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抗战时期,各抗日根据地为了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和保障供给,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对推动根据地经济建设,促进根据地生产自救、支持抗战胜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民主政府,开展大规模的生产合作运动,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为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坚持持久抗战奠定了物质基础。学界对中国革命根据地合作化运动的研究成果较多,既有大量的文献资料,又有不少的研究性论着及论文。但是对抗战时期合作社的研究成果较少,已有的研究也大多局限于某个具体根据地合作社或对其某一方面进行探讨[1],忽视了从整体上、系统地对抗日根据地合作社进行研究。笔者以抗日根据地合作社为考察对象,从整体的视角对抗日根据地合作社的再度兴起、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合作社在抗战中的历史作用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当前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1合作社组织的再度兴起
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曾领导苏区军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最早可追溯到1929年福建上杭县才溪乡创建的劳动互助社。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日、伪、顽的夹攻,加上华北地区连年发生严重的水、旱、虫等自然灾害,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陷入极端严重的困境。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我们曾经弄到几乎没有衣穿,没有油吃,没有纸,没有菜,战士没有鞋袜,工作人员冬天没有被盖。…我们的困难真是大极了”[2].
在这生死攸关的时刻,中国共产党清醒地认识到,为了粉碎日寇、伪军、国民党顽固派对抗日根据地的封锁,缓解根据地的财政经济困难,必须领导根据地广大军民开展生产自救活动。1942年12月,在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毛泽东作了《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的报告,提出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的总方针。1943年10月,还是在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毛泽东同志作了《论合作社》的报告,全面论述了革命根据地合作社的性质及意义,指出发展经济的重要方法是通过合作运动来发展农业生产和其他方面的经济,为根据地合作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1943年11月,在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劳模代表大会和边区生产展览会上,毛泽东同志作了《组织起来》的讲演,号召根据地军民“组织起来”,开展大规模的大生产运动,要求“把一切老百姓的力量、部队机关学校的力量,一切男女老少的全劳动力半劳动力,凡是有可能的,就要毫无例外地动员起来,组织起来,成为一支劳动大军。”而把群众组织起来开展经济自救活动的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发展合作社。“发展生产的中心环节是组织劳动力,要求各地在自愿和等价的原则下使广大农民普遍开展劳动互助”。
正是在党的一系列方针的正确引导下,根据地军民认识到,合作社经济是根据地、解放区重要的经济形式之一;合作社能把有限的力量和生产资料集中利用,发挥集体优势,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只有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社,才能发展根据地公私经济,克服抗日根据地的财政经济困难,为坚持持久抗战并取得最终胜利奠定物质基础。
