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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关于中国农村合作事业发展速度问题的讨论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1-12-14  浏览:168

  摘要:20世纪30年代,随着中国农村复兴运动的高涨,农村合作运动进入“极盛时期”或“农业合作社数量猛进和性质有所变更时期”,并在社会界特别是知识界引发了一场关于“中国合作事业发展速度问题”的讨论。而当时重要的舆论媒体天津《大公报》或发表社论及报道或刊发有关人士对这一问题的评论文章,积极参与了这一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探讨,其讨论目的在于为中国农村合作事业寻找一条可行之路并以此复兴农村、振兴民族。这既是一场理论学术争鸣,亦是一种基于农村合作实践的积极回应。

 

  一、前言

  到1928年底,中国农村合作事业已经过数年发展,但合作社数量却不过722个。从1929~1933年5年间合作社数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即由1612个、2463个、3618个、3978个发展到6632个。到1934年时,合作社数已骤增至14679个,一年间竟增加了8047个。此后两年,合作社数继续持高速增长态势,1935年为26128个,1936年则达37318个,每年新增合作社均在1.1万个左右[1].全国合作社数快速增长之时,合作社社员则以更大幅度猛涨,1931年为56433人,1934年为557521人,1935年为1000809人,1936年达1643670人,增幅大大超过合作社数[1].以河北、江西、陕西3省为例,河北省内仅华洋义赈会联络的未承认社1931年增18社、1932年增54社、1933年增63社、1934年增315社,而1935年1~8月底8个月间竟增加985社之多,尚不包括该会承认的合作社及其他机关所指导的合作社[2].江西自1932年成立农村合作委员会并积极推进合作事业以来,到1934年已由当年193社增至1078社,1935年达2038社,1936年更至7670社,仅4年时间就增加7477社,平均每年增加1869社,而以1936年较上年增加最多,竟达5632社,也就是说这一年全国增加的11190个新合作社中有一半以上来自江西。同期社员人数增长更速,4年中由6781人增至598282人,净增591501人。不论社数或社员数,江西增长幅度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社股由1932年7783股增至1936年138385股,社股金额由22637元增至630469元[3].陕西自1934年8月农业合作事务局成立后,当年10月开始组织互助社,次年4月着手组织合作社,12月改组互助社为合作社并整理各银行、团体所组织的合作社。从1934年10月到1936年4月底19个月中共组建互助社1734社,若包括已改组的合作社在内则达2100社。从1935年4月到1936年4月底,合作社组织工作虽仅13个月的历史,但社数已达1083个之多。同期社员、社股及贷款数增长更惊人,自1934年10月至1936年4月底19个月中社员从8000人增加到74800多人,贷款数额从6.3万元增加到100万元,而合作社社股在1935年4月至1936年4月底的13个月中从765股增到34741股,增加近50倍[4].到1936年6月底,即相隔两月之后,互助社增至1843社,合作社增至1440社,已承认和登记社员数增至87301人,认购社股增至53768股[5].总之,自1929年之后,合作事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尤其从1933年起不论合作事业原本较发达省份抑或后起省份,发展速度都更为讯猛,全国合作社保持急速上升态势。时人因之将这一时期称为合作运动“极盛时期”或“农业合作社会数量猛进和性质有所变更时期”[6]。由于这一时期为合作运动实践动作及发展的关键时期,亦自然成为社会各界在理论上探讨并深入研究的主题,而《大公报》作为当时享有盛誉的舆论媒体积极参与了这些话题的讨论--或发表社会或刊登相关文章及报道,其中“商资归农问题”、“合作事业发展道路问题”、“合作社兼营问题”、“合作事业发展速度问题”等又是讨论中最集中的几个主题。是故,笔者在考察前两个问题之后,拟再以“合作事业发展速度问题”为中心,来进一步检视该报报人及相关学人在中国农村合作运动问题上的基本思想与主张。

  二、合作事业发展速度问题的理论讨论

  对于这一时期合作事业的发展,合作界发出一种强烈的呼声,即“合作社发展过速!”持这种观点的国内有方显廷、张鸿钧、于永滋、吴华宝、姚质中等人,国外有施克兰(C.F.Strickland)及国联合作专家甘博尔(W.K.H.Campbell)等人。施克兰于1934年视察陕冀鄂3省合作社后就明确指出:“中国合作运动之特征为发展过于迅速,且趋入竞争之一途。”[7]甘博尔在1936年1月考察浙江合作事业后亦感叹道:“统观浙省之合作运动,生气蓬勃,新社增加甚多,诚令人有进展过速之感。”[8]何以说“合作社发展过速”呢?他们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认识:

