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1950年全国合作社工作者代表会议召开算起,供销合作社人已经拥有了一本整整60年的史册。在这本史册上,供销合作社有过呼风唤雨、风光无限的一笔,但更多的是遍体鳞伤、迷茫中奋进的记忆。其中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三合三分”的这段历史,从1954到1994年贯穿了供销合作社41年的发展。41年的跌宕起伏是对供销合作社这一组织本质属性的历史之辩。回首这段历史,我们能否更加透彻地看清何为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将至何方?81岁高龄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离休干部傅德宝,曾长年从事《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丛书》的资料收集和整理,他用详实的史料和深刻的剖析,在下面的这篇文章中向我们全面而客观地回顾了这段历史的前前后后,值得所有参与、关注并推动着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的人从中获得历史的借鉴和启迪。
我国供销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不少磨难和曲折,其中值得总结研究的问题是三合三分问题。供销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的群众性的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却在几十年里,被任意地用行政手段合分几次,而且合的时间比它独立存在的时间还长。惊奇的是,这个事业不仅没有消亡而且不断发展壮大,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这充分说明一个事物按照客观规律发生发展,按照人民需要而生存,不会按某些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实践考验它的生命力是多么强大。

199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明确其为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
从1954年至1994年共41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独立存在为19年,合并时间为22年。众所周知,1966年至1969年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与其它方面一样,实际是处于瘫痪状态。这样,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真正独立工作时间仅有15年左右,再加上合、分前后,基本都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实际独立活动的工作时间就更少了。
1995年,第三次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至2010年,已经16个年头,是供销合作社历史上单独存在最长的时间了。但也存在问题,主要是县级机构不健全,几百个县没有县级社,基层社少了1万多个。现在的基层社,真正符合合作社原则的并不多,据说不少基层社连社员是谁都不知道,更谈不上社员当家作主,进行民主管理了。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说以前是上边的问题,现在是下边的问题了。社员是“老板”,一是说合作社是社员的,二是说社员是合作社的根基,这就是群众性;基层社是由社员组成的,这就是群众基础。供销合作社组织好比是一座大厦,大厦牢固与否主要看楼基,供销合作社能不能坚固矗立着,就看基层社办得好不好了。基层社这个基础不牢固,县以上的供销合作社能牢固吗?过去上边机构变来变去,但基层社一直是稳定的,民主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和农民的关系比较好,农民把基层社看作是自己的,群众基础比较牢固,即“三性”体现比较牢固。所以供销合作社这块牌子就倒不了。历史已经警告过我们,合作社性质恢复得越完全,对群众越富有吸引力,就能发挥其特有作用,完成各项任务,否则就会日益萎缩下去,直至丧失本身独立存在意义。
供销合作社三合三分始末
1958-1961第一次合并、分开
新中国成立后的50年代初中期,由于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供销合作社办得红红火火。但1956年开始就出现了“左”的苗头,至1958年“左”的思想倾向发展到严重程度,供销合作社与其它行业一样,受到很大影响。
1956年1月,刘少奇听取总社工作汇报时说“合作社在中国是一个大问题,总体看,合作社的规模和承担的任务比国营大得多,把国营商业部门与合作社两个机构合并起来,至少是提得早了,合作社是群众团体,又有国际组织,合并后就要牵涉到这些问题如何处理”。毛泽东也指出,供销合作社对外是独立的,全世界也是独立的。当时中央的两位主要负责人,实际上都不同意改变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但1958年情况就大变了。1958年2月24日,国务院电告各省:中央已决定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城市服务部合并,改成第二商业部,对外挂两块牌子,省里自行决定。结果有的省“三合一”,即商业、城市服务、供销合作社;有的省甚至是“五合一”,又加了外贸和粮食。
时隔几个月,于1958年5月26日,李先念、程子华联名向中央建议将第一、第二商业部合并起来的报告中指出: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问题,应将基层供销合作社及其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由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中共中央6月8日批示:同意李、程的两个商业部合并的意见,于6月30日两个商业部正式合署办公。供销合作社于1958年起执行国营商业财务制度,停止在利润中提取各种基金,所得税改按利润形式缴国库,并从1959年起,供销合作社的自有资金(包括公积金、社员股金)24亿元全部交给中国人民银行。这样,供销合作社就由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由民办改为官办了。
1958年12月20日,中央决定执行“两放、三统、一包”政策,将已与国营商业合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变成人民公社供销部,资金、商品、人事、经营权全部下放人民公社。这种做法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中是有害的,显然是一个严重的失误,使整个农村经济出现了混乱。供销合作社受到损失最大,提出了一系列的错误口号:如大购大销的政策,供销业务一年计划三个月完成;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产多少,收购多少;指山买市,指树买果,指水买鱼,甚至出现了买空卖空现象。各种制度遭到破坏,给国家和供销合作社造成严重损失,在1960年“三清”时,供销合作社损失高达27.6亿元。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使农村生产下降、农民生活困难。供销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特别关心农民的疾苦,在为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中,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大作用。因此,中央在纠正农村“左”的错误时,而做出了恢复供销合作社的决定。毛泽东于1961年4月25日写信给邓小平,要他代表中央草拟一个通知,要求中央和各级领导同志,对包括恢复供销合作社在内的问题进行重点调查,向群众寻找真理。5月6日到29日,毛泽东先后批发了胡乔木、邓小平和彭真、李井泉、胡耀邦等同志的调查报告。他们都建议迅速恢复供销合作社。胡乔木说,群众对国营商业意见很多,恢复供销合作社后,大部分问题可以马上解决;邓小平、彭真说,恢复和发展手工业和家庭副业,必须迅速恢复和健全供销合作社工作,必须挑选一些了解农村手工业、家庭副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需要,有群众观点,会走群众路线的干部来做供销合作社工作,把供销合作社迅速恢复起来。毛泽东看了这份报告后,觉得很好,并批发到县、社两级讨论。
