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1日至31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赵杰副主任率队组织培训班对西班牙农村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和农业政策进行了学习和实地考察,感到西班牙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现将该国发展农业合作社的经验和我们的一些建议反映如下:
一、西班牙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西班牙位于欧洲西南部的伊比利亚半岛,东临地中海,面积50.48万平方公里,人口4000多万人,其中从事农业生产的有100万人左右。为了把分散耕作的农民组织起来,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从19世纪末期产生第一个农业合作社开始,西班牙经过长达100多年的努力,建立健全了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实现了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农业合作社在西班牙经济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被西班牙理论界称之为“高于数学和收益平衡表之上的体现人的存在价值的一种社会经济形式”。
目前,西班牙有近万个各类经济合作社,其中一半左右是农业合作社,如以生产柑桔为主的瓦伦西亚大区有各类合作社650个,其中90%是农业合作社,该大区有7.85万农民或小型农场主,有95%的农民加入各类农业合作社。西班牙制定了专门的《合作经济组织法》,按照西班牙中央和地方分权的原则,各大区也制定了有关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其中瓦伦西亚大区1998年发布了合作社法律。
农业合作社是从事农业、畜牧业、林业及相关产业的农民或农场主,由于共同的社会目标和开发共同的产业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销售,并进行民主管理和决策,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其主要职能:一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二是有责任帮助社员解决生产困难,完善生产过程;三是有责任按照社员愿望对生产的产品进行销售、加工和对剩余产品进行处理;四是购买、完善、分配和维持与土地有关的相关事宜;五是为社员提供各种形式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如代理社员的住宅、汽车和报税等服务;六是合作社之间以及合作社社员之间在需要时可进行资金拆借、融通;七是帮助和促进信用社和银行机构为社员发放小额贷款。如合作社在农村信用社设有专门的办公室,帮助信用社为社员提供信贷等服务;八是加强与其他合作社的协作,不断充实和完善服务的职能等。
西班牙农业合作社的类型很多,有酸类水果种植合作社、农业与环境保护合作社、纯种子培殖合作社、灌溉和地下用水合作社、农村金融合作社、产品仓储包装销售合作社、产品加工销售合作社及其他类型合作社。按照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层次,分为一级农业合作社、二级农业合作社。一级农业合作社成员都是农业生产者,二级农业合作社主要成员是一级农业合作社或外来原料供应者、服务者。同一行业5个以上的农业合作社可以组成行业联合会,不同的行业联合会可以再联合,最大的联合会是FELOAN CCAE(西班牙合作社联合会)。
二、西班牙农业合作社的主要特点
通过学习和实地考察了种植橄榄和加工橄榄油合作社、种植葡萄和酿酒合作社、种植柑桔、柿子和仓储加工合作社,总体感到,西班牙农业合作社的运行和发展遵循合作社的一般原理,但也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一)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加入、自愿联合、合作互助的经济组织。所有的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都要遵守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开放的原则,只要是农民自愿,即可加入合作社;平等独立的原则,合作社的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不像股份公司,谁出资多,谁拥有的权利大,同时农民加入合作社,没有放弃其对土地拥有的所有权等其他权利;合作互助的原则,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相互合作,不全是为追求利润,强调人的重要性,强调要为社员提供教育、培训等各种机会;进退自由的原则,当一个社员退出合作社时,要退还加入时的收费及到退出时的利息。
(二)社员共同出资、共担债务、共享成果。西班牙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由社员共同出资建立,资本金最低为10万欧元,初始社员最少要出资3000欧元作为合作社的资本金,以后新加入的社员要缴费,但不能超过合作社资金的45%,新社员的缴费不形成资本金,只能分享合作社的收益,对合作社产权结构没有实质影响,以确保社员在合作社的平等地位,防止少数人控制合作社。合作社要从收益中留存备用金,出现亏损时,用备用金弥补,但不能用资本金弥补,以维持合作社的稳定。与股份公司不一样,合作社对债务负无限责任,负债要用社员的所有财产来承担,防止合作社及社员过度借债,确保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实行一人一票为基础的社员民主管理制度。合作社产权中的控制决策权掌握在全体社员大会手中,全体社员大会要求所有的社员参加,全体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管理委员会,以及决定经理、审计财务人员等相关重要岗位人员,合作社的方针和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全体社员大会决定,社员在合作社中权力和责任对等,一般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合作社的分配采取公平的原则。与股份公司不一样,合作社分配不是以社员出资多少进行分配的。合作社的收益在分配前要留足备用金和按法律规定比例提取的培训金,之后的利润再按社员提供给合作社的农产品数量、等级等进行分配,使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向劳动倾斜,使劳动者在占用自己的劳动成果上得到了较大的实现,体现了合作社的公平原则。如瓦伦西亚市一个以种植销售柑橘和柿子为主的农业合作社,加工保鲜、分类包装、运输销售柑橘和柿子,利润分配按照从社员中收购的水果数量、等级进行分配,得到了社员欢迎,保持了合作社长久的生命力,这个合作社从成立到现在已延续了120多年。
三、西班牙政府引导和发展农业合作社的主要措施
西班牙能正确处理政府和农业合作社的关系,不搞行政命令,主要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规范和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一)财政适当资助引导合作社的联合与合并。西班牙的农业合作社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只要农民自愿可垮行政区域成立合作社,完全按照经济原则成立。为了提高农民抗风险的能力,政府鼓励合作社之间合并,如瓦伦西亚目前有500多个农民合作社,按照瓦伦西亚大区农业部门的设想,最理想的目标是将这500多个农业合作社整合为60-70个合作社,这样合作社才更有竞争力。为支持这一目标的实现,政府对进行合并和联合的合作社给予资金补助和扶持,按照西班牙农业部和全国农业合作社联合会达成的协议,农民自愿每合并成立一个联合合作社,最初的1至5年,农业部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欧元的资金支持(分5年拨付),主要用于支付联合合作社成立后的办公场所的租金、办公设备、人员开支、法律登记等费用。
(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农业合作社的负责人、社员进行培训。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必须从收益中提取专项培训基金,专门用于对社员的培训。西班牙政府也设立专门培训合作社负责人的专项基金,对农业合作社的男、女领导人分别提供60%、80%的培训资金。瓦伦西亚大区政府农业政策中,专门制定了“农民合作项目、帮助农民合作措施”,其中就包括了对合作社社员和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培训的规定。
