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即使能够持续推动农村大规模劳动力转移, 小农经济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仍将是我国的一个基本特征。市场经济是一种资本导向的经济, 优胜劣汰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一个必要条件。农民经营规模小、拥有资本少, 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此, 必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帮助小农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 其中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农业产业化的研究文献多得数不胜数, 但大多数局限于现有组织形式的实证或规范分析,难以对未来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作出回答。
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主要包括“公司 + 农户”、“合作社 + 农户”和“市场 + 农户”三种组织形式。
“市场+ 农户”占的比重最低,只有约 10%, 并且, 它是否构成一种组织形式都值得怀疑, 在实践中也逐渐式微。 “公司+ 农户”占到了全部产业化组织的约 45%, 但它有一个致命的缺陷, 即公司和农户间合同的违约率高达 80%以上。
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双方之间合作的不稳定性, 这种组织形式能否代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前进方向也存在一定的疑问。在此背景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 (以下简称合作社 ) 被寄予了厚望。与“公司 + 农户”所不同的是, 合作社代表的是劳动者之间的合作, 资本要素在合作中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 2007年 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生效,合作社发展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遗憾的是, 它们发展得很慢, 到目前为止全国规范的合作社不过 15万个, 其能否代表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同样值得怀疑。
当前普遍存在着一个认识误区, 即认为发展合作社绝对不能引入资本, 否则就会导致合作社的性质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本文研究的结论相反, 我们认为, 正是由于对资本的排斥, 合作社难以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等业务, 也就难以为社员提供较好的回报和吸引农民入社, 最终制约了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本文认为, 发展合作社引入资本势在必行, 但是, 必须在合作社的架构下引入, 并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保证资本为合作社所用, 而不是合作社为资本所用。有了这种制度设计的合作社才能蓬勃发展, 并代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理论解释
要解释为什么要在当前形势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产权学派、代理成本学派和交易费用学派的看法, 一定是因为合作社出现后能够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国内学者也如此认为。
但是, 基于效率标准的这些解释面临的问题是: ( 1) 效率如何测度? 交易成本的内涵和外延始终没有得到统一的、公认的界定, 更无法进行准确的度量。交易成本作为效率标准是存在问题的。 ( 2) 谁在根据效率标准进行选择? 难道只能依靠进化论中的优胜劣汰机制? 如果不能解决这两个问题, 基于效率标准的解释都是值得怀疑的。具体到关于合作社的发展, 这些解释难以回答以下问题: 发展合作社降低了农户与市场交易的成本, 但引发了合作社与其他主体交易的成本, 如何比较两种交易成本的大小? 即使比较出大小, 减少的交易成本归谁? 是谁在推动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 我们转向了肖特和青木昌彦等人代表的研究思路, 引入博弈论作为分析制度和组织问题的基本工具, 把组织和制度视为内生的、是参与者博弈的结果。
合作社的出现同样是相关博弈主体选择的结果, 我们可以用模型来表达此思想。
假定每个农民是理性的。农民 i现有的收入水平为 yi(即保留效用水平 ), 参与合作社获得的净收益为 nri, 只有 nri> yi, 农民 i才会选择入社。

其中 R (M )、C (M ) 分别为合作产生的收益和成本。它们都是合作规模的函数。一般情况下, 合作收益存在着递增的现象, 比如, 参与合作的人数越多, 购买生产资料时能享受到的折扣越低, 但合作收益递增的速度较慢。合作成本也存在递增的情况, 因为按照奥尔森的看法, 集体行动的成本会因为人数增多而增加。合作成本的递增多是非连续的, 在组织创办起来后, 社员增加导致的边际成本几乎是零; 当人数增加到组织必须增加管理层级或增加分支机构后, 边际成本猛然跃升。用数学语言表达, 就是:

联立方程 ( 1) 到 ( 4), 可以发现, 个体入社的净收益部分地取决于社员人数的多少。在这种情况下, 每个个体的选择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其它主体做出的选择。
如果同时选择入社的人数越多, 合作的净收益越大, 个体入社的净收益越高, 能吸引入社的农户越多。相反, 如果同时选择参与的人数较少, 能吸引入社的农户越少。

