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政府为了整合、控制乡村社会,解决农村经济问题,实现民生主义而兴起了农村合作运动,虽然最终归于失败,但合作组织在农村的建立,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变革和乡村金融关系的变迁,在与家族等传统社会组织的博弈中也给我国乡村注入了现代化的因子。
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村经济出现了破产的局面,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凋敝景象,乡村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已危及到了国家民族的安危,引起了人们的警觉。政府与社会都在寻求拯救农村危机的途径。此时西方合作思潮的传入使时人和政府看到了解决农村问题的希望,并逐渐把它运用于实践。1934年3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合作社法》,希望在平等原则下,在互助组织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的方式,谋求社员经济利益与改善社员生活。在国民政府的推动下,合作组织在农村广泛设立。
合作组织的广泛设立,一方面成了国民政府整合、控制乡村社会实现民生主义的政治工具;另一方面也对农村传统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促进了它的近现代转型。
一、合作运动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变革
首先,合作组织成为了传播、推行优良农作物品种与新式生产技术的媒介。化学肥料的使用、打井灌溉、农药及动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等科学常识多是以合作组织为桥梁向乡村输入的。因而,合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新思想、新技术的“传播机”,增强了农民同外界的联系和对外界的认识,扩大了其生产生活中现代性、科学性的成份,为乡村社会的近代化输送了新鲜血液。因为“农业变迁的实质是科学在农业中的应用”[1]。
其次,合作组织对推动乡村副业的发展也有一定的作用。中国农村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加之在农村地权集中而使用零碎化的趋势,以及农民的生活困苦与“怀利”之心等因素的驱使,使得农村的兼业行为极为普遍:即在田地经营之外,从事一些诸如畜牧养殖及小手工业、小商业的经营活动,以补贴家庭收入的不足。因为“小农碎小的土地,维持不住他们低下的生活水准,可是又不能离弃那份小土地。唯一的办法,只有在耕作碎小土地的同时,利用农闲来进行副业生产,贴补农业收入的不足”[2](P366)。而在农家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副业就是以家畜养殖为主的畜牧业,其中养猪所占比重最大,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全国平均每一农户养猪一头,1936年养猪实数约占家畜总量的43.7%,1945年为44.7%。[2](P357)不管农家养殖业的构成如何,合作组织对农家副业生产提供的帮助是必然的。在资金上,合作放款为之提供了方便。在组织方面,合作组织的建立,为农家副业经营提供了组织资源,使其由原来的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向以社为单位的集体化、组织化经营过渡,方便了银行贷款的获得,同时在原料的购买、产品的销售等方面又能降低交易成本,产生规模效益。当时就有人指出:各地农家副业,“无论如何,均居小规模生产,力量薄弱,诸凡天灾人祸及市场上之变化均能直接影响其基础,是故,农家副业除极需给予技术及资金之大量协助外,尤应推行合作制度,非但在生产技术上得有进步,增加产量、改良品质,并使生产者减除经营上之损失,免除中间商之过分利得,对于全国物资供应及农家生计、均将大有裨益也”[3](P19)。此种见解既道出了中国农家副业的特点,又突出了合作制度对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推进作用,可谓一语见的。
另外,合作组织的“生产性投资”目标,也从源头上促进了农业生产,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合作组织在社规的限制下,所贷的款项,多用于增加农业生产、发展乡村经济等生产性、经营性投资。