根据中央和省的负责同志调查和分析,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迅速恢复供销合作社组织及其集体所有制性质。
1961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提出我国现阶段商品流通要有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和农村集市贸易三条渠道。要把过去撤销或者合并的农村供销合作社恢复起来。
《规定》指出:“为了同农业生产的集体所有制相适应,使农村商业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接受群众监督,应恢复农村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领导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对社员负责”。
经过半年试点,各地供销合作社迅速恢复和发展,显示了很强的生命力,证明中央恢复供销合作社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为使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还必须及时解决供销合作社在恢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于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62年5月4日,发出《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明确中央决定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从1962年7月1日起,同商业部分开办公;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大体上恢复到1957年以前的状况,机构分中央、省、县及基层社四级;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各负盈亏,基金调剂制度,暂按1957年前社章办事;业务机构省级分得细一点,县级分得粗一点;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合并前的资金(包括股金、公积金、调剂基金、基建基金、教育基金等)由财政部门如数退回给供销合作社;各级机关单位任何人都不许挪用供销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商品;经营所得税从低;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职工的政治和福利待遇与同级国家机关职工相同等。
这样,从基层到中央就恢复了供销合作社系统,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着自己应有的作用。
1970-1975 第二次合并、分开
1962年恢复供销合作社以后,为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2年12月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扩大会议召开,国务院副总理谭震林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潘复生做的《供销合作社现阶段的基本任务和当前主要工作》的报告指出: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这种在所有制方面前进过快,取消供销合作社的做法是一种认识上的错误”,“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我们要牢牢汲取”。可是“左”的思想并没有肃清,1965年又开始讨论供销合作社所有制的问题,当时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从基层社到全国供销总社都是集体所有制,带有全民成分;二是认为从基层社到全国总社都是全民所有制,只是基层社带有集体所有制的因素;三是认为从基层社到全国总社都是全民所有制。当时的总社集中大家意见正式向中央写了《关于改变供销社性质、体制的请示报告》,提出从基层社到全国总社都是全民所有制,只是基层社带有集体所有制的因素。不仅是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财务体制也要改变为国营的一套制度,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1966年11月18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动向国务院写了《废除1954年通过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报告》。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对供销合作社的破坏十分严重,否定中央对供销合作社的方针、政策,说供销合作社17年是执行了一条“修正主义路线”;否定供销合作社的社章,说是资本主义的翻版;否定理事会和监事会,说是资本主义假民主;否定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组织作用,说是“条条专政”。从此连供销合作社的名称都不敢提了,而是称“农村商业”,有的地方不敢提“合作”二字,怕一提“合作”就是修正主义。
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是按照中央1970年6月22日对国务院报告的要求开始的,7月初,由商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管理局正式合并组成商业部,内部实行两级制,即部、组,取消了原来的局、处,撤销了原来的专业公司,人员进行了精简,四单位由原来的2770多人减为500多人,减少了82%。
1975年初,周恩来总理病重住院期间,对李先念谈话时指出:中国农村大,农民多,农民问题是我党始终要注意的问题,我们过去犯错误,在农民问题上比较多,要加强农村商业工作,恢复供销合作社。根据周总理谈话精神,1975年2月,中央决定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批转《一九七五年国民经济计划的通知》中指出:加强商业工作首先是农村商业工作,搞好城乡物资交流是巩固工农联盟的一个重要环节,现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经成立,这对加强农村商业将起到重要作用。全国总社恢复后,省和省以下各级供销合作社也相继恢复。总社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这是政府机构的名称,从而正式成为政府机构序列。而过去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群众团体的名称。