(三)对农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农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公司所得税率为20%,而一般公司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5%,优惠程度是比较高的。正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西班牙出现了大量的农业合作社,有的合作社不断从农业生产,向农产品加工、流通拓展,形成了大的法人集团,拉长了农产品产业链,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实现了农产品升值。并引导其他资金投入到农产品的加工和农业科技的攻关上,促进了农业和其他产业的协调发展。
(四)政府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社的作用,完善农技推广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西班牙农业技术研究主要依靠各级科研院所来完成,这些科研院所的科研及管理人员都属于国家公务员。但农业技术的试验和推广大都由科研院所和农业合作社联系,在社员的土地上进行试验或技术推广。虽然西班牙政府在农业部门设有专门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机构,如瓦伦西亚大区政府下面设有30个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办事机构,但具体到市镇基层,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则是由农业合作社来负责,政府要求农业合作社设专人负责病虫害防治,资金由政府提供,发现疫情及时向政府下属办事机构或农业部门报告。
四、西班牙农业合作社的作用
农民合作社在西班牙农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农业经济发展、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一)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了农民抗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能力。西班牙的农业合作社将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联合起来,把家庭农场经营同市场联结起来,使家庭农场更有效地进入了社会化大生产过程,直接参与了国内外大市场的运行,提高了农民抗风险的能力,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渠道,保证了农产品能够及时销售并获得收益,西班牙是全世界出口柑橘最多的国家,其中70%是通过农业合作社出口的。
(二)提供技术服务,推动了农业生产的技术进步。农业合作社一般都承担了农业技术服务、销售服务、咨询培训等方面的经济职能。农业合作社在新技术推广、品种改良、质量认证、病虫害防治、栽培技术指导、出具原产地证书等方面提供的大量服务,对于改善生产条件,推动农业技术进步,提高农产品信誉和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各种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和扩大,把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加工销售结合起来,拉长了农业的产业链,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扩大了农业部门增加值的来源,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只提供原料产品的局面,使农民涉足于加工业和商业,参与竞争并占领市场,增加了农民以及农场主的收入,走上富裕之路。
五、发展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几点启示
西班牙通过农业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资源,增强农民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农业合作社代理了许多政府应该履行但不经济的职能,完善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把农业和工业、流通联系起来,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扩大农产品附加值,让农民分享了工业化和产业化的成果,同时又进一步促进了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要组织形式。为借鉴西班牙的经验,促进我国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鼓励和引导农民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我国国情复杂,农村以单个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很难依靠自身力量来解决生产经营社会化、市场化的矛盾,要适度放宽合作社对社员资格的限制,降低入社门槛,合理确立注册登记标准,鼓励地方和农民根据实际情况,勇于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并确立其法人地位。
(二)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应该遵循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应按照合作社的通行规则,从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出发,以农民社员为主体,坚持为社员服务、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宗旨,遵循农民自愿、民主管理、有偿服务、公平分配原则,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防止通过行政强迫命令一个村成立一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真正成为农民自愿参加、能使农民长久获益的有生命力的经济组织。
(三)政府在引导和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应加强对农民的培训。要重视和加大对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培训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的培训力度。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也应借鉴西班牙的作法,对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必须预留培训基金,加强对农民培训,提高农民的素质。
(四)按照经济组织的原则,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发展。我国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规模小、竞争力弱的问题普遍存在,与农户家庭经营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一样,许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应通过税收优惠、资金补助等经济手段,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走专业联合之路,增强合作经济组织在产业链条中占有份额,获得更高的社会分配利润,防止利用行政强制手段将经济合作组织行政化。
(五)积极探索“农技推广(防疫)机构+农民合作组织+农户”的农技推广模式。我国目前农技推广主要由乡镇农技推广相关站所承担,机构臃肿,效率低下,服务落后等问题比较多,西班牙的“农业技术(防疫)部门+农民合作社+农民”的服务模式值得学习和借鉴,可以解决农技推广(防疫)与农户脱节问题,应以农村综合改革为契机,推进全国乡镇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不断探索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农技服务模式,政府以委托服务、购买服务为重点,实行“花钱办事不养人”。
(六)允许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民资金互助业务,以解决农村资金流失和农业生产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当前农民贷款难、筹资难普遍存在,但农村大量存款又转贷城市,农村民间高利贷严重。可借鉴西班牙的作法,积极探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开展资金互助的有效形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中央2006年的一号文件中也有这个精神,应允许大胆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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