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就业与增收从宏观上关系到国家的发展,从微观上关系到亿万群众的生活幸福。本文采用新制度主义的研究范式指出促进农民的就业与增收是政府现阶段的重大任务之一。
制度经济学强调市场所导向的制度转型影晌,新制度主义研究范式侧重于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的相关性及其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它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制度、结构、集体行动、公共选择等主题上面,更加强调国家、制度的自主角色在农民就业与增收问题上,需要政府进行制度支持以使农民无限的致富热情转变为生活富裕的现实。
一、社会安全发展:农民就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性
历史已经进入21世纪,回头看20世纪的中国历史,一个典型的特征是,农民特别是农民问题在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20世纪30年代,以“农村包围城市”,走出了独具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20世纪50年代,以“农业支援工业”,在短时期内建立了国民经济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农民服务市民”,仍然沿袭着传统中国以来的城市与农村二元发展格局。在中国成功由传统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历史时期,在取消农业税和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刻,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仍然成为当代中国发展战略中的一块短板。如何解决中国的农民问题,如何促进中国的农业发展,仍然成为21世纪中国政府必须充分重视的重大问题之一。这是因为:
(一)这是一个事关国家稳定与安全的重大问题
我国现在是一个高速发展着的现代化大国,同时又是一个地区、城乡非均衡发展的大国,一个人均耕地少、自然灾害不断的农业大国,而又以农民人口之众和全国人口之众,决定了农业兴,则百业兴;农民富,则国家富;农村稳定,则天下稳定。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工作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而没有农村的现代化,也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如果不能恰当处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就会在迷茫中持续徘徊。当前的三农问题集中反映在农民收入低,农民就业问题严重,相比较城市农村经济发展仍然迟缓许多。尽管中央政府对三农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且采取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但是,传统条件下长期形成的农村与城市分割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还没有伴随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做出根本性的变革,而这又极大地限制了当前三农问题的切实有效的解决。
(二)这是一个事关亿万农民群众劳动权利和致富前途的重大问题
农民阶层是中国社会的基石,农业发展,离不开解决农民的就业和农民的非农化。所谓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愿望的人参加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劳动者同生产的物质条件相结合,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或提供劳务,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工作的人员,称为就业人员。在有的国家,雇主、自营人员和家庭工人(即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农场而不支付报酬的)也算就业人员。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的政治经济学是不存在“农民就业”这个词语的,农民生来就是种地,靠天吃饭,然后交农业税、交公粮。而实行“以人为本”,就必须关注和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劳动权利,促进农民不断致富。改革开放带来了市场经济,也带来了城乡现代化的人、财、物的流动、城镇化的大规模启动,在经济政策上的“工业反哺农业”、让“全体人民群众富裕”的政府施政的价值取向随之明晰。
二、制度基础与实践创新:农民就业与增收的关系与就业的两种主要途经
(一)农民就业与增收的关系
农民就业与增收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就业问题是根本。《中共中央国务院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2004年)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做好扩大农民就业、增加农业投入、确保农民增收较快增长工作。仅从其逻辑语义来看,农民就业是最根本性的问题,它是农民收入增加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解决了农民就业问题,才能真正增加农民的收入。因此,农民就业问题是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性问题。并且,这一问题与我国未来十大问题中的首要两大问题高度相关(排在第一位的是就业问题,农民问题排在第二位)。其后,十七大报告、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十二五规划等,都对现阶段农民增收问题进行了专门性的阐述,把它作为本届政府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还有一点就是,今天的农民就业与增收状况已今非昔比,它已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镇化扩展、和城乡互动联系在一起。根据考证,“导致家庭收入、人均收入和劳均收入之间差距的因素首先是非农劳动力的数量,其次是否从事农村兼业;农业生产和家庭副业生产在山村的家庭之间显得比较平均。因此,要想显着地提高家庭收入的话,最快速的途径就是农民的非农化,在农民不能够非农化的条件下,尽可能地从事农村兼业的生产。”
(二)政府引导农民就业的两种主要途经
1、支持就地就业和就地转业就业。关于就地就业,第一、优先安排扶持资金,对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基础设施、生活设施、环境改造等新农村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鼓励农民到集镇从事二、三产业,对在集镇建房落户的,优先提供宅基地,除有明文规定收取的费用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第二、对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农村劳动力,提供小额贷款,并逐步建立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对在农村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商贩,以及在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或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第三,同时做好加大就业援助工作。把返乡农民工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全面落实就业扶持政策。要将家庭困难的农民工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每一位重点援助对象免费提供职业指导,为农村“零转移农户”提供转移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努力实现农村“零转移农户”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
关于就地转业就业,第一、通过加大对农村人员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主要包括对酒店、餐饮、家政服务、会展策划等行业,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结合新兴农业发展需要,开展海产养殖、家禽养殖、反季节瓜果种植等农业新技术的培训;结合大项目大企业需要,开展保安、电工、保洁等公益性岗位的岗前培训等。第二,积极拓展转移就业渠道。要组织开展当地就业岗位信息专项调查活动,摸清辖区内各类企业和新开工项目的用工需求。统一组织开展返乡农民工与就业岗位对接活动,促进返乡农民工在各地转移就业。加强省、市、县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开展各种劳务协作和劳务对接活动,不断扩大转移就业机率。第三,立足资源优势,创新就业门类。比如,利用田园景观和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结合农业生产、农村文化及农村生活,大力发展以生态、观光、休闲度假为一体的休闲农业,积极解决农民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并由此发展出城乡共享的新型产业:休闲农业,休闲农业是利用农村田园景观、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现代高效特色农业示范园区等,结合农业生产经营、农村文化及农村、农民生活习俗,为游人提供休闲、观光、度假、体验、娱乐、健身及教育、推广、示范等多种服务,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为主要目标的新型农业产业。
