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历程、现状
1.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历程
(1) 土地改革和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在20 世纪50 年代土地改革运动期间,成立了由当地农民管理的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目的是为了解决诸如缺少资金和设备的问题,农民们一起组织了互助组织、农业合作社和“高级农村集体合作社”.这些组织的土地和资金归每个农户所有,成员们协调生产和销售。然而在50 年代后期的集体化运动中,这些组织被彻底改变了,它们都隶属于人民公社。在集体经济时期,这些组织失去了由农民所有并管理的特点,成了政府的另一个分支机构,其决策过程(包括农业生产和社会服务提供) 高度集中而且等级分明。在集体经济时代,生产资料的供给、产品采购是合二为一的,都由生产队管理。
(2) 萌芽阶段
1978 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在农村拉开序幕,启动了两项重要的改革:一是实施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二是推进农副产品市场化的改革。前者重新奠定了农户家庭作为农业生产基本组织单元的地位,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业微观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后者在经历了一个农副产品价格的逐步放开过程后,到20 世纪90 年代初,使90%以上的农副产品实现了市场交换。农民再一次重新可以自行决定采购、生产和销售。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市场的出现引发了对农民组织的需求。农村经济改革开始后,又重新开始了制定合作社法的工作,从1995 年到1997 年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起草了一部“供销合作社法”.四川是最早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省份,1980 年即在郫县成立了养蜂协会。1980 年5 月,广东省也出现了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专业合作组织,即思平县牛江镇杂优稻研究会。从1980 年到1985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状态,没有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3) 探索发展阶段
进入20 世纪90 年代,代表企业和农户组织开始出现,技术协会、供销社“公司+ 协会”,都呈现了政府介入的特点,政府部门直接参与、鼓励和引导。
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专业合作社、联合体、服务中心、甚至公司等称谓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越来越多。90 年代上期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最活跃的时期。据农业部统计,1990 年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联合组织有123.1 万个,其中生产经营型7.4 万个,占6%,服务型41.4 万个,占33.6%,专业技术协会7.7 万个,占6.3%.1999 年底,全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组织有140 万个。据农业部统计,2004 年我国有14 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商品率高的地方发展较快,但农户的总体覆盖率并不高。
(4) 法制化发展新阶段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2001年11月,我国正式加入WTO,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为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全面小康、帮助农民应对加入WTO 带来的挑战等,党和国家在这一时期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思路和措施,即立法规范、政策支持、示范引导、财政扶持。2002 年12 月28 日,九届全国人大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农业法》,在其“总则”第2 条关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规定中,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专门的一类;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第11条中,明确了“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03年12 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将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2004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从2004 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同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十五”立法计划。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框架已经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讨论通过,法律条文的起草工作已正式开始。
浙江省在建立、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各省的前列,2003 年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唯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省份。2004 年11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于2005 年1 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地方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新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正式具有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2005 年3 月,农业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政策措施。2005 年7月,浙江省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对会计科目的设置、记账方法和财务管理监督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2006 年1月,农业部颁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发展。2006 年10 月31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 年7 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对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2007 年底与法律相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也相继颁布施行。这些法律的出台,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体系已基本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政策支持体系也逐步完善。2007 年中央1号文件颁发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印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村镇银行;鼓励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放宽了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农民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信用合作组织,在成员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各地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方式,提供农业政策性保险服务。
2.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2006 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数为3878 万户,比2005年增加598 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15.6%.2007 年,全国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5 万多个。其中,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6万多个,成员35 万余人。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开展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参与产业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了农民收入。截至2007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4600 多个。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建议
1.政府要处理好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间的关系,支持但不干涉
政府要处理好和合作组织间的关系,坚持“支持但不干涉”的原则,营造有利于农民专业协会发展的环境。政府的职能应为以下方面:通过制定政策和立法营造创造良好的环境;规范和监督市场,以确保公平竞争;制订标准和提供认证服务;也有可能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这完全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宗旨。因此,政府对农民专业协会提供的支持应能减少协会对政府的依赖,使其具备独立运行的能力。
政府部门可以帮助农民成立协会,但不应干预农民协会的管理,并且应该适时退出。从长远看,政府的直接干预是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可以考虑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建立顾问委员会,但该委员会在协会的内部管理方面没有选举权和决策权。
2.循序渐进,合理发展
制定发展农民协会的数量目标,尤其是用作考核政绩的目标。会对农民专业协会的发展产生风险。农民协会应根据农民自己的需要和时间表发展,政府对组建农民协会的过度重视有可能导致组建农民协会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数量目标,而不是满足农民自己的需求。应该避免对组建农民专业协会设定数量目标和时间表或要求一定比例的农民成为会员。这些目标会对政府管理部门和官员形成压力,因为其政绩会根据这些目标来衡量。此外,这也可能也会对农民会员的主人翁意识产生不利影响。发展有活力的农民合作组织需要从易于实现的小目标做起。这样,在执行需要更多投资和更复杂管理技巧的宏伟战略目标前,合作组织能够集中精力加强管理和内部治理。
3.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的培训
合作组织要成功发展,光靠良好的政策环境是不够的,还要得到市场分析和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加强成员自我管理其组织的技能是合作组织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最基本的就是提高他们对合作组织和市场的理解和适应能力。合作组织成员的培训需求包括合作组织的治理和管理、合作组织运营的经济理论(生产和价格决策)以及商业和领导能力等。也要提供战略性商业计划和发展计划制定方面的培训和支持,以帮助农民获得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下成功运行合作组织所需的知识与技能。
4.利用政府投资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作
政府可以通过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来向它们提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幅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农民合作组织在运作和管理农村基础设施尤其是灌溉系统方面的作用很突出,这一点已得到证明,任何投资项目都应该发挥农民合作组织在运行和维护基础设施方面的作用。在采取这种做法之前,重要的是要确保合作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能完全透明和制定问责机制的基础上有效运转。任何由农民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都要在实施过程中同这些组织进行充分协商,而不能由上至下地强加给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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