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成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在中央一系列支持政策的带动下,在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推动下,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在创新农业经营体制,转变农业经营方式,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带动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显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调查采用文献法、观察法( 通过实地调研、考察,了解福建省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及统计分析等方式进行。
调查在福建省内辖9 个地级市及具有代表意义的相关县进行,样本基本上能反映福建省的整体状况。
(一) 呈现快速发展势头
2008 年12 月底,全省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1573 家,平均每月增加87 家; 至2009 年12 月底,全省已登记合作社4435 家,注册资金66. 8 亿元,每个月新增近300 家,比2008 年同期增长182%,增幅列全国第二位; 从产业分布看,以种植业、畜牧业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占54. 7% 和11. 9%,以渔业、林业为主的分别占9. 9% 和10. 1%,以服务业、其他产业为主的分别占8. 1% ( 其中农机服务占5. 7%) 和5. 3%.
(二) 服务内容不断拓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逐步从起步时的技术互助、信息传播扩展到技术、资金、劳动等多方面的合作,从生产领域逐步向生产、流通、加工一体化经营发展,一些地方开始兴办资金互助合作社。据统计,截至2009 年底,从事产加销综合服务的合作社占53. 5%,以生产服务为主的合作社占29. 1%,以运销服务为主的合作社占3. 4%,以加工服务为主的占2. 8%,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占2. 6%,开展其他服务的占8. 6%.创办加工实体的合作社已有145 家,参与信用合作组建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有55 家。一些地方合作社在有关部门支持下,通过依托或参与担保公司,解决融资难、担保难问题。
(三) 组织功能日益显著
至2009 年12 月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成员达13 万个,带动非成员农户30. 7 万户。合作社为成员代购或者合作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代销或者合作销售农产品以及对成员开展技术培训等活动普遍开展,产品获得农业“三品”认证的逐步增加。合作社共为成员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56. 3 亿元,其中统一销售农产品达80%以上的占27. 3%; 统一组织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18. 1 亿元,其中统一购买比例达80%以上的占13. 1%; 对成员开展各类培训17 万人次。已有195 家合作社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422 家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
(四) 有力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产品直接与市场对接,提高农民的质量品牌意识,增强农民抵御和防范风险能力,带动一村一品发展,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正在成为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建设和产业化经营的生力军。
通过对100 个农户的随机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给农户带来的经济效益如表1 所示。总体上,合作社给农户带来了较显着的经济效益。
另外,在福建省调查的108 家合作社中,有35%左右的合作社负责人认为社员的人均平均年纯收入比当地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人员好很多,有55% 以上认为好一些,仅有8% 左右认为没有差别。合作社不仅促进农民增收,也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调查的108 家合作社有70% 以上认为合作社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显着或者非常显着的影响,20%左右认为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一般,11%左右认为影响不显着。
(五) 成为闽台农业合作重要载体
福建省早期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当部分是受台湾农业产销班等合作组织的启发、影响而成立的,有的则由台湾农民直接参与或领办。2008 年7 月成立的漳平市闽台缘高山茶产销专业合作社,是大陆第一家以台湾农民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09 年5 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规定: 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随着闽台农业及闽台两地农民交流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台湾同胞在我省发起成立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逐步增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资金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合作社做强做大
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瓶颈。在调查的173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90% 以上认为资金问题作为合作社发展的最主要困难之一( 见表2) ,进一步调查发现,更有80% 左右的合作社把资金问题作为合作社发展的第一主要困难。

由于福建省大多数合作社是近二、三年内新成立的,起步较迟,经济基础薄弱,公共积累少,得到政府扶持的合作社只是极少数,多数合作社日常周转资金主要来自成员入社的股金( 见表3) .而合作社成员大多数是低收入人群,获得资金也有限。

另外,调查显示目前福建省9 个地级市以合作社名义贷到款的很少,大多是依靠个人关系,以合作社理事长个人名义贷款,或者靠朋友或单位、企业担保,方能贷到少量资金。个别社员发展生产,主要依靠个人积蓄和向亲朋借贷或利用信用社小额贷款项目解决,贷款难,融资难,严重影响着合作社的业务做强做大。
(二) 人才匮乏,合作社可持续健康发展难以保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成员的结构和素质。在调查的173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40%以上认为人才问题是合作社发展的最主要困难之一( 见表2) .据统计,截止2009 年底,92. 35%的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牵头成立的,其中农民成员数占到总成员数中的比例达到97. 32%.这些农民成员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合作社的主要管理者也基本由合作社内部人员担任,其知识结构、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较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调查的91 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合作社理事长仅13 人,只占总数的14. 3%( 见表4) .