  从理论上看,首先衡量合作事业发展程度的标尺包括“量”与“质”两个层面,而“质”尤重要。合作事业的“量”与“质”各指什么?对此作出比较明确解释的是张鸿钧。他指出:社、社员及资本的数量三者都属“量”的方面,而“质”的方面指合作社内部工作真相、社员努力与合作程度而言,其中包括社员合作知识、职员工作训练、信用好坏和团结能力等[9].其解释是否确切,尚待商榷。譬如,于永滋1935年发表于《大公报》的《介绍两个促进合作社质的发展的办法》一文就很明显地将合作社数看作“量”的方面,而将合作社所属社员多少、拥有资金多少看作“质”的重要标志。笔者认为,一个合作社所属社员数与拥有资金数表面看起来属“量”的方面,但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影响合作社业务发展及其价值实现,因而更倾向于于永滋说法(下文述及)。毋庸置疑,“发展合作事业应兼顾‘量’与‘质’,而更须重‘质’,”这是包括他们两人在内的许多人的共识。张鸿钧认为,“固然从量的方面可以得到大致的印象或趋势,然而仅看见量而忽略了质,其中有很大的危机存在。”所以,他强调“在量的方面发展进程中不要忽略了质的方面。”[9]于永滋认为,“如专务数量的发展,对于农民生活的改善毫无裨益,合作运动将成为无用之物。”[3]方显廷亦说:“我们审查一种事业的成绩应当从各方去审查,不单要顾到‘量’的多少,也要顾到‘质’的好坏。”[10]其次,合作事业是循序渐进的事业,“量”的过速增长会妨碍“质”的进步,不利于合作事业持续发展。施克兰的话颇具代表性,他说:“合作事业须循序渐进,非一蹴可及;须使其有充分之时间发育滋长,生有深强之根、坚固之本,然后方可枝荣叶茂。否则,其生也如雨后之春笋,其死亦将必如昙花之一现。建大厦于草木之基,其不倾倒者,未之有也。合作事业,亦犹是也。”故他对当时中国合作事业发出了这样的质疑:“自量之一方面观之,中国之合作事业实有长足之进步,然中国之合作运动有无坚固之基础?中国之合作事业是否发展过于迅速?是否‘其进锐者,其退速’?”[11]

