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会议是非常重要的会议。近年来,农业部共召开两次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经验交流会。第一次是在杭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之初,重点是学习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三年以后,当合作社有了比较快和比较大的发展后,我们再次在宜昌召开经验交流会,这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用典型的经验、群众的创造,来推动这项工作健康发展。今天上午,我们参观了几个典型合作社,一会儿还会有几个省的同志介绍经验,我相信通过这次会议,对进一步发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围绕这次会议主题,我想讲三点意见。
一、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效显著
我们要做一个基本判断。可以肯定地讲,这几年在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在法律的有力推动下,在各部门、各地区的共同努力下,应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涵,成为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一大亮点,成为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效果非常明显。从各地经验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促进了农户间的联合与合作,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成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载体。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推进农业体制机制创新作出了明确规定,就是要推进两个转变。其中,推进农民的联合与合作,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就是一个重要的转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把分散农户组织起来,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解决了单家独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许多问题。从现在情况看,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入社农户不断增加。2010年6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作社超过31万家,比法律实施前翻了一番;实有入社农户2600万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也就是说,每2个村就有1个合作社,每10个农户就有1个合作社。尽管比例还不高,但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相比,有了很大发展。产业分布广,辐射领域不断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分布在种植、畜牧、农机、渔业、林业、民间传统手工编织等各个产业,其中种植业占40.4%,畜牧业占30.9%。当然,种植业合作社中大田作物的还不多,主要是果树、蔬菜、茶叶等园艺合作社,这与规模化、商品化有很大关系。这些年大田种粮合作社、稻米合作社、特别是农机合作社发展起来后,对解决大田生产起到了独特作用。所以,对大田这块我们要很好地研究,一条要发展农机合作社,另一条就是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业务范围宽,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内容过去主要是营销,现在已经拓展到农资供应、农技推广、土肥植保、农机作业、产品加工、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2009年末,从事产加销综合服务的占56%,以运销、仓储服务为主的占8.6%,以加工服务为主的占5.3%。
二是推进了农业专业化、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中坚力量。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找到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在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方面,近几年专业合作社特别是粮食、农机等合作社的发展成效明显。截至2009年末,全国1.3万多家农机合作社全年作业服务总面积约3亿亩,平均每个农机合作社服务的农户数量达到960户,作业服务面积达2.3万亩;黑龙江省有253家合作社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广西自治区由合作社带动销售的水果占全区总产量的75%以上。在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方面,目前,全国有4万多家合作社执行了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标准,2.4万多家合作社通过了农产品质量认证。其中,河北省合作社加工销售的无公害产品已占全省无公害产品总量的70%。江苏省、湖南省的合作社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比例分别达到30%和23%。在推进农业品牌化经营方面,全国已有2.56万家合作社拥有了注册商标。1.1万多家合作社与超市或流通企业直接建立了产销关系,涉及粮食、油料、蔬菜、水果等数十种农产品。一些合作社还成为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农产品供应商。已经有不少合作社产品走出国门,出口到欧盟、日韩和东南亚国家。
三是提高了农民市场谈判地位,延伸了农业产业链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销售产品,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和议价能力明显提高,在生产环节可以降低成本,在流通环节可以节省费用。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开始从事农产品加工、储藏等业务,拓宽合作领域和农民就业渠道,使成员更多地参与农产品附加值的分享,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长。2009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成员农产品总值2914亿元,统一组织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939亿元。全国合作社数量最多的山东省,有62%的合作社统一购买比例超过80%,96%的合作社统一销售比例超过80%。在产业合作的基础上,许多合作社积极开展资金、保险等方面的互助合作,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据调查分析,入社农户的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同业农户高出20%以上。
四是培养了新型农民,促进了乡风和谐,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支撑力量。合作社有合作社的文化,今天我们在晓曦红柑桔合作社看到的第一句话就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合作的思想,对提高农民的素质,形成良好的乡风、村风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产业发展,广泛组织成员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传播现代农业科学技术,提升了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造就了一大批拥有专业技术特长的现代新型职业农民。积极带领成员参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生产条件和村容村貌。通过参与合作社事务管理,农民成员的合作意识、民主意识与责任意识明显提高,有力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和乡风文明。在去冬发生西南连旱、北方大雪等严重自然灾害,北京、石家庄等地农贸市场一度出现菜价上涨的紧要关头,参与“农超对接”的部分合作社及时向物美集团、家乐福等连锁超市直供大量新鲜蔬果,为保障供给、稳定价格发挥了积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是广大农民群众努力实践、勇于创新的结果,更得益于中央的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情参与。多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连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精神,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大力推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提出建议和提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献言献策。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合作社的典型经验,营造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各级农业部门强化职责履行,在指导扶持服务合作社发展中做了大量工作,也积累了很多经验。
