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抗战时期,由于合作指导员与县合作金库人员之间立场与职责的不同、薪津待遇的差异以及双方滥用职权等原因,合作指导室与县合作金库间矛盾突出。一方面合作金库抱怨合作指导员工作不作为,对合作事业敷衍塞责;另一方面合作指导员也怨恨合作金库人员在贷款问题上的处处刁难。虽然相关机构提出了各种解决措施,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并未见成效。
抗战时期,为了发展农村合作事业,四川省各县建立了合作指导室和合作金库。虽然两者的业务对象均是农村合作社,但合作指导室与合作金库之间的矛盾和摩擦还是时常发生。1941年中国农民银行以及四川省农村经济调查委员会在考察川省农村合作事业发展状况后提出:“合作指导机关,目的在求合作组织健全普遍,合作业务稳妥发达。盖合作组织健全普遍,合作力量赖以发挥,业务稳妥发达,社员利益始能增厚,凡此皆为合作指导机关所夕求者。农贷机关贷款合作社,亦应注意组织之健全与业务之稳妥,否则不足以言放款之安全与社员之利益。是以合作指导机关之期望于合作社者与农贷机关所期望者正复相同,两者关系,殊途同归,极为密切。然坦质言之,年来所见情形,双方发生摩擦之事实,时有所闻,洵属不应有之现象。”[1](P.111)顾尧章在《合作金库与合作主管机关之纠纷及其调整》一文中说到:“由于合库之事业未能合理经营,双方在人事上之纠纷摩擦,已为屡见不鲜之事实,而且此种情形,已蔓延至全国各县,故形势亦渐趋严重。”[2](P.33)可见,合作指导室与县合作金库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双方之间的“不合作”逐渐成为农村合作运动中的一种不协调的因素,严重阻碍着川省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
一、合作指导室与合作金库矛盾产生的原因
合作指导室与合作金库之间的矛盾形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择其主要几点进行分析。
首先,双方立场和职责不同,工作缺乏联系。就合作指导室与合作金库的关系而言,两者之间所属系统有别。即,“指导员办理合作行政,受合作行政机关命令;农贷员办理农村贷款,服从贷款行的指挥。”[3](P.9)两者是平行机构,互不隶属,虽然两者的工作又有交叉之处,但实际工作中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因而矛盾日益加深。1940年,中国农业银行调查员叶堪政在调查崇庆合作指导室与合作金库的矛盾时曾指出,“各县库与指导室发生误会,每因缺乏工作之联系,过去在合委会时期,同一主管,其各项法令章则均为双方兼顾。今为合作管理处与合作金库于平行,一切难于兼顾,故各县实际上之联系尤为重要。”[4]叶堪政指出“指导室以经费关系,无法工作,改由各社申请借款,由职员办理,用途数目多不确实,监放委之县库。合作金库监放时,发现各社错误亦未通知指导室或为处理或呈县府办理,其中公文往返及合作社职员传话,不无不实之处,以致隔阂愈深,纠纷愈多,实为主要原因。”[4]
其次,双方滥用职权,常常越俎代庖。县合作指导室对县金库有行使监督的权利,这种监督是以注重合作金库的法人地位以及其自主自动精神为前提的。按照《合作金库章程》第四条之规定,“各级合作金库须受各级以上合作主管机关之监督,所谓各级以上合作主管机关,在县市为县市政府合作指导室及省合作管理处等,省库为省合作事业管理处及社会部,中央库则为社会部。所谓监督,即在其执行库务业务时,如有违反法令情事,予以纠正,但并非干涉其行动,强迫其执行之谓。”[2](P.33)经济部《县政府对县合作金库行文程式》也曾规定,“合作金库之组织,系准用合作社联合社之规定,经呈准登记后,依法即取得法人资格,不在县政府附属机关之列,故举凡有关业务之经营及库务之处理,如无违反法令情事,县政府应重视其自主自动之精神。”[2](P.33)但实际情况却是“合库方面每不愿以法人资格接受县主管机关之命令,换言之,即不承认其有监督权;而县合作主管机关亦未尽明了监督范围,擅以命令干涉其业务。”结果是,一方面合作金库认为合作指导员人数不多,下乡机会少,而代替他们进行合作社的组社整理等工作;另一方面,合作指导员常常擅自代替合作金库核定放款数额。“双方越俎代庖,均不适当,但双方每不知本身之工作,已超过界限,反特别注意对方之侵犯职权。”[2](P.34)