  然而,更重要的是从实践上看,中国农村合作社虽在“量”上突飞猛进,而“质”却令人担忧。他们指出当时中国农村合作社在质的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合作社组织单位太小。据统计,社员不满25人的合作社占62%,26~50人的占27%,50人以上的占11%。普通一个合作社的社员人数不过占各该村庄户数的1/10至2/10[2]。以中国农村合作事业的摇篮河北而言,截至1936年6月底,经该省建设厅审核登记的合作社有6934个、社员144868人,平均每社不足21人,仅占全村农户3/10左右[12].第二,合作社资金普遍短缺。首先是自集资金太少,合作社不能自立。合作社的资金来源有社外借款与自集资金两大部分,棉运合作社自集资金包括社股、公积金及未分盈余数项;信用合作社自集资金除此数项外还有社员或非社员存款(储蓄和定期存款)。自集资金是合作社自立的基础,但当时合作社自集资金极少。就股金言之,据统计,社股金额不满50元的合作社占31%,51~100元的占22%,500元以下的占80%强[2]。吴华宝在考察陕豫冀三省棉运合作社之后指出,“社股缴纳之差池”为合作社普遍现象,“各地合作社之未收社股者甚多,其能收足全部所认之股者十不得一。”公积金是合作社最佳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但“公积金及未分盈余之短缺”的情况同样屡见不鲜。大多数办理两年的信用合作社只有不到10元的公积金,而有公积金的棉运合作社更是“凤毛麟角”[13]。存款亦如此。因此,当时合作社的资金不得不主要仰赖社外机构如举办农贷的银行(农民银行或普通银行)或合作社指导机关的贷款,而这样的合作社“不能吸引农村中游余资金,专恃借债维持社务,信用既不巩固,而金钱又不免外溢”[2]。不仅自集资金少,就是社外借款亦往往不敷所需。施克兰就此指出,“大多数合作社咸有所得资金援助不足之感,而以信用合作社为尤然。”[7]他认为这是由于金融资助机关对合作社缺乏信任感,故无论对自行派人倡导组织的合作社还是由其他人士倡导组织的合作社,贷与之款多不足其所需,而资金短缺又必然影响合作社业务发展及其价值实现。据统计,在所调查1899社中,营业额不满600元者竟占1110社,如此少的营业额“既不能维持合作社之存在又不能满足社员经济的需要”[2].棉运合作社因资金不足特别是自集资金不足,难以经受市场考验。在当时世界经济不景气、物价涨落不定的状况下,一旦遇到困难便无法度过难关。而信用合作社更因资金有限,价值极微。信用合作社的功能本在常年之内每遇社员有所需要时即能贷与款项,以达“调剂农村金融,辅助农民发展生产”目的,但当时实际情况是每个社员每年只能作一次借款且数额不过20元上下,一次借款外,与合作社并无其它业务来往。而这区区20元又有相当大一部分人用之于还债及购买日用必需品,即便用于生产也正如阎仲容所说的那样,“如此区区小额,实不足以言经营生产,言何改进?譬如,购买了耕畜,便不能再购买种籽、农具、肥料;购买了种籽、农具、肥料,便又不能再购买耕畜。至于赎地购地,那更是望洋兴叹,心有余而资力不足了。”“农民投资土地每亩即约在十元左右,那么欲图以这些微数额的借款来经营生产,终于是不能运用自如而拮据得很吧,何况再用于还债及购买日用必需品呢?”[14]第三,合作社组织不健全。以陕豫冀合作社为例,不论信用合作社还是运销合作社在组织方面均存在严重缺陷。关于信用合作社:其一,大多合作社社址中未保存合作社法及其自身的合作社章程。办事既缺乏依据,也不利于随时教育社员之用。其二,簿籍不全。大多数合作社均只有日记帐、股金簿、储蓄存款簿、放款簿及会议记录簿等四、五种,而有社员状况表者甚少。其三,各地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书写与保存均不规范。书写仍按照旧式,纸张不整齐一律,格式亦有不同。许多合作社均将此种契约折成小方随意封入一信封内,不但检取费时且极易遗失。其四,若干合作社长时间不召开任何会议,甚至有合作社6个月中没开过一次会议,这种情形将使社员对合作社的影响逐渐减退,而社务也易于操纵于极少数人之手。其五,存在“借款而无须保证人”等不合乎借款手续的现象。按当时立法,信用合作社借款须有两个保证人,但事实上只有一个保证人或借款合同上没有印鉴及指纹印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六,借款合同中对于借款用途往往书写不清。对于借款用途,合同中普通均书“今因正用”,因此合作社不能纠核社员借款实际用途是否与其原拟借款用途相符。其七,有的合作社放款给非社员,这些非社员或是理事亲戚、好友或是极贫苦却信用极好的人。但不论动机如何,其行为均不符合作社法。其八,有的合作社会计手中所存现金太多,有的合作社每月存有现金数百元甚至近千元,几个月下来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而合作社对会计手中存有的现金数额并不限制,这种情形不仅使合作社损失将此现金存入银行的利息且会计家存巨额现金极易引起意外事件或被会计挪用。其九,不进行帐目查核。通过查账可了解合作社过去一年中的业务经营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否按照合作社法及章程办事、是否为真正的合作事业而努力,不仅可提高金融资助机关对合作社的信任心,减少其放款给合作社的顾虑(信用合作社向外界借款没有任何担保,只以全体社员的信用作为联合担保),且有助于合作社自身各方面的发展与提高,但当时的合作社几乎没有进行查账的[13]。关于棉花运销合作社:其一,联合会不健全。棉花运销的初步工作如检花、轧花、打包等,各单位合作社皆可勉力为之,但作为其最后一步的运销工作则非有大量棉花不易为功。因为,不论船运车运都以装满一船一车才算经济且直接销售给洋行或纱厂,亦因以数量较多而能得较高之价钱。因此,组织棉花运销合作社联合会来从事棉花销售是一条很好的途径。但当时各地合作社大都未能组成联合会,或则虽已组织却尚未开展工作。棉花销售工作皆由指导机关所设立的运销办事处担任。这种办法有许多缺陷:(1)运销办事处由私人团体或政府机关所组织并非农民的合作团体,故在法律上不能受合作社法的保障并享受其利益;(2)农民不能实际参加学习如何运销,从而失去直接运销的意义;(3)如有盈余或损失,办理起来比较棘手。运销办事处由指导机关所组织本不为图额外之利,如有盈余则当然按参加运销的棉花数量分派给农民,然这近乎于慈善性质而不是真正的运销合作社所得的利益。若营业失败,那么损失将由谁负责?若由农民负担,则农民必有怨言而影响到下年棉运,因他们并未自己直接参加运销,似乎不能令之承担损失。其二,轧花打包设备未能普及。各处合作社除陕西、河南一部分省之外多未装置较新式引擎转动的轧花机及打包机,而使用新式轧花机及打包机的利益大体有以下4点:(1)经济方面,用新式轧花机与用人力轧花车相比,每担皮花可省轧花费1元(前者在1.5元左右,后者在2.5~3元之间)。合作社打包与商办的打包厂打包相比,每担棉花可省1.6元有余(前者为6角,后者打包费加上转运棉花时的各项费用共计2.2元);(2)新式轧花机所轧之花与人力轧花车所轧之花相比,所含棉籽及其它杂质成分极少,棉花质量因此可以提高;(3)新式轧花机工作速度较旧式可增加三四倍,有利于棉农根据市场行情适时待价出售,不致像使用人力轧花车者往往因工作迟缓,白白坐失良机;(4)如合作社置有新式轧花机,轧费经济,棉农必乐于将花送给合作社运销,这样不仅于运销数量大有帮助且可设法改良棉籽。其三,防险措施不力。首先,棉花不入保险,社员将籽棉或皮棉送至合作社之后,合作社不会将其立即运出求售,而是必须等棉花积有一较大数量后方再运出,故棉花存合作社时理事会及职员等应务必将棉花保险。但农民往往以为火灾等事发生机会稀少,以致认为保险为多事且不经济,多存侥幸心理而不为棉花投保。如此,则一旦发生险情,损失倍增。其次,有些有轧花打包设备的合作社对于防火救火注意不够。棉花为易燃之物,机器运用太久,生热后亦易发生危险。然有一棉运合作社之检花、轧花、打包等工作均在一起且相距不及五步之处就为一露天厨房,火星随时随地可飘入棉花堆中并引起极大危险[13]。第四,合作社违背“合作”真义。大多数农民加入合作社仅仅是为了能借到低利贷款,他们既不知合作社为何物,更不知如何参与社务。这样的合作社不但不能使社员养成自助习惯,反而使社员将合作社视为无需代价的资助机关,当时有人因此称合作社为“合借社”。“求助于人”的现实与“鼓励自助”的合作本意相去甚远,其中原因固然与农民无知有关,同时也与指导机关合作教育薄弱有关。许多机关团体只是亟亟从事于合作社组织,对于社员合作教育的灌输则不过问。合作社指导员往往“每俟将甲地之合作社组成后即趋往乙地另组新社”,而未能在一个合作社组成后停留该社一段时间对社员进行合作教育,并教给社员记帐方法[7]。由于合作社粗制滥造,每年都有大批合作社倒闭解散,“各地合作社之成批产生,乃不旋踵又成批消减者,数见不鲜。……合作社之滥生骤死,于金钱上之损失固属不赀,而于事实上之打击尤为重大。”[15]此外,还有的合作社名存实亡,“其仍旧存在但因内部纠纷而无形停顿的亦不在少数。”[16]

