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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等:国外合作社的制度优势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10-29  浏览:154

    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了有关合作社的法律,对规范合作社行为、维护社员的正当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外法律均规定合作社是法人,拥有可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在合作社立法上,规定其法人财产独立于出资者的其他财产,但有的合作社立法对于法人财产的经营范围和使用方向上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一些国家规定农业合作社享有“反垄断豁免”。一般而言,合作社作为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社员以其资额对合作社负责,但也存在一些情况下的保证责任或无限责任,如德国、泰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社员一般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个人账户”,即合作社的所有财产都量化到社员个人名下,而只存在社员个人名下的出资(出劳)和交易账户。在有合作社传统的国家,合作社一般具有一块“不可分的剩余”,当合作社解散时,转移给合作社所在社区、联社或者其他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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