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 世纪初的中国,合作经济作为众多思潮之一,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社会变革性而为当时中国的知识分子所认可和接受。以民生主义最终实现为旨归的孙中山,就将合作社制度视为社会经济改造的一种手段,由此形成了带有其自身特色的民生主义合作经济理念,并最终上升成为了民生主义的“基本国策”和基于“工具理性”追寻下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路径选择。也正因如此,孙中山的合作经济理念对于解决当前中国经济社会领域特别是基层社会中的民生问题有着一定的启示性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孙中山;合作经济思想;平均地权;节制资本
20 世纪初的中国,社会转型给变革社会各种理念提供了一个“可能性无限大”的存在空间。此种情势之下,合作经济作为众多思潮之一种,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社会变革性而为当时中国的知识分子所认可和接受。[1]以民生主义最终实现为孜孜以求目标的孙中山,就将合作社制度视为社会经济改造的一种手段而进行了相当的阐释和推重,形成了带有其自身特色的民生主义合作经济理念,并最终上升成为了民生主义的“基本国策”和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工具理性”。而就目前研究状况来看,学界对这一问题涉及不多,即或有所论及,也只是浅尝辄止。基于此,笔者试图以民生主义实现的“路径选择”这一角度为切入点,对此做详尽剖析,以图能够对当前中国经济社会领域中民生问题有所借鉴。
一、以合作精神为内蕴的土地单税论:平均地权路径选择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土地是一切生产和社会存在之源泉。一国之内,围绕着土地及由土地自然属性派生出来的“排他性”、“财产性”等社会属性,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而且还会影响到民众对政府态度乃至于政权存亡。因为土地问题是社会经济变迁过程中最关涉社会结构深层变动的本质问题。正如刘易斯所说: “决定土地的所有与使用的法律和习惯在经济上是最重要的,在那些农业是基本活动形式的贫穷社会中更是如此,同时,土地在决定政治与社会的地位中起着很大的作用。”[2]因此,土地问题是孙中山民生主义一项重要论题,特别是在地权分配上。究其实施路径,无论是“平均地权”还是“耕者有其田”,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与合作经济理念互为表里的精神实质。
孙中山对于解决土地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起始于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1899 年,他在东京与梁启超谈论土地问题时说: 地主对农民的地租剥削,是农民贫困的原因,“今之耕者,率贡其所获之半于租主而未有已,农之困也。土地国有后,必能耕者而出授以田,直纳若干之租于国,而无复有一层地主从中剥削之,则农民大苏。”①故从“公平”、“合理”的立场上,他反对地主的土地所有制,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并授田于能耕者,耕者直接向国家纳租,以苏民困。后来,他在考察中外社会状况后又进一步指出,欧美各国,贫富不均,“总由少数人把持文明幸福,故成此不平等的世界”,这种社会问题,“在欧美是积重难返”。他们为什么不能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呢? “因为没有解决土地问题”,故而,“凡是有识见的人,皆知道社会革命,欧美是决不能免的”。这对于中国来讲,应是前车之鉴,“将来中国要到这步田地,才去讲民生主义,已经迟了”。因此,为避免重蹈西方社会之覆辙,“我们实行民族革命、政治革命的时候,须同时想法子改良社会经济组织,防止后来的社会革命”。从这一点出发,他主张用平均地权的办法,把地主手中占有的土地“归国有”,使“少数富人把持垄断的弊窦自然永绝”。[3]辛亥革命后,鉴于多次奋斗而又屡次失败的教训,孙中山对土地问题的认识也不断深化。他说,“今日革命事业并未成功,想革命成功,当先解决土地问题”,“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么社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而且现今为解决土地问题的“极佳时期”,应当将平均地权之主义,“普及全国,方可无碍”。[4]1924 年 1 月,孙中山改组国民党,重新解释三民主义,在他亲自审定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提出了以平均地权为核心内容的农民土地纲领,其中对“平均地权”之内容作出明晰的解释: “盖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者,莫大于土地权之为少数人所操纵。故当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与此相应,他还提出了严定田赋地税的法定额,禁止一切额外征收,清查户口,整理耕地,调整粮食的产销,以谋民食之均,以及改良农村组织,增进农人生活等具体政策。毋庸置疑,这一政纲,是孙中山不断释解与发展的平均地权思想的进一步理论化和系统化,集中反映了他在土地问题上的主张,同时也正式成为国民党土地法规的“原则”。