虽然有些合作社也聘请了技术人员,但也仅限于技术指导,技术问题仍然是合作社发展的一大瓶颈,样本合作社中有54% 以上认为技术问题是合作社发展运行的主要困难之一( 见表2) .这是由于合作社的自身条件难以吸引到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参与到合作社中来,致使合作社缺少掌握营销、财会、管理和加工等实用技能与本领的高水平员工,难以保证合作社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 服务层次低,农产品销售难
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大部分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业务内容比较单一,业务领域相当狭窄,主要集中在农产品的购销上,真正涉足农副产品加工的合作社不仅数量少,而且规模也很小,主要从事简单的粗加工,产品的附加值不高,市场的竞争力较弱。
调查的175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结果显示: 从事简单的粗加工的合作社只是占到24. 5% 左右,仅有14% 左右的合作社涉及到农产品精加工,大部分的合作社只是向农民提供有限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的服务。
而拥有自主品牌的合作社也只占极小部分。农产品销售难成为普遍难题,43% 以上的样本合作社( 见表2) 认为产品销售是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困难之一。
(四) 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
当前,合作社发展形势喜人,群众兴办热情高涨,这是需要肯定的。但合作社建设普遍存在着“重发展轻规范、重建设轻指导、重扶持轻监管”问题。从调查情况看,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在引导、服务合作社发展工作中,确实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也有不少地方,只注重发展数量的增加,而忽视了运行质量的提高。统计资料显示,截至到2009年底,被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管理的仅有603个,仅占总数的15% 左右。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处在发展起步阶段,相当部分的合作社停滞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层面,还没有具体开展业务,同时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甚至没有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层政策业务低; 有些合作社组建动机不纯,初衷不是为了发展生产,而是为了得到国家的扶持和补助; 部分合作社虽然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 代表) 大会等必要机构,但有些还流于形式,很少组织活动; 有些由企业改建过来的合作社,没有严格执行“一人一票、按交易量返还”等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意识差,有的合作社“企社不分”.无论是民主管理,还是财务管理,都存在着很多隐患,情况不容乐观。
(五) 分配机制存在漏洞,“利益共享”未能落到实处
从我们的调查结果来看,福建省近10% 的合作社认为利益分配问题是合作社运行的最主要困难之一( 见表2) .近一半以上的合作社与其成员的利益联结不紧密,一般采取买断或订单的方式,基本上没有按交易额返还利润,还远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有的合作社,长期没有独立资产和独立账户,不实行独立核算,把合作社与个体企业、合伙企业、村委会混为一谈。在调查的168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大约59%以上的合作社没有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之分,分配上存在大锅饭和恶性平均主义,带来很多社员的不满。在调查的175 家合作社中,有42%左右的经营型合作社未进行盈余分配,30% 左右的合作社盈余不按交易额分配,或将盈余的大部分用于股金分红,致使这些合作社只能是“挂羊头,卖狗肉”,以合作社之名,行家族企业或股份公司之实。
(六) 发展环境不够宽松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委托合作社承担农业生产项目等措施,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中央一号文件及各级政府也对落实扶持政策提出明确要求,但扶持合作社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依然滞后。从调查情况看,在基层,真正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在财政支持、信贷扶持等方面的合作社很少。首先是财政支持乏力,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力度小; 其次是由于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缺少有效的抵押物,大多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资金,只有少部分的农民社员以个人名义在信用社获得贷款担保。其三是在税收、用地、用电、用人等方面也存在问题。例如在税收方面,合作社虽然有税收减免,但是由于没有使用细则,税务处理上存在分歧。有些地方税务部门嫌麻烦,不愿给办税务证,如晋江市鸿江种植业专业合作社在申报税务登记时,当地国税和地税税务局互相推诿,几经周折,才得以在国税部门登记。因为合作社的产品大多是免税产品,但按要求,即使免税也得按零税率填报税务报表,所以税务部门态度不积极。用地方面,仍然未能突破。如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银行要求必须由政府确认的证,才可以抵押贷款。
三、对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建议
(一) 加大宣传、搭建平台,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一方面,各级政府要组织农业等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结合“法律进乡村”活动,深入广泛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规政策,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掌握合作社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增强农民群众的专业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使得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积极搭建各种平台,进一步优化合作社的发展环境。一是搭建服务平台。通过建立专业网站等方式,为合作社构建信息服务平台,增强合作社驾驭市场的能力。二是搭建交流平台。通过开展专题报告、知识讲座、技术培训等方式,为合作社构建技术交流平台。三是搭建交易平台。通过如组织招商引资、产品展销等活动,为合作社构建产品促销平台。
四是搭建宣传平台。利用多种媒体宣传成功典型、先进人物,为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 多管齐下,共同解决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问题
为解决合作社资金问题,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总的思路见下图:

其一,加强合作社自身经济实力,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根本途径。一是在发展过程中,合作社应健全机制,规范内部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建设。二是合作社应建立合理科学的资金积累,鼓励成员投入合作社的发展。建立科学的盈余分配机制,并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采取按照交易额和股金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二次返利,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最佳结合。三是学习先进合作社融资的成功经验,如成立资金互助部,参与信用担保,探索建立适合自身的融资途径等。
其二,政府应加大在合作社融资中的作用。一是通过建立地方法规,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如全面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扩大财政扶持资金规模。适时扩大专项资金的规模,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培育品牌,进行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提高合作社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同时,也可以学习日韩等发达国家的经验,采取申请项目制度,每年支持某一类或者某几类项目,任何合作经济组织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由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资助以及资助的数额。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四是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地引导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五是探索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