据调查,三十年代农民借债的用途概况是:平均25.45%用于家常日用,18.03%用于天灾人祸,14.60%用于疾病丧葬,13.01%用于婚嫁喜事,以上四项合计已逾七成;而农事操作只有2.56%,工资为1.78%,修理购置建筑及赎取田地房屋为11.20%,三项合计仅占一成半;其他用于偿付旧欠、纳税、付租、诉讼、工商业投资及亏空等。可见农家负债及借贷资金大都用于维持日常生活及应付意外,用于生产者甚少。[4](P37)而合作组织放款则是保证农村有限的资金流入生产领域,以恢复农业生产为目的。因而,其贷放的资金用于生产上的居多,这自然增加了生产过程中的资金投入,对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作物的产量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合作组织放款与产销合作,也减少了中间商人的盘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合作组织可以使生产与流通领域组织化、社会化和系统化,减少农业生产中诸如肥料、种子、农具等项的支出,降低和节约了生产成本,增加产量,使社员增收。
二、合作运动促进了传统乡村金融关系的变迁
民国乡村合作运动,走的是“信用合作路线”[4](P109),合作组织的大量设立及其业务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乡村传统的借贷关系,促使其向现代转型。因为农民向合作组织贷款或银行通过合作组织向农民放款,作为一种新的借贷形式,至少在借贷关系方面改变了乡村社会的传统模式,使其由旧式的“礼俗社会”向现代的“法理社会”转型。
各地乡村中信用合作社的设立,使新式借贷额在农民借贷中所占比例上升,打破了传统借贷方式一统乡村的局面。在合作组织设立和银行向农村投放资金之前,村落社区中农民的资金周转更多的是依靠高利贷,即向村中的商人、地主等借款,此类私人借款通常要占到乡村农民借款来源的80%以上。在这一资金流转过程中,显然是地主、商人等高利贷者居于中心地位,其不利于负债农户是显而易见的。农村合作组织尤其是信用合作社最主要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救济农村经济,消灭农村中高利贷的盘剥。合作组织虽然未能有效地抑制高利贷的猖獗,但是它已经打破了传统的高利贷借贷方式一统天下的局面,在促进传统借贷关系向近代转型方面初显成效。同时,合作社、银行等现代农业金融组织进入农村后,不断地削弱着旧式高利贷在乡村农民借贷来源中的比重。农民向银行、合作组织贷款的比例在逐年增长,1938年,银行、合作组织在农民的借款来源中占8%和17%,此后逐年增加,到1942年两者在农民的借款来源中分别占19%和34%,可以说已与传统的高利贷平分秋色。[4](P594)由此可见,合作社等新型农业金融机构的设立,扭转了旧式高利贷一统乡村借贷的局面,带来了乡村社会金融组织的“结构性变迁”。此种变化无疑是乡村社会借贷关系向现代转型的一个重要表征。
近代中国农村传统借贷组织除了典当、钱庄和私人借贷之外,还有一种民间互助合作性质的融资渠道——合会。合会是一种民间互助借贷组织,其名称千差万别,有合会、钱会、赊会、认会、摊会、标会、轮会、摇会等等叫法,但其运行机制大体相同。合会主要有借贷和储蓄两种功能,借贷是其主要功能。近代尤其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地租、苛捐杂税的层层剥削,农村经济衰退,农户负债率上升,而新式借贷机构缺乏,农民借贷一般只有求助于高利贷和典当。而合会则可以使农户获得短期或中期的小额资金融通,不失为一种辅助的融资方式。据实业部1934年调查,各省会额在100元以下,年限在5年以内的合会占绝对多数。这说明农民一般无力组织大会额的合会。
合会作为民间借贷组织,呈现出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它是互助性质的金融流通组织,与典当、高利贷不同。合会基本上为信用借贷,利息也较低。合会一方面在于自助,另一方面却贵在助人。二是合会成员通常为乡邻和亲友,具有明显的地缘和血缘关系。一般来说,一会之内成员经济状况大体相当。三是合会基本上为信用借贷,注重人的信用,需以信义而起,以信义为守,以信义而终。四是合会会金分配不够公平。会首一般均先得会,且往往还本不付息。而会脚所纳会金并非按精密计算而来,有的吃亏,有的占便宜。五是合会纯系私人合作,不具有法律效力,政府无相应法规管理。六是合会人数、期限有限,力量较小,没有连续性,是一种临时的、非正规的借贷组织。
湖南、江西的调查显示,在各种借款来源中,从合会借贷的农户分别占农户总数的15%、12%、16%,占农户借贷总额的7%、6%、6%;合会借贷户数的比例比私人借款、典当、商店赊欠以及合作社都少[5](P273)。可见合会在各地农民的借贷中都占有一定的地位,但不平衡。
合会的上述缺陷,使得其在战火弥漫、天灾不断、苛捐杂税沉重、农民生活危困、流亡增加的背景下,从整体上走向了衰落。“农民金融的周转虽是万分竭撅,但因大部分的农民天天都在饥饿线上挣扎,虽欲互助,岂复可能?此农民经济之普遍的贫穷化致使会友难找而影响到合会之发展。”另外,“在社会秩序安定之日,意外的变化较少,谁也不能预料在一二年之中,会不会有意外的突变发生,因此,农民中即使有一些略有积蓄的人,也不愿意和人‘来会'--不敢且不耐作一种长期投资了。”[6](P30)可见,合会的存在需要有一个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的农村经济急待救济和复兴的当头,合会因其自身的缺陷而在农民借贷中的地位反而愈益下降,原有的社会经济功能已无发挥的可能。此时,合作组织这一并非乡村经济自身发展的结果,而是靠外力推动的产物就适时而生,并与银行等一起成为现代农业金融机构的代表,在救济农村经济、调剂农村金融方面取代了合会原有的社会经济功能,并注入了现代化的因子。
