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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丹:关于构建我国合作社教育体系的思考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10-25  浏览:321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合作社教育的缺乏与滞后日益凸显出来。通过对我国构建合作社教育体系的必要性、目标和途径的分析,提出了在我国构建包含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和培训、农村基础教育等多层次、广泛覆盖农村地区的合作社教育体系的设想。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教育;教育体系

  1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人才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尤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方向后,广大农民对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迸发出极大的热情。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7.96万户(含分支机构),实有出资总额638.19亿元,仅3季度全国新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达2.12万户,出资总额159.14亿元[1]。可以预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和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成员总数108.15万个,其中农民成员104.09万个,占成员总数的96.24%,各地的农村种植养殖大户、技术能手、技术骨干等成为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头人,一些有技术专长的党员干部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缺乏对合作社的认识,有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恐合症”,有些地区则硬性确定成立合作社的数量指标;有些人把合作社与赢利性企业划等号,有些人则视其与协会没什么不同;在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出现了少数合作社股权集中化趋势、人为设置入社“门槛”、销售环节的“经纪人”倾向、领办人的“趋利”“避害”等现象[2]。这些现象的出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经营组织,绝大多数人对合作社的性质、特点、作用及相关知识缺乏了解不无关系。

  首先,作为现代农业发展中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以资本联合为基础、以股东盈利为目的的公司组织,也不同于以行业代表为基础、以行业自律为目的的协会组织,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法人实体,是以成员自愿联合为基础、以为成员服务为目的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在组织的构建、经营和管理等许多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协会有着很大的不同。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又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对我国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外合作社发展的经验表明,合作社作为一种联合众多农户的有效的组织平台,对现代农业科技的选择、研发、传播和推广起着重要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已成为许多国家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从发展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农村经营组织形式的变革,必将对我国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尤其对有效破解我国农业科技推广难、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等方面,产生巨大和深远的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应该充分了解和发挥合作社组织平台的作用,通过其辐射广、带动强的功能,加快先进的农业科技的传播、推广和应用。

  因此,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组织形式,作为农业科技推广的新型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一大批既熟悉合作社法规和政策、具备合作社理念和知识、擅长合作社经营和管理,又掌握现代农业技术、精通农业科技推广和应用的复合型人才。以一个合作社实体为例,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中层经营管理与技术人员,至少3-5人需要进行合作社相关知识和现代农业技术的教育、培训,按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7.96万户计算,目前大约有30万合作社经营管理与技术人员需要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这还不包括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合作社辅导员、合作社成员等方面的人员;如以发达国家大多为90%以上的农民参加合作社为长期目标来看,我国合作社事业发展过程中对各类合作社专业人才的需求是巨大的。

  2我国合作社教育的现状

  从我国合作社教育的现状来看,虽然我国一些高等农业院校和财经院校以前曾经开设过合作社专业,但是中间又停顿了一二十年时间,目前处于一个断层阶段[3],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教育部公布的2007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中,全国各高校申请新设置或调整的1711个本科专业里也未见到合作社专业的踪影。与合作社专业相近的合作经济专业,在国家教委1987年的《普通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本科专科目录》中曾作为增设专业出现,招生属性为试办;1993年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中确定为正式招生;但1998年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等文件的通知”中,合作经济专业在本科专业目录中没有出现。尽管目前还有少数高等学校保留着合作经济专业研究生、专科的招生,如中国农业大学的农村合作经济、安徽财经大学的农业经济与合作经济、华南农业大学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的股份制与合作经济、北京工商大学的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云南民族大学的合作经济理论研究,但由于缺乏本科层次,在人才培养的系统性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分化和断层现象。同时,合作经济专业属于经济大类,与目前合作社发展中所需要的侧重经营管理的人才培养方向也不太相符。因此,我国合作社教育无论是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材建设,还是师资队伍,几乎处于空白阶段,都需要重新规划、设置和发展。

  2008年3月,在农业部、教育部等部门的支持下,我国首家合作社学院在青岛农业大学揭牌成立,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个专门培养合作社高级人才的专业教学单位,它的成立可以说填补了我国合作社高等教育的空白,目前,学院正在积极申请合作社专业的设置、规划合作社专业的课程体系、组建高层次的师资队伍等。同时,农业部于9月初在农业干部学院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教育中心”,重点加强合作组织人才的培养。这些良好的开端,无疑为我国合作社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应借鉴合作社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的经验,根据合作社的性质和特点,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制定我国合作社教育的发展规划,构建支持和推动我国合作社事业规范、快速发展的合作社教育体系。

