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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丹:农村科技合作社创建模式解析
作者:郑丹     来源:《中国农学通报》2009年第16期     日期:2011-10-24  浏览:437

  摘 要:通过对中国农村科技合作社创建方式的归纳,总结出科技能人型、科技入股型、依托外部技术力量型、龙头企业型等创建模式。在对比和分析这些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应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坚持农民为主体、科技为支撑、利益为纽带的原则,在中国大力创建和发展农村科技合作社。

  关键词:农村科技合作社;农业科技推广;科技服务;创建;模式

  0 引言

  农村科技合作社是近几年中国农村发展中涌现出的一种以科技服务为主的新型合作社,是在政府引导下,农民自发组织,自愿入股,以会员方式吸纳不同层次的群众参加,并享有一定权利和义务,以农业科技为主,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服务的新型互助合作组织(刘少君,2006[1];王奎武,匡勇,2008[2])。这种新型合作社对于中国发展农村合作社事业、提高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非常值得借鉴和推广。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和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部署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的大背景下,更值得关注和深入研究。

  1 目前中国农村科技合作社的创建模式

  从农村科技合作社目前在中国的发展来看,大多处于初创时期,归纳一些典型的农村科技合作社的创建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模式。

  1.1 科技能人创建型

  湖南省双峰县双峰农村科技合作社是中国最早出现的农村科技合作社典型之一,其最大的创建特点是科技能人的带动作用。

  创建背景:双峰农村科技合作社的前身是由王运芳及几个回乡青年农民创办的“锁石青年科技服务所”。2004年,湖南省科技厅在开展农村科技服务体系调研时,发现了这个典型,对其加以指导、支持,提升为农村科技合作社。

  创建方式:2004年7月9日,双峰农村科技合作社正式成立,设立了理事会,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由原来一个松散的民间组织提升为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网络化建构、全程化服务的民办科技类非企业社团组织。短短两年时间,建立了16个乡镇科技合作联社,320个科技服务分社,6大产业开发专业合作社,在850多个村设定科技推广业务代理员,发展社员8750人,农户参与总户数达到1.2万户,初步建立起覆盖全县的“总社、联社、分社、基地”四级农技服务体系[3]。

  创建成效:在农村科技服务实践中,该社先后完成科技推广项目20多项,推广农业先进技术9项,建立农业科技服务示范样板村20多个,建立大小科技示范基地50多个共800公顷,组织开发药材种植867公顷,粮食生产实行技术承包2万公顷,农村科技合作社通过技术和中介服务年创收50万元,社员人平均增加收入300元以上。目前,该合作社同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省农科院水稻研究所、亚华种业、隆平种业、台湾秀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以合作社为载体,携手推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1.2 科技入股创建型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如何引入市场机制,使科技服务机构、专家教授、技术人员与广大农民由松散的、弱势的联系转变成以利益为纽带的紧密的、强势的联合,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一直是中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中各界关注的焦点。黑龙江省绥化市兴聚农业科技合作社所采用的科技入股型模式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创建背景:1993年,绥化市兴福乡聚宝村农民张德山到绥化农科所购买了15.5千克大豆种子进行繁育,当年获得了很好的效益。第二年,有12个农户与他合作,共繁育种子2.8万千克。在农民偿到甜头后,越来越多的农户要求和他一起繁育种子。2002年,在绥化市发改委和黑龙江省农科院绥化农科所大力支持下,农民自愿组合成立了“聚宝繁种联合体”。联合体围绕主导产业和产品,按照产业化的新思路,组织农民一家一户生产,引导农民集约化经营,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生产体系,取得了显著成效。2003年列为“国家优质大豆生产基地”良种繁育项目区之一。三年中,联合体为黑龙江省农科院绥化农科所繁育优质大豆良种200万千克,农民直接增收达40余万元。

  创建方式:2005年,为形成更紧密的利益联合体,在国家科技入户工程推动下,经农业部大豆首席专家韩天富教授和黑龙江省农业厅科技处倡议,聚宝繁种联合体在原有基础上,与省农科院绥化农科所、北林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共同成立了“兴聚农业科技合作社”,并在民政局注册登记。合作社实行股份制,农科所和推广中心各占10%的股份,分别以科研成果和集成技术服务入股,农民用土地和劳动力入股,三方捆绑在一起共同经营,按股分成[4]。农科所提供最新研究的原种,推广中心在生产的每个关键环节派技术员上门指导,社员则按照合作社规程在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标准化生产,合作社负责销售。在经营管理上,合作社实行“六统一分”管理模式,即:统一整地、统一供种、统一播种、统一施肥、统一管理、统一销售和分户收获的生产管理方式,开展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农业生产,提高了入社农民的科学种田水平。