三、合作组织与传统乡村组织的博弈
在乡村社会中,除了合作组织外,还存在着农会组织和许多传统组织,如家族、会牌等。这些组织立足于乡村,合作组织与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相互影响。
1.家族组织对合作组织的渗透
家族组织是村落社区中最古老的、最普遍的组织资源,近代以来虽呈衰败之势,但在民国时期,它还是控制基层社会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方式。由于国民政府对家族制的扶持和认同,为地方家族势力的存在并向合作社渗透提供了合法依据。在民国时期,家族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主要呈现为三种形式:其一,家族与合作组织合二为一。在这种村落中,宗族的族长同时又是合作组织的负责人,他既行使对合作组织的管理职责,又行使管理家族内部事务的权力。显然,此类合作组织中,社员的构成是以同姓的族人为主,合作组织事务的管理与其说是依靠社规还不如说是靠家族族权的威慑更恰当。其二,合作组织或其负责人成为家族势力的“代理人”.在这些村落中族权至高无上,大族凭借绅士背景,在权力、财富和声望等方面影响一方,几乎成为当地的政治中心。合作组织反倒成为其“代言人”.其三,合作组织与家族相安无事、和平共处。这类村落中,族权比较弱小,家族势力往往也就无力干涉合作社,各自进行着自己的事务,各不相扰。
合作组织与家族之间的上述关系,都是在家族对社区中的基层行政组织有所渗透或对地方事务具有实际的决策权的情况下发生的。事实上此种情况在当时中国的乡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由于家族与合作社组织二者认同的方向和组织原则有着较大的区别,因而,家族对合作社的渗透是对合作社发展的一个较大的制约因素,使其变质。
总的来说,由于乡村状况与家族组织的复杂性,使得合作组织与家族组织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微妙。
2.农会组织与合作社组织的互动
农会是国民政府时期的一种民众组织。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农会在“两湖”、“两广”等地的农村已经存在,当时的农会成员多为村中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人,反映了下层农民群众的自主要求,具有极强的政治即时性。1930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农会法规则》明确指出“农会以发展农民经济、增进农民智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民之发达改良为主旨”,其应办事项包括土地、水利、种子、肥料及农具改良,农事试验与调查等,其中无一不与改良乡村经济相关。[4](P651)农会也因此蜕变成一个纯粹的经济性质的团体。
政府政策的影响及其与农村合作事业方向的异曲同工之处,为其对合作组织的推动作了一些铺垫。因此,农会与合作组织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辅导作用。如农会组织在各地农村开办各种农民学校,传授农业生产知识,并进行农事指导,其在经济方面先后辅导了若干信用合作社和棉花运销合作社,有力地推动了合作事业的进展。[7](P398)然而,由于农会自身无资金,故其对合作组织的推动作用仅局限在一些技术指导上,而这些也往往是当时的合作组织所不关心的。其二,农会与合作组织两者主旨及活动范围大致相同,因此,在同一地域两组织的人员构成上呈现出一定的交叉关系。据统计,至1945年,农会会员入社人数达2443028人,占会员总数的81.1%;社员入会人数为2820397人。由此可见“同区域农会与合作社相互辅翼之程度”[8].此外,农会对合作组织放款还存在着协助、监督等作用。
从总的情况来看,农会对合作组织的影响远不及乡村中类似家族组织等“非正式组织”为大。这其中除了农会仅为一咨询或指导机关、自身既无实权又无资金外,还与农会成员的构成有关。事实上,农会的实权渐为村中豪强所操纵,成为一种名实不符的摆设。到抗战开始后,“能真正执行农事推广工作的农会己是凤毛麟角了”[9](P466)。
总之,合作组织与乡村社会中原有的各种组织之间关系是复杂的,且随着地域变化而呈现出微妙的一面。但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必然的,那就是村落中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之间的关系在一定层面上体现出了国家政府与社会间的某种关系。这种关系凸现了政府的政策、政令在基层社会的执行情况和实现程度。同时也昭示出基层社会中大量存在而又难以克服的历史沉积的因素,其对政府控制基层的努力起着正反双重的影响。