第一,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促进依法办社、依章办事,切实保护和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是促进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原则。只有坚持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让广大农民成员当家作主,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权力,才能确保合作社在发展中为广大群众所认可,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合作社明确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目前,与法律配套的登记办法、财会制度、示范章程相继出台,全国已有浙江、陕西、湖北、北京、江苏、黑龙江、辽宁、湖南、山东、安徽等10省市先后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条例或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逐步健全,确保了合作社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入社农民的财产权利、民主管理权利、盈余分配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解除了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为合作社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第二,坚持围绕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切实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是促进合作社快速发展的不竭动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担负着服务农民、带领农民共同致富的重要使命。农户入社办社别无他图,说到底就是为了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老百姓心里自有一本账,如果入了社还不如单干,哪怕说破天,他也不会跟着合作社走。因此,发展合作社,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找准优势产业,大力推进专业化生产,努力形成自有品牌,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进而围绕产业链不断丰富合作内容、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形式,增强服务能力,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只有这样,才能为合作社快速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才能不断提高合作社对农民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河北省围绕蔬菜、畜牧、林果三大主导产业,积极引导和培育发展专业合作社,以产业提升、合作社发展的良性互动,带动相关产业形成产业集群,变合作优势为产业优势,目前经合作社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分别占到全省牛奶产量的60%、果品的32%、蔬菜的35%。吉林省立足产粮大省的实际,大力发展种植业生产及农机合作社,目前从事种植业生产及加工的合作社有2139个,农机合作社有708个,合计占到全省合作社总数的50%。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全面覆盖十大主导产业,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产业发展从“小而全、多而散”向“一村一品、一品一社”转变。如温岭箬横西瓜专业合作社,闻名全国,不仅在当地种,而且在海南种,真正成为了全国西瓜产业带头人。
第三,坚持政策引导推动,部门协作联动,切实形成支持合力,是促进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主体是势单力薄的小农户,涉及的产业是基础脆弱的大农业。面对自然与市场的双重风险,合作社在与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中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给予各方面的扶持和支持。近年来,在财政、发改、税务、金融、商务、工商、司法、教育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出台了示范社建设行动、普法宣传、税收和金融支持、涉农项目支持、“农超对接”“农校对接”等一系列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文件。此外,扶贫、供销、科协等部门也在支持或领办专业合作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从2008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合作社专项资金超过13亿元。国家有关涉农项目也正在越来越多地由合作社承担。农业部今年确定的第一批819个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单位中,有391个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大力支持,促进了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和完善。目前,已有28个省(区、市)党委政府下发了专门的政策文件,四川、黑龙江、辽宁等省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或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2007年到2009年,全国省级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累计已达16.15亿元。北京、天津、江苏、辽宁、福建、海南、甘肃、宁夏等省(区、市)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支持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政策。河北、内蒙古、贵州、江苏等省区积极采取财政贴息、担保,开展信用评定等方式为合作社贷款提供帮助。浙江、上海、广东、重庆等省市就落实免税程序、发票领取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北京、浙江、江苏、上海、陕西、重庆等地还引入大学生村官机制,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
第四,坚持典型示范引路、强化指导服务,切实增强带动能力,是促进合作社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崭新的事业。农民群众有开展合作的愿望和需求,但多数对合作社知识不甚明了,对合作社应当如何运行还了解不多。各地实践表明,广泛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标杆和样板,让示范社领着农民干,做给农民看,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子。从2006年开始,一些地方就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示范社建设活动,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如江苏的“四有”“五好”,浙江的“五化”,湖北的“六有”等。截至2009年底,全国县级以上示范社已超过5万家。陕西、河南等7省开展了合作社示范县建设,已建成144个合作社示范县。陕西还专门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学院,积极开展合作社人才培训。基层干部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都开始把合作社领办人培训纳入其中,安排财政资金进行支持。国外办合作社主要是进行培训,培训是让农民学会办社、管社的重要方式。各地还把合作社信息化工程建设作为扶持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举措。去年我们专门看了安徽省合作社信息化示范社建设,真正做到了鼠标一点,信息全明了。各级农经部门广泛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提高大家对合作社的认识。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区市的433个县及县以上单位设立了专门的合作社辅导服务机构或依托经管部门加挂辅导服务机构的牌子。北京市密云县和平谷区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融组织指导与生产经营技术服务为一体,都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是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所积累的经验,凝聚了各级农业系统广大干部、合作社理事长和全体合作社成员的辛勤汗水与不懈努力。在此,我代表农业部向所有为合作社发展做出贡献的人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二、深刻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地位,深入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就是要切实把农业发展转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管理创新的轨道上来。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首先,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需要不断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解决农户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有效地发挥专业合作社在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其次,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需要大力推广先进农业科技,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解决防灾抗灾能力不强、“靠天吃饭”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好地利用专业合作社这个重要平台,使其在提高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增强农业抵御自然风险能力,形成稳定有保障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三,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需要提高集约化经营程度,解决资源利用率低、发展方式粗放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好地发挥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发展由主要依靠资源消耗型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中的组织载体作用。