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农业办发〔2011〕118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有序、稳步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评选2011年100个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活动。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的合作社为目标,在我区建立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规范的组织章程、健全的管理制度、较强的合作手段、突出的产业优势、较强的产品竞争力与带动能力、较大的经营规模和明显增收效果的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评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全面提升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水平。
二、参评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办社,运行时间满两年以上(截止申报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评选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专(兼)职的财会人员。
(二)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会议召集、议事表决制度和社务公开制度,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三)档案管理规范,有健全的成员登记薄、会议记录薄、产品物资购销登记薄。
(四)合作社登记在册成员达50人以上(农机合作社成员30人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产值(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产品进入中心城区市场或跨区域销售。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50%以上,或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50%以上。
(六)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所有出席成员(代表)会议的成员签名。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各项管理制度运行较好。
(七)合作社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生产经营规模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均水平。成员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制度,已取得(或正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以上认证,产品有注册商标或取得品牌认证,流通渠道稳定顺畅。
(八)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四、评选办法
(一)推荐
根据各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结合产业特点和合作社类型及区域平衡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推荐数高于评选数20%的比例,全区推荐12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名额见附件2),由县(市、区)农业局按照评选条件和创建标准,根据掌握的情况,认真研究,择优推荐。被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请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作社章程、各项管理制度、成员个人账户、盈余分配方案、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等复印件。获得认证证书或拥有商标的被推荐合作社,请一并提供产品质量认证书、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认定、自治区级名优农产品证书等复印件。
(二)审查
各县(市、区)农业局将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推荐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局(农委)审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自治区农业厅审定。
(三)审定
1、专家评审。自治区农业厅对各市上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照评选条件和标准,组织专家评审,评选出100个自治区级示范社。
2、审批。把专家评审出的100个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报农业厅领导审批。
3、公示。将经自治区农业厅领导审批后拟评为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在广西农业信息网公示,如无异议,由自治区农业厅下文公布评选结果。
五、表彰方式
被评为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社,由自治区农业厅命名、授牌。
六、其他事宜
(一)各市要坚持条件和标准,严格把关,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好中选优,推荐真正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合作社。
(二)请各市于10月31日前将审查意见及推荐申报材料报我厅经管处。
未尽事宜,请与我厅经管处联系。联系人:覃伟,联系电话:0771-5704493.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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