  3我国构建合作社教育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合作社事业在我国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人才需求,形成了我国发展合作社教育的市场基础,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合作社教育几乎为空白的现状,因此,在我国构建合作社教育体系非常必要和紧迫。除了现实的合作社教育需求和几乎空白的教育现状外,从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合作社在国外的发展、合作社人力资本特征等方面来看,我国构建合作社教育体系都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愿联合为基础、以为成员服务为目的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一种“人”合组织,而不是“资”合组织;追求的是“力”合,而不是“利”合;强调的是“心”合,而不是“形”合。作为典型的人合组织——合作社成员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更是合作者,要求所有成员首先要具备合作意识,培养合作的习惯,掌握合作的技能。对于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百分之八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正如著名的平民教育家晏阳初先生早在70多年前提出的:“合作社决不仅仅是借钱而已,而是养成农民合作的观念,习惯和技能。” [4]。而成员合作意识的培养、合作习惯的形成和合作技能的掌握都需要经过大量的专门教育和培训。因此,从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的性质上看,开展专门的合作社教育势在必行。

  其次,从合作社的基本原则看,无论是源于最早的合作社——1844年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罗虚戴尔原则”,还是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提出的“合作社原则”,以及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100周年大会提出的“合作社原则”[5],无一例外地都提到了合作社教育。尤其在国际合作社联盟最新的文本——“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中,更是旗帜鲜明地指出:“合作社要为社员、社员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以便他们更有效地为合作社的发展做出贡献。合作社还要向大众,特别是向青年和重要的传播媒介宣传合作社的性质和优越性。”。因此,从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来看,合作社要发展就必须投入必要的人、财、物力,开展各方面的教育和培训,通过对合作社成员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深入了解合作社的原则和制度,提高他们各方面的素质,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第三,从合作社在世界各国的发展、演变来看,虽然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展的环境各有差异,经验各有不同,但是,完整的合作社教育体系是每一个合作社事业成功发展的国家必不可少的。丹麦是世界上农民合作社最发达的国家,也是最早出现合作社的国家之一,被称作“合作社的摇篮”。在丹麦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中,合作社教育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其最大特点是形成了一个十分完整的体系,包括初等教育、城市学生的预备课程、农业基础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农业连续教育四个层次[6]。在合作社只有几十年发展历史的韩国,以农协(农业协同组合,韩国语中的汉字词语“协同组合”,英文为Cooperative,即合作社)为主构建了合作社教育体系,形成了以农协大学、农协中央教育院和农村生活指导研修院为骨干,以各地教育院、新农民技术大学和农业经营技术支援团为分支的教育培训体系[7]。韩国农协所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成为韩国农业教育、农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农协自身培养了大批的人才,而且有效提升了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促进了韩国合作社事业的发展。

  第四,从欧美等发达国家从事农业、合作社的人力资本特征上看,对从事农业的人员要求都是比较高的,基本都受过高等教育[8],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更是需要接受专门的教育和培训,包括合作社制度、合作社管理、合作社经营,以及现代农业技术、市场营销等专门知识和技巧。而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中,绝大多数受教育程度较低,接受过专门的合作社教育的人员几乎为零,急需开展专门的合作社教育。同时,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几年在我国的发展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呈快速发展态势,需要大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在我国开展专门的合作社教育、构建完整的合作社教育体系迫在眉睫。

  4我国合作社教育体系构建目标的思考

  在构建我国合作社教育体系的过程中,应广泛地借鉴合作社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合作社发展的现状,经过详细的论证和规划,明确我国合作社教育体系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完整的合作社教育体系应朝着如下方向来发展:

  4.1广泛的教育对象

  合作社事业的开展,需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合作社教育的对象,不是仅局限于合作社内部。丹麦的中小学教育中就包含有合作社知识的普及,而韩国农协大学设置有农协会员班、农协工作人员班,甚至居民女子大学班等。在美国,合作社教育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中小学学校和学生;高中学校和学生;大学、大学生和研究人员;合作社人员,如合作社社员、合作社董事、合作社雇员;各州合作社理事会;其他教育对象,主要包括政策制定者,职业专家如会计师、律师和社会公众。印度合作社则非常重视农民合作意识的教育和宣传,通过游说、演讲、刊物和书籍等方式,让广大农民全面了解合作社的宗旨、原则、目标和业务,使农民认识到合作社可以实现个体农民难以达到的目的,并为全体社员的利益服务,提高了农民对合作社的信赖感,增强了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热情。