现在来关心收益方面的情况。在 ( 4) 式确定的合作成本和收益分配结构不变的情况下, 合作社因为进入一个赢利水平较高的行业或环节, 使得合作净收益 NR处于较高水平 (如 ER0 ), 个体获得到净收益相应处于较高水平,在保留效用水平的分布不变时, 从 ( 1) 式看, 选择入社的农户人数增加。从 ( 2) 式和 ( 3) 式可见, 随着个体的参与, 合作的规模扩大, 获得的总收益递增, 个体获得的净收益也在增加, 这又会吸引更多农户入社, 从而通过这种正反馈形成良性循环, 从而加速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
从 ( 5) 式可以看出, M 在 (M0, M1 ) 区间时, k> 0 , 从( 3) 式可见, 合作净收益递增; 在 (M1, M 2 ) 区间, k<0 , 合作净收益递减, NR1 为一个峰值。 % 当然, 这种正反馈也不总是促进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 在合作净收益处于较低水平时, 个体会因获得的净收益水平较低而退社, 并引起合作净收益的进一步下降, 从而会加快合作社的衰落, 直到合作成 本下降得更 快的时候, 才会走到 谷底(M2, NR2 )。NR 的走势可以形象地用图 1来表示。 & 从图中可见, 合作总收益 ER 的大小对于合作社的发展非常关键, 如果合作总收益大于 NR0 时, 前述正反馈会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 相反, 会促进合作社的衰落。这个结论, 对于后文的分析非常关键。
三、引入资本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方向
当前,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是资本的缺乏, 使得它难以从事农产品加工等活动, 能够为社员带来的回报少, 对农民的吸引力差。这种情况西方发达国家在 20年前也遇到过, 它们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发展出来新一代合作社, 成功地克服了此类问题。它们走过的道路值得我国借鉴, 并应积极付诸行动。
(一 ) 缺乏资本是当前制约我国合作社发展的瓶颈
目前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总体上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 ( 1) 合作的层次较低。绝大多数合作社局限在技术信息服务领域, 真正组织农户统一购买农资或销售农产品的合作社为数不多, 能够开展农产品加工的更是寥寥可数。 ( 2) 合作的机制不顺。合作社内部规范的分配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社员的民主权力没有得到尊重, 社员参与活动少、退社较为随意。 ( 3) 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农民入社能够获得到利益不多, 入社动机不强; 即使入社后, 合作社内部凝聚力不足, 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往往还小于市场交易量。
本文第二部分已经指出, 合作收益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合作社的命运。目前我国合作社面临的这三个问题其实是有因果联系的, 恰好是合作收益水平较低情况下合作社难以发展的真实反映。在图 1中即表现为当前合作社的发展处于分叉点左边的曲线, 由于合作净收益低于 NR0, 最后达成的只是低水平的均衡 (M2, NR2 )。具体而言, 由于合作层次低, 决定了合作收益少; 加之内部分配机制不完善, 入社农户得益不多。入社获益少, 自然就决定了农户参与积极性不高、合作社发展困难。入社农户越少, 合作收益越是难以提高。由此形成的正反馈, 对合作社发展极为不利。要破解问题的方向其实也很明确,那就是, 必须提高合作的收益水平, 把正反馈的制约作用转化为促进作用。
合作收益成为了决定合作社发展的一个关键变量。那么, 当前形势下, 农民为什么只是停留在技术和信息交流层次, 而不进入合作收益更高的农产品销售、储藏、加工、农机利用等领域? 原因其实很简单, 就是因为进入这些领域都需要大量的资本, 而当今合作社的机制设计却排斥了资本的进入。具体而言, 农产品销售需要资本, 越是能够在销售地建立网点、能付出广告等促销费用和能够构建物流体系的, 农产品销售的获利水平越高。农产品加工更是这样, 它往往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 需要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 还需要资本去开拓市场。其它如农产品储藏和农机利用等, 同样需要资本的注入。相反, 信息和技术交流对资本的要求很低。在不利用资本和缺乏资本利用渠道的情况下, 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合作社只能从事信息和技术交流, 由于它产生的合作收益低, 决定了我国合作社难以有大的发展。
(二 ) 国外新一代合作社已经有了利用资本的良好机制
自 1844年英国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诞生以来, 传统合作社主要是为农民提供服务。历史上合作社曾经掀起过两次发展高潮: 第一次是在 20世纪初, 农民通过组建合作社参与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运送和技术服务等, 以打破企业在这些环节的垄断, 为农民牟取利益; 第二次是在 20世纪 30- 40年代, 由于农民住处分散、运营成本高等, 企业不愿意向农村地区提供信贷、商品零售、通讯和电力等服务, 农民组建合作社以满足自身的需求。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 传统合作社面临着一系列的经营难题, 迫使它们进行制度创新, 发展成为新一代合作社( New G enerati on Cooperatives)。
与传统合作社不同, 新一代合作社较好地引入资本并实现了对资本的利用, 成功地进入合作收益较高的农产品流通加工领域。具体的机制设计如下: 新一代合作社根据农产品加工最佳规模确定所需资本数额, 再把加工规模分解成若干交易份额 ( de li ver s hare), 社员入社时认购交易份额, 并同时要求按一定比例出资, 保障社员出资额之和刚好等于合作社所需资本数额。交易份额规定了社员交售给合作社的产品数量, 如果当年产出不够, 允许从市场购买予以补齐; 超过部分则由合作社视情况决定是否收购。
