入股、政府财政注资等多渠道的资本金聚集机制。换言之,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的构建上,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同时,还需要实施政府财政注资、减免税收等政策措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部门,也要履行职能,协调金融部门,并向金融部门推荐好的项目,解决金融部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信息不畅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既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获得贷款,又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信用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服上,政府需要在财政上向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即根据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服务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以弥补提供承贷承还和信贷担保服务中所发生的运行成本费用及补贴部分风险金。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上,政府不仅要从政策上予以允许 ,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兴办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主导力量,一视同仁地实行财政注入资本金和减免税收等政策。

  在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担保体系上,予以政府财政注资支持。同时,要通过”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户”、信用村”的培育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并加快农业保险体系建设,积极探索“保险 +信贷”等农村银行业服务与保险业服务相结合的模式。

  在农村金融创新上,以适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一是开发金融产品,将农业贷款期由现在的一般一年延长为三年等,以满足农业项目从建设到产生效益时间较长的需求。二是积极探索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抵押担保制度,如运用动产抵押、保单和仓单质押,以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温室大棚等列为抵押物,尽快形成适合农村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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