197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全国城乡商业学大庆学大寨会议的通知》提出:供销合作社已经发展成为全民所有制的商业。在报纸上公开地、正式地向社会宣布“供销合作社为全民所有制商业”,这还是第一次,对全国影响很大。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供销合作社是按全民所有制一套制度进行改革的,如扩大企业自主权等,也有些效果。同时对集体所有制问题也进行了讨论和探索。
1982-1994第三次合并、分开
1982年1月28日,按照《国务院机构初步方案》,商业部、粮食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并组成新的商业部。这次合并与前两次(即1958年、1970年的合并)有所不同。主要是:
1、过去合并后,只保留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一块牌子,而不承认这个组织的存在;这次合并明确宣布:国务院管理供销合作社事业的行政机构同商业部合并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这个群众组织仍然对内对外开展必要的活动。为此成立了总社理事会,中央确定了理事会主任,制发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印章;对内开展了一些调查研究;对外开展了与各国合作社组织的联系,和国际合作社联盟加强来往。最终于1985年2月22日参加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并任副主席国,不断提高了我国合作社在世界上的影响力。
2、过去合并后,在商业部内部没有专门管理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机构,这次合并后,商业部专门设立了一个供销合作社指导司,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供销合作社的工作。
3、过去合并后省、县供销合作社与省、县商业局合并;这次各地总结了过去两合两分的经验教训,绝大部分省及省以下的供销合作社没有与国营商业合并,有的合并了效果不好又改了回来。保留了独立的组织系统,为以后的改革奠定了组织基础。
4、过去合并后把供销合作社的各种规章制度都改变或取消了,统一执行国营的一套制度;这次合并保留了供销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
尽管如此,由于合并形不成合力,不能完整有效的组织系统的作用,严重地影响了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比如从1982年起中央连续发了五个“1号文件”,中心是改官办为民办,恢复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办成真正的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由于上边是政府行政机构管理,改革一直不很顺畅,改革不彻底,当然改革也不可能彻底,因为一深入改革就涉及到自身利益,这是更深层次的原因了。如此,也就不可能适应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要求,致使进入90年代,真正步入市场经济以后,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特别是县以下的组织就很不适应情况变化,暴露出很多问题。首先是指导思想、政策上出了问题,在一段时间内,供销合作社出现了随风转的问题,如先后出现了“股份热”,一股就灵;“承包风”,一包就行;“股金潮”更出现了混乱局面。一些县社办不下去,出现靠出租网点,出卖固定资产过日子;基层社由于县联社不起合力作用,无人管理,致使经营萎靡、亏损等,空壳社不断出现。可以说90年代初一段时间,供销合作社基础真有摇摇欲坠的情势,在这种形势下,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呼声日渐高涨,通过各种渠道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引起重视。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继续深化改革,真正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的指导,探索向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的新路子,这是时隔10多年后,第一次提出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问题。1994年中央“4号文件”提出要求,抓紧组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从政府序列中分离出来,使之真正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为具体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做出的决定,由国家体改委牵头,组成供销合作社改革专题研究组,进行调查研究;经过几个月的调研,代中央和国务院起草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于1995年2月27日正式下发。按决定于5月12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二次代表大会,正式恢复成立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这次大会是经历了40年的风风雨雨,又经历了十几年的改革历程才召开的,它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意义。
新总社成立后,克服了重重困难,稳住了阵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不断向前发展,可以说供销合作社正处在最好时期之一,进入了新的发展春天。
供销合作社三分三合的历史教训
所有权就是资产权,资产归谁所有,是一切问题的根结,此问题不明确,不解决,合合分分的问题仍然会存在,甚至可能随着认识的变化而发生。
一、合分的规律是形势好合,形势不好分
新中国成立后,国民经济经过三年恢复阶段,政治形势、经济形势都向好的方面发展,充分显示了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供销合作社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可是50年代中期,我们党的指导思想上出现了一些“左”的苗头,对1956年的所谓“反冒进”进行了严厉批评。从此,经济工作中出现了急躁冒进的左倾错误,以后又提出了“全面大跃进”、“超英赶美”的口号。反映在供销合作社方面,就是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于是将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实际上取消了供销合作社。使流通渠道单一化,结果是国民经济严重失调,工业产量、产值下降,粮食、棉花减产,市场商品短缺,人民生活遇到了很大困难,教训是深刻的。党中央做了总结,纠正了错误。在纠正农村工作的左倾错误中,即提出了恢复供销合作社问题。