再次,双方薪津待遇不同,心理隔阂加重。双方所属不同系统,薪津待遇上差别较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双方心理上的隔阂,矛盾加深。抗战以前,合作指导员的待遇,比县政府的秘书科长还要优裕一些,但和合作金库职员,尤其是农贷员相比,却有不及。抗战爆发以后,物价日高,合作指导员的薪旅费不能按比例增加,无形之中收入一天天减少,生活愈感艰难。而银行农贷员,享有战时津贴,生活比较安定,相形之下,合作指导员心理落差较大,“难免感到不快”。抗战时期,“合库库员待遇有与国家银行相同者(由国家银行支付),此类库员月入千五百元左右,为数甚大,其他人员亦在千元左右;而合作主管机关,无论主任指导员或指导员,每月收入最多二百余元,最少仅百余元,两相比较,真有天壤之别。因此,合库库员每轻视其待遇低微,讥笑其生活简单,而为指导员所不乐,指导员对之亦不免发生羡妒之心。如遭遇双方同时下乡,合库库员以滑竿代步而指导员则徒步行走。且因服装一奢一俭,易使他人起主仆之感。”[2](P.34)双方待遇上的悬殊,造成合作指导员的不满情绪以及合作金库人员的优越感,也就容易酿成双方在处理问题时的不同态度。由于合作指导员薪津较低,每每不愿下乡实地工作。“农贷员下乡,可以报销旅费,而指导员之旅费,多半固定的,往往视同薪金,要下乡就要赔贴旅费,并且上面考核欠严,不下乡照样可以拿钱,下乡的反要吃苦赔钱,好逸恶劳,人之惰性,结果,指导员能按照规定,每月二十日在乡间实干的,犹如凤毛麟角。”合作指导员不愿下乡,使合作社缺乏有效监管,普遍质量较差,这成为合作金库常常被诟病之处。
二、合作指导室与县合作金库的矛盾表现
合作指导室与合作金库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合作金库常常指责合作指导员在贷款资金的审核上敷衍塞责,致使贷款贷予了不健全的合作社,大量贷款不能按时归还,逾期不还款现象严重。而当大量逾期贷款出现后,合作指导员往往又不下乡工作,对贷款催收不积极。
两者之间矛盾最突出之处在于合作贷款的审核、监放与催收方面。就贷款的发放程序而言,合作指导员负责对合作社贷款申请的初审,然后,合作指导室再将该合作社的请求贷款书表转呈县合作金库,由合作金库对贷款进行最终审核。虽然两者均有审核权,但贷款权力还是牢牢掌控在控制资金的合作金库一方,由其确定是否贷放予合作社。两者之间常常为争夺核款权而发生摩擦。正如合作指导员鄢藜着在《我从事合作事业的经验与感想》中指出:“热心合作的指导员,事业上需要贷款的时候,而合作金库的人员,不免多方牵制,在金库需要多量贷款,扩充营业争求盈余的时候,不见得就合合作业务的要求,且彼此因争执核款权的关系,不免发生隔膜,不免引起无谓的纠纷,徒使合作社限于不利的境地,此种现象的发展延长,对合作前途,颇甚阻扰。”[5](P.21)合作金库出于对贷款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十分重视农村合作社的组织是否健全及其业务经营是否合理,因为只有放款给那些组织健全的合作社,贷款资金才能正当地使用并且资金的回收也会较为顺利。金库认为正是由于合作指导员在组社时的敷衍塞责造成了合作社组织不健全、质量普遍较低的现状,也因此产生了大量的逾期贷款。另外,当逾期贷款产生后,合作指导员对贷款催收不力,致使金库对其颇有抱怨。
四川省崇庆县合作金库认为该县合作指导室常常“以量之扩充为其成绩,不究实质如何,每社组成之后,即置之不问,组社之初,即以贷款若干为条件,既不与本库协商,复任意允贷,及至组社既成,本库查实后予以核减,即认为本库有意为难,动辄以从前金库向无核减情事为口实,否则即藉口合作社之接受与否为要挟。”[4]1940年5月,该县蔡家祠信用社由于组织不健全,甚至发生严重舞弊现象,但在该社的贷款申请书上,“指导室非但不予以纠正,且显然签注‘查该社借款用途正当,还款十分可靠,应准予如数核放法币6330元正’之意见。”并且逼迫县金库不得核减贷款金额。为此,金库经理潘权在致省合作金库的函中强烈要求“该指导室迅予实施整顿,毋再要挟贷放,俾便合作之推动,而保农贷之安全”。[4]名山县合作金库经理邹良庸也向省金库抱怨到:“如按指导人员所签注之核放意见为准,其所注者均称满意,但多数指导人员只求放款数量,不问催还之难,放款不还之时,谁负其咎?”[6]1941年8月,南溪县合作金库经理彭德芳在向省金库报告其业务推进困难时也质疑该县合作指导员的工作能力及质量,并抱怨由此给合作金库贷款所造成的困难。[7]
