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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丹:国外农业合作社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及启示
作者:郑丹     来源:《农业科技管理》2009年第2期     日期:2011-10-28  浏览:889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从国外经验来看,农业合作社在农业科技的选择、研发、传播和扩散,乃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在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中应充分注重和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平台的作用,提高农民的参与,构建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关键词:农业科技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研发;传播;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以来,尤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方向后,广大农民对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迸发出极大的热情。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7.96万户(含分支机构),实有出资总额638.19亿元,仅3季度就新登记2.12万户,出资总额159.14亿元[1]。可以预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和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部署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作为现代农业发展中一种重要的经营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我国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又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从发展上看,这种农村经营组织形式的变革,必将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尤其加快现代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有效破解农业科技推广难等方面的问题,产生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1 国外农业合作社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

  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2]。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联合自助的经济组织,合作社自产生至今,己有160多年的历史。在这160多年中,合作社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历史的变迁而被人们所抛弃,也没有因为各国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停滞。相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合作社日益显现出蓬勃的生机和活力。

  从农业领域来看,合作社已成为现代农业比较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经营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在丹麦,98%的农民都是农业合作社社员,每个农户平均参加3.6个合作社;法国90%以上的农民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在全国80万农户中,有130万农业合作社社员;美国每个农户平均参加2.6个合作社;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民达90%以上;南美的巴西、智利80%左右的农户是合作社社员;即使在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泰国等亚洲国家,加入合作社的农民也占到30%-60%。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农业合作社有效地连通着“小农户”与“大市场” 、增强了农民在市场中的“话语权”、减少了流通环节、提高了农民收益,同时,作为一种通过联合而形成的组织平台,农业合作社在农业科技的选择、研发、传播和扩散,乃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1 农业合作社作为组织平台在技术选择中的作用

  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科学技术的应用上,如果传统农业是指“完全以农民世代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为基础的农业”的话,那么现代农业则是以现代工业品投入和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的农业,农业技术进步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农业主要以户或农场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下,个体化的农民是松散的、原子式的,在农业技术研发方向、技术成果选择等方面,始终处于非常分散而且几乎没有任何影响力的地位,农业科技研发与农民对技术的需求只能依靠政府或科研机构的单向推动来完成,农民的主动参与很难实现。而合作社作为联合众多农户或农场的组织平台,使得农民在农业科技研发方向和技术选择上有了足够的影响力和更多参与的可能。

  以美国和日本为例,有关学者通过分析两国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经验发现,要达到对农业技术的有效诱导,首先应该实现技术创新供给者和技术使用者的紧密结合,只有在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并且具备了足够的政治影响力时,技术使用者、技术创新者和机构管理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才是最有效率的[3]。这是因为,农业是一个外部性很强的特殊产业,许多农业技术属于公共选择性的技术,像其他公共产品的供给一样,农业中公共选择性的技术供给也需要经过政治过程。而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民具有影响公共政策的能力,就可以使公共技术研究部门直接而且深刻地感受农民的需求,从而技术创新者和机构管理者才能像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那样,对农民的需求信号迅速做出反应。

  也就是说,在发达国家,尽管很多农业技术是作为公共产品来供给的,但农业科技创新、技术选择等方面,通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由此而来的农民参与公共决策能力的提高,实现了与市场机制异曲同工的效果。农业合作社利用他们与科研人员接触之便,在科技政策、推广方式、技术需求等多方面对科研施加影响,起到农民代言人的作用,同时,向农业科研机构传递技术需求信息,充当连接农民和外部技术创新机构或组织的桥梁,起到承上启下的沟通作用。

  1.2 农业合作社作为组织平台在技术研发中的作用

  从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来看,合作社除了作为组织平台连接着农民和科研机构、沟通着农业科技的需求和研发外,随着农业合作社组织的壮大和实力的增强,还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农业科技的研发中。

  在加拿大,合作社是最重要的农业科技服务平台,许多合作社根据自己的技术需求,委托外部专门研究机构进行技术研发等工作。萨斯喀彻温猪肉行业的主要技术支持机构——大草原猪中心就是依托合作社的支持建立起来的,萨斯喀切温猪市场委员会仅2004年就向该中心提供180万加元委托其进行研发和技术推广。除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外,一些实力强大的合作社或合作社联盟还自己直接开展技术研发活动。1984至2005年,萨斯喀彻温大豆种植局一共收取运转费用550万加元,其中65%用于研究与开发。为提高大豆的研究与开发水平,他们投资300多万加元在萨斯喀彻温大学建立了专门的实验室[4]