2合作社的组织原则
第一,确定抗日根据地合作社要以个体经济为基础,即以私有股份或私有制为基础,而不能以公有股或公有制为基础。该种合作社,是生产资料个人私有和集体使用相结合的经济制度,“农民参加了这种新的劳动互助,他们仍旧保存着各人的土地、耕畜、生产工具和各种财产的私有权,但是在进行生产的时候却是把他们的人力、畜力以至工具几家合作起来进行集体的劳动,这就是建筑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这是一种新型的农民生产合作社”[3]。
1939年以前,根据地许多地方民主政府与陕甘宁边区一样,曾经实行过以公股为基础的公营性质的股份合作社,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未能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毛泽东同志针对陕甘宁边区公营性质的合作社曾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并给予了明确的批判和否定。他指出:“1939年以前,各地合作社以公家的股金为基础,再加上向群众摊派而得的股金,这时候是带着公营性质的,多成为县、区政府的公营商店。合作社的事业不是面向群众,而主要地是面向政府,替政府解决经费,一切问题由政府解决。1939年后,提出了‘合作社群众化’的口号,但各地仍多用旧方式在群众众中去扩大摊派股金,来推行其所谓‘群众化’。因此合作社仍被群众认为是摊派负担,而不被认为是群众自己的。合作社的人员,仍然是和公务人员一样,要群众优工代耕。群众看不到合作社对自己有多大利益,反而增加了群众的劳力负担。由于1940年以后各地政府生产自给任务的增加,于是有许多合作社的大股东不是人民而是政府机关,合作社对群众利益自然更加无法多去照顾了。”这是公营官办合作社带来的弊端,群众得不到好处,自然就没有积极性可言。但是延安南区的合作社是以群众的私人股份为基础的,由于是群众自己作主并极大地照顾群众利益,深受群众拥护和支持,产生了积极的效果。毛泽东同志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指出“只在1942年1月,建设厅根据延安南区合作社的经验,提出‘克服包办代替,实行民办官助’的方针,各地合作社才从实现这一方针中,取消了摊派入股的方式,摸索地创造着和群众密切联系,和群众利害相关的经验。这样,仅仅在10个月中,股金即突增五百余万,事业也发展了。在组织人民的经济力量、减免中间剥削削与发展人民经济上,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只有到了这个阶段,边区合作事业才一般地开始走上了正轨。”毛泽东同志对于延安南区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合作社的肯定和表扬,对公营合作社的批判和否定,清楚地表明,只有建立以个人或私有股份为基础的合作社,才能使入股群众成为合作社的主人,才能照顾群众利益,也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所以他指出“南区合作社式的道路,就是边区合作社事业发展的正确道路;发展南区合作社式的合作运动,就是发展边区人民经济的重要工作之一”[4]。因此,在1943年11月,在《组织起来》的演讲中,毛泽东再次强调“我们的经济是新民主主义的,我们的合作社目前还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因此,合作社必须以私有制为基础才能建立起来。
第二,确定了在合作社中坚持自愿、互助互利和民主管理原则。坚持自愿原则,即群众加入合作社要他们自愿,不能强迫其加入;加入何种合作社、入股多少等也要自愿,不可强制摊派入股。在合作社中,社员与社员,社员与合作社之间,要互相帮助、互惠互利,社员要能从合作社中得到实惠,在经济上得到改善,并能借助合作社弥补劳力和生产资料的不足,能正常发展生产,这是吸引群众入社的关键。民主管理意谓着由合作社及其社员当家作主,管理本社事务,决定经营方向,并能自主处理合作社的赢利分红等事宜。1941年7月,山东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提出:“发展各种合作社,使合作事业变成为群众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发展农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反对合作社官社化包办制和垄断发财主义等不良倾向”[5]。1944年7月,陕甘宁边区合作社联席会议明确指出“合作社是自由的民主的”.主要表现在自由入股,自由退股,股金不限制,按股分红,按期结算,一个社员一个表决权,合作社主任由社员大会或者是由代表大会选举,合作社的业务方针是由社员来决定。会议决定“一、社员选举主任,主任不称职,社员有撤换之权。二、民主公议社务,社务有毛病,社员有批评之权。三、入社自由,出社自由,入股自由,退股自由。四、按期算帐,按期公布,按期分红,按股分红。五、社员一律平等,不论股金大小,都有选举权、表决权”。
