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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吟棠: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 建立农业现代企业制度
作者:杜吟棠     来源:《中国合作经济》2004年第2期     日期:2012-01-11  浏览:384

  长期以来,人们一讲现代企业制度,首先想到的就是工业股份制企业和商业股份制企业,很少想到农业中的合作社;一讲农业合作社,首先想到的又是我国年代建立的那种共同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社区型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很少想到共同从事农产品营销和加工、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和农业信用融资活动的专业型合作社。而在大部分发达国家,恰恰是农民联合起来,共同从事上述活动的专业型合作社组成了农业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现代企业制度。

  一、合作社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

  作为农业现代企业制度的专业合作社,与传统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着本质区别。传统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一种以财产公有制和共同劳动为基础,以自给自足为宗旨,排斥商品经济和资本运作的社会改造模式,它在思想渊源上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潮有着直接的传承关系。

  而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在农业家庭经营基础上,农民为了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地位、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农业盈利空间,联合起来共同从事农产品运销和加工、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和农业信用融资的一种企业制度,它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农业走向现代化经营方式的必然结果。

  之所以说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不仅因为它是农业商品化、现代化发展的产物,还因为它不同于传统企业制度。按照美国经济学家钱德勒的论述,所谓传统企业制度是一种业主制自然人企业。这种企业的基本特征是,管理层次简单,投资人和企业经理的身份合一,经营规模小,通常情况下以单厂经营为主。而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经理制法人企业。这种企业的基本特点是,管理层次多,投资人与企业经理的身份分离,经营规模大,在很多情况下实行横向联合、纵向一体化的多厂经营。按照这一标准衡量,那么现在各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社,大部分都是属于实行经理制的法人企业,这些合作社经营规模大,管理层次多,出资人与业务经理的身份分离,合作社实际上是一个由许多家庭农场横向联合,为家庭农场提供资金融通、产前采购、产后加工和运销等纵向一体化服务的大企业。这种合作社制度,显然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而不是传统企业制度的定义。

  但是,作为农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合作社,与作为工商业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企业还有很大区别。在股份制企业中,投资人与企业用户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投资人的唯一目标是资产增值,因此企业的一切经营行为都是为盈利目标服务的。而在合作社中,作为出资人的社员与作为企业用户的社员是同一利益主体,社员出资的主要目标是利用合作社的(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加工和运销、农业信用融资)服务,为各自的农业生产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借以降低农业成本,提高农业收益,因此合作社的所有经营行为都是为社员的农业经营活动服务的。

  正是由于合作社与股份制企业存在着上面所说的共性和差异,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把企业制度划分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大类,其中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公司制企业属于法人企业;而股份制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又是法人企业的两种不同类型。

  二、农民和农业都需要合作社

  农民进入市场需要合作社,农业面对国际竞争也需要合作社。

  第一,家庭经营是各国农业生产普遍采用的一种经营方式。根据国际经验,尽管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农场规模已经很大,农业现代化、机械化水平已经很高,但这些国家的绝大部分农场,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公司农场的比例很小。有些国家,虽然也曾有过发展大公司农场的经历,但结果却证明很多大公司农场的经营是不成功的。因此,普遍实行家庭经营体制是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

  第二,在分散经营的条件下,家庭农场要想在市场上取得平等谈判地位,实现产前、产后经营环节的规模经济,必须走联合起来的道路。在农业生产实行家庭经营体制的条件下,即使有些国家的家庭农场规模很大,但就其单个农场的投入、产出规模而言,也很难在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运销和加工等产前、产后经营环节上达到经济批量的要求。另外,众多分散经营的家庭农场,在同一产品市场上互相竞争,使得他们各自在与大企业从事交易的时候,处于一个十分不利的谈判地位。正是上述两个基本因素,促使大部分发达国家的农民,在进入市场的时候,走上了联手结盟,合作经营的道路。

  第三,在帮助农民扩大农业盈利空间方面,没有别的企业可以替代合作社的作用。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初期,也曾出现过独立工商企业试图进入农业产前、产后服务领域,开展商业经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业现代企业制度杜吟棠中国合作经济营活动的现象。但是,由于独立工商企业与农业生产者处在交易双方的对立面上,不但各自的经济利益难以融合一致,而且由于工商企业相对于分散的农业生产者处在一个更为有利的谈判地位,因此常常使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挤压。相反,由于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企业,它与农业生产者之间有着与生俱来的共生关系,它的发展不但不会侵害农民利益,而且有效扩大了农业经营的盈利空间,因此在竞争中得到农业生产者的广泛支持,从而胜出独立工商企业,得以发展壮大。

