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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专业合作、重复博弈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的新机制——基于四川省西昌市鑫源养猪合作社品牌打造的案例分析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12-04  浏览:267

  本文以四川省西昌市鑫源养猪专业合作社为例,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互助机制及其内在运行机理。研究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具有正向效应,而这种效应源于合作社内部分配制度的设计、重复博弈的组织结构、外部的生存环境和政策引导;而农产品质量安全又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社会服务功能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有效载体。基于此,提出了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性合作社、改进合作社的政策补贴方式、落实合作社内部奖惩制度等政策建议。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生产力水平大幅提高,农产品的产量逐年增加,困扰我国多年的农产品数量安全问题基本得以解决。但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质量安全问题却日益严重。近几年来,从“敌敌畏”咸鱼到“苏丹红”鸭蛋,从“瘦肉精”猪肉到“三聚氰胺”奶粉,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严重影响着我国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已经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对国外绿色壁垒、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仅仅依靠政府部门为主体的外部监控是难以完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此,有必要利用第三种力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来弥补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局限,并从农产品生产的特点出发,构建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在内的具有多元主体的监控体系,通过内外部共同监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笔者在此采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四川省西昌市鑫源养猪专业合作社为例(文中简称“鑫源合作社”),从微观的层面深入剖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中简称“合作社”)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互助机制和运行机理,并对合作社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后续实践提出几点建议。

 

  二、鑫源合作社及其“生态放心猪肉生产模式”

  西昌市鑫源养猪专业合作社是养殖户联合自产自销抱团闯市场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由原西昌市马道镇大堡村养猪场负责人戴大明发起,由10户养殖户和1名兽医技术人员共同参与设立。合作社的全体设立人召开了设立人大会,通过合作社章程,建立相关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合作社盈余采取以下分配方式:首先是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为盈余总额的20%;其次是社员“二次分配”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比例约60%;最后是盈余分配,即余额按照股金比例分配,比例约20%.目前,合作社10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成标准化猪舍2.5万平方米,饲养优良能繁母猪千余头,年可向市场提供优质肉猪20000余头。

 

  合作社自2009年9月成立伊始,努力打造拳头产品:“鑫源生态放心肉”,将“绿色、生态”作为核心竞争力;积极探索以市场为依托、专业合作社为载体、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户为基础的现代猪业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始终坚持“做诚实养猪人,养绿色生态猪;把放心奉献社会,将健康留给亲人”的生产经营理念;专注于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高品质猪肉产品。合作社还根据“从基地到餐桌”的农产品食品供应链理论,探索构建了“鑫源生态放心猪肉生产模式”,以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如图1所示。

 

 

  

  三、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在机理

  通过实际调查,笔者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上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并将其内化为合作社自身的经营战略。合作社在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上表现出来的普遍倾向,究其原因,应该是合作社内部的制度安排和组织模式加之外部的生存环境和扶持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

 

  1.按交易量(额)返还盈余的分配制度: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合作社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等先天属性。也就是说,合作社成员拥有完全的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合作社取得的规模经济效益归合作社成员所有。从微观经济学理论来看,合作社获得的盈余越多,成员个体效用将越大;而合作社要获得更多的盈余,就必须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从而使成员个体利益目标与产品质量安全之间构成一种正相关关系。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够使合作社成员产生强烈的对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欲望,以维护自己当前和长远的经济利益。而对农产品质量不进行控制或控制不力,既不符合合作社的整体利益也不符合成员的个体利益。

 

  2.重复博弈的组织结构: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组织保障

  合作社的组织模式既区别于生产小农化、流通分散化的传统农业组织模式,又区别于部分地区推行的“公司+农户”的农业组织模式,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领域呼唤更高级的产业化组织形式的产物,亦是在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经济组织自然演进的结果,如图2所示。

 

 

  

