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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摸石过河”未必就可行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11-28  浏览:175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11月19日表示,土地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将抓紧完善现行法律和政策,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创造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国土部门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11月20日中国广播网)。

  在“有条件”的地方,以“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形式,加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推进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别,这一政策,是盘活农村土地,改变偏远农村凋敝现状,增加农民收益,改善农民生活,支持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一举多得,可谓善政。但善政必须“善为”,必须保证以土地入股的农民获得比单干更多的收益。

  提起以土地入股,很容易让人想起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前者诞生于建国初期,后者诞生于改革开放后,都是以农民入股的方式进行。如今,前者虽在,却名不副实;而后者则喂饱了“胆大”的融资者和部分官员,少有农民因此受益。

  对于农民来说,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为他们所趋,看得见、摸得着的前车之鉴更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效果。供销合作社问题有些莫名其妙,不知不觉间就出现了今天的结果,而农村合作基金会则是在国家政策下猝死的,有“不可抗”因素。但其根本原因还在于缺少法律规范和保障——其运行没有制度约束,只有地方首长意志,屡屡违背金融政策和金融规律,在吸储、放贷等方面任意胡为,而最终造成呆账、死账盈柜而取兑空库的事实。国家让其“突然死亡”是不得已而为之,国家疼了,农民也痛了,而且痛彻骨髓。

  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合作基金会的“大老板”是政府,尚且出现这样的结果,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所产生的大股东多为私人老板,他们的目的是逐利,其为小股东考虑的可能性会有多大?而且,还可能在制度推进的过程中出现权力寻租——地方政府出卖农民利益,压低土地估值,消减股本收益。若果真出现这样的局面,一是可能使以之“解决好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以及长远生计”的计划落空;二是可能使农民在摆脱土地束缚的同时,却失去了基本的生产资料,成为彻底的“新生无产阶级”;三是作为控股老板,其可能因为土地来得容易而不很好地珍惜,在变更土地用途方面更加我行我素,让土地股份也在不知不觉间“自然消亡”。

  因此,在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上搞“摸着石头过河”未必可行。“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应抓紧完善现行法律和政策,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创造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避免改革进程中出现“空对空”,更要避免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成为第二个农村合作基金会,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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