如何实施平均地权呢? 孙中山受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 Henry George,1839 - 1897) 的影响,不赞成“夺富人之田为己有”的激烈方法,而是主张用协作的方式而非斗争手段来进行,并指出: 全国土地由国家收买,也“恐无此等力量”,因此,平均地权“最善者莫如完地价税一法”[5]。而这种办法程序有四: 规定地价,照价收税,照价收买和涨价归公。
所谓地价,是单指素地而言,不包括地面上的建筑、树木、水利工程等人工改良物和价值。孙中山提出: “地价应该由地主自己去定”,并由地主报告给政府,政府承认其所报之价为规定的价格。针对呈报中可能出现的地主不实报价现象,孙中山分析后认为: “如果地主以多报少,他一定怕政府要照价收买,吃地价的亏; 如果以少报多,他又怕政府照地价抽税,吃重税的亏。在利害两方面互相比较,他一定不情愿多报,也不情愿少报,要定一个折中的价值,把实在的市价报告到政府。地主即是报折中的市价,那么政府和地主自然是两不吃亏。”[6]地价的规定是实施平均地权其他目标的准备和条件。地价确定之后,一方面,国家可依据地价的标准来征税,“贵地收税多,贱地收税少”。至于地价税的税率,孙中山提出,或抽百分之一,或抽百分之二,并“主张累进纳税之法”,以便“地价愈高,其税愈重”。此外,他还主张征收土地印契税,“逾年不换新契者,按年而递加”。由此土地投机兼并不但可以得到抑制,国家收益也可递增。另一方面,还须施行照价收买的措施,即国家在地契中批明国家当需地时“随时可照地契之价收买,方能无弊”。这样,既可避免地价过高而国家又未买时民众“年年须纳最高之税”的负累,又可避免使民众中的地产投机者“低其价以求少税”之弊端,两者“在国家一方面言之,无论是收税买地,皆有大益之事”。[7]最后,如果“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带来了地价的上涨,而因为推动这种进步和改良的功劳,是“由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故涨高地价,“应该归之大众,不应该归之私人所有”。很明显,照价收买与涨价归公,不仅体现了土地国有的目标与原则,彻底否定了私人对土地资源的垄断,并且可以使国家此项收入逐渐收买所需土地,合理利用,而不愁财源的匮乏。由此,“涨高的地价收归众人公有的办法,才是国民党所主张的平均地权,才是三民主义”。[6]
可以说,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纲领是一种土地国有思想,具体方法就是实行“单一地价税”。这一点,毫无疑问是受亨利·乔治的熏染。亨利·乔治曾认为: 产生贫困的根源是人类自然的土地资源为利己主义者所垄断,社会进步带来的全部收益被转化为地租收入,民众则陷于贫困当中,因此,须通过社会改革,根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单一地价税”,对土地按估定的价值课税,使土地增值的收益全部归社会所有,同时废除其他一切税收。并提倡公用事社会化,这样不仅可使社会财富趋于平均,消除土地私有造成的人民贫困,而且还能促使工业的发展,最后达到人们共享文明的“大协作社会”[8]。将此核心内容与平均地权思想比较,可以认为,孙中山是从亨利·乔治《进步与贫困》一书中获取了他所关心的许多问题,包括进步原因问题的答案。换言之,孙的平均地权思想是以亨氏学说为蓝本的。1912年时,孙中山自己也说: “单税论者亨利·乔治之学说,将成为我们改革纲领的基础。作为维持政府的唯一手段的土地税而言,是一项极公正、合理和均平分配的税制,我们将据此拟定新的制度……征收合理的土地单一税,将为中国跻身于文明国家之列,在发展政治、经济过程提供一切必需的资金。我们决心采纳亨利·乔治的全部学说,包括一切天然实利归民族政府所有。”[9]后来,他还在许多场合不止一次地宣扬亨氏的学说。由此足见,孙中山对亨氏的“单税社会主义”学说的推崇程度。
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亨氏理论因受宣扬合作主义的蒲鲁东和拉萨尔学派学说影响[8]9,其最终目的是在回答人类进步的规律是什么,照他的说法,联合( 结合、协作、合作) 是进步第一本质,联合愈广泛和牢固,人们就愈能够完善,愈是能够发展作为文明动力的“智力”。承认每一个人权利平等,承认这种平等的产生没有斗争,是进步第二种本质。由此出发,亨氏谴责任何形式斗争( 竞争、冲突、战争) ,号召人们在平等基础上联合起来。[8]424 -439因此,以亨的理论为蓝本,强调平等、互助、合作和协调为社会进步“公理”的孙中山,在思想上与乔治用“联合”与“平等”这两个名词扼要表达的人们进步规律是一致的。他在平均地权上的单一税之方法论,实际上就是“合作方式”的一种体现。正如合作经济理论家彭师勤所言,对于由社会改良增加的所有权的价值,主张不应为私人所有,“季特( 笔者按: 法国合作经济理论家) 和亨利·乔治及孙中山先生一样”[10]。后来,有论者分析说: 为避免中国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孙中山提出了“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两个原则,同时,“更肯定了合作方式,为解决两原则的一种办法( 自然,如征收遗产税、财产税、所得税、过分所得税等办法,亦为‘节制资本’、‘平均地权’所必须采用的,但须与合作政策互为表里才行) ”[11]
