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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大力宣传和认真贯彻实施《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11-20  浏览:113

  各市、县(市、区)农委,吕梁、长治、晋中、运城市、县(市、区)农经局(办、中心):

  2011年9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2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为了大力宣传和贯彻实施好这部条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是广大农民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并为全体社员谋利益的新兴经济组织。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和市场主体地位,对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部法律立足于促进发展,法条规定的比较原则,为各地制定地方法规留出了空间。近几年来,我省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过程中,既创新了一些成功经验与做法,又遇到了些障碍和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肯定和解决。今年省人大及时地颁布了《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这是我省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及时出台对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户的联合与合作,提高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对于加快发展我省 “一村一品”、“一县一业”,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对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依法履行好职责,切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切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制定,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了上位法的立法精神,既肯定了我省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又立足于解决制约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借鉴了其他省市的做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及广大农业、农经工作人员要逐条逐款地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法规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各项规定。一是要充分把握《条例》中具有鲜明山西地方特色的几条规定。《条例》规定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指导、扶持、服务的职责;扩大了农民成员比例的计算范围;拓展了入社成员出资领域;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同等待遇等。二是要依法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自身的组织和行为。《条例》第十六条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第二章有针对性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在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法规内容,做到“管理不干预、指导不干涉、服务不干扰”。三是要依法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依法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四是要依法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和服务。《条例》中规定要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相应的扶持,包括涉农建设项目的安排、财政及金融的支持、税收优惠等,我们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扶持农业的观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大支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精心组织,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2011年12月1日,《条例》将正式开始施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和要求,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分工,抓好宣传贯彻的组织工作。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好宣传贯彻法规的各项工作。二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多种形式迅速行动起来,认真组织好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会议、举办专题讲座、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组织送法下乡、开展知识竞赛、编排群众喜闻乐见的乡土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规,切实把法规送到基层、送到农户。通过学习宣传,增强广大农民群众依法办社的意识,增强广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三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要切实抓好法规培训工作,有计划、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培训合作社辅导员、乡村基层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四要扎实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要把指导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重要工作日程。认真总结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先进典型经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顺利发展。

  贯彻实施好《条例》是一项有利于促进全省农民增收的重要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始终坚持尽职尽责,积极与各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这部重要法规贯彻好实施好,从而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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