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邓小平农业思想中蕴藏着丰富的农业合作社思想。邓小平农业合作社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的继承与发展,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探析其农业合作社思想产生的历史渊源、主要内容和当代价值,可谓有益于丰富理论探讨和探索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从这个角度对邓小平农业合作社思想进行探析。
邓小平没有专门论述过农业合作社思想,但他的农业思想中闪烁着农业合作社思想的光芒。邓小平农业合作社思想既继承了马列主义合作经济理论,又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合作社思想。
一、邓小平农业合作社思想产生的历史渊源
合作社思想在欧洲已有15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则落后于欧洲近半个世纪,但自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我党一直在践行农业合作社思想,其理论渊源于西方的合作社思想。
自1844年,罗虚代尔公正先锋者消费合作社成立,到1894年之前,马克思一直关注和研究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工厂问题。后来,随着农民运动的开展,恩格斯开始研究农业合作制问题。1894年,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阐述了如何对待小农的问题:“在我们夺得国家权力的那一天,我们应该怎样对待他们呢?”[1](P498)恩格斯认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用,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1](P498-490)。这段话表明小农在资本主义大生产面前如何保护自身利益问题上政府采取尊重小农意愿的原则;除此之外,在农民参加合作社的问题上采取自愿原则,恩格斯认为“而我们则坚决站在小农方面;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的去一些,如果他们下决心的话,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我们所以要这样做,不仅是因为我们认为自食其力的小农可能来补充我们的队伍,而且也是为了党的直接利益”[1](P500)。除此之外,在《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恩格斯还提出了对小农进行教育、示范和国家帮助等问题。通过《法德农民问题》这文章可以看出:在尊重小农意愿的基础上,辅助于教育、引导和扶住,使农民意识到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只有大规模的合作经营才能满足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这些原则启发了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
列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俄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研究和创新了农业合作制理论,《论合作制》是列宁合作社思想的标志性作品。在这本书中列宁说“在我国的条件下合作制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2](P681-688)即合作社的性质是社会主义;他还说“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2](P681-688)即合作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这本书中列宁还论述了以下内容:合作制对建设社会主义的意义、政府对合作社的财政等的支持、政府对农民的合作社文化的教育。
通过粗略梳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合作社思想可以清楚的看出: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等原则;分散的小农只有通过合作社才可以具备面对同一的大市场的能力,才可实现自身利益;在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这些原则也清晰地体现在邓小平的农业合作社思想中。
二、邓小平农业合作社思想的内容
(一)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发展农业合作经济。在面对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时邓小平指出“在搞社会主义方面,毛泽东最大的功劳是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我们最成功的是社会主义改造。那时,在改造农业方面我们提倡建立互助组和小型合作社,规模比较小,分配也合理,所以粮食生产得到增长,农民积极性高……”[3](P313-314)。但毛主席受斯大林农业集体化思想的影响办大社意识愈来愈明显,在农业改造中出现了速度过快、工作过粗等问题,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是“以物为本”,而不是“以人为本”,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针对这问些题邓小平指出“有人说,过去搞社会主义改造,速度太快了。我不能说一点道理也没有。比如农业合作化,一两年一个高潮,一种组织形式还没来得及巩固,很多又变了。从初级合作化到普遍办高级社就是如此。……实践证明,这样并不好”[3](P316)。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邓小平在发展农业合作经济所采取的态度是“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发展农业合作经济。对于因地制宜邓小平这样说道“所谓因地制宜,就是说那里适宜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不适宜发展就不要去硬搞”,“向中国这样的大国,也要考虑到国内各个不同地区的特点才行”一句话“从当地具体条件和群众意愿出发,这一点很重要”。[3](P316)
(二)强调农民自主经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在面对如何防止农民两极分化问题上,邓小平提出完全不同于第一代领导人的观点不是主张农民集体化,而是主张农民在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自主经营,具备自主经营权,同时还指出发展农业合作社也必须遵循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邓小平认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4](P323),这就为家庭联厂承包责任制的出台提供了理论土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唤起了亿万老百姓的生产热情,粮食产量大幅提高,温饱问题得以解决,正如邓小平1980年所说的“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合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率很好,变化很快”[5](P315)。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邓小平从我国国情出发对合作经济的探索,是合作社思想在中国的新发展。
(三)提出了农业“两个飞跃”的战略思想。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1990年,邓小平提出了农业“两个飞跃”的战略思想即:“第一个飞跃,是废除农业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有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5](P355)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集体经济就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发展农业合作经济,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生产。
(四)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最终目的。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5](P373)通过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在社会主义中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邓小平从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实际出发,在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创造性的发展了马列主义农业合作社思想,并且也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使农业合作社思想成为邓小平农业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了理论依据。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探析邓小平农业合作社思想依然具有不可估量的时代价值。
三、邓小平农业合作社思想的当代价值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对邓小平第二个“飞跃”的继承和创新。不可否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大作用,当前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弊端也显现出来,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粗放经营、重复生产、以产定销等严重削弱了集体统一经营。当前在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生产的大背景下,分散的农户经营似乎又回到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这极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合农业现代化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对邓小平两个“飞跃”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抛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而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的基础上,更好的发挥农民自主经营和合作经营的积极性,使农民以整体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实现规模效益。从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看出这符合农民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邓小平农业合作社思想对新一代领导的农业思想的指导价值。新的历史时期,“三农”问题日益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世纪90年代,江泽民指出农业发展要走产业化道路,在新世纪,他进一步指出“农业产业化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有效途径,也是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是通过产加销结和,使广大农民普遍受益的经营形式,要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一件带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产业化经营更快更好地发展”[6](P133)。这段话清晰地说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在新世纪仍有存在的价值,我国农村之所以稳定就是因为农民能够将进城“务工”和在家“务农”相结合,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这是任何时候都难以改变的事实。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的经营必须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为基础,并对其不断地给予完善和发展,使其散发出更强劲的活力。
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客观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生事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发展要求和任务。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才可将农户和市场联系起来;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才可为农户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才可逐步教育和引导农户逐步走上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之路。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有效途径,它的健康发展也可以为大量有才华的青年返乡展现自我价值搭建一个平台,优秀人才的回归是农村发展的强大推动力。但是从目前看,整个社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不足,缺乏整体认识。现在政府正在从金融、立法、政策等方面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立法方面,我国于2007年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金融方面,今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改委做出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研究制定偏远山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研究制定农村抵押担保条例,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在支持“三农”中的作用。[7]在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的指引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将释放出巨大能量,带动农民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政策方面,今年5月18日,我国农业部下发了《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是法律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新型市场主体的应有权利。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是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的具体体现,是增强基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7]。这体现了新一届政府在政策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肯定和支持。意见指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范围即“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主要包括:支持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关财政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凡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均应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8]。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条件、方式和相关要求。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出中央政府涉农政策的稳健性,对农民合作社的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所以在新阶段,破解“三农”问题,实现农业现代化,继续研究邓小平农业合作社思想有不可估量的时代价值,本文是对邓小平农业合作社思想的粗浅认识,希望各位同仁继续关注研究这一思想,丰富农业现代化理论,为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列宁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4]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
[7]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EB/OL].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www.sdpc.gov.cn/2010-05-27.
[8]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EB/OL].国家农业部http:www.agri.gov.cn/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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