从理论上讲,耕者有其田之意义可从两方面看:一是耕者有田地的所有权,二是耕者有田地之使用权。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并没有要求没收地主现有土地,而是承认地主的现有土地所有权,因而他所说的“涨价归公”( 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也只是一种“抽象的土地国有”,并非“实体的土地国有”( 指私人不得享有土地所有权) 。后来,国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法》继承了这一精神,并从法律上确认了土地私有制度,指出: “中华民国领域内之土地,属于中华民国国民全体。其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者,为私有土地”。[12]由此,耕者有其田实现方式及人们对此的探讨,也只能是在认可土地私有制度和遵循民生主义精义之下进行。“集合耕种”、“土地社有”或是“合作农场”,实质上仍是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将地主私有的土地,以合作社的购买或承租方式,使其权属形态由地主个人私有过渡到合作社组织“集体所有”( 私有产权之共有) 。合作社作为一法人团体,通过社员合力购买土地而成为土地产权的主体,故有权力将土地分别委托或租借给符合所需使用条件及具有适当资格能力的人,进行耕种或者共耕共享,因此也就有可能使无地或少地者获得土地的耕作权。社员个人使用合作社的土地,其所有权与使用权,必然实行二者分离制度,亦即“共有、私用”制度。如此,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公法人合作社之组织体,使用权则归于社员个人。正如时人所说: “农民组织耕种合作社将社中盈余或公积金购买土地,则土地为合作社社员所共有,这在法律上与国有不同,在主义上又适合我国。”[13]从学理上论,此种方式应该是有利于入社的佃农或无地者,终极可以促使地权的平均和耕者有其田的实现乃至于民生问题的解决。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合作社在此过程中是至为关键的一个要素。换言之,“集合耕种”、“土地社有”与“合作农场”在平均地权过程中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中间的媒介体———合作社组织,即自耕农、佃农、业主、雇农等拥有不同可以支配经济资源的几种经济主体在现实中能否会形成合作关系。
合作社虽说是人的结合,但其并非是个体数量的简单叠加。也就是说,合作行为的发生与合作关系的形成是有条件的。一是合作者要拥有或掌握一定数量的且能够自由支配的资源如资金、技术、生产资料或是劳动能力,这是形成或参与合作行为的前提条件,因为合作行为实际上是集中这些资源而加以合作利用的行为。二是合作者拥有并可以支配的经济资源应具有“同一性”。只有不同的主体均投入大致相同的资源,这些资源才能被集中和利用。三是合作者对合作行为具有平等的管理权,这种管理权是以平等协商为基础的。若参与者不具有对社务平等的管理权,必然会导致合作的失败。四是合作者都是合作行为的受益者,这是合作行为能够存在的根本原因。[14]从这四点来看,业主、佃农、自耕农和雇农,其经济地位差别致使他们所拥有的和可支配的经济资源是不同的,利益取向也不一致,因而也就不可能以互助为基础产生合作意识,形成合作关系,更不可能在同一“利益共同体”中平等共存。再说,入社者需要对合作社的财产负连带责任,贫农、佃农等无资产者既无股本入社,且更无力清偿债务或担负责任,其被排斥在合作社之外也是自然的。最宽泛地讲,合作是一种对称关系,它需要信任支撑,特别是相互信任,其动机包含着一种风险的联合。在某一既定人群中,参与者间的非对称关系和无以承担风险,是不可能形成良好合作的。事实也是这样,20 世纪 30 年代时有论者就说: 中国各地组织的合作社“大都采取保证责任或无限责任”,而若贫农入社借款经营事业失败,“贫农社员将无力清偿其债务与连带担负其责任,因此对贫农分子不能不加以歧视进而至于拒绝。”[15]同时,即使说土地利用合作社能组织起来,其土地的承租或购买,还要受制于土地市场,因为土地的产权主体是地主,土地的出售与否,完全是由地主自行决定的,政府并不强制执行。诸多因素制约,说明了在土地私有制度下,以和平方式、借合作社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构思,实际上也只是一种纯凭理性支撑的社会经济架构与秩序。
二、合作社制度:节制资本“最合理而又最和平的方法”
“节制资本”是民生主义的另一项原则。节制资本分为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两个方面。合作社的三个“原则”: 一人一票制原则,向合作社投资所得利息不得超过最低的通行利率原则,资本报酬有限原则( 盈余按社员与社的交易额折合成比例发还社员) 。换个角度说,这一体现合作社基本精神的三个原则,实质上是对资本主义大企业制度的“一种修正”,前两个原则是限制少数资本家权力的无限扩大,第三个原则是对商业资本家利润的抑制和报复。正因如此,孙中山等人认为,合作社制度是节制资本的一个有效方式和工具。
