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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铁军:把合作金融还给农民——重构“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12-01  浏览:561

  2006年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人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表达了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与执政党保持政治上高度一致的意愿,且体现出在全国人大10月31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后,我国已客观上开始了“把合作金融还给农民”的制度安排。

  藉此,本文重点强调的是:鉴于过去政府体制内的信用社改制为地方商业金融机构之后与农民这个最大弱势群体内部化的合作金融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任何根据银监会文件开办的社区金融或农民互助合作金融,首先必须在符合国际通行的合作社从本原则的制度框架内建章立制,必须由生活在村社之中的农民作为主体形成治理结构。其次应按照村民自治原则自主开发服务三农的各种信用工具、并直接与国家支农投资或政策金融对接。只有这样,才可能逐步创造条件,体现中国政府对占我国人口大多数农民负责的“普遍服务”原则。

  因此我们认为,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和《农民专业全化法》的要求,重新构建与现行国家财政、金融支农体系相结合的“服务于三农的农村金融体系”。

 

  借党中央不断出台农村良政之东风,“一揽子”化解农村金融困境

  党中央国务院在2003年明确了“科学发展观”的方针之后,自2004年起连续出台了三个1号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政治理念出发重视化解“三农”矛盾的战略思想。国务院相继采取一系列重大政策,推动了缓解三农困境的工作开展,如:取消农业税、给农民直接补贴、减免经济落后地区学生学杂费、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等。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三农形势日益严峻,其根源主要在于农业三要素大规模流出农村。一般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传统经济领域在三要素流出的条件下,都不可能避免衰败命运。尤其在单纯迫求GDP增长的阶段,三农形势显著恶化。而影响最大的是银行商业化改制之后形成了大量抽走农村资金的“水泵机制”。

  多年来,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部门的商业化改革,既有显著的成效,遗留问题也很明显。而农村资金大规模流出与土地要素被城市和工业化征占的最大区别在于:资金流出问题几乎不可能像土地征占那样采取行政或政治手段来解决。近年来尽管政府要求已经商业化改制之后的农村正规金融继续承担“支农”职能,但却既不符合金融经济规律,也难以在实践中被商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

  目前那些完成了改制的农村正规金融部门,几乎都已转变成主要为地方中小企业和农村专业大户服务的地方商业银行,其不适应分散小农为主的农村经济发展。这在中西部传统农区更为突出。许多基层信用社负责人面对上级强调的支农政策要求与必须遵循的商业机制的两难局面,表面显得无手足措,实际上只以迫求企业利润为目标。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无论从组织还是从功能看,都不完整,除农村信用社外,大多数农村既没有农民的互助金融,也没有竞争性的商业金融;既没有保险,也没有信托和担保。

  面对这样的情况,确实没有办法把支农资金下达到位,于是必然出现支农资金跑冒滴漏、甚至造成大规模“而源腐败”的问题。因此,如果2007年以1号文件的形式出台有关现代农业的政策,则迫切需要对农村金融改革做出总体部等,突出解决农村金融如何服务三农、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问题,重点推进农村金融配套改革。

  由此看来,今后一个时期重振农村经济的核心,应该是抓好服务于三农的农村金融改革,使农村资金这个最具有组织作用的龙头要素回流农村。

  这其实也是世界性的难题,需要中国人开展自主创新,创造性地加以解决。除了与中国同属于小农经济的日本、韩国通过综合性农协内部化的政策性合作金融,得以缓解外部性问题的经验尚可参考之外,西方的私有制商业金融体制几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照搬。最近由于其负责人获得诺贝尔和平奖而名噪一时的“小额信贷”,其实是那些严重缺乏组织资源和制度资源的一般发展中国家借鉴商业银行机制的做法。在我们这种具有丰富的农村基层组织制度资源的国家虽然可以适当移植,不必盲目迷信。

 

  建立“服务三农”、功能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制度的八项建议

  (一)大力发展以小农户为主体资金互助组织,培育新型的以社区为边界的村级合作金融。

  因为分散农户的细小规模导致过高的小额交易频率和风险,导致商业金融无法迫求到利润,必将进一步退出农村市场。因此重构小农户为主体的资金互助和村级合作金融组织,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没有农民的互助与村级合作金融组织,商业信贷和保险就无法在农村生存,只有农户资金互助组织发展了,新的合作金融组织出现,商业金融抽走的资金才可能回归农村。

  (二)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在财政扶持和政策银行支持下,用国家支农资金引导和培育新型合作金融组织。

