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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我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立下“规矩”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10-25  浏览:49

  10月18日,省人大农工委和省农业厅联合举行发布会,对学习贯彻《山西省农业专业合作社条例》进行动员部署。该《条例》于9月23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12月1日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焕晓出席会议。

  《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立足于解决制约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七大问题:一是将政府扶持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为了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第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二是扩大了农民成员比例的计算范围。第六条规定:“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城镇居民,以及到农村任职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农民成员计算比例。”三是拓展了入社成员出资领域。第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其预期收益以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但是不得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四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本社内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但不得对外吸纳储蓄、发放贷款。”五是解决了联合社登记的问题。为促进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在总结运城临汾两市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生产经营以及对其指导、扶持、服务等活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是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等工作。”第十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具体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七是规范了合作社的行为。《条例》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运行、入社资格、合作社的规范管理、标准化生产、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纠纷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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