“资本”问题是民生主义的一个核心问题。孙中山认为资本主义贫富悬殊弊害的根源之一就是资本的私人垄断,造成垄断的起始是自由竞争。孙中山说: “彼司密亚当派之经济学者,谓竞争为最有利益之主因,为有生气之经济组织; 而近代经济学者,则谓其浪费,为损害之经济组织。然可确证者,近代经济之趋势,适造成相反之方向,即以经济集中代自由竞争也。”据他观察,“大公司多属私有,其目的在多获利益,待至一切小制造业皆为其所压倒之后,因无竞争,而后各物价值增高,社会上实受无形之压迫也。”[16]更为严重的是,土地与资本的垄断还相互结合,为患愈烈。“欧美土地问题,未能于资本发达之前而先为之解决,故地主与资本家二者合二为一,如虎添翼,其横暴遂不可制止矣。”[17]因此,在民生问题上,与土地问题要防止土地集中和垄断相应,也要防止资本垄断的出现。怎样才能防止? 孙中山主张通过实行进步的遗产继承税和所得税来节制私人资本,同时,在扩张国家资本的过程中达到节制私人资本的目的。具体言之,就是要在生产领域与流通领域中都实行“社会化”,避免社会中的财产集中和不均现象,就可使民生主义的“养民”原则最终取代资本主义的“赚钱”原则。
在生产领域中,孙中山提出要用公众来创办公用事业,或把大企业收归国有,“集种种生产的物产,归为国有,而收其利。”[18]他提出: “中国实业之开发应分两路进行,( 一) 个人企业,( 二) 国家经营是也。凡夫事情之可以委诸个人,或其较国家经营为适宜者,应任个人为之,由国家奖励,而以法律保护之……至其不能委诸个人及有独占性质者,应由国家经营之。”他认为,既然“大公司之出现,系经济进化之结果,非人力所能屈服。如欲救其弊,只有将一切大公司组织归诸通国人民公有之一法。故在吾之国际发展实业计划,拟将一概工业组成一极大公司,归诸中国人民公有,但须得国际资本家为共同经济利益之协助”。这两大类别的企业,因其性质不一,对其资本节制之方法也要有所区别。其中,个人经营的企业包括私资私营企业,可行征收“直接税”,“就是用累进税率,多征收资本家的所得税和遗产税”。采取这种税法,不仅可以使国家的财源“多是直接由资本家而来”,增大了财源,使政府“更有财力来改良种种社会事业”,而且还可以改变先前行间接税时“完全取之一般贫民,资本家对于国家,只享权利,毫不尽义务”的不公平现象。而对于国有或国家经营的具有“独占性质”的企业如银行、铁路、交通、矿山等部门,在国家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应仿合作制度组织之”,通过此工人“可以分享一分之利益,用以抵偿各种费用、利息与冗费”,其他的“剩余利益”,应按各种工人的工资和各资本家的投资比例多少进行分配。[16]253 -397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在扣除必要的费用之外,对工人实行工资制,按劳付酬; 对资本家则按其提供的生产资料多少进行按资分配。这种盈余分配方法是符合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原则的。显然,这些措施或想法都是为了达到一个目的: 防止私人垄断,避免贫富两极分化。其实,孙中山在生产领域中这些节制资本的想法,特别是将合作制度推向企业,更多地是从社会的“均”与“安”角度出发的,而不是出于对企业经营效率的考虑。这不能不说是中国社会传统经济思想的一个外化。因为合作制的企业,其经营效率是低于资本制度下的企业的。
由于民生问题就是“生存问题”,就是“消费问题”,因此,仅对生产领域中的生产资本作出限制,还不能解决流通领域中的无政府状态,要使社会大多数人解决生存问题,还必须实行消费财富的“社会化”分配。孙中山指出: “实业的中心,是什么地方呢? 就在消费的社会,不是专靠生产的资本。”这是指生产商品与消费市场的关系。他还说: “我们要完全解决民生问题,不但要解决生产的问题,就是分配的问题也是同时注重的。”[6]376 -409解决分配的办法就是,由公众或国家成立各类合作社,以在买卖中取消商人从中赚取利润的中间环节,使消费者免去不必要的损失。所谓的消费合作社,“是由许多工人联合起来组织的”,所得盈利是“依顾主消费的多少分派利息”。该组织不同于资本制企业的最大之处在于: 是为组织者自己谋利益,故可以免除商品买卖由商人垄断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能够消灭谋取佣金的商店,直接导致商人的消亡; 能够促使商人由商业转向生产,是一种“极有效力的社会组织”。因此,这种“不必由商人分配,可以由社会组织团体来分配”之方法,是“最近的进化事业”。就其原理来讲,可以说是“分配的社会化,就是行社会主义来分配货物”,“消灭商人垄断,多征资本家的所得税和遗产税,增加国家的财富,更用这种财富把交通和运输收归公有,以及改良工人的教育、卫生和工厂的设备,来增加社会的生产力。”[6]375 -368概括地说,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以通过这种办法相互协调,推动社会进步。
将上述两方面综合起来看,孙中山对待生产过程中的四个环节,看起来是生产和消费并重,实际上最注重的是分配环节。他视合作社制度为“财富社会化”分配的一种手段,或者说是通过它来实现平均分配社会财富,使合作资本与私人资本、国家资本形成鼎足之势。当然,这一切,包括他所提出的无论是土地或资本公有化问题,或消费财富的社会化问题,都没有跟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挂上钩。
