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东方农村合作经济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探讨俄国、中国、印度等国农村小农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中提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主张通过合作社实现农民由小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从小农经济向社会化大生产过渡;认为合作化必须坚持自愿、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的原则。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东方农民合作经济理论,认识到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社的发展就是社会主义发展,重视农民流通领域的合作。斯大林继承了列宁的合作事业,但他只重视生产领域的合作,轻视流通合作,以农业的集体化取得了合作化。毛泽东在革命战争年代就认识到合作社运动对组织和解放农民、支援革命战争的重大意义,可以说是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亲自领导了规模巨大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留下了丰富的理论遗产。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东方农民合作经济理论的共同特点
(一)东方小农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小农对社会主义具有矛盾的态度
在东方的中国、俄国、印度、土耳其等国,存在的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农民没有土地或租种土地,小农人数众多,是东方各国的主要农民。马克思在谈到这种小农经济时指出: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前提是:人口的最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再生产及其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多样化和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不可能具有合理的耕作条件。因此,马克思认为,这种小农经营使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再加上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小农大部分贫困化,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恩格斯也指出,小农通常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小农经营手段落后,无力采用先进技术,难以进行积累,通常进行维持自给的简单再生产,若有天灾人祸,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恩格斯说:“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1](p487)这种小农作为小私有者,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他们有根深蒂固的私有观念,他们拼命抓住一块危机四伏的小块土地不放,甚至把社会主义的宣传看成是“危险的敌人”.但他们又是劳动者,他们的明见又使他们向往无产阶级。列宁坚持马克思主义对待农民的基本原理,批判“小农稳固论”。列宁指出,在小生产中,由于要保养大量简陋的、陈旧的、只适合用于小规模经营的家具而造成劳动的浪费,又由于极端的贫困而迫使农民拼命干活,以便用这些陈旧的、粗笨的农具耕种自己的一小块土地来勉强维持生活。小农不管怎样勤俭,也抵不上大生产的好处,因为大生产的产品质量要高一倍,资本主义注定小农要劳碌一辈子,白白消耗劳动力,因为在资金不足、饮料不足、牲畜质量低劣、牲畜棚很坏的情况下,精心照料牲畜也是白费力气。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农民的分化,一部分农民沦为雇农,一部分变为小资产者。因此,列宁说,农民是一个特殊阶级:他们是劳动者,是资本主义剥削的敌人,但同时又是私有者。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废除了土地私有制,把土地变成全民财产并交劳动农民使用,这样苏俄就变成了农民个体所有制的海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种小农经营仍然面临无法克服的矛盾:规格狭小、技术落后和自然的、市场的风险。斯大林指出:“小农经济是什么呢?这是最没有保障、最原始、最不发达、生产商品最少的经济。”[2](p36)因此,斯大林认为要采取一切办法来提高农民的觉悟,教育他们,使他们靠近工人阶级。
在中国,就农民来说,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土地改革的完成,曾迎来了农民个体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农民有了土地,农业大增产。但土改完成后,农村很快便出现了新的贫富分化。毛泽东认为,中国的这种小农经济不能使农民摆脱贫困、改善生活、抵御灾荒和大规模提高粮食产量。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说:“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农民的经济是分散的,根据苏联的经验,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社会化,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3](p1477)
(二)合作社是引导东方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好形式
马克思晚年在研究俄国农村公社中存在的小农经营时指出:“俄国农业只要求有土地和用比较原始的工具装备起来的小地块农民的时期,已经过去了。这个时期之所以很快地成为过去是因为对农民的压迫耗尽了农民的土地的地力,使他的土地贫瘠。现在,农民需要的是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4](p465)马克思认为,俄国土地的天然地势,适合于利用机器进行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实行合作劳动的农业经营。恩格斯认为,用合作社并辅以示范和帮助,是小农可以接受的改造方式。恩格斯在谈到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如何对待小农时说:“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提供社会帮助。”[5](p498-499)恩格斯以丹麦社会党人提出的计划为例,勾画了这种合作社的轮廓。这就会使农民理解到: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恩格斯认为,正是以个人占有为条件的个体经济,使农民走向灭亡。