第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需要培养一大批新型现代职业农民,解决农业经营人才匮乏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好地利用专业合作社这一传播知识、培训技术的大学校,为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作出更大的贡献。第五,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最终目标是促进农产品供给由数量增长向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和质量安全并重转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社在建设优势产业、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生产中的组织协调功能,为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作出更大的贡献。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虽然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仍存在发展不平衡、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现代农业中重要地位的认识,深入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势利导,顺势而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当前,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合作社数量增长与规范化水平提升问题。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数量是基础,规范是保障。过去我们讲先发展、后规范,现在可以讲边发展、边规范,办一个就要成一个。不同发展阶段应该提出不同工作指导要求。只有合作社数量发展到一定水平,入社农户数量扩大到一定程度,合作社发展的基础才会更加牢靠。但是,如果光有数量的扩张,没有质量的提升,合作社也只是徒有虚名的空壳,有的甚至会异化变质,给合作社发展造成消极影响和不良后果。所以,在当前合作社发展进入数量快速增长时期,更要强调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是否规范,并不仅仅讲有没有一本账、有没有一次会,这都是形式问题。关键是看财产关系、分配关系是否明确,对成员服务的责任是否落实。所以,明年或后年要搞一次执法检查,来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其产生源于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其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同样也需要市场来选择、推动和认可。法律规定,政府的责任是指导、扶持和服务,没有管理职能。实践证明,市场的选择和农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会使那些真正服务成员、维护成员利益的合作社在竞争中生存下来并不断发展壮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民的市场意识、民主意识、风险意识、表达的愿望都在增强,不能简单地把社区管理那套东西搬到合作社中来。但是,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在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充分认识到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组建、依法运作、依章办事,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本质,也是合作社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根源所在。合作社发展数量的多少和发展速度的快慢,可能取决于国家政策的引导。而合作社发展是否规范,则主要取决于农业部门的指导。在这个问题上,各级农业部门肩负的担子很重,责任也很大。因此,我们一定要把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关于政府扶持与合作社自我发展问题。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一方面,农民群众是组建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同时也是推动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主导权和创新精神。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是带有为成员服务的公益性、互助性经济组织,其从事的农业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因此,政府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扶上马,送一程,”这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正是由于财政、金融、税收等部门以及各级党委和政府给予了大力的扶持。但是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不要包办,不能下指标、依靠行政命令强行推动,这一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初我们就提出过。群众有需要,就加以组织和发展。群众还没有认识到,就让他看一看、引导其发展。要妥善处理好政府扶持与合作社自我发展之间的关系,既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合作社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政策环境,也要切实做到尊重农民的意愿,尊重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克服“等、靠、要”的思想,立足自身力量、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带动能力,在做大、做强上下功夫、用气力,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三)关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问题。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不可避免地需要土地要素的集中投入和使用,也必然会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加快流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许多地方积极开展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试点工作。实践表明,与一家一户的分散流转相比,以专业合作社为平台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更有利于形成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更有利于发展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更有利于产权关系明确和利益分配。但在具体工作中必须贯彻以下四项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不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强迫命令;坚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不搞攀比,不追求进度;坚持不改变农业用途,重点扶持发展粮棉油和菜篮子产品生产。同时,在工作指导中要坚持四个导向:在管理机制上,确保农民享有更多的话语权;在经营方式上,鼓励入股农民以专业合作社的形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在利润分配上,确保农民更充分地分享土地规模经营后的超额收益;在风险控制上,引导合作社提高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问题。对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近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中央要求,一些地方组织开展了以成员资金互助为主要形式的信用合作试点工作。实践表明,以成员信用为基础,以产业发展为纽带,在成员内部之间开展的信用合作活动,是解决农民群众融资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社发展合作领域的拓宽。但是,资金是特殊商品,有自己的规律,一定要采取审慎态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具体办法,确定一批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试点地区,解决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登记和日常指导问题。要积极与银监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加强条件审核和运行监管,坚持“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等基本原则,促进和引导合作社成员内部信用合作业务健康发展,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五)关于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提高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市场话语权,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必然会走向同行业或同区域间的联合,实现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的合作经营,这是国际合作社发展实践所证明的一个客观规律。