第三,规定了合作社的形式灵活多样。首先是合作社的种类具有多样性,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各方面,不仅经营消费事业,还经营供销、运输、生产、信贷等项事业;不仅有消费合作社,还有供销合作、运输合作(运盐队)、生产合作、手工业合作和信用合作等各种合作社。其次,社员资格也比较灵活,不限制社员入社资格,各阶层人民都可加入,机关社团也可加入。再次是入股方式的灵活多样,可以用现金入股,也可以有价证券如公债券、储蓄票入股,还可以实物如粮食、牲畜、柴草甚至劳动力入股。
第四,明确规定了合作社要坚持公私两利或公私兼顾的原则。合作社的发展对抗战经济的支持,特别是粮食布匹的支持是非常明显和重要的。为了进行革命,必须要有一定规模的军队和必要的地方政府机关、学校和医院工作人员,解决他们的供给问题需要大批的钱粮。为了减轻根据地人民负担,我党和根据地民主政府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如精兵简政、发展公营经济,号召并动员部队、地方机关、学校开展大生产运动等。以陕甘宁边区为例,1943年,仅延安就生产粮食6000石(1石=60kg,下同)细粮;1944年,边区政府直属机关生产总额达28800余石,机关经费自给达51%;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生产总额达64000石,自给达65.6%[6]。毛泽东同志曾引以自豪的说“1941年和1942年两年中,军队和机关学校因自己动手而获得解决的部分,占了整个需要的大部分。这是中国历史上从来未有的奇迹,这是我们不可征服的物质基础。”尽管根据地开展经济自救,发展农业生产、公营经济,但是在粮食供应方面始终依靠根据地群众支持。正如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我们要发展公营经济,但是我们不要忘记人民给我们帮助的重要性。人民给了我们粮食吃,我们公营农业中的粮食生产一项,还是很微弱的,我们在粮食方面主要还是依靠老百姓。但是我们一方面取之于民,一方面就要使人民经济有所增长,有所补充。这就是对人民的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盐业和商业,采取帮助其发展的适当步骤和办法,使人民有所失同时又有所得,并且使所得大于所失[2]。这一精神贯穿在我党领导的合作社发展过程的始终。合作社帮助根据地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困难,推动发展了人民经济,改善了群众生活,粮食生产、手工业和商业得到极大发展,一方面为支持抗战提供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群众还能从合作社的赢利中分得股红和赢余,由此体现了合作社公私两利。毛泽东同志在总结南区合作社经验中指出“它以公私两利的方针,作为沟通政府与人民经济桥梁,经过合作社,一方面贯彻政府的财政经济策;-方面又调剂人民的负担使其更加合理化,增加了人民的收入,提高了人民的积极性,使政府、合作社、人民三者公私的利益,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密切地结合起来”[4]。
3合作社在抗日战争中的历史作用
抗日根据地合作社的发展改善了根据地军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推动了根据地的经济建设,对于活跃根据地农村经济、促进根据地生产自救、支持抗战胜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合作社生产的大批物资从根本解决了根据地军民的日常所需。