十月革命前,列宁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认为俄国革命胜利后应该即实行土地国有化,并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组织社会主义农业。“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大力开展以集体农庄为主要形式的共耕社运动。共耕制包括三种形式,即农业公社、共耕社和劳动组织,统称集体农庄。它的基本特征是土地公有,共同耕作,集中经营,统一分配。实践证明,无论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是从农民的觉悟程度看,共耕种这种形式并不适合当时的俄国。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从俄国还是一个小农国家的实际出发,从过去推动集体农庄转向支持和帮助个体农民经济发展。列宁认识到,改造小农必须同关心小农的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即通过商业“在经济上把千百万小农联合起来,引起他们经营的兴趣,把他们联系起来,把他们引导到更高阶段:实现生产中各种形式的联系和联合”[6](p177)。列宁在《论合作社》中,第一次提出了用合作社的形式对小农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思想。列宁指出:“俄国农村是一个分散的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广大农民在心理上和习惯上不会立即接受集体化,但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又要求逐步改造个体农民,实现社会化大生产。正是在这里,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在小农经济广泛存在且必然有所发展而又必须接受改造的现实中,产生了合作社的重大意义。列宁认为,合作社是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能把农民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有机结合起来的最好形式。这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农业化合作化理论的新发展。斯大林指出:”俄国农业应当循着另一条道路,即循着使千百万小农和中农合作化的道路,循着在农村中发展那种由国家以优惠贷款的办法来扶持的群众性的合作社的道路去发展。“[7](p119)斯大林认为,合作社使无产阶级先锋队便于和农民群众联系,并有可能把农民群众引上社会主义建设的轨道。但斯大林的合作化主要是建立集体农庄。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分得了土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中国人口众多,主要是个体经营的农民,已耕土地不足,时有灾荒,加上经营方法落后,许多人仍然不富裕,富裕的农民只占少数。毛泽东指出,对于个体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搞互助合作,办合作社,这不仅是个方向,而且是当前的任务。毛泽东领导中国农民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农业合作化道路。
(三)东方农村的合作化要维护农民的利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马克思认为,改造个体农民的经济,要实行利用机器进行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实行合作劳动的农业经营,设备、肥料、农艺上的各种方法等等集体劳动所必需的一切资料,”俄国社会有支付的义务“即国家和社会提供农民最初的创办费用以创造改造的条件。恩格斯也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5](p498)而是通过示范和提供社会帮助。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合作化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让农民明白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共同利益进行合作社的大规模经济。恩格斯说:”我们则坚决站在小农方面;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如果他们下了决心,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5](p500)
列宁从俄国的实际出发,主张合作化要保护农民的个人利益。列宁提倡的合作社,不同于共耕社,也不是简单的集中劳动。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同时加入一到几个合作社,但仍以一家一户的家庭生产为基础,不是简单的共耕,不是集中劳动,不是完全统一和统一分配,而是在生产的不同环节,以不同的形式进行联系和联合。它仍然保持着参加者很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是建立在农民自主经营的基础上的。这样使农民不是消极地而是积极地参加合作社,能够懂得人人参加合作社的好处,并参加进去。因为它适合最普通的农民的水平,它没有向农民提出什么更高的要求。这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把农民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列宁指出”:靠个人利益,靠同个人利益的结合,靠经济核算,在这个小农国家里先建立起牢固的桥梁……同个人利益结合,能够提高生产。“[6](p176-177)这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的新贡献。斯大林也曾指出:”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结合起来。“[8](p354)毛泽东在中国的农业分化运动中强调,要调动土改后农民存在的两种积极性: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要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实行比较轻的农业税收政策,收购农产品使农民不吃亏,要逐步缩小剪刀差,向农民提供薄利的工业品,对缺粮区农民实行粮食补贴,国家和农民,合作社和农民,都必须兼顾,不能只顾一头。毛泽东还强调,应当爱惜农民和干部任何一点微小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不要挫折他们的积极性。正是这样,中国较顺利地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且农业生产逐年增产的。
(四)东方农村合作化中国家帮助农民的原则