  (1)“一次性博弈”结构:传统农业组织模式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困难。我国的农业生产是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全国有2.3亿户农户,每一户都是独立的生产和经营主体,2亿多个主体同时组织生产并同时进入市场交易,无疑会给农产品安全技术和管理规则的推广造成极大困难,同时也使得政府监管的成本和难度急剧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性无法得到保证,此其一。其二,与国外农产品以大型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为主不同,我国农产品的销售很不集中,仍以农贸市场和马路市场为主,呈现出高度的分散化特征,使得那些以流通环节为终端的农产品质量监管措施实施起来难度非常大,效果也不理想。因此,在我国农产品的这种小规模生产和分散式销售环境下,交易主体之间大多是一次性博弈(one-timegame),市场声誉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如图2(A)所示。

 

  (2)“有限次博弈”结构:“公司+农户”模式难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司+农户”模式中,按照双方之间契约连接的紧密程度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纯粹市场契约型、准市场契约型和一体化契约型三种契约类型。由于准市场契约型的“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涉及到农产品的价格、数量、品质要求和资金、技术、信息等服务以及对合作剩余的分割,农户成为了“部分剩余的索取者”,并且它又符合我国农业分户经营的特点,因而它一度成为各地实践和政府所倡导的主要形式。但是,由于公司和农户利益的对立性并未根本改变,在公司对生产过程监督成本过高和农民诚信意识、质量意识缺失的条件下,公司对农民生产活动的控制能力有限,产品数量偏好导致农民“搭便车”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公司收购的农产品并非总是能够完全达到订单规定的质量标准。这种组织形式中,由于公司和农户双方的垄断势力不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与农产品质量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以及公司与农户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形成了契约的不完全,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合作更多倾向于有限次博弈(finitegaming),从而导致该组织模式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如图2(B)所示。

 

  (3)“重复博弈”结构:“合作社+农户”模式将合作社属性与农业生产特性高度耦合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传统的依靠外部监控为主的方式相比,合作社得以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源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与农业及农产品生产特性高度的一致性。农业生产具有周期长、环节多、过程复杂的特点,农产品从生产、加工、销售构成了一个十分复杂的体系,在农产品生产的过程和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出现威胁质量安全的可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同类农产品生产者依据“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等合作社原则组成的,具有重复博弈(repeatedgame)的性质,对本组织成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具有较强的协调和约束作用。由于合作社成员间利益连接紧密,生产区域相对有限,加之农村特有的熟人社会特点,都便于对成员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因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具有其他组织形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以鑫源合作社为例,合作社通过台帐记录、联络员或技术员上门督查来掌握社员的生产信息,基本消除了农户隐瞒真实信息的可能性。因为同行之间隐瞒的难度较大。如“瘦肉精”问题,使用过“瘦肉精”的猪呈现出什么特点同行一目了然,而且合作社内部随时随地的上门查验也变成可能,这对社员的机会主义行为构成了极大的压力和风险。

 

  3.地缘群体性的空间分布: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环境保障

  地缘群体是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社会群体,是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以居住关系为基础,由同一地方的农民发起成立。合作社对农产品质量控制的效果还取决于它生存的地缘群体性环境。该环境包括合作社所在区域的社会文化、人们的价值取向、传统观念等。自我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产生了大量游离于传统单位组织体系之外的多元利益主体,政府在这些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了权力真空和信息的堵塞。也就是说,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和正式制度的供给是严重不足的,难以满足农村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通过非正式制度来填补。所以,专业合作社这样的组织形式,不仅迎合了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其组织形式也符合农村社会这个特定群体的实际情况。在农村以亲情为主要人际关系的社会环境里,合作社的所有成员都几乎是亲戚或邻居,很容易做到相互监督,这就有利于合作社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控。据笔者调查,鑫源合作社成员在空间分布上呈现出明显的地缘性特征,成员相互之间平均不到20分钟的车程,有的步行数分钟即可到达,大大降低成员之间相互监管的成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政策保障

  现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合作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地设施建设以及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服务。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还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也就是说,合作社从事无公害、绿色和有机等“三品”(基地)的认证开发和推广将得到财政扶持,与此同时,还可从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支持。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鑫源合作社的发起及成立过程中,地方政府按照该合作社注册资金1∶1的比例配套专项扶持资金,合作社可以在固定资产(检测设备、冷藏设备、信息系统)、技术培训、宣传资料等方面申请地方专项资金的扶持。

 