首先,通过建立合作社,有利于根据地实行战时物资统制。1944年12月1日,苏中行政公署《关于加强货币斗争与贸易管理的指示》指出贸易管理的基本方针,“则为切实掌握根据地物资,严格执行以货易货,有计划的进行敌我区间的物资交换和根据地之间的物资交流,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和掠夺,达到调剂供求,平衡物价,发展生产的目的。”根据地的主要物资为粮食、盐、棉、猪、油、酒等,如果物资为我切实掌控,此时即可主动输出物资、增加输入,就能有力调剂供求,平衡物价。因此,“切实掌握根据地主要物资,就成为对敌经济斗争胜败的关键。”为此,“第一,必须通过合作社的形式,把广大群众的经济力量(主要是物资)组织起来;第二,严格贸易统制,加强物资管理;第三,必须正确掌握贸易管理和货币斗争的几个基本原则,三者缺一不可。但其中最基本的条件是群众性合作社的组织”[7]。通过组织合作社,切实掌握根据地主要物资,实行以货易货,达到打击、驱逐伪币的目的;同时,利用合作社收购粮食、棉布、油、猪等重要物资,就基本上控制了根据地市场,控制进出口贸易,实现对重要物资的统制。
其次,通过发展各种合作社,能够打破敌人对根据地的经济封锁。日军对我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封锁,一是通过发行伪钞,套购我根据地物资并扰乱根据地金融秩序;二是封锁边区,严格禁止军需日用生活品流入根据地,企图从经济上窒息根据地,最终消灭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力量。建立和发展合作社的首要目的,就是实行对敌经济斗争,以支持长久抗战。通过建立合作社,把根据地群众分散的人力、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生产规模,实行统一生产和销售,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以纺织业为例,晋绥边区1941年纺织合作社织布的产量为170084匹,1942年增长为225580匹,1943年为313634匹,1944年增长到607830匹[8].陕甘宁边区到1942年组织纺织合作社27个,平均月产平布1170匹,线毡590条,毛巾346打,洋袜704打;1943年,织布合作社增加到37个,织机179架,生产大布6000匹。在纺织合作社的带动下,陕甘宁边区的民间纺织手工业发展迅速,1942年陕甘宁边区已有纺妇75000人,纺车68000架,织工13000人,织机12000架,织布50000大匹;1943年纺妇人数达133457人,纺车120255架,纺纱417852kg,织布数量达63334大匹,占边区棉布产量的半数以上。在山东抗日根据地,到1945年全边区通过合作社组织的纺织业有纺车720735辆,织机106227张,共生产大布1251837匹。通过合作社带动发展起来的手工纺织业,基本上解决了根据地军民所需要的纱布。1943年,胶东和鲁中区军民所需布匹,达到全部能够自给;到1945年,山东抗日根据地除鲁南区民用布匹只能自给一半(军队所用布匹全部自给)外,其余各区都已做到军民所需布匹全部自给。在华中抗日根据地,皖南缝衣合作社仅1940年冬季就为部队生产棉衣近万套,为团以上领导干部生产大衣近1000件,帽子6000多顶,绑腿带2000余副,子弹袋上千条[9],这些军需物资及时送到前方抗日将士手中,为他们解决了过冬御寒的问题。八路军、新四军每到一处,合作社就组织生产,供应其生活用品和军需物资,不仅供应布匹、棉花,还生产枪支、弹药、地雷等,边区所需要的文具、纸张、油、盐、煤等基本上能做到自给外,有的还行销外地,对打破日寇的经济封锁和保障军需民用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通过手工业合作社生产的大批物资,不仅解决了根据地军民的军需民用,还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向敌占区出口,换回根据地必需的紧缺物资。如在华中根据地,淮南、淮北两地区卷烟合作社发展很迅速,产量不仅足够供给淮南、淮北的需要,并且可出口销售。淮南地区有群众、新群两烟厂,出产飞马及神龙牌香烟,为官股民股合办的工厂,到1945年,每月能生产烟30000箱,这些烟不仅能满足根据地的需要,并能出口到敌战区。华中抗日根据地的榨油合作社在发展中也有很显着的成绩,产油除在内地销售之外,多余则运输出口。仅据淮南、淮北、苏北3个地区的估计,每年除供给本地区食用外,有20万担(1担=50kg,下同)的食油剩余,运输出口。鄂豫边区合作社,从1943年以后,每年都输出粮、棉纱、布、油等大批土特产品,仅土纱每年即出口3000t以上,土布出口1000万匹以上,利用这些土产品,换回了大量的食盐、电讯器材、文具纸张、百货、军事物质、西药、医疗器械等[10]。
(2)合作社推动了根据地的经济建设。