  美国新奇士桔农协会是美国10个最大的购销合作社之一,有100多年的历史。该协会自己办有研究和技术服务部门,按照自收自支的方式运作。新奇士的科学家研究了扩展水果活力、改进加工工艺和消费的方法,设计了现代化的包装设备和新奇士的技术规范,并负责安装和维护设备。通过这个部门的支持,新奇士的包装厂可以用最新的技术以减少包装成本和增加收入,同时,来自研发部门设备出租、服务和设备销售的收入不仅弥补了研究的成本和其它运作的开支,而且产生了利用非会员的收入增强协会财务能力的作用。

  1.3 农业合作社作为组织平台在技术传播和扩散中的作用

  在农业科技推广中,采用何种传播方式和传播渠道,对所达到的推广效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以家庭经营为主的情况下,农业科技传播和扩散的效率始终是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一个瓶颈,而这一瓶颈通过以农业合作社为组织平台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在上世纪20至50年代,农业是意大利经济的基础和解决就业的主要渠道,大农场和雇工以及小农业家庭是当时主要的农业组织形式。这期间,技术推广和服务是通过在每个省建立“流动讲学”小组的形式来实施的。小组成员主要由来自大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针对重要农业领域(小麦、甜菜、养殖等)进行技术服务,费用由农业部支付。1946年意大利共和国成立时,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农业合作社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组织形式,国家制定了对合作社盈余用于再生产和购置财产部分免征税的鼓励政策。随着农业合作社的地位日益重要,从70年代初开始,意大利将农业开发、培训、技术服务等职能下放给了大区和农民协会,合作社也开始在技术推广方面站到了前台,与大区和研究单位一起为农户和农场进行科技信息推广和技术服务[5]

  西班牙全国有近4000个农业合作社,社员近100万,农业合作社在技术推广第一线占有重要的地位[6]。西班牙农业技术研究主要依靠各级科研院所来完成,这些科研院所的科研及管理人员都属于国家公务员,但农业技术的试验和推广大都由科研院所同农业合作社联系,在合作社社员的土地上进行试验或技术推广。农业合作社将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同市场、同科研部门联结起来,在新技术推广、品种改良、质量认证、病虫害防治、栽培技术指导、出具原产地证书等方面为农民提供了大量服务,对于改善生产条件、推动农业技术进步、提高农产品信誉和质量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些年来,国外农业合作社作为组织平台在农业技术传播和扩散上的作用进一步体现在技术传播和沟通模式上的转变,即:推动了“自上而下”的线性推广模式向侧重双向沟通模式的转变。在欧美发达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起,农业科技推广模式开始发生深刻变革,由过去“自上而下”的农民被动接受技术扩散,向“自下而上”的农民主动参与模式转变。这种转变的前提在于:农业技术的选择和决策是通过广大农民的充分参与而共同做出的。以加拿大艾尔伯塔省农民联合体为例,该联合体由120,000 个成员拥有,通过将覆盖的区域划分为区、分区的方式选举联合体的理事,由选举出的理事组成的理事会对联合体的重大决策进行讨论、表决,包括重要的技术选择和推广。这种“自下而上”的代表选举方式使得合作社的决策更能体现大多数成员的意见,也很好地推动了农业科技推广向侧重双向沟通的用户参与模式的转变。

  1.4 国外农业合作社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如果说,微观层面上,合作社作为一种有效的组织平台,在很多国家农业科技的选择、研发、传播和扩散上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宏观层面上,随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合作社系统的农业科技推广则成为许多国家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的国家,其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经济系统、科技系统和社会系统。从其构成来看,包括公共农业推广服务系统、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和合作社农业推广服务系统三大部分,三者之间相辅相成、互有补充,又自我发展。其中,农业合作社在美国社会化农业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荷兰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由4个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农技推广系统;二是农会的社会和经济推广系统;三是私营部门的农技推广系统;四是农民合作社的农技推广系统。农民合作社的农技推广系统是由各类农民合作社开展的农技推广,许多农民合作社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在农技推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荷兰皇家养牛协会”、“吕伐登奶制品合作社”等[7]

  在日本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农协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日本政府在1948年颁布《农业科技改良助长法》后,与农协相互配合,逐步形成了相互独立又密切协作的官民两大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其中,农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在宏观上通过对各地区农业自然条件进行研究、分析,为农业经济结构和种植业结构的进一步合理化提出意见,使各地农业资源获得充分、科学的利用;二是在微观上有营农指导员根据各农户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农业生产与经营计划,并给予具体指导,例如,帮助农民开发和引进低成本、高效益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新品种和新的作物栽培农业科技,制定合理的耕作制度,帮助农民设计以经营收入为目标的农业经营计划,为购置农机和设施提供咨询等[8]