  四、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反馈机制

  1.农产品质量安全成为合作社的核心竞争力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在农产品数量安全基本满足以后,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百姓的饮食消费观念已经由“吃饱”向“吃好”转变。合作社利用自身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先天优势,注册绿色商标,生产绿色生态农产品正好满足了人们的现实需求,而在消费者的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品牌效应,又大幅度地提高了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为其进一步的发展和壮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笔者在对鑫源合作社的调查中发现,自“鑫源生态放心肉”投放市场以来,已受到消费者的普遍青睐。消费者反映:“宁肯少吃二两肉,也要选吃放心肉”。

 

  2.农产品质量安全成为合作社承载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

  目前,农业领域中的技术风险已经成为影响农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一是技术应用不当导致的风险。主要指农药、兽药、化肥等投入品的错用、滥用等不规范行为,成为引发农产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二是技术应用不足导致的风险。在产后分级、包装方面绝大部分农户生产的农产品都是以初级产品的形式进入市场,既没有加工、分级包装,也没有品牌商标,产地、品种、品质等特点都无法体现,质量很难达到优质要求。然而,自经典合作社思想诞生以来,合作社长期坚持“教育、培训与信息”和“关心社区”等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术已成为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合作社通过对社员的集中培训和投放宣传资料,大大提高了农户的食品安全意识。与此同时,合作社为社区提供绿色生态的农产品也成为合作社关心社区、服务社区的实际行动。如四川省洪雅县兴发养猪合作社5年来免费举办培训160多场次,向合作社成员及周边农民传授养殖技术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参加培训的农民达2万余人次。鑫源合作社自成立以来,也是始终坚持“把绿色奉献社会、将健康带给亲人”的生产经营理念,为消费者提供了安全、放心的高品质的猪肉产品。

 

  合作社内部具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制度安排和组织形式,外部亦具备特有的生存环境和扶持政策,因此,能够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逆向选择、生产的小规模化和流通的分散化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困难等诸多难题;反过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也成为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提升核心竞争力有效手段,并将其作为实现社会服务功能的载体,合作社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形成了完整的互助机制,如图3所示。

 

  

 

  五、政策建议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异常严峻。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身属性与农业生产特点高度耦合,为破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普遍价值。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过程中发挥更积极和更持久的作用,笔者结合调查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型合作社

  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型合作社。一方面,应鼓励地方围绕优势主导产业,大力发展合作社,壮大一批“有一定生产规模、一定加工能力、一定品牌影响、一定市场竞争力且组织规范、运作正常”的大中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合作社在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组织和制度优势,组织合作社推广实施农业标准化,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制标”的要求,统一制定和实施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标准,做到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使合作社成为农产品安全生产控制的主体和生力军。

 

  2.改进政策补贴方式,提高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首先,建议政府增加流通环节的补贴。在现有的补贴方式中,政府更侧重于生产环节的补贴,比如固定资产的采购、合作社成员的培训、生产记录档案的建立等。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过程中,其生产成本将高出市场上平均成本,结果导致绿色生态农产品在流通环节缺乏竞争力。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鑫源合作社为了达到绿色生态猪肉标准,要求在生猪出栏前45天启用熟化粮食喂养,而仅这一项措施,将使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比普通猪肉多支出2元/市斤。因此,建议政府对合作社农产品的流通环节进行补贴,比如对合作社的直销门市进行税费优惠或减免,对“农超对接”农产品的超市进场费、上架费进行补贴,以鼓励绿色农产品走进超市。其次,还可对农产品安全检测环节提供专项补贴。比如,政府可对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所需的相关设备进行补贴,争取在合作社内部有一套简易检测设备。

 

  3.落实合作社内部奖惩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奥尔森认为,相容性集团实现其共同利益仅仅是种可能,因为它还是绕不开集团成员的“搭便车”行为倾向问题,其解决办法是通过建立一种“有选择性的激励(selectiveincentives)”的动力机制,对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区别对待。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起来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相容性集团的基本特征,亦面临解决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作社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建议对于那些坚决执行合作社内部质量控制条款的成员,除了使他能获得正常的集体利益的一个份额之外,再给他一个额外的收益,如额外的奖金或荣誉等;而对于违反内部质量承诺条款和损害合作社整体声誉的成员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防止“搭便车”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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