  因此,在我国构建的合作社教育体系中,教育对象不仅应包括从事合作社工作的各种人员,如合作社理事长、监事、经营管理层人员及合作社成员,还应包括从事合作社管理的各级政府人员、合作社教育及服务机构的人员等,更广泛的讲,所有与合作社事业有关的人员和可能从事合作社工作的人员,包括中小学学生,都应涵盖在合作社教育体系中。

  4.2多层次、广覆盖

  丹麦主要是以学历教育为主来构建合作社教育体系的,包括针对中小学生的初等教育、针对有志于务农的城市青年的城市学生预备课程、针对农场主的农业基础技术教育和包括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高等教育以及成人农业连续教育四个层次。韩国农协是根据教育机构的职能构建合作社教育体系的,农协大学主要培养农协工作人员和农村经济组织的管理者;农协教育院主要培养各级农协领导者,任务是对农协中央会所属1.4万名职员的能力、素质进行经常性的提高培训;除中央教育院之外,还设立了6个教育院,分别从事专门类型的培训;农协指导者教育院主要培训农民,以短期班为主,每期3~5天。印度合作社教育体系则是按照行政区划构建的,包括全国合作学院和培训中心、邦级合作学校和培训中心以及地区合作学校和培训中心。

  从我国合作社教育的现状来看,国家有关部门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农村地域广、人口多的特点,整合现有的农业教育、培训资源,考虑构建包括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和培训、农村中小学基础教育等多层次,覆盖全国各省市地区的合作社教育体系。

  4.3丰富的教学内容

  合作社教育的目的旨在提升合作社人员素质、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纵观各国合作社教育的教学内容,既包括对合作意识的培养、合作社知识的了解,又包括合作社管理、合作社经营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还包括现代农业技术、市场营销等增强合作社竞争能力的内容。韩国农协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培训对象,开办了技术教育、文化教育、素质教育等各种类型的课程和培训班,教学内容主要是经营管理、农产品流通、金融信贷、农协组织管理、新兴农业生产技术、家政知识、健康知识、汽车修理等,学员毕业后到农协基层组织中去任职。美国合作社教育的内容重点是增强人们对于合作社原则和实践的理解、将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在农村各类事务中更广泛地应用,此外,还特别注重提升合作社领导人、雇员以及社员制定商业决策的能力,提高合作社技术水平、财务能力、运营能力和市场营销技巧,最终提高农民的收入。

  在我国合作社教育中,应当根据我国合作社的实际状况,围绕着合作社及其发展,开设包含合作意识、合作社历史、国外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基础知识、合作社制度、合作社经营、合作社管理、合作社组织结构、合作社营销、合作社生产运作、合作金融与信贷、合作社案例等内容的课程,与目前农业院校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营销、农产品贸易等方面的课程相结合,形成合作社教育中丰富的教学内容。

  4.4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

  为保证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欧洲许多国家在从事农业或创办合作社方面都采取了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在丹麦当农民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包括丹麦王子在内,任何人若想“当农民”,都必须做到以下四件事:一是在至少两个以上的农场工作满三年;二是照管牲畜必须在六个月以上;三是至少参加六个月的综合性基础课程学习;四是至少在农业学校学习九个月[9]。严格的“绿色证书”制度,使丹麦拥有一支由高素质、高科技人才组成的农业大军,为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法国政府非常重视农民培训工作,规定农民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取得合格证书才能获得国家资助、享受补贴和优惠贷款,以及取得经营农业企业或合作社的资格。根据德国的联邦教育法和就业法,农业就业者在正式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必须经过不少于3年的正规职业教育。上岗之后,在农场还有3年的学徒期。学徒期必须按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出徒前要参加行业统一的资格考试,只有拿到绿色证书才能允许独立经营农场和加入合作社。

  从国外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来看,鼓励发展农民合作社并不意味着降低门槛或滥竽充数。在构建完善的合作社教育体系的过程中,应该考虑推行资格认证制度,对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人员上岗应逐步采用资格认证,同时,对兴办农民合作社的要求、享受相关财政补贴的条件应逐渐规范和严格,保障合作社规范、健康地发展。