马克思在谈到俄国农民如何把小地块的个体耕作转化为集体耕作,以便于工作从小地块劳动向大规模使用机器的合作劳动时指出,一个重要的条件是”长久以来靠农民维持生存的俄国社会,也有义务给予农民必要的垫款,来实现这一过渡“[4](p461)。国家的帮助使合作劳动在物质上具备一定条件。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政党为了争取更多的农民,更迅速地实现对小农的改造:”为了农民的利益而必须牺牲的一些社会资金,从资本主义经济的观点看来好像只是白花钱,然而这却是一项极好的投资,因为这种物质牺牲可能使花在整个社会改造上的费用节省9/10.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来,我们可以很慷慨地对待农民。“国家要为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便利:接收合作社的抵押债务、提供贷款以及机器等等[5](p500-501)。列宁指出,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自由“资本主义的诞生曾花了亿万卢布,应该特别加以支持的一种社会制度就是合作社制度。在政策上要这样对待合作社,就是不仅使它一般地、经常地享受一定的优待,而且要使这种成为纯粹资财上的优待(如银行利息的高低等等)。国家要贷给合作社更多的资金,甚至和重工业部门一样多。列宁说:”在经济、财政、银行方面给合作社以种种优惠,这就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组织居民的新原则应该给予的支持。“[9](p364-365)正是国家的支持极大地推动了苏俄合作社的发展。1926年参加信贷合作社的社员18万人,到1926年达360万人;供销合作社向农民提供的农业机器、种子、肥料等几类商品销售额1925/1926年度高达3600万卢布;到1927年还建立了直接为农民生产服务的合作社2800个,其中一半是机器合作社,专门向社员提供农机服务。斯大林说:”我们不仅供给农民花布,我们还供给他们各种机器、种子、铁犁、肥料等等,这些东西在提高农民经济和对它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方面具有极大的意义。“[2](p141)到1937年,苏联建立了5818个国营拖拉机站,拥有各种拖拉机366300台,农民实现了大田作物种植业的机械化。列宁曾说:”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大力帮助农民……以提高农业技术,保证农民的劳动和生活。“[10](p198)列宁认为,为此拨出巨款是很必要的。在中国,农业合作化规模更大,参加的农民更多,而且农民也更贫穷,搞合作社更需要国家的帮助和扶植。毛泽东指出,政府也大力帮助农民,比如兴修水利,发放贷款,等等。毛泽东认为,鉴于苏联的教训,必须更多地注意处理好国家同农民的关系,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争取百分之九十的社员每年的收入比前一年有所增加,百分之十的社员的收入能够不增不减。
(五)东方农村在合作化的过程中要注意渐进和过渡
马克思认为,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要注意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恩格斯也指出,如果农民还不能下决心,那就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切忌强制推行,社会主义者从来没有想要剥夺小农。列宁指出,俄国是个小农人口众多的国家,要使人人参加合作社,在最好的条件下,也要一二十年。斯大林也批评集体化运动中违背农民自愿的原则,违背不顾苏联各个不同地区的各种不同条件的原则、违背不容许跳过运动尚未完结的形式的原则。提出不要超过群众的发展程度,不要命令群众运动,不要脱离群众,要和群众一起前进。
毛泽东在中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采取引导农民从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再发展高级农业社逐步前进的办法,可以使农民逐步地提高觉悟,逐步地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正如列宁指出:”改造小农,改造他们的整个心理和习惯,这件事需花几代人的时间。只有有了物质基础,只有有了技术,只有在农业中大规模地使用拖拉机和机器,只有大规模电气化,、才能解决小农这个问题,才能像人们所说的使他们的整个心理健全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根本地非常迅速地改造小农。“[11](p53)列宁强调,要达到居民合作化的目的,一是要在农民中开展文化工作,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二是要有物质保障,防备灾年。苏维埃国家要为此创造良好的条件,这是对马克思提出的将俄国”农业公社“置于正常的发展条件下的思想的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东方农民合作经济理论的各自特色及其关系
(一)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在东方农村发展农民合作社思想的创造性运用及其特点
结合起来看,列宁的合作社思想有了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制理论的方面,如国家的支持、自愿的原则、通过合作社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等等,但列宁从俄国的革命实践和特点发出,又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合作制经济的理论,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列宁的合作社理论是在”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的情况下提出来的,他的合作社的理论前提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曾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里,商品货币关系已经不存在,整个社会将建立在产品经济的基础上。列宁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也曾实践过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取消商品、货币关系的设想,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实践证明,这在俄国行不通。当时的俄国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五种成份即宗法式的农民经济、小商品生产、私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中占优势的还是小商品生产者,因为俄国是一个小农的国家,比马克思、恩格斯所处时代的西欧最落后的国家还要落后。