抗日根据地处于落后的农村地区,发展根据地经济受到资金、技术、设备、劳动力等多方面的限制。通过组织合作社,把群众分散的资金、工具、劳动力集中起来,正好解决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凡是对老百姓有好处的事,合作社都可以办,如老百姓要搞生意有的缺钱,有的缺人,有的缺工具,但另一方面也有人有闲钱,有闲的工具与剩余劳力,合作社就想办法把它组织起来,有余钱和闲工具的到合作社生利、有余力的到合作社挣钱,这样一来本大利实人多力量大,生产就能办好了”[11]。华中根据地淮海区在抗战前榨油业很发达,油是出口大宗,各乡都有小油坊和小油商。在抗战初期未建立合作社时,榨油事业被少数商人统治起来,小油商无法与大油商竞争。通过组织榨油合作社,“有工具的出工具(主要利用旧有的工具),能做打油事情的(如经理、管帐、打油、包饼等)出劳动力,另外动员大家入股,工具、劳动力、资本都可分红利,社员还可吃便宜油,并可分到饼上地”[11]。
通过组织各种合作社生产农产品和手工业品,推动了根据地经济建设。由消费合作社购买各种日用必需品再卖给社员,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根据地商业的发展,繁荣了根据地经济。农业合作社,解决了人力、畜力、农具缺乏的问题,使人力畜力和农具得到充分利用,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还有利于精耕细作和农业技术的推广,提高了农业产量。同时,开展互助合作可以节省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节省出来的劳动力就可以从事手工业、运输业和商业贸易。以陕甘宁边区为例,延安的吴家枣园全村18户人力组织起来后,开展劳动互助合作的第一年就比前一年多打了120石粮食;淳耀县白源村全村共72户,通过互助合作把全村的男女老少和牲畜都组织起来长年变工,一般的变工、札工劳动是2人可抵3人,最好的变工、札工1人可抵2人,全村一年节省出3000个人工和驴工,节省出来的劳动力就从事运盐业务[6]。陕甘宁边区1937年的粮食产量为1260000石,1942年合作社经过整顿以后,促进了农业生产,1943年、1944年粮食产量分别达1600000石、1750000石,分别增产27%、39%。1942年合作社整顿后的当年,边区生产粮食细粮达84万担,当年消费62万担,可余粮22万担[3]。1943年,“全边区棉花种植面积达150287亩(15亩=1hm2,下同),产棉173万斤(2斤=1kg,下同),达到边区需要棉花量的一半以上,牛发展到220781头,驴达到167691头,羊发展到2033271只。畜牧业的发展,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畜力、肥料和资金。1944年以后又有新的发展,边区政府提出”耕三余一“的口号,基本上实现了[12]。”晋察冀边区的棉田也因合作社的开展而增加不少,到1946年,全边区种植棉花850万亩,全年产棉花达12500万kg,全边区棉、布基本实现自给。在晋绥边区,棉花种植发展也较快,以晋西北为例,该区1941年种植棉花3.2万亩,到1942年、1943年,棉花种植面积分别增加到5.6万亩、7.1万亩[6]。
在各种合作社中,消费合作社占较大比例,是根据地合作社的主要组成部分。1944年,陕甘宁边区共有合作社634个,其中,消费合作社281个,占44.3%。消费合作社通过购买和销售,解决群众生产和生活中的问题,不仅活跃了农村市场,而且有力地推动根据地经济建设。在群众缺乏生产资料时,消费合作社为群众购买种子、家具、耕牛等生产资料;在群众有土产品时就收购土特产品,一部分到敌占区去交换紧缺物资,一部分送到边区工厂做原料。仅1943年,陕甘宁边区的延安、安塞、延川、志丹、吴旗5县的消费合作社为社员购买镰刀、锄头、镢头、犁铧等各种农具共9429件;延安、志丹、靖边、延长、固临、延川6县的消费合作社收购群众的土产品棉花、麻子、绒毛、红枣等共57万斤[13]。因此,合作社不仅满足了根据地群众的消费需求,在便利交换、抵制商业资本过分剥削,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而且在推动根据地工农业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增加了根据地群众的收入,改善了根据地人民的生活水平。
首先,合作社社员可以凭股票取得股息并分红,获取股红收入。1939年,中央财经部颁发的《各抗日根据地合作社暂行条例示范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作社之盈余除弥补亏损及付息外,按下列比例分配:红利占50%,按股分配;公积金30%;公益金10%;救济金和奖励金各占5%[3]。1944年春,太行地区索堡合作社,春天入股5元的社员,年底分红180元[5]。延安南区新合工厂,1943年年底有股金999000元,获毛利2425286.45元,费用871241元,盈余232115.55元[14]。如果按照盈余的一半作为股红,则为1163557.8元,每元股金分红1.16元。安塞枣湾纺织厂是陕甘宁边区纺织业中合作民营方面的一个典型。该厂实行民办方针,自由入股,实物入股,自由退股,1941年下半年群众每元股金分得红利40元。在安徽革命根据地,新行耿道元纺织合作社从1944年4月到1945年3月,共分股红3次,三次分红社员共分得40970元,每股100元已分得182.5元。该合作社从1944年4月年开办起到1945年3月,共卖出棉花3688斤,若以纱换花计平均给纺户利息200元,总利即达737600元,加上棉花价钱比市价平均每斤便宜30元,一共便宜110640元,仅此一项,合作社给纺户的利益多达848240元[15]。1944年,古沛合作社“在这半年中,最少分过一次红,最多的分过四次红,每次红总在每百元分洋五六十元之谱”[16]。