结论
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乡村合作运动实际上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的制度变革。国民政府推行合作运动的本意有二:一是解决农村经济问题,实现其民生主义;二是借合作运动加强对农村的控制。合作运动在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已不是一场原来意义上的合作主义的运动,而是一个以合作主义为方法手段,以贯彻三民主义为理想的社会经济运动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生产的要求,被国民政府视为“振兴国家”的七项国策运动之一。因此,就运动本身对旧制度的冲击而言,合作运动是具有时代进步性的。
作为资产阶级代言人的国民党,必然在建国以后将自身先进的因素带入到传统的封建社会中,引起传统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价值系统和生活方式的解体,促使新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价值系统和生活方式生成。新的先进因素的生成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新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机制没有完全形成和发挥作用之前,必然会出现一系列的混乱,如社会经济结构二元化(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对峙、政治秩序的混乱以及道德信仰的崩溃。在由传统社会向先进社会的过渡中,社会结构体系必然要发生重大的变革,使得先进的社会结构体系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当时,社会结构体系变革的核心就是土地所有制改革。只有实行土地所有制变革才能减少社会保守力量,改变有钱人只投资土地的传统,提高农民的积极性,避免国家的剧烈动荡。但变革农村社会,单靠经济的自发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国家政府的政治推动。国民党政府推行合作运动的真正目的,是希望通过合作社的政策优势,吸引地主、富绅将土地交给合作社管理,最终实现土地公有化,完成社会结构体系的改革,建立起新型的资本主义制度。
由于当时国民政府在基层社区所拥有的社会资源不足和控制力的弱小,使得这场旨在改良与整合乡村社会的合作运动,在一定程度上为村落中政府所认可的“新权贵”即土豪劣绅等强势阶层所把持、利用。这样就造成了合作运动自身难以消除的矛盾:“先天不足,后天不良。”国民政府在整合乡村社会时,其统治“依然建筑于中国不自觉士大夫阶级利益之上”,“依然是维护这一阶级的利益”[10](P621)。国家借助新权贵所掌握的行政组织(保甲)来推行合作事业,只能导致他们在牺牲广大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对合作组织进行控制、利用,最终也使政府以合作社为组织形式来实现民生主义、控制乡村社会,进而确立国家统治在乡村和农民中的“合法性”地位的愿望的破灭。
撇开政治的价值判断,合作运动对乡村借贷方式的进化和对高利贷的冲击、农作物品种的改良、生产技术的改进和产量的提高,以及加强乡村与外界的联系等方面,都起到了“开风气之先”的作用。从形式上看,合作制作为一种现代农业的组织形式,在当时内外交困的情况下,通过它有可能将分散经营的农户联合起来,共同应对危机的冲击;同时,也为城市银行资本进入农村提供了载体和中介,此中意义是不容忽视的。
当前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合作组织作为一种自助互助组织,在改变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建立一个民主、道德、社会公正和和平、美好幸福的社会中拥有的潜力得到了充分的认可,近年来,我国城乡合作和联合正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然而,合作事业毕竟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在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困难、问题和挑战,并经受严峻的考验。鉴古知今,只要政府能妥加保护并善于引导,我国的合作事业必将兴旺发达,从而彻底改变农村的面貌,推动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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