列宁认识到:”试图完全禁止、堵塞一切私人的非国营的交换的发展,即商业的发展,即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这种发展在千百万小生产存在的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一个政党要是试行这样的政策,那它就是愚蠢,就是自杀。“[11](p210)小商品经济即小农经济,它不仅需要经营的自由,而且还需要贸易的自由。因此,列宁的合作社思想是促进”买卖机构“的合作社即流通领域的合作社的发展。列宁不再把商品货币关系看成是社会主义的对立物,而是看成建设社会主义的工具,不再急于实行产品经济的生产,而去发展商品经济的生产。这种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合作社具有的特点:不否定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权,这正好符合个体农民的要求;从流通领域开始比从生产领域开始要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容易接受;承认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农民有一定独立性和自主权,既有统一分配,又有劳动者的个人直接占有;完全依靠农民的自愿,摒弃各种强迫命令,通过生产和生活中给农民带来实际利益,来吸引他们参加合作社。
其次,列宁所倡导的合作社,在性质上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所倡导的合作社。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建立的合作社,主要是想达到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这就取消了个体农民的经营自由和贸易自由,也否定了农民的私人利益和占有。而列宁主张建立的合作社是产前、产后为个体农民服务的流转机构,”现在我们发现了私人利益即私人买卖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程度,发现了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合适程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碰到的绊脚石“[9](p362)。这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时期的农业公社、农业劳动组合完全不同:不改变农民个体所有制,也不急于组织集体生产。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社特别强调共同占有、集体劳动、统一分配。
最后,两种类型的合作社发展的趋势不一样,实践中的结果也不一样。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建立的合作社,是想消灭商品经济货币关系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这种生产合作社不适合俄国这样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践证明行不通。列宁所主张的合作社是大力发展商品经济,让农民学会做有本领的商人,以改变俄国落后的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促使个体农业向社会主义大农业发展,在农业社会化发展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列宁的合作社思想与俄国当时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它有利于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改造道路,这是一条崭新的道路。这是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制经济理论在俄国的创造性运用,大大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对流通合作社的重视、对农民的教育、对合作化的条件、国家对合作化的支持、农民的自愿原则等等,都被后来许多社会主义国家所忽视,造成不良后果。
(二)斯大林对马列主义东方农村合作化原则的背离及其失误
列宁的合作社思想要求从”最普通的农民的水平“的实际出发,从俄国当时整个文明的程度的实际出发来考虑小农改造的道路和速度;斯大林的集体农庄运动则不顾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的实际水平与需要。列宁的合作制思想特别强调完全合作化的物质条件和文化条件,否则是不可能的;斯大林则只强调提供拖拉机的重要性,而且坚决反对借口缺乏拖拉机而阻碍集体化运动发展的企图。列宁的完全合作化计划,设想在最好的情况下,也要”一二十年“;斯大林的集体化运动自上而下地发动群众速战速决,完全违背农民的自愿原则。列宁的合作社思想要求简便易行,农民易于接受,关心农民的个人利益;斯大林的集体化运动要求全部生产资料公有、集体劳动、集体分配,甚至生活也集体化,强迫农民执行。列宁的合作社思想,强调的是农民的物质利益;斯大林的全盘集体化强调的是国家的利益,只顾国家一头,把农民挖得很苦。列宁的合作社计划,没有提出剥夺富农的要求;斯大林实行全盘集体化时,对富农采取了剥夺和消灭政策。列宁根据俄国的实际从流通领域实行合作化,找到了既能把社会主义经济与小农经济结合起来,又符合农民要求和意愿的合作社道路,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化理论;斯大林的全盘集体化则完全背离了马列主义合作化原则,如不得用暴力,不能得罪农民,采用自愿、示范和提供社会帮助等等,对苏联农业乃至后来的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有直接的负面影响。这集中体现在忽视生产力的发展,只突出所有制改造;忽视合作化形式的多样化;忽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长期性,一味追求高速度等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
[2]斯大林全集(第11卷)[M].人民出版社,1955年7月第1版。
[3]毛泽东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人民出版社,2001年4月第2版。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
[6]列宁全集(第42卷)[M].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2版。
[7]斯大林全集(第6卷)[M].人民出版社,1956年11月第1版。
[8]斯大林选集(下卷)[M].人民出版社,1979年12月第1版,第354页。
[9]列宁全集(第43卷)[M].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2版。
[10]列宁全集(第36卷)[M].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第2版。
[11]列宁全集(第41卷)[M].人民出版社,1986年10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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