三、总结性分析:以民生主义实现为旨归的合作经济理念
孙中山的合作经济思想,实质上基于民生主义实现为旨归的合作经济思想,是一种典型的民生主义合作经济理念。也就是说,他对合作经济制度的倡导,更多是出于“工具理性”而非“价值理性”。正如当时学者所剖析的那样: 在民生主义实现的路径上,“合作事业无论在纵的进程方面,或横的进程方面,都可以占相当的时间或空间”。平均地权上,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就有极设立之必要”,它“可以帮助农民购买耕地”,购办新式机器和改良耕作,“同时其他合作事业成立,更可以帮助农民消费的低廉,及分配之适当,所以农民中的合作事业在政府关于备价收买土地办法未实施以前,固可以使耕者有其田; 即在政府备价收买土地办法以后,尤可以帮助政府使土地更急速地成为耕者所有”。论及节制资本,“即在于免除资本家的操纵,发展国家资本,即在于大工业或个人不能经营的工业集中在国家手里; 同时还谋商人分配制度之消灭,以减社会上分利者之一部分有力的组织”。一方面,生产合作社可以使生产机关的分利者为顾主和工人,无论任何一个顾主和工人都有参加和同时具有生产机关的机会,这样就可避免资本集中于小部分人之手。“其功效正如抽取累进税、遗产税一样”,私人资本得以节制。另一方面可以使消费合作社组织起来,将“消费者集中在消费合作社旗帜之下,则商人分配这种事实,自可逐渐免除而至于消灭”。由此可下一结论: 民生主义对于现代经济制度,是采取和平的方法,而和平方法之中,“合作事业之有效,也占了一个重要的地位”,故“合作事业是实现民生主义的一个方法”。[19]
也正是因此,孙中山的合作经济思想乃至于其追随者所推重的合作制度现实性也极强,对于当前我们所强调的“民生改善”和“民富”等问题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性。强调“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团体精神的合作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个人主义经济行为进行抑制,对民生改善也有着相当促进效用。当时包括孙中山在内的许多人士就曾明确指出: 现代社会上的消费,是一种“不经济”的个人主义消费行为,假使应用合作社的方法,实行购买、住房、饭食、洗衣等各种合作,“一定可以从同样的货物,得到比现在更大的效用或满意”。民生主义的生产制度是以发达国家资本为实施方案的,“但国营事业不宜过多,过多则妨碍经济民治。而私人资本却又不可不加以节制,无节制渐成阶级”,为兼顾民治精神与消费者利益,“势不得不以合作社为其生产制度的一步,这就是我们因为要实现民生主义而提倡合作社的理由”。合作社在财富分配上,因其是“主张财产私有合用的一种制度”,故在民生主义的财产整理分配方法中是“最合理而又最和平的办法”,而且还能够使无产者变成有产,“所以耕者有其田或住者有其屋的理想,亦必采用合作组织而后能完全实现”。[20]毋庸置疑的是,话语中所揭示的问题,应该说在已经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的当代中国还远未解决,依然存在并严重着,诸如财富分配( 其中也包括企业中资本收益压迫劳动报酬) 、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之间的关系( “国进民退”背景下民营经济发展的举步维艰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低落) 、住房及农村土地产权与耕种等,故而,其中的思考切入点和对于当前问题的解决有着相当的启迪和现实意义。
总之,合作制度效用的多元性,如在道德方面能养成利他和互助的精神,在政治方面能帮助培养民主制度的观念,在经济方面能促使生产与分配的社会化,所有这些机能再加上它在方法论上对和平、互助、公正、和谐等精神的讲求,使之对三民主义特别是民生主义的要求有着极大的适应性,这也就是其能够最终上升成为实现民生主义的“基本国策”和成为平均地权及节制资本的“工具理性”最大缘由所在。当然,这也正是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合作经济思想的“特色所在”。而且也正因如此,才使得孙中山的合作经济理念对于解决当前中国经济社会领域中民生问题能够提供一定的启示。
参考文献:
[1]赵泉民. 20 世纪现代化进程中的合作主义经济思潮[J]. 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0( 2) .
[2]W·阿瑟·刘易斯. 经济增长理论[M].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1994: 148.
[3]孙中山. 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M]/ /孙中山全集第 1 卷. 北京: 中华书局,1981: 326 -329.
[4]孙中山. 在中国国民党本部特设驻粤办事处的演说[M]/ /孙中山全集第 5 卷. 北京: 中华书局,1985: 479.
[5]孙中山. 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M]/ /孙中山全集第 2 卷. 北京: 中华书局,1982: 320.
[6]孙中山. 三民主义[M]/ /孙中山全集第 9 卷. 北京: 中华书局,1986: 389.