正是通过这些制度创新, 新一代合作社通过出售交易份额获得了一笔稳定的资金, 籍此购买农产品加工所需固定资产。正是因为有固定资产, 合作社得以进入金融体系, 获得银行提供的优惠贷款。正是因为进入了金融体系, 合作社得以创办或控股农产品加工企业、铺设销售网络, 获取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 利润再按照交易份额分配给社员。由于交易份额和社员认购资本额成正比, 所以,也相当于按照认购资本额分配合作社经营利润。合作社通过参与加工和销售, 扩大了社员合作的范围, 也提高了社员分红回报率, 增强了合作社对农民的吸引力。社员认购交易额的积极性增加, 反过来又保证了合作社的资金来源, 形成了良性循环。在新一代合作社中, 由于社员出资的数量始终从属于交易份额, 而交易份额就取决于农户生产的规模和与合作社的惠顾额, 社员同时作为所有者与使用者的特征没有改变, 合作社的本质属性没有改变。因此, 引入资本后的新一代合作社仍然是基于农产品生产的合作, 是劳动的合作, 资本的合作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它仍然是以自愿联合起来的使用者为导向的, 而不是以投资者的资本增值为导向的, 新一代合作社仍然是用户所有、用户所控、用户所享、促进用户共同经济利益的自助组织。
(三 ) 信用合作与产业合作的结合: 中国特色的创新
农民专业合作社旨在于推动农民进行产业合作, 在此之外, 我国还存在着另一种信用合作的组织, 它包括传统的农民信用合作社和 2006年底批准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现阶段,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缺乏资本难以在产业合作方面有大的作为, 信用合作社却往往因为没有和产业结合在一起, 而逐渐把资金从农村抽吸到城市去赢利, 完全违背了信用合作的初衷。针对两种组织的局限, 一些地方开始出现制度创新, 尝试把产业合作和信用合作结合起来, 逐步向国外新一代合作的做法靠拢。国外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主要是规模较大的农场, 而我国仍是小农经济,各地的创新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 它们的做法非常值得关注。
吉林省梨树县的做法是: 农民加入合作社时, 按照交易额大小交纳相应数量的股金, 合作社再以股金担保从农村信用社获得贷款。社员需要资金时先提出申请, 再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最多可享有入股资金 6倍的资助额。合作社利用从股金会和农信社贷款开展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业务, 所获利润按交易额分配给社员。
浙江省台州市的做法是社员入社时规定必须交纳股金, 并且, 交纳股金比例与其惠顾额一致。合作社允许销售非社员的同质的农产品, 但数量不得超过本社社员交货总量。
合作社利用股金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等, 赢利按惠顾额分配给社员。同时, 由财政出资组建了合作社为服务对象的农业信用担保公司。通过担保公司担保, 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全部发放额度为 3万元的授信卡, 社员到农资供应点可刷卡 购货, 也可到信用社随取随贷。除了上述两地之外,其他地方也有一些类似的创新。创新的做法不同, 但创新的目的都是引入信用合作, 解决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难题。
四、小结
本文剖析了当前制约我国合作社发展面临的关键因素, 提出要借鉴西方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经验, 在坚持按惠顾额进行分配的基础上, 引入资本发展农产品流通加工等业务, 把产业合作和信用合作结合起来, 提高合作社的赢利水平和社员的回报, 增强合作社对农民的吸引力, 促进合作社加快发展。
从本文的分析, 可以得出至少三点政策建议:
1.不能静态地对比农业产业化的各种组织形式, 而应立足于推动它们的进一步发展。当前大量的理论文献和政策研究都集中在对农业产业化各组织形式进行比较, 试图分出优劣, 并从中把握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前进方向。这种思路值得商榷: 首先是组织间比较的标准往往存在问题, 这是整个制度经济学没有解决好的难题。其次, 从本文的分析来看, 合作社的发展是动态的, 不同时期的合作社在效率上差别甚大, 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如何立足本国国情、借鉴西方经验、推动合作社发展上。对于“公司 +农户”等组织形式, 亦需动态把握。
2.不能简单地停留在鼓励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层次, 而应构筑相应的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 2条第 2款明确规定, 合作社可以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业务, 但在现实实践中却很少有合作社能够做到。这是因为, 目前的合作社还没有利用资本的机制, 缺乏实力开展这些业务。要改变这样现状, 就必须从构筑相应的新机制入手。
3.不能割裂地看待产业合作和信用合作, 而应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当前, 无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实践中, 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排斥了信用合作, 结果使得产业合作也难以开展。在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信用合作的时候, 又游离于产业合作之外, 信用合作的合作属性难以保持。
本文分析的一个结论就是, 必须通过了制度创新把产业合作和信用合作紧密结合起来, 获得两者合作的互动双赢。文章中也提供这种结合的一些案例, 或许这些案例代表了农民合作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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