其三,金融相关机构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一是各农村金融机构要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并与当地农业( 农经) 部门共同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二是鼓励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三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信息披露到位的前提下,大力创新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进一步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 质) 押贷款品种。另外,省联社应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金融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支持重点,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示范社金融服务风险的控制。
(三) 政府积极引导合作社建设,正确处理发展和规范的关系
总体上,正确处理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联合的关系,不能以单纯追求合作社数量的发展而做硬性要求,也不能在合作社成立时放松注册登记审核的质量要求,任其盲目发展。政府应根据法规制度要求,在合作社发展的不同阶段,正确处理发展和规范的关系。对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合作社,可以实行“先发展后规范”的政策,要求先建章立制,健全机构,鼓励其根据自身特点,探索适合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机制,争取不断壮大、形成特色。对发展达到一定规模的合作社,应当加强分类指导,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其“边发展边规范”.对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的合作社,要及时制定考核评价和奖惩激励制度,加强示范带动,依靠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力量,促进其加强内部管理,“以规范促发展”,使发展与规范形成良性互动。
具体实施上,农经等部门可以以示范社建设为抓手,着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质量安全优、民主管理好的示范社。每个县( 市、区) 根据当地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每年培育一定数量的县级、市级、省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对评定的“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予以发文公布、统一授牌。通过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民主管理好、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各类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
(四) 以教育、培训和引进为抓手,加快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关政府部门应组织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学历教育、远程教育、短期进修、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大力加强合作社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快建立省、市、县( 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体系,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广泛开展面向以理事长为主的经营管理人才,以会计为主的理财能手,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种养能人,以经营干部为主的县乡基层业务辅导员的培训,分期分批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及农产品现代流通人才。通过加大培训力度,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使其在带领农民合作致富中发挥生力军作用。扩大国际交流合作,举办农产品市场流通培训班,培训一批熟悉国际农产品流通先进经验的商务管理人才,培养适应农产品现代流通经营需求的管理人才,为加快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继续分期培训合作社的会计人员,为加强财务管理,促使合作社按照要求规范会计工作提供人才保证。
此外,还要积极引进外部人才资源,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和担任技术顾问; 鼓励支持台湾地区农业科技人员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技术培训和推广; 鼓励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岗就业及鼓励选调、选聘到乡镇、村任职及“三支一扶”的大学生,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与发展工作等。进一步壮大持续推动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的人才队伍。
(五) 合作社和政府共同合力扩大销售渠道,一定程度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针对产品销售难问题,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积极发掘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产品,形成规模化生产,建立主导产业,发展特色农业。由于品牌是产品的名片,是消费者认同的形象,合作社应注重品牌意识,加快品牌建设,增强市场竞争力。有条件的合作社应积极发展精深加工,拓展销售市场。这主要是因为鲜活农产品保质期普遍比较短,销售市场半径小,必须经过加工,才能拓展市场。传统的粗加工产品规格不一,卫生质量标准无保证。必须应用现代先进的加工工艺,进行精深加工,才能保证产品质量,提高附加值。
另一方面,政府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参与现代商业业态提供政策性扶持和帮助。例如经贸部门与农业部门共同推进“农超对接”,支持各类超市大卖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直接购销渠道。落实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安排相应资金,重点扶持发展鲜活农产品冷库系统建设,支持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经营。协调金融机构对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予以信贷支持,对连锁商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提供技术指导。
(六) 出台配套政策,切实优化政策环境
福建省政府应尽快出台具体的地方实施准则,各相关部门大力配合和扶持合作社发展。通过制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信贷保险、税收减免、市场准入、人才引进、用电用地和运输优惠及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的实施细则,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切实优化政策环境。例如,在登记注册方面,工商部门要本着促进发展、程序简便易行的原则,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工作的指导服务,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并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绿色通道; 在进出口经营权方面,对于有一定规模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用地方面,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用地。用电方面,供电企业要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用电价格执行国家农业生产电价。
运输方面,交通部门要继续推动“农村路网工程”建设,为改善农村交通条件、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运输渠道提供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持农业部门核发的自产自销证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省内各类道路上免收道路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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