  2 对我国农业科技推广的启示

  从国外的经验看,合作社无论是在先进农业科技的选择、研发、传播和扩散上,还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对我国农业科技推广有着重要的启示:

  2.1 充分认识并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组织平台的作用

  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成员总数108.15万个,其中,农民成员104.09万个,占成员总数的96.24%,各地的农村种植养殖大户、技术能手、经纪人等成为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头人。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的组织形式,许多人能认识到通过联合产生规模效益、增强谈判能力、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等作用,但对合作社在农业科技推广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因此,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尤其农业科技推广主管部门,应该积极引导,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并自发地发挥合作社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组织平台的作用。当然,从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总数看,只有7.96万户,平均辐射的人数仅有13人左右,难以真正形成强大的组织平台作用。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发展的态势来看,合作社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多地显示出来。

  近些年来,我国农民和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农业科技推广中因地制宜地创造出了陕西的专家大院、海南的农业科技110等模式。湖南省双峰县农村科技合作社则在合作社对农业科技推广的促进上闯出了一条新路,以合作社为组织平台,形成了总社为龙头,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农业科技服务推广网络,收到了明显的效果[9]。合作社成立后,完成了县、市科技计划推广项目20多项,推广了农业生产新技术8项,引进推广优良新品种50个。双峰科技合作社所总结的组织网络化、功能全程化、管理规范化、机制市场化、能力可持续化等经验,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组织平台作用、促进农业科技推广有着非常实际的指导意义。

  2.2 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广泛参与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主要依靠的是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对推动农业技术进步、促进农民收人增长、加快农业经济发展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与完善,这种基本上属于政府“独导”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面对农业科技推广中诸多新需求,逐渐暴露出很多深层次的矛盾和弊端[10],其中,农业科技推广的主体——农民的参与度偏低,致使农业科技需求与研发、推广脱节,是目前农业科技推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现代农业的发展中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农民十分迫切需要采用新途径、新技术来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从而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与效益。这就要求科技成果的需求方——农民应成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更为重要的主体,而不是政府或科研机构。尽管农业是一个外部性很强的特殊产业,许多农业技术属于公共选择性的技术,但农业科技需求的源泉毕竟是其最终使用者——农民,所以,必须明确农民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主体地位、树立“以农民为本”的推广观念、提高农民的参与度。从国外现代农业发展的经验来看,通过农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进而提高农民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参与,是解决农业科技研发、推广与需求脱节非常有效的途径。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合作社法人地位和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应该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平台的作用,促进农民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广泛参与。这种广泛参与,不仅应体现在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传播和应用上,还要体现在确定农业科技研发方向、制定农业科技推广计划、评价推广效果的过程中,并且,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影响力的增强,进一步体现在省市以及国家农业科技项目方向的确定、科技项目的具体申报和实施,乃至国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短期科技计划等方面,真正实现农业科技研发、推广与农民需求的紧密结合。

  2.3 逐步实现由“自上而下”模式向“自下而上”模式的转变

  多年来,我国所形成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主要是通过行政指令“自上而下”的单向沟通模式,这种“自上而下”的单向沟通模式造成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仅为35%-40%,真正具有规模的转化率不到20%,远低于发达国家的70%-80%。[11]从国外农业科技推广模式的发展来看,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发生深刻变革——由“自上而下”的线性推广模式向“自下而上”侧重双向沟通模式转变,实践表明,源于基层的、“自下而上”的双向沟通推广模式,无论在知识传播、技术扩散还是技术应用上,都有着明显的效果。

  对于农村基层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我国政府近几年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从实践中总结出许多新型的推广模式,例如,科技信息“户”联网工程、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等[12]。这些源于农村基层,具有“自下而上”导向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为我国农业科技推广模式的转变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应该充分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的基层组织平台,进一步拉近农民与科研机构、科研需求与研发之间的距离,真正形成“自下而上”的双向沟通。例如,通过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院校、农业科研人员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构建中或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使科研人员能从农业生产一线及时得到科研需求信息,增强科研工作的针对性,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同时,可及时反馈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的信息,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缩短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化的时间,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2.4 构建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大力培育多种成分、多种形式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体系,使农业科技推广主体逐渐走向多元化,是当今世界农业科技推广的发展趋势。从美国、日本、荷兰等国情况来看,合作社系统的农业科技推广已同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私营部门的农业科技推广一同成为多元化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不断发展和探索,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总体发展方向逐步清晰,国务院在2006年《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中,非常明确地提出了“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目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摆在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法律保障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新形势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得到明确和加强。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该大力扶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其农业科技推广组织平台的作用,将合作社系统的农业科技推广作为我国多元化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中一支新兴的力量加以培育和发展,加快农业技术进步,推动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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