  以上系指合作社内部而言,就整个合作事业言之,亦存在着严重问题。第一,合作人才短缺。当时在农村工作的合作指导员多不敷所用,据1933年8月报告,浙江66县共有合作社指导员59人,这些指导员只受过半年训练,其中有指导员2人的计5县、1人的计39县、1人指导2县的计16县、1人指导3县的计6县。66县中有合作社的只及半数,在无合作社县内指导员工作为提倡与劝导,而在有合作社县内指导员工作为指导、监督、稽查与促进,可谓“人少事多,成绩难期”.如,1933年崇德县有合作社101个、社员2316人,却仅有指导员1人,而奉化县有1个合作社、社员27人,亦有指导员1人。像崇德这样合作社较多的县份,人少事多的情形自然更为严重[17].陕豫冀各省情况亦复如此。在各处合作社作指导员的大半为初中或高中毕业生,他们接受短短一两个月合作训练后就开始工作,往往一个人负责指导数十个合作社[13].由于他们的合作知识极为有限又没有任何实际工作经验,而指导的合作社数又太多,所以对于合作社的指导与监督很难适应实际需要,故会出现上文所说的“只负责指导组织新社而不过问社员的合作教育”的现象。第二,合作制度不健全。当时中国的合作制度是一种“各自为政、杂乱无章”的“不合作制度”[10]。从合作推进机关来看,特点有二:一是职责不清。当时的合作推进机关按性质可分为政府机关、私人团体以及政府与私人合作的团体。若按功能分,黄肇兴认为可分为合作行政机关、指导机关、训练机关、金融机关[18]。方显廷认为可分为合作教育机关、金融资助机关、指导和稽查机关[10]。划分方法虽不尽相同,但都强调合作推进机关应划清各自职能,以收分工合作之效。但事实上,当时的合作推进机关往往同时兼具数种甚至全部功能,“监督指导既属混合不清而负资金调剂之责者往往又从事指导,”“不免有庞杂之嫌且权力过分集中又不免饶有官署彩色。”[19]所以,当时的合作推进机关若按功能划分,根本无法界定。二是同一地域内重复设立。按农情报告有关统计,各省合作指导机关以省份而言,浙江有6个、陕西9个、江苏9个、安徽10个、河北15个;若以县份来看,则在同一个县份往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指导机关同时存在。以河北为例,截至1935年6月底,同时有华洋义赈会及华北农业合作事业委员会,两个机关在各该县指导信用合作社的县份就有9个(前者指导86县,后者指导24县),即蓟县、武清、通县、三河、宝坻、顺义、昌平、香河、安次。在有棉运合作社的35县中,这种重复现象亦很普遍,如在无极、赵县、蠡县、束鹿、晋县等县就同时有华洋义赈会和华北农业研究改进社在从事指导。这样,“各县便形成此社属义赈会,彼社属改进社;有的是信用,有的是运销,各有系统,各相系属,而各人办各人的事,形成一种割据的形式。”[20]第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结构比例不合理,其中信用合作社所占比例太大。1933年前,信用合作社比例一直在80%以上,从1934年起生产、运销等类型合作社比例虽有较大幅度上升,但信用合作社仍占主体地位,如1934年占67.2%、1935年占58.9%。而其它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不过合占百分之三四十。他们认为某些质的问题与量的进展过速不无关系。吴华宝指出:“我国今日农业合作事业之困难点不在发展之速而在发展之过速,其结果则合作社在质的方面去理想甚远。观乎各省合作社遭遇困难之多即为明证。”[1]方显廷也认为发展过于迅速,“不特不能为当地环境所容纳,即指导机关亦不能胜任,其难收效,乃属必然。此种迅速而盲目之发展与合作之真义相去亦实远。”[17]