近年来,随着合作社业务领域的拓展,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问题已日渐突出,浙江、上海、湖北、黑龙江、山西等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联合组织,并在维护合作社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信息交流和联合经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形式和功能上讲,合作社之间的联合组织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若干同业合作社组建的联合社,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为成员提供各类服务。另一种是同一区域内的各类合作社组建而成的联合会,不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主要为成员提供信息交流、教育培训、行业自律等服务平台。这两种联合组织在实践中都有需求,可以互相补充、互相促进。我们更应该鼓励前一种类型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就是鼓励和支持农民之间在更高层次上的联合与合作。要按照中央的有关精神,积极与工商、民政等部门沟通协商,研究解决其登记问题,为合作社联合组织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要牢牢把握一条原则,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必须坚持自愿、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在什么时候、什么环节、采取什么方式进行联合,应当是农民群众和合作社自愿选择的结果,切不可自上而下拉郎配,行政命令强撮合,任何部门和组织都不能违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尤其要坚持好这条原则。在这方面,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做好指导和服务,帮助协调解决联合组织自身解决不了的困难和问题。
三、进一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方向、重点和目标任务
今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也是“十二五”的谋划之年。“十二五”是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之年,特别是在工业化和城镇化高速发展过程中,如何实现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两轮驱动,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统筹发展,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经济中心工作,始终坚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强化扶持政策,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和带动农户的能力;始终坚持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鼓励农民通过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不断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始终坚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引导农民依法办社、依章办事,不断提升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力争到“十二五”末,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明显提升,制度更加健全,运行更加规范,农户成员覆盖面达到百分之四十五以上;县级以上示范社达到十万家以上,普遍实现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合作社成员产品主要通过直供城市超市或合作社连锁店销售,统一销售农户成员农产品产值占到农业生产总产值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下一步,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措施,不断优化合作社发展环境。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对这些政策精神,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用好用足,并找准支持点和切入点。一方面,要落实好已有的扶持政策。在税收优惠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合作社的税务登记类型,设置符合合作社特点的报表系统,制定灵活、便利的报税制度,统一印制合作社农产品销售和服务专用发票,确保凡是农户独立经营和涉农经济活动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作社都能够享受。在金融服务方面,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库,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全面开展信用评定,协助做好贷前调查、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在涉农项目支持方面,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粮棉油高产创建等涉农项目要率先委托合作社承担。另一方面,要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争取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扩大财政资金规模,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力建设工程,重点加强合作社的生产加工能力、营销拓展能力和信息服务能力建设。推广一些地方将大学生村官引入合作社建设的成功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特设岗位。研究制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互助保险试点的办法,提高合作社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的能力。研究制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用水、用地的问题,扶持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业所需仓储、冷藏、初加工等项目建设。
(二)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在加快合作社发展的同时,要更加注重规范化建设,把示范社建设行动常态化,以示范促规范,抓规范促发展,力争办一个成一个。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好示范社建设行动,关键是把握好建设的实质,积极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切实发挥“三会”功能,建立健全完善成员账户、盈余分配、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档案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并切实认真执行,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合作社服务带动农户的能力。下一步,部里要对各地开展示范社建设情况进行监测,选择一些监测点,制定相应的监测办法,定期通报情况。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采取以奖代补、加强登记回访等措施,把财政补助、项目支持、税务监督、工商登记等政策与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要运用好各种渠道,对优秀合作社及带头人给予宣传和表彰,充分发挥优秀合作社的示范带动效应。
(三)强化指导服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市场竞争力保驾护航。指导服务合作社是政府赋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依法行政的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合作社的思想,把强化指导服务与创优争先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实现由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努力工作,有所作为。一要抓好信息宣传服务。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政策,普及合作社知识,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氛围。二要抓好市场营销服务。大力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社企对接”“农市对接”等五大对接,引导帮助合作社率先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开展产品质量认证申报及品牌培育等工作,促进合作社与城市超市、高校食堂、大型连锁企业、农资生产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实现产销衔接。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合作社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帮助合作社拓宽营销渠道,扩大社会影响,提升产品知名度。三要抓好人才培养服务。