2、支持城市就业。通常的做法主要有:第一,社保:逐步将社保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体系。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对外出务工稳定的农村劳动力,采取以出让承包土地换取社保的方式,确保他们老有所养、安居乐业。同时,对在城里工作,但不想放弃家里的土地和房子,政府也将给予充分保障,允许外出务工农民依法对其承包土地进行转让、转包、租赁、出租或作为资本入股,使其得到应有的土地收益。对迁居到县城、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居住的农户,其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置换、流转或用于公共设施等项目建设,它的收益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集体经济发展和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对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其作为工程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农民工可自主选择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第二,户籍:户口进城退出土地,可获一次性奖励。深化完善城乡一体化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条件,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安家落户,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使其逐步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对进入城镇的重庆籍农民工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对职业稳定、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将全家户口转移到城镇,退出承包土地的农民工,可给予一定奖励。农民如果把户口迁到市外去的,有条件的区县可对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农户给予一次性补助。城乡户口逐步统一。第三,子女教育: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为解决农民出来打工的后顾之忧,帮助管理好“留守儿童”.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明确农民工子女接收学校,并按照实际在学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子女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第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避免大规模经济性裁员。制定适合失地农民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督促和指导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对于薪酬、工伤等重大纠纷中涉嫌违法的,司法机关要依法介入。
三、制度完善和国家后续支持:农民增收
(一)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和历史经验
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就全国而言主要是:一、粮食收入;二、经济作物收入,如油料、水果、蔬菜;三、畜牧业收入;四、外出务工收入:五、乡镇企业务工收入:六、政策性扶持。对于农民增收的原因,一般认为,主要有这样几点:第一,各级党和政府坚持贯彻中共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围绕增加农民收入采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强化生产指导,开展培训和信息服务,抓好救灾防灾,为农民收入增长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第二,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实施力度,尽快实现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推广优质小麦、优质早稻、优质专用玉米和“双低”油菜面积等,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农民收入增长。第三,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这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各地围绕提高农产品竞争力,普遍加强了农产品市场建设和管理,建立“绿色通道”,取消不合理收费,开展促销活动,加强信息体系建设,促进了农产品流通。第五,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今年应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调整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向农业倾斜。要提高农业投入在国债投资中的比例。调整投资结构,在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六小”工程的基础上,增加沃土工程、旱作农业和小型农机具的投资项目,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进一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第六,全面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继续实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第七,按照“合理引导,公平对待,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搞好对农民外出务工的管理和服务,取消一切不合理证照收费和种种歧视性限制,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努力实现农民工的充分就业。第八,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扩大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服务领域由主要支持粮食收购转为重点支持粮食生产体系建设、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建设,服务对象由主要对国有粮食收购企业转向对农村专业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商业性金融机构凡从农村吸收存款的,要确定适当的比例用于农村,切实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
(二)保障农民增收,必须继续重视解决的若干事项
第一,明确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严禁行政违法调整。必须坚决制止以行政手段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民承包地的行为,目前要解决农民二轮土地承包是否全面到位、乡村组织出面包揽土地流转和土地流转不规范问题;不再搞重新分配;农民对承包地有继承、转让与出租自由的权利。
第二,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立耕地保护地方首长责任制。一定要坚决禁止违法侵占、破坏和污染耕地的行为。尽快出台新的土地征用办法,将公益性占地和经营性占地严格分开,经营性占地要退出政府征地范围,一律按市场规则运作,公益性占地要提高补偿标准,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第三,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解决征用补偿标准过低问题。在执行目前补偿标准时就高不就低;通过法规提高补偿标准,使农民分享合理的土地增值利益;房屋拆迁补偿,要使房屋征用地段的土地补偿和建造同样等级住房所需建材、工力以及搬迁、安居等方面精力耗费和损失都得到足额补偿;补偿到位和已往征地款项的清欠。
第四,妥善处理征地收益管理和失地农民的安置。对土地转让收益,不论农民选择何种发展道路,产权都应明确落实到人,以利农民创业增收。对失地农民要提供就业培训与相应出路,并以部分补偿费纳入城镇居民同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五,做好农村低保的申领和核查,将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要认真对待“关系保”泛滥,而真正的困难户仍累累被拒之门外的问题,将党和国家的关怀送达每个贫困户,做到“应保尽保”.对申请低保的贫困户,村民小组必须讨论决定,并进行两次公示,做到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的现象要有监督和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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