  总之,面对当时中国合作事业的实际状况,他们大都认为合作事业若能健康持续地发展下去,务必在发展合作社量的同时努力设法提高合作社的“质”,而“怎样从质上来提高合作社的效用,实在是当前最急需研究的问题”,为此有不少人从不同角度提出改进合作社质的办法或方案。譬如,于永滋提出了促进合作社质的发展的两个办法,即社务扩大手册与农村合作社社务进展标准[2]。王文钧提出要设计并推行合理的会计制度与审计制度[16]。1934年10月10~12日的乡村工作讨论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合作的方针:训练合作社社员案(使社员多参加社务活动而得到经验);社员储蓄如何奖励案(强迫、竞争--社与社竞争、社员与社员竞争以及以储蓄增多为荣誉);推广合作社案(设立合作社农民学校,保证合作利益,在民众教育上增添合作社课程);如何防止合作社退化案(用考绩办法);增进合作社信用案(现各银行放款与合作社均限一年还本,若干事业不能在短期内完成,致资金不能于一年内收回,决定向银行接洽,请将还本期限延长,订定合作社员共守规则,决定限制有不良习惯之人入社,如嗜赌浪费之类)[21]。这些决议基本上都针对如何提高合作社质的。还有人提出如何使合作社能够自立;规划各合作机关责任,建立系统合作制度;在注重信用合作的同时亦须重视非信用合作等等。

  反过来,“合作社何以发展过速”呢?时人认为大致有以下两点:

  1.多种外在力量的推动,尤其国民政府的政策推动。这是当时绝大多数人认可的一个原因。华洋义赈会、国民政府、乡村建设团体、商业银行等均是合作事业的重要推动力量,但就各种推动力量言之,1927年前以华洋义赈会成绩最着,而1928年后则以政府作用最大。正如吴华宝所言,“我国自民十六年之五百八十四社至民二十四年增至二万六千社者大半靠政府力量,举凡立法、行政、指导、金融、教育方面均得其极大助力。”[1]在立法方面,1928年江苏省农矿厅颁布江苏省合作社暂行条例,1929年山东省政府通过山东省合作社暂行章程、浙江省政府颁布浙江省合作社规程,1930年江西、河北先后颁布各该省合作社暂行条例,1932年湖南省合作社暂行条例颁布,1933年10月“剿匪”区亦颁布各省农村合作社条例及实施细则;1931年4月国民政府实业部公布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章,1934年2月16日立法院通过合作社法并于3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1935年8月19日实业部公布合作社法实施细则。在行政方面,1935年5月9日实业部合作司由立法院通过设立并于11月16日开始办公,这是第一个正式的中央合作行政主管机关。该司限定于1936年2月底前全国合作社均须向其登记注册。在合作指导方面,1928年江苏省农矿厅组织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山东、安徽、河南、陕西、绥远等省政府亦随之设立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或合作事业室等指导机关,1935年10月全国经济委员会组织合作事业委员会在各省实地推进合作事业并负责设计全国合作事业(1936年6月裁撤,业务归合作司)。根据中央农业实验所1934年有关统计,在内地15省3市中共有合作指导机关524个,其中政府机关专任或兼任合作指导者457个,占总数87.2%[22]。在合作金融方面,1928年江苏省农矿厅组织江苏省农民银行,这是最早由政府设立的金融机关。同年,浙江省政府建设厅拟成立浙江省农民银行,因故未果,后将88万元(包括办理农民银行的基金50万元及合作贷款基金38万元)委托农工银行杭州分行代办农民贷款事宜。1933年4月1日,国民政府成立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资本500万元,1935年4月1日该行改名为中国农民银行,放款遍及14省,贷款额达900余万元。1936年9月,中央实业部设立农本局,农业贷款即为职责之一。在合作教育方面,1928年5月江苏省设立合作指导员养成所,从事训练合作指导人才。此后,浙江、山东、山西、河北、江西等省建设厅农矿厅也相继办理合作指导员养成所、合作讲习会、合作训练班,造就人才六七百人。全国经济委员会所属棉业统制委员会则为推行棉产运销合作起见,委托金陵大学农学院开办棉业合作人员训练班。自1935年起,政府还在中央政治学校附设合作学院(1938年因学校改制而裁撤)招收大学毕业生,训练高级合作人才[1]。同年,国民党中央党部成立中央合作指导人员训练所。上述措施大大推动了合作事业的发展,尤其是1934年以来合作社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公布以及一些全国性合作机构如合作司、中国农民银行、农本局等的成立。此外,普通银行之所以投资农村固然与多种因素有关,但也绝对离不开政策之驱动。1934年立法院通过的储蓄银行法规定,储蓄银行“对于农村合作社之质押放款”以及“以农产物为质之放款”的放款总额不得少于存款总额1/5。于是,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中国银行、金城银行这些受理储蓄存款的银行皆须作农业放款。正因为中国合作事业有多种外在推动力量,所以当时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中国合作事业是一种政策的推行而非一种运动的兴起。而且,又因政府推动作用较其他力量更大,使得地方政府推动较早且力度较大的江苏合作社数社员数就能迅速地赶超河北而居全国各省之首。1934年,江苏有合作社2937社,占全国20.05%,社员数105036人,占全国18.84%。同年,河北有合作社1935社,占全国13.21%,社员数40041人,占全国7.18%。不论社数还是社员数,江苏都超过河北,居全国第一。1935年江苏有合作社4024社,占全国15.40%,社员数137479人,占全国13.74%.同年,河北有合作社6240社,占全国23.88%,社员数135723人,占全国13.56%.江苏社数居全国第二,社员数居全国第一[1]。