  创建成效:兴聚农业科技合作社的创办,带来如下几方面的成效:一是加快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通过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提高了农民科技种田水平,实现了农民与科技的零距离接触,所经营的土地全部实行测土配方施肥、生产标准化作业。落实新技术展示田13.3公顷,集中进行新品种、新技术的展示和示范。二是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由于种子、化肥统一购置,一方面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成本和生产成本,另一方面有效地防范了经营风险,土地集中连片,便于大型机械作业,提高了作业质量。由此改变了原来一户一户分散经营的弱势群体状况,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和生产集约化、规模化水平。三是增加了农民收入。2007年,入社农户已达230户,有耕地320公顷,每公顷产量达到2100千克,平均每公顷节本525元,总结本16.8万元,总效益达248.64万元[5]。

  1.3 依托外部技术力量创建型

  依托外部技术力量创建型的特点是创建过程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完成,创建后的运营也主要依托外部技术力量。典型的做法是成立一个由科研院所、农技推广部门等形成的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打造一个或几个合作社,形成示范效应,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绿华柑桔合作社的发展就属于此种形式。

  创建背景:石梁镇是当地有名的农业大镇、柑桔之乡,柑桔面积达2133公顷,常年产量5~6万t,是当地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虽然柑桔栽培面积较大,但由于受传统栽培观念等多种因素制约,柑桔栽培效益一直不高。全镇尽管有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却存在着多、小、乱的特点。为改变这一状况,在省农科院科技特派员和当地科技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创建了区级柑桔产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立了标准化基地,形成了“专业合作社+创新服务中心+示范基地”的模式。

  创建方式:2006年12月8日,经过4个多月的筹建,与专业合作社配套的“柯城区柑桔产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挂牌成立,中心隶属石梁绿华柑桔合作社,以浙江省柑桔研究所、柯城区农业局农技推广站等多家单位为技术依托单位,并与技术依托单位形成紧密合作关系,形成一个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与市场经济性相结合的科技服务实体。服务中心下设办公室、科技培训服务部、信息服务中心、农资服务中心和桔果市场部。柑桔产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独立开展经营活动,集科技中介、网络、科研、开发、培训为一体,通过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开展社会化的服务。

  创建成效:通过“柑桔产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运作,重点扶持打造了石梁绿华柑桔合作社,建立示范基地3.33公顷,辐射社员基地130多公顷,吸收社员200多名,注册了“久甜”商标1个,申请包装专利4个;逐步完善了柑桔优质安全生产技术体系建设,大力推广“三疏二改”、“增糖降酸”、“配方施肥” 等技术措施,提高了优质果率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制订了石梁绿华柑桔合作社的《果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实现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农资供应、统一组织服务、统一品牌销售的目的。通过示范,全镇已组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8家,入社社员2000多人,销售网点遍布全国,惠及果农2000余人。目前,全镇约有10%的柑桔通过合作社精品包装销售,按全镇6万t产量计,仅此一项,累计增加农民收入1200多万元,人均增收400多元[6]。

  1.4 龙头企业创建型

  龙头企业创建型通常是由生产或销售农产品的企业作为农村科技合作社的发起人,以农产品经营为纽带、以科技为支撑带动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民所组成的。四川省成立的首家以农民为主体、企业为龙头、科技为支撑的农业科技合作社——“邛崃市三甲科技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便属于此类。

  创建背景:四川三甲农业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猕猴桃的生产经营,成立合作社之前,由于与当地农民没有建立一种紧密的利益机制,在市场运作与企业发展中,总感到不踏实。公司要求种的品种,指定实施的肥料、农药等,农民可能因为价格问题而拒绝执行,这就给产品质量留下隐患,致使许多新品种、新成果、新技术无法推广。2007年11月,在邛崃市科技局的支持下,由四川三甲农业科技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成立了“邛崃市三甲科技猕猴桃专业合作社”。

  创建方式: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规范的构造,共24名股东,其中农民股东20名,企业与其他股东4名。合作社通过全体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下设三个服务机构——科技服务队、农资配送中心和产品销售中心,使合作社成为组织猕猴桃种植、收购、储藏、销售市场一条龙产业链发展的有力组织保障,从而在组织上与当地农民初步建立起了一种紧密的利益联系机制。合作社在成立之际,与四川农业大学签订了合作协议,以四川农业大学为依托,按照发展要求,实行统一的生产质量标准,进行引进、试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实施统一指定的无公害有机化肥和农药等。