[7]孙中山. 在广州报界欢迎会上的演说[M]/ /孙中山全集第 2卷. 北京: 中华书局,1982: 355.
[8]亨利·乔治. 进步与贫困[M].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5: 456- 489.
[9]Rosenthal H. Sun Yat - sen and Henry George: A Reassessment[J]. Sino - American Relation,1985,11( 2) : 37.
[10]彭师勤. 季特评传[J]. 合作月刊,1933 ,5( 7、8 合刊) .
[11]宋之英. 中国合作的新任务[J]. 四川经济季刊,1944,1( 2) .
[1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 5 辑第1 编,财政经济( 七) [M]. 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130.
[13]张元亿,熊鼎盛. 以合作方式实现“耕者有其田”[J]. 中农月刊,1943,4( 4) .
[14]丁为民. 西方合作社的制度分析[M]. 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 63 -66.
[15]喻育之. 关于改进农村合作社的几点意见[J]. 教育与民众,1935,7( 3) .
[16]孙中山. 建国方略[M]/ /孙中山全集第 6 卷. 北京: 中华书局,1985. 397.
[17]孙中山. 三民主义[M]/ /孙中山全集第 5 卷. 北京: 中华书局,1985: 196.
[18]孙中山. 在上海社会党的演说[M]/ /孙中山全集第 2 卷.北京: 中华书局,1982: 523.
[19]向鲁. 民生主义与合作事业[J]. 浙江省建设月刊,1930,4( 2) .
[20]寿勉成. 三民主义与合作运动[J]. 新生命,1930,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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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qui Khalily: Capacity Building for Cooperatives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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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新:中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趋势、问题与政策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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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金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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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l & Schroder: Agricultural Producer Cooperatives as Strategic Alliances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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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学喜: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及服务模式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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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首批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系方式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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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征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思路与对策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