  2.农民之需要。持此说的典型代表为姚质中,他认为合作事业发展之所以快得惊人不是由于政府“牛不喝水强按角”或“填鸭”式的强迫组社而是因农民对组社异常“热心”。以陕西为例,陕西农业合作事务局对于组织合作社原本有两种方式,一是“调查组织”,一是“请求指导组织”,但后因请求组社者太多,完全按照接到农民申请组社的信件而派员去指导的步骤办理,而请求组社的信件“简直多得雪片似的”。迫于事实,陕局在1935年11月间不得不印制专函进行答复。那么,农民何以对组社有如此高的热情呢?姚氏认为,这是由于农民悲惨处境所致,正像乡民的一封信中所写的那样:“近因荒年之后,民贫不堪,啼饥号寒者十居八九,间有富者,贫人若向贷款,利率有一年之间利至本半者,甚有本利相对。富者日益富,贫者日益贫。”所以,尽管当时信用合作社的价值不过是一年之中仅能对社员作一次低利放款,而放款额不过区区20元左右[4]。此外,还有人指出,合作社发展过速与农民对于信用合作社的误解以及各省合作机关、农民银行放款散漫有关,大多数农民并不理解合作的真义,他们参加合作社的目的只为借款,而作为农民银行则因为是由政府组织的,其资金或放款的基金自然由公家筹集,故办理放款的人员大都不负责任或疏忽溺职[17]。

  事实上,1933年以来合作社数尽管发展速度与前相比或与“质”的发展相比显得太快,但离普及全国程度还有相当距离,与世界其他国家亦相差甚远。1935年底,中国合作社虽已增至2.6万余个、社员达100万有余,但与全国总人口相比只及2.22‰,在世界各国中也仅列第27位[1]。因此,在当时农村崩溃和农民破产以及内有共产党土地革命、外有日本侵略背景下,合作界某些人士难免产生“缓不救急”之担忧。若从这些角度考虑,合作社进展则不能算快。王志莘在1936年就指出:“合作事业……迄今已十有七年矣。徒以民智幼稚、组织力弱、进展迟缓,收效不宏。”他甚至主张援用政府力量进行大规模推广[23]。

  三、讨论结果及其社会影响

  从1933年到抗战爆发前,虽有许多人已意识到由于合作事业发展太速造成合作社“量”进“质”不进或“量”进“质”退的局面,并感慨地说:“今日我国合作事业,在正面看,似有蓬勃兴起之象,但在背面看,确已危机四伏,稍一不慎,必致全部失败,为世诟病!”[24]但此后合作社发展速度并未因此放缓。抗战时期,尽管沦陷区合作事业基本陷于停顿,然大后方合作社却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如贵州到1939年10月底登记的合作社已达6490社、社员245963人、社股251683股、股金517332元,合作社社员数已占全省人口2%强[25]。1937年,全国有合作社46983社、社员数2139634人,而至1945年底达民国最高峰,即社数172053社、社员17231640人。8年间,全国合作社增加125070社,平均每年增加15634社,与战前发展最速的1934~1936年相比平均每年多增5405社。同期社员从2139634人增至17231640人,共增15092006人,增加了7倍多[26]103。

  抗战期间,全国合作社特别是大后方合作社高速增长,其原因在于国民政府强力推动。或者说,这一时期中国合作事业作为“合作政策”的特点越发彰显,即国民政府在战前基础上就合作立法、合作行政、合作金融与合作教育等继续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其中,在合作行政与指导方面,1938年1月国民政府在紧缩战时行政机构时将实业部改归经济部,原隶属于实业部的合作司撤销,合作行政归经济部农林司第五科主管。随着后方合作事业迅速发展,1939年经济部设立合作事业管理局(后改归社会部)负责统筹全国合作事业。随后,各省设立合作事业管理处,各县普遍设立合作事业指导室。这样,从上至下的全国合作行政系统基本形成。在合作立法方面,1940年8月为配合新县制的推行,国民政府颁布由合作事业管理局所拟具的《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规定组织保、乡镇合作社及其县合作社联合,先从乡镇合作社入手,然后及于各保。每保一社,每户一社员,并严格限制合作社解散和社员出社。1945年6月,社会部修正公布《合作法施行细则》。在合作金融方面,其中一项重大举措是1939年成立四联总处,该处作为国家最高金融机关充当着“银行之银行”和统筹全国“金融总枢机构”的角色[27]4.其设立标志着以国家行局为主要支柱的合作金库得以广泛建立,对于改变战前各银行杂投的混乱局面以及日后中央合作金库的组建起了很大作用,同时也确立了国家行局在农贷中的主导地位。在合作教育方面,上到中央的合作事业管理局下到各省合作事业管理处及各县的合作行政指导机关,都设有合作训练机构,而且教育形式多样。以贵州为例,大约到1939年底计举办特别见习班人员300人,举办合作讲习会训练合作社职员7000余人,办合作函授学校招生170余人,办合作巡回书库110库[25]。