  创建成效:合作社股东聚集起的紧密型农户达300多户,种植猕猴桃达到200公顷,由此实现了从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的转变。科技专业合作社通过利益机制,将猕猴桃种植大户中的技术人才,特别是青年技术员组织起来,经过技术支撑单位四川农业大学等科研单位的专家培训后,组建成科技服务队,使合作社由“生产型”开始向“科技型”转变。合作社在推广经营服务上,采用“示范园+技术培训+提供种苗+贷款贴息+提供生产资料+技术跟踪服务+农业保险+市场营销”的经营服务模式,使合作社成为科技成果的组织者、推广者和利益实现者,科技合作社的企业、农民、专家之间形成了一种自觉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科技服务长效机制[7]。

  2 几种农村科技合作社创建模式的比较和分析

  上述几种农村科技合作社创建模式,是中国农民、农业科研院所、农业企业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支持下,根据各自的具体背景,创造性地进行的关于农村科技合作社的实践和探索。几种模式各有其特点和优势,同时,也存在着在发展中需要注意的方面:

  科技能人创建型充分发挥了当地掌握一定科学知识和具备现代理念的带头人的作用,通过科技能人的带动使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组织、分享农业科技带来的益处并切实提高他们的收入。这种创建模式非常适合那些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对近期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返乡的农民工而言,也不失为一条新的就业渠道或创业途径。虽然科技能人在农村科技合作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但在合作社的创建和未来发展中,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法规规范地构造、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为,在能人依托型农民组织中,能人不再外化于组织之外,而是内化于组织体内,成为其有机的组成部分,能人把握着组织的发展方向,并因而有条件获得利益(姜朋,2008)[8]。所以,在发挥能人作用的同时,应该通过规范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避免“光环效应”产生的负面作用,保证合作社健康、长远地发展。

  科技入股创建型通过将农民、科研机构和人员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很好地调动了科研部门、大专院校、技术人员等方面的积极性,真正实现了农民对农业科技的需求与科研的对接,对在微观层面改善我国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中缺乏激励机制的现状有着很好的启迪。但在现实中,科技入股型的构建有许多实际难题,例如,究竟如何确定技术在合作社中所占股份比例的大小?如何划分科研机构与具体的科研人员在农村科技合作社中贡献的大小?尽管农业部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提出“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木、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以及“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等[9],但在技术、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具体的价值评估上,仍缺乏可操作的依据,可能会带来未来各方利益分配的争议或隐患。

  依托外部技术力量创建型属于一种外部组织模式,适合于合作社创立时自身技术力量薄弱的情况,通过在外部构造科技服务中心或依托外部技术力量来实现技术传播、扩散等服务。虽然这种方式能解合作社初创时期的燃眉之急,但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合作社与外部技术机构毕竟是两个主体,主体间使命、目的、利益上的差别可能会造成双方的不协调、不一致。农村科技合作社科技实力的增强,最终还要看其自身技术力量的培养和发展。因此,依托外部技术力量创建的农村科技合作社,在未来的发展中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跃迁。

  龙头企业创建型科技合作社依托龙头企业的市场功能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加快了先进技术的推广,从实质上看,这种模式不同于“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契约型组织。在合作社实体中,龙头企业作为合作社的成员之一,依法享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权利,从理论上说,与其他成员处于平等的地位。正如郭晓鸣等(2007)认为的,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相对于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型,合作社一体化模式是最优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并且,从制度演化的角度来看,农业产业化模式呈现出由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向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和合作社一体化模式逐次演化的路径[10]。因此,走农民专业合作社之路,可能是农业龙头企业最佳的选择。但是,在龙头企业创建合作社的过程中,要特别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防止合作社被龙头企业控制,变为龙头企业的“第一车间”[11]。

  3 农村科技合作社创建模式的启示

  广义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自愿联合形成的组织平台,对农业科技的选择、传播、扩散,乃至农业科技的研发,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日本、荷兰等国合作社事业发展经验也表明,合作社系统的农业科技推广已同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私营部门的农业科技推广一同成为多元化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各级政府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背景下,鼓励、引导农民创建和发展科技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科技合作社对有效破解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创建农村科技合作社的过程中,上述几种创建模式的启示是:

  3.1 农村科技合作社应以农民为主体

  无论哪种创建模式,也不论是哪种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农村科技合作社创建中起了主要的作用,农村科技合作社的主体都应该是农民,这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所决定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要求,农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农民成员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这种主体性不仅体现在人数上,更重要的是通过“一人一票”的选举和表决方式,使广大农民的意志在许多重大决策中得以体现,从而影响到合作社农业科技的选择、传播和扩散。从国外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来看,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会促使农业科技传播和沟通模式发生深刻变革,由过去“自上而下”的农民被动接受技术扩散,向“自下而上”的农民主动参与模式转变[12]。因此,在农村科技合作社的创建过程中,必须坚持农民为主体的原则,通过以合作社为组织平台,提高农民自觉参与的程度,真正实现农业科技需求与研发、推广的对接。

  3.2 农村科技合作社最大特点是以科技为支撑

  与生产型、营销型等其它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作为科技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科技合作社最大的特点是以科技为支撑、以服务为主线。众所周知,科技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强大支撑,国外现代农业发展的经验表明,科技的支撑作用往往是依托合作社这一组织平台而实现的。从外部来看,合作社不仅作为组织平台连接着农民和科研机构、沟通着现代农业科技的需求和研发,随着组织的壮大和实力的增强,合作社还会参与到农业科技的研发和创新中,甚至影响到国家或地区科技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从内部来看,农村科技合作社为成员及其他农民提供科技服务,这种服务贯穿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通过科技服务的创新——提高科技服务的层次、拓宽科技服务的功能、改善科技服务手段等,农村科技合作社将成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中一支重要的力量。

  3.3 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对农村科技合作社的创建至关重要

  在上述几个典型的农村科技合作社的创建过程中,无一例外地看到了政府部门,尤其当地科技部门的引导和支持。在目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初期的阶段,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是必不可少的,通过鼓励和支持农民创建农村科技合作社,政府可以将一部分农村公共服务职能下放或委托给合作社承担,这既是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建立“大社会、小政府”的需要,也是农村科技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的充分必要条件与重要保证。在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注意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对农村科技合作社的创建进行规范和监督;对以前成立的农村科技合作社,要引导其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规范;对已创建的农村科技合作社,应在管理、财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和监督;同时,要明晰公共财政资金投入领域,使组织和入社成员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保障农村科技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3.4 以利益为纽带调动农村科技合作社中各方的积极性

  政府的引导、科技部门的技术支持,从外部环境上为农村科技合作社的创建奠定了基础,而农村科技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则来源于利益机制和市场需求的驱动。因此,在农村科技合作社创建过程中,形成农民、科研机构或专家、企业的利益共同体至关重要。与公司制的企业不同,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是按照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额)来进行的,而不是按照股份进行分配的。这就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构造利益驱动机制上的困境——如何既不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又能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使农村科技合作社成为科技成果的组织者、推广者和利益实现者,形成农业科技服务的长效机制?这将是中国农村科技合作社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需要关注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4 结语

  农村科技合作社对发展农村合作社事业、提高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构建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等多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农村科技合作社创建中涌现出的科技能人型、科技入股型、依托外部技术力量型、龙头企业型等创建模式,为未来农村科技合作社的创建提供了参考和可借鉴的经验。在农村科技合作社的构建中,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结合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地进行创建;要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坚持农民为主体、科技为支撑、利益为纽带的原则,使农村科技合作社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载体、成为传播先进技术、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平台。

  参考文献

  [1] 刘少君.湖南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发展模式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2006.

  [2] 王奎武,匡勇.关于新型农村科技服务模式发展的思考[J].农业科技管理,2008,27(1):64-67.

  [3] 刘少君.农村科技服务模式创新的思考——以双峰农村科技合作社为例[J].湖南社会科学,2006,(6):122-123.

  [4] 师晓京.三大股东撑起兴聚农业科技合作社[N].农民日报.2006-8-22(1).

  [5]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大豆科技入户工程办公室.土地流转壮大兴聚农业科技合作社[J].大豆科技通讯,2008,(4):12-15.

  [6] 柯甫志.专业合作社+创新服务中心+示范基地——这个模式很管用[J].今日科技,2008,(5):24-25.

  [7] 王书华.农村专业科技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与思考[J].中国科技论坛,2009,(1):6.

  [8] 姜朋.农民专业协会的治理问题——基于能人依托型专业协会的观察与思考[J].中国农业观察,2008,(5):30-36.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J].农村经营管理,2007,(8):19-24.

  [10] 郭晓鸣,廖祖君,付娆.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型和合作社一体化三种农业产业化模式的比较——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7,(4):40-47.

  [11] 娄锋.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研究[J].云南电大学报,2008,10(1):63-67.

  [12] 夏英.国外“农合社”推广科技成果的启示[J].中国农村科技,2007,(5):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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