其次,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能给社员群众带来工资收入。1944年4月到12月底,新行耿道元纺织合作社贷给47家织布户的纱有4265斤,收回布1526匹,盈利达756413元,按二八分红,合作社得150862元,47家织布户得利605551元[15],平均每户得到收入12884元。在华中抗日根据地,1943年春季,半塔杨言德合作社共收购社员纺成的棉纱1万斤,付给社员工资40.8万元;涟水县纺织合作社1944年夏季,向社员发出粮食工资共计76103斤;1944年4月至1945年8月,溧高裕丰纺织合作社向参与纺纱、织布的582人发出2256100元工资[17]。在山东抗日根据地,纺织合作社妇女每4天能纺棉线0.5斤,可增加收入10~20元,此数可购买粮食约5kg。仅1944年,整个山东根据地纺织收入达到5.6亿元。在鲁中区某些只有100户规模的村庄,每年纺织收入就高达几十万元[6]。在晋冀鲁豫根据地太行区,运输合作社为灾区群众带来了颇丰收入。1942年10月至1943年1月仅5个月时间,五专区的两条主要运输线,灾民运输就赚到脚价小米701710斤;六专区仅武安沙河两县灾民运输,就赚到脚价小米83450斤[5]。若就全区算来,边区群众通过运输合作社得到的运费相当可观。
再次,合作社使农民收入不断增加。互助合作生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农民增产、增收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在陕甘宁边区安塞县四区三乡西营村,1937年全村75人,耕地面积492亩,收粮73.5石,1939年全村84人,耕地面积增加到966亩,粮食增加到150.5石,比1937年增加了104.8%;清涧幸家沟村,全村26户,1941年所获粮食除去消费和负担外,还有盈余42.5石,1943年盈余粮食数目增为81.8石[6]。由于实行互助合作,劳动生产率得到提高,农业生产获得大幅度增长,整个陕甘宁边区耕地由1937的826万亩,增加到1945年的1425万亩;粮食总产量由1937年的126万石增加到1944年的175万石;尤其是1943年,粮食总产量达到181万石,除了满足当年消费外,还有余粮21万石[13]。根据地群众粮食、布匹等物资的消费量和购买力逐年增加,如延安柳林区四乡,粮食的消费1938年每人0.87石,1943增加到0.93石;布匹的消费1938年每人为1.91丈(1丈=3.33m,下同),1941年为1.93丈,1942年2.2丈,1943年3.0丈。从该乡群众的杂用支出(折米)也可从一定层面折射出人民购买力的上升趋势,1938年杂用折米41.31石,1939年该项费用折米54.44石,1940、1941、1942年分别上升为54.78石、59.91石、66.3石[3]。从这些方面足以看出根据地群众经济生活在不断提高。
(4)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救济灾民取得成效。
抗日战争期间,敌后抗日根据地不仅遭受日寇疯狂扫荡带来的空前灾难,许多地方还连年遭受水灾、旱灾和虫灾等自然灾害。在根据地党和民主政府领导下,各地合作社通过各种形式组织灾民生产自救,战胜灾荒,克服了困难。如1939年8月,河北中南部连续下暴雨,加之日军故意破坏,决堤150多处,造成有史以来特大水灾,受灾范围波及50多个县,给灾区人民造成生产生活上的极大困难和损失。冀中区根据地党和政府指示各级合作社,组织运输队从其他根据地购买粮食和种子共1500万kg,以市价8折的优惠价格出售给合作社成员,并向运输队员发放运费,解决了250000灾民的饥荒问题。据记载:“1939年严重的大水灾后,合作社调剂了粮食十万石,售价低于市价五分之一,救济了二十五万灾民”[5]。与此同时,各级合作社还组织灾民开展多种经营,如纺纱织布、生产硝盐等,合作社帮助社员群众购买各种原料并负责收购产品销售出去,当年收购灾民群众硝盐500万kg、土布900多万匹,给灾民带来了收入,为战胜灾害奠定了基础。