  上述措施极大地推动了合作社数量的发展。但是,作为政府自上而下强力推动的典型举措则当属1940年8月由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的《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由于乡镇合作社及县联社是靠行政力量强制推动,因而发展速度很快。从1942年开始,每年以2万左右的速度递增,抗战结束时已达7万多个(与此同时,一般类型的合作社也有显着增长,最高时曾达14万个),占同期全国各类合作社总数(17万多个)40%左右[28]469.以江西为例,截止1948年底,加入乡镇合作社的社员有2372852户,而加入专营合作社的社员仅为608538户(若以每户4.5人计,加入两类合作社的社员总人数达1340万人,超过全省人口84%)[29]13-16。可见,该大纲在合作社普及中所起的作用。

  正是由于战时合作事业带有浓烈的政治和强制色彩,其结果必然是一方面合作社数和社员数迅速膨胀,另一方面也因违背了社员自觉自愿和循序渐进的建社原则而使合作事业越来越背离本质。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其间合作事业在“质”的某些方面的明显改善。首先,合作事业更趋系统化。从合作行政上中央、省、县各级机构的建立到合作组织上保、乡镇合作社及其县联合社的组织,莫不如此。其次,合作金库广泛建立,合作人才进一步充实,合作事业的资金人才条件有所改善。此外,单位合作社的规模有所扩大,社股股金有所增加,生产、运销、消费、保险等非信用合作社的比例也有一定上升。同时,我们也承认社会力量在这一时期仍在发挥作用。从中央到各省的政府合作机关往往是由原社会团体或学术团体的合作专家担任,如合作专家寿勉成任合作事业管理局局长、经济学家何廉担任农本局局长、合作专家于永滋一度在贵州省政府所设的合作委员会担任总干事。再从1940年2月22日成立的“中国合作事业协会”来看,该协会即系由合作专家及热心合作事业的人士发起筹设,其主要任务是“协助政府、培养合作意识、创造合作环境、计划合作方案、协力积极推进、研讨合作问题、集中合作意志、奖进合作技术、改善合作业务、配合有关工作、调整相互关系、团结合作力量、巩固合作基础”.不过,从总体上看,合作事业某些“质”的方面的改善不能改变合作事业偏离本质这一前提,社会力量发挥作用亦未能超然于政府合作政策之外。国民政府在抗战这一特殊时期尽管强化其作为“合作政策”的特点具有客观原因并因之得到了社会力量认同,但合作事业既已背离本质亦就失去了应有生命力。

  综论之,1933~1937年间关于中国农村合作运动的讨论是在中国农村濒于崩溃的大背景之下针对当时合作运动中的现实问题而展开的,这场讨论本身是为了给中国农村合作事业寻找一条可行之路,以图通过合作运动的健康发展而达复兴农村、振兴民族之目的。合作界人士就这一时期合作运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各抒己见,这既是理论学术上的争鸣,同时亦是对农村合作实践的积极回应。当然,这场讨论本身是“社会失序时期”或“现代化处于自发的游离状态”在理论界的一种反映。对于这样的讨论,时人嘲讽为“合作者不合作”[30]。所以,我们在肯定这种“不合作”状况是对合作化道路积极探索与尝试的同时,亦不能不承认时人嘲讽的某种合理性。此外,从1937年后合作事业发展走向看,出于抗战建国、经济统制、地方自治等需要,国民政府对合作事业的推动趋于强制化,亦即合作事业作为“合作政策”的特征更加彰显,甚至走向了“异化”。其对于战前合作界讨论中的种种主张或采纳或置之一旁,应该说主要基于这一前提。而以国家行局为主要支撑的合作金融系统的逐步建立,兼具多种经济职能甚至政治职能的兼营合作社的优先发展,尤其大后方合作社数量的急速增长,均是国民政府推行“合作政策”的产物,同时亦是中国合作事业最终选择“合作政策”道路的不同侧面的表现。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战前合作界“不合作”局面因之有所改观,另一方面合作事业亦因之愈加背离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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