  第四,合作社还增强了地方农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在普遍实行家庭分散经营的条件下,农业的一个致命弱点是,融资困难,技术研发力量缺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毫无品牌优势,难以超出地区市场在全国市场和国际市场上稳定地占有一席地位。而合作社的建立,使这些问题的解决变得比较容易。在发达国家,合作金融是帮助农户解决融资困难的主要桥梁,合作社是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研发的主要力量。合作社通过内部协调、管理等自律措施,不但可以做到农产品的有计划生产和有序上市,而且可以有效地实施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树立统一的对外品牌,在全国市场甚至国外市场上占有一个稳定的份额。

  第五,合作社的存在,也为发达国家政府在WTO框架下,利用黄箱政策给农业输血提供了便利条件。按照WTO的规则,加入WTO的国家,必须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政府对农业的直接补贴,但允许通过减免税收等措施,对农业实行间接补贴。可是,如果一国政府不加区分地减免本国所有农业企业的税收,必然面临进入本国市场的境外农业企业要求享受同等国民待遇的问题,从而抵消政府对本国农业间接补贴的作用。实际上,由于各发达国家都把合作社视为非营利企业,它们在国内理所当然地享受着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这样就不需要政府制定专门的政策来减免所有农业企业的税收,从而避免了境外进入企业要求享受同等待遇的问题。

  三、当前我国发展农民合作社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1、农民合作社借以产生发展的一个客观前提条件是,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比较高。

  在农业自给自足和半自给自足的情况下,由于农民只有少量的剩余农产品需要拿出去交换,因此,通常情况下,他们每年只需要花费少量的时间,自己手拿肩挑,车推牲口驮,在附近的农村集贸市场就可以完成全部交易工作。他们既不会产生强烈的愿望,也没有必要去组织合作社,花费额外的组织成本去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但在农业商品化生产的条件下,由于有较大批量的农产品需要进入更为广阔的市场,仅靠农民自己家庭的力量,已经很难完成全部交易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就会产生组织起来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愿望。

  由于我国各地的农业商品化程度有很大差别,因此,近年来,沿海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大量出现农民自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专业协会和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加工、运销和农用物资采购的现象。而在内地,由于商品经济相对落后,农业商品化程度较低,因此农民还没有表现出组织起来的强烈愿望。

  2、农民合作社借以产生发展的另一个客观前提条件是,农业生产的区域专业化程度比较高,农业生产者的利益认同感比较强。

  根据国外的历史经验,凡是那些农民合作社比较发达的国家,那里的农业生产区域专业化程度都比较高,早期在农民与中间商打交道的过程中,从事同一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之间已经形成了较高的利益认同感,因而具有很高的组织凝聚力。而我国由于长期以来推行自给自足为主的计划经济,农业生产的区域专业化程度低,外部缺少市场竞争的压力,农户之间的利益认同感较弱,组织凝聚力不足。

  近年来,我国的农业生产区域专业化程度已经有了大幅度提高,在那些农业生产区域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从事同一农产品生产的农户之间,已经形成了较高的利益认同感,因此比较容易自发地组织起来。而在那些区域专业化程度较低的农村地区,农户之间的利益认同感仍然很低,组织起来的难度比较大。

  3、农民合作社能够顺利产生和健康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农民对于合作社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农民合作社组织,从早期创建到最后发展成形,前后经历了近百年的时间。上个世纪以来,各国农民合作社的迅速发展普及,还得益于合作社运动所坚持的合作社教育原则,既对农民进行广泛的合作社知识宣传和合作社业务培训。许多国家还把合作社教育作为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能之一。

  我国历史上,农民也有自发组织帮会的传统,但是这种帮会组织,由于缺乏外部的商品经济大环境,始终没有能够发展成规范的现代合作社组织。解放以后,由于全面推行农业集体化体制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因此长期以来,人们把所有的合作社都视同于集体经济。广大农民对合作社知识的不了解和误解,是当前国内农民合作社发展迟缓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使是那些已经建立起来的合作社,也由于缺乏业务培训,难以迅速健康地发展。因此,建立合作社教育体系,把合作社教育作为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能之一,这是当前我国发展农民合作社必须采取的一项措施。

  4、随着市场进入门槛的不断提高,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需要外部的多种支持。

  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所面临的市场环境,与国外早期农民合作社产生、发展的年代已有很大不同。早期国外农民合作社产生发展的年代,也是工业化刚刚起步的阶段,农民合作社与其他工商企业基本上处在同一起跑线上,无论是经营规模、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市场地位都差距不大。现在,国内外各类工商企业已经经历了长期的发展,无论是经营规模、技术水平、企业管理水平、市场垄断程度都已相当高,初创的农民合作社,从一开始就面临很高的市场进入门槛。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外力的扶持,合作社很难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得到发展。鉴于这一现实,作为对于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和农业这一弱势产业的支持政策,许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对合作社企业的政府扶持政策,其中包括对合作社创建实行政府资助、对合作社税收实行减免、对合作社贷款实行贴息,建立专门的合作银行系统等,这些做法都很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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