历史证明“左”的思想离开了中国实际,超越了现实的可能,违背了客观的经济规律,违背了生产关系一定要与生产力相适应的基本原理。供销合作社的存在是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符合广大群众的认识程度和需要。应当承认供销合作社问题实质是农民问题,农民离不开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也离不开农民。
二、供销合作社本身“左”的错误是一个重要原因
1956年3月23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向党中央的工作汇报提纲提出:根据最近召开的省社主任会议就提出合并问题,有一种意见“把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全部合并于商业部,保留供销合作社的名义”;还有一种意见“取消供销合作社,把它过渡为完全的国营商业”.总社副主任张启龙就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原则问题,向周总理报告提出: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并入各级财政预算,在体制上的改变,实质上成为国营商业部门,上边什么反映?无资料证实。后来于1958年5月26日李先念、程子华给中央的请示报告说:关于供销合作社的性质问题,两年前就议论过,经过两年的工作发展,一致认为将基层供销合作社及以上供销合作社由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中央批示同意。
正是如此,1962年,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分开,另成立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后不几年,就有人又提出供销合作社性质问题。1964年10月13日,总社党组向中央写的请示报告提出:撤销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机构。中央也批示同意。
1965年8月4日,总社党组向中央汇报提纲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问题,明确说:“从基层社到全国总社都是全民所有制”,理由是“供销合作社在所有制上应比农业所有制早走一步,用全民所有制商业的优越性去引导和教育人民公社社员,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树立更远大的理想”。
1965年10月25日,总社党组《关于改变供销社性质体制向中央的请示报告》正式提出:“从基层社到全国总社都是全民所有制”,并说我们认为符合实际情况;提出“县以上社将缴纳所得税改变为上缴利润”,总社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当年12月17日,总社向国务院写了《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报告》,即各级供销社的资金全部转为国家资金,视同国家对供销社的拨款。国务院批示:“请按照执行”。
从以上可以看出,总社对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劲头有多大,有多么地积极。所以对1982年再次合并也就无所谓了,反正供销合作社已经是国家机构序列,干部也都是官员了,供销合作社怎么改,怎么变与己不仅无损失,而且有益。这就是当时供销合作社领导干部的心态。
三、从合又分看供销合作社的地位作用
从整体说,50年代供销合作社办得比较好,作用比较大。“三性”体现很明显,是很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经济产业。可是1958年“大跃进”中,人为地把它与国营商业合并了,实际上是取消了供销合作社。但经过几年折腾,国民经济遭到极大破坏,生产力下降,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处在十分困难的境地,于是党中央决定恢复供销合作社。邓小平、彭真说,要恢复和发展手工业、家庭副业,必须恢复和健全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李井泉说,恢复了供销合作社的地方都受到农民的欢迎。中央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说:恢复供销合作社较快的地方,出现了新气象,促进了购销业务,促进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生产的发展。
1962年11月,中央关于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农村副业的购销工作,主要由供销合作社负责经营,要面向生产,进行技术指导;积极收购,积极推销,生意做活,活而不乱。为此供销合作社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总社与省、地社成立了支持副业生产的机构;二是建立生产基地,至1977年先后建立商品基地县141个,其中年产毛竹100万根以上的县23个,年产棕片5000担以上的基地县15个,年产苹果1万吨以上的基地县29个,年产黑木耳1000担以上的基地县9个等;三是帮助边远山区修建公路,到1972年达到3700多公里;四是配备专业副业指导员常驻社队,活动在第一线,负责制定规划,引进良种,辅导技术,组织生产资料供应,帮助推销产品等,全国最多时达到20万人;五是开展副业生产研究,成立了若干专门的研究机构,现在设在各地的专业研究院、所就是从那个时候建立发展起来的,对推动研究、提高专业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合也政府分也政府
供销合作社被三合又三分,有内因,有外因,有思想方面的问题,也有政策方面的问题,但最终决定权在党中央和国务院,这一点不用质疑。可贵的是,我们党犯的错误自己纠正了,这就是一个党的伟大之处,这又是不可置疑的。但这里有一个根本问题就是对合作社这种经济性质的认识问题,合作社所有权到底是谁的?如果按照合作社原则来说,当然是“社员”的,这个社员不是指单个人而是合作社全体。所谓集体所有制就是社员所有制,所以刘少奇说“社员是老板”是有道理的。1958年以后的概念是模糊的,一会儿说全民,一会儿说集体,但又不是根据实际,而是主观意志,官员说了算,政府说了算,这就违背了合作社原则。所有权就是资产权,资产归谁所有,是一切问题的根结,此问题不明确,不解决,合合分分的问题仍然会存在,甚至可能随着认识的变化而发生,伏笔就在这里。当然这是个大问题,有理论问题,有实际问题,不是一句话两句话或者写一篇文章可以解决的,这是个大局问题,是个很棘手的问题。
五、坚信合作社事业
合作社还可能走弯路,但它不会消亡,这是因为:一是合作社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组成部分,只要坚持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合作社就会存在、发展;二是合作社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搞社会主义也就必然发展合作社;三是合作社是平民组织、民生事业,这是我们党始终要做的事,也就会坚持依靠合作社、发展合作社;四是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只要有市场经济,也就会有合作社组织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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