1942年8月至1943年8月,河北省中南部发生长达一年之久的旱灾。太行区一方面通过合作社购回粮食,廉价出售给灾民,并对特困户发放救济粮,帮助灾民渡过灾荒;另一方面,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通过向灾民发放棉花、纺织工具,回收棉布并发给工资,很大程度解决了灾民生活困难问题。太行区1942至1943年共组织灾区妇女15万人,将60万kg棉花纺成纱线,仅此一项给灾民带来收入折成小米共30000余石,每名妇女纺织收入能养活1~2.5人。同时,合作社还组织灾民开展其他形式的自救,如烧石灰、挖中草药、搞编织等,为灾区群众增加了不少收入[18]。1943年春,鲁南数以千计的灾民因不堪敌伪及国民党反动派的苛政,纷纷来到安徽抗日根据地谋生,由于灾民中妇女多般会纺纱织布,半塔合作社就把纺车、棉花发给她们,让她们为合作社纺纱谋生。当年春季共收纱10000斤,付出工资408000元,其中有粮食工资300石,豆饼工资1000片,粮食每石比市价低100元,并且都是预支的[15]。实践证明,合作社是敌后各根据地人民战胜灾荒的重要组织形式。
(5)通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把一切能够团结的抗日力量都团结起来,为取得抗战胜利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合作社是为群众谋利益的,是为了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才组织的。毛泽东1943年10月在边区高干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合作社的性质,就是为群众服务,这就是处处要想到群众,为群众打算,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我们与国民党的根本区别,也是共产党员革命的出发点和归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想问题从群众出发又以群众为归宿,那就什么都能办好”[4]。1942年各根据地整顿合作社后,新的互助合作组织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体现了群众的意愿与利益,不仅解决了个体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缺乏劳动力、资金和生产资料的问题,而且能够增加农民的收入、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给根据地群众带来很多实惠;同时,对于组织人民、教育人民都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它是一种有组织的经济力量。经过这种经济组织,可以教育广大人民并坚定广大人民的抗战信心”[3]。
根据地合作社是各阶层人民大众的经济组织,具有统一战线的性质。根据《各抗日报据地合作社暂行条例示范草案》第三章第十八条,对社员入社资格规定,只要不是汉奸卖国贼,凡是拥护抗日的农民、工人、地主、富农和资本家,都可以参加合作社[3]。1944年7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在《关于贯彻合作社联席会议的决定》中指出:“合作社是人民大众的,同时也是各阶层的,我们对愿意以自己的人力、财力或智力参加合作社,并做有益边区事业的各阶层人士,不是拒绝而是欢迎,特别是对贸易有经验的商人,和对地方事业热心的士绅,更在欢迎之列,并要切实向他们学习工商业的知识,团结边区的人力、财力、物力、智力来建设边区”[19]。所以,“合作社是广大群众的,又是统一战线的。就是说,不论地主或商人,都可以加入进来,但是最重要的是,要合作社有广大群众。如果商人地主和农民是一样多的,这就不是广大群众的合作社。合作社内的社员成分要适合中国这样社会:地主、商人是少数,农民、工人是多数,只有这种由广大人民组织起来的合作社,才能做到为广大人民服务,才不会为少数人把持操纵,投机取利”[3]。如靖边新城区五乡合作社,1943年成立时有贫农、中农、富裕中农共22人,地主、富农共9人。到1944年时,合作社社员占全乡户数的75%[20]。所以,合作社是各阶层人民大众的经济组织,它不仅能发展民主的、人民大众的经济,而且能够把人民大众组织起来,团结一切能够团结的抗日力量,为打败日本侵略者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为取得抗日战争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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