加强合作社人才培训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组织实施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和“阳光工程”培训专项,通过实地考察、观摩学习和座谈交流等形式,有效提高合作社管理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队伍体系。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一支热心合作事业、熟悉合作业务、具备较高政策理论水平的辅导员队伍。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泰国、巴西、我国台湾地区等都设立了专门的合作社指导机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促进合作社发展的部门协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服务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和工作指导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或者依托经管部门加挂指导服务机构的牌子。抓紧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规程,明确合作社辅导员的资质条件,加大对合作社辅导员的培训力度,为促进合作社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总之,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下一步这方面任务更重,需要大家在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基础上,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努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也是亿万农民的心声和期盼。我们从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是一项具有光明前途的事业,使命光荣,任务艰巨,意义重大。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努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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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中国合作社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山东泰安顺利召开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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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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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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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值得推荐阅读的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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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教授为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班授课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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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辉教授等撰写的决策报告获中央领导重要批示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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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辉教授做客宿州大讲堂 阐述创新型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发展路径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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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CCFC)设立浙江分中心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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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流程及相关材料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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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问题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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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杰:农民合作社解析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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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卫彬:农业合作社生产标准控制与质量分级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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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十年(2011-2020)蓝图”计划草案[英文]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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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部:合作社是什么?以及成员、理事、经理和雇员的角色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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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qui Khalily: Capacity Building for Cooperatives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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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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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新:中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趋势、问题与政策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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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金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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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l & Schroder: Agricultural Producer Cooperatives as Strategic Alliances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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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学喜: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及服务模式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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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首批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系方式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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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征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思路与对策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