  在不触动各个涉农部门原有利益的条件下,通过财政支农资金新增部分和政策银行转贷款支持农户建立资金互助组织,既能把农户分散的资金组织起来,发挥余缺调节作川,形成农村资金的蓄水池,又能建立起适应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借贷特点的金融组织,有效防范金融系统风险发生。

  为此,建议积极开展整体推进和综合配套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国家财政和政策银行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农户资金互助组织建立,通过农户资金互助组织将财政和政策银行资金转贷给农户;农户要按一定的杠杆率向资金互助合作社入股,增加互助资金,形成承担经营风险的责任。商业银行和保险要按照企业方式,开展向农户资金互助组织批发贷款或保险,实现规模经营.山资金互助组织承担内部市场交易成本,实现信息对称和组织对称。

  (三)大力推进以政府引导农户参与的互助保险和担保业。促进商业性信贷与保险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合作。

  农业是弱质产业,不仅有来自发达国家农业的竟争,更有自然灾害风险。长期以来,农业这个弱质产业的风险主要山农户自己承担,这不仅不符合经济规律,更不符合国家扶持农业这个战略产业的责任与国际通行做法。发展互助保险与担保来多主体分担风险,分散和对冲风险,本来应该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

  但是,如何充分发挥金融工具的作用,承担、分散与转移这些风险,需要认真开展试验研究。要解决商业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和监督成本高等问题,只能发挥农户资金互助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商业信贷与商业保险同步进行。农业保险将促进农村信贷供给,农村信贷将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二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离开农户资金互助组织或专业合作组织,农村商业信货与保险是无法实现结合的,更不能相互促进发展。

  (四)发展适度竟争主体与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

  国家要积极引导和创造条件,加速推进农村商业银行改革,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放开小额贷款组织的审批;稳步发展社区银行;鼓励邮政储蓄银行与农户资金互助组织结合,与农村信用社适当竞争。

  (五)建立分层次需求主体和农村短期、中期和长期借贷市场。

  当前农村借贷市场以短期为主,这不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农户资金互助组织、只存不贷的小额贷款公司和乡镇荃层农村信用社应以短期、小额为主,加速资金周转,满足农户高频率和快速度的要求。

  (六)大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期货市场发展。

  最近开展的调查研究表明,虽然期货是对冲农产品价格风险的有效工具,但如果不下大力气帮助农民组织起来,一般的小农经济难以利用这个现代市场工具。这个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萎缩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建议国家以优惠政策推进把农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转移给期货市场的试验,帮助组织起来的专业化农户实现预期的稳定收益,保持农业生产的连续性,促进农业的持续发展和增收。

  (七)建立资金互助信托,推动城市资金下乡。

  在城市金融资本严重过剩的压力下.应该不失时机地向城市推出资金互助信托产品,大力开展公益信托和投资信托。信托基金可以通过农村葵层资金互助组织转贷给农户,农户通过发展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联合进入市场、延长产业链条、开展农产品加工等来提高市场竞争力,防范市场价格风险,通过开展互助保险和商业与政策保险结合等转移自然灾害风险。资金互助信托产品将为引导城市过剩资金下乡,促进城乡互助,增加城市居民投资农村开辟道路。

  (八)加强金融监管,引导农村金融组织创新和整体改革推进。

  国家应该建立起分工合理、功能完善、长短结合、适度竞争、品种齐全、服务方便、城乡互助、监管有序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

  1、分工合理,功能完善。农户资金互助合作金融是墓础,主要是对内部成员交易,解决商业银行面对农户信息不对称和交易规模过小问题:商业金融主要与资金互助组织交易,实现规模经营。政策银行扶持农户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起到引导和传导货币政策功能。

  2、长短结合,适度竞争。农村金融市场需要长期信贷与短期信贷相结合,才能化解经营风险,才能符合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竞争是促进机制和体制转变的最有效手段,开展适度竞争,将能使金融机构充满活力,提高效率。

  3、品种齐全,服务方便。农村一家一户“原子化”经济规模细小,更需要政府承担责任,推进改革,建立符合小农经济需求的信贷、保险、信托理财、方便借贷、互相担保等等金融服务。

  4、城乡互助,监管有序。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已被确定为国家战略。要实现城乡互助,引导城市资金回流农村,必须引进新的市场主体和产品,如信托等,这就需要建立严格的市场主体自我约束机制和自律体制,形成以自我约束为基本要求,建立分层次的监管机制和体制,促进有序监管,保持金融稳定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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