  4.5注重与现代农业科技的紧密结合

  从国外农业的发展来看,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建设中一项十分重要的现代农业制度而被世界各国所重视,合作社对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推动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现代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上,合作社有着其独特的平台作用。而合作社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平台作用,首先取决于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因此,国外许多国家非常注重合作社教育与现代农业科技的结合,以加拿大为例,其农业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基本实现了机械化,良好的技术和教育环境有效地提高了合作社成员的人力资本水平,以计算机和诸多精密仪器为标志的信息、自动化技术的运用使农业操作更加标准化、精确化和高效化。目前,加拿大已成为世界上农业现代化高度发达的国家之一,农场可利用卫星信息系统监视农场作物生长情况,利用红外线照相机检测观察土壤湿度和温度,利用可变速率施肥器施肥,利用全球定位系统了解农作物的精确产量,现代农业技术的运用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和效益。

  因此,我国合作社教育体系的构建,应该注重与现代农业科技紧密结合,一方面,合作社教育的内容不仅仅局限在合作社知识和理论方面,还应包括各种现代农业技术知识及应用;另一方面,合作社教育的开展,会使合作社农业科技推广平台的作用愈发显现,形成教育和科技的双轮驱动。

  5我国合作社教育体系构建途径的思考

  从国外合作社教育体系的构建来看,根据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农业资源条件、已具备的农业教育资源等因素的差别,各国构建合作社教育体系的途径有所不同:

  美国在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下,构建了以农业高等院校为主导的合作社教育体系。在美国,联邦政府农业部设有农业合作推广局,各州有推广服务中心,各县有推广站和农民组成的推广顾问委员会。此外,各州还有农学院和农业试验站。虽然农学院、农业试验站、农业推广站是通过不同的法案先后建立的,但它们之间并不相互隔绝,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结合部就是农学院。推广工作由农业部和农学院共同领导,农学院具体负责,它们与其他相关机构紧密配合,推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教育工作。与美国合作社教育体系以农业高等院校为主不同,韩国是以农协为主来构建合作社教育体系的,形成了以农协大学、农协中央教育院和农村生活指导研修院为骨干,以各地教育院、新农民技术大学和农业经营技术支援团为分支的教育培训体系,各类教育机构具有不同的职能。

  目前,我国具有多种可利用的农业教育培训资源,包括高等农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供销合作社系统院校以及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院校。因此,与丹麦、美国等国合作社教育体系伴随着合作社的发展逐步完成构建不同,我国合作社教育体系的构建,应该考虑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通过对现有的农业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完成合作社教育体系的构建,而不是另起炉灶。现实当中,这种整合的难点在于:各类院校、培训机构隶属不同的部门、系统和地区,很难就合作社人才的教育、培训达成一致。如果没有统一的规划,在未来的发展中必将出现争夺资源、生源以至恶性竞争的局面。同时,从我国农村地域、人口分布的特点来看,像美国或韩国那样单纯依靠某类院校或系统构建合作社教育体系似乎也不太现实。

  因此,笔者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借鉴国外合作社事业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现有的各种农业教育培训资源进行详细的调研和论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农业教育资源,进行统一的布局,形成符合我国实际和合作社发展规律的合作社教育发展规划。在合作社教育体系的构建上,可考虑以高等农业院校为主要依托构建合作社学历教育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规划好大专、本科、研究生层次合作社专业的发展,适时建立全国性的合作社大学;以相关的农业院校、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和农业干部院校为主开展合作社职业教育和培训,通过依托这些机构建立全国、各省市培训中心的方式,构建完整的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同时,应在农村基础教育中增加合作社教育的内容,做好合作社知识的普及工作。通过上述方式和途径,构建我国包含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和培训、农村基础教育等多层次、广泛覆盖农村地区的教育体系,形成完整的合作社教育体系,推动我国合作社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海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增长极快,农民成员占96.24%[N].农民日报.2008年11月14日(5).

  [2] 李朝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四大新情况”值得关注[N].农民日报.2008年11月14日(5).

  [3] 危朝安.发展合作社教育,培育合作社人才[J].农村经营管理,2008,(5):4-5.

  [4] 晏阳初.在无锡江苏省教育学院的讲演词[J].教育与民众,1935,7(2):5.

  [5] 蒋玉珉.当代合作社原则是中国合作社的立法基础[J].学术界,2006,118 (3):54-58.

  [6] 王鑫 苗跃 马西云.合作与教育支撑下的丹麦农业[J].农村工作通讯,2002,(9):52-53.

  [7] 柳金平.从韩国经验看发展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教育培训事业[J].世界农业,2008,347(3):72-74.

  [8] 尹兴宽.国外农业合作社的人力资本特征及启示[J].商业研究,2008,373 (5):213-216.

  [9] 唐柏飞.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J].世界农业,2003,289(5):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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