其次,县政府对合作事业漠不关心且越权干涉金库内部事务。由于合作指导室隶属于县政府,所以合作金库在抱怨合作指导室不作为的同时,有时也把矛头直接对准县政府,埋怨县政府在合作事业上的不作为。因此,合作金库与合作指导室之间的矛盾又往往上升为合作金库与县政府之间的矛盾。1941年10月,中国农民银行成都分行在调查大邑县合作金库业务时曾指出金库与县政府之间的摩擦,该县金库经理周伯珩“因对县府及地方人士手腕稍欠灵活,致常有争执,尤与指导室为甚。”[8]
县合作金库指责县政府阻碍合作事业,其一便是质疑其对催收逾期贷款的消极态度。1941年,汶川县合作金库经理曾肇在致省金库的函中,严厉指责了汶川县政府对贷款的催收工作的不作为。县合作金库曾呈请县政府协办追收清偿该县龙竹村等11个合作社的逾期贷款,但一直没有得到落实。他质问:“县府既已明令追收,何得至今分文尚未还来?”况且拖款者,“多系乡长、土司总管等类法人,县府果能负责追收,岂有不易收得之理?”[9]其二是指责县政府越权干涉金库内部事务。虽然县合作金库与县政府属于平行机关,但县政府对合作金库有监督权。县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时有越权干涉合作金库内部事务,强行命令金库贷款等事情发生。1938年12月,营山县中和场、悦来镇两社因匪患向县政府申请贷款展期归还。县政府本无审批权力,但却越权“令仰该库遵照,准予该两社展缓还款两月”。县合作金库向省合作金库反映了这一情况,并担心“此例一开,县库对于各社贷款还款,毫无自主之权,关系重大。”[10]顾尧章也曾指出:“县政府对于各社申请贷款,亦以训令县库照放,四川省亦发生同样情事。甚至各县政府有训令合作金库承做合库业务以外之贷款者。”[2](P.33)
再次,合作指导室对县合作金库意见颇大,常常抱怨其在贷款问题上故意刁难合作指导员。合作指导员黄静仁曾指出:“金库不但不能多方去替合作社谋便利,反而摆起银行家的架子,在贷款手续上其繁琐程度既使社员痛感不便,在办公时间上又常常给农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今天迟到一点,说过了办公时间,明天早去了,反说是银行界放假。一个合作社为借几百块钱要有几个职员在城里住上三四天,只用费就去了几十块,至于贷款数额更是漫无标准,我们认为应该多贷的,他们却故意少贷,我们以为可以少贷的,他们反贷放的多。[11]1939年,四川省农村合作委员会派驻宣汉的助理指导员魏国雄也指出合作金库在贷款问题上的诸多问题,金库不仅对各社贷款故意刁难,合作社贷款不易获得,而且贷款期限短,不能如社员之意,贷款金额也十分低微且任意核减。[12]
合作指导员认为合作金库在贷款问题上的故意刁难或者故意核减让他们在社员面前很没面子,使其威信扫地。为此,部分合作指导员甚至会鼓吹合作社不能贷款并非其他原因造成,而是因为合作金库从中阻挠,以此煽动社员对合作金库的不满情绪。1939年8月宣汉县千金桥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万春亭向四川省农村合作委员会控诉该县合作金库”强制六个月,握款不放“等情况。该县合作金库的田有庚指出”本县农民不解合作真义,只知组社借款,期限愈长愈好;而指导人员除一二人外,视农村为畏途,不予恺切指导,且为迎合农民之心理起见,怂恿农民向本库力争,致有千金桥信社借款期限之磋商攻击本库之举,殊觉遗憾。“[12]在田有庚看来,金桥信社的控告,是因合作指导员的煽动而起。1941年9月,中国农民银行调查员胡其恩在调查北川县金库的时候指出,”北川合作指导室与合作金库方面,隔膜颇深,全县各社,经该指导室一再煽惑,一般合作社社员,对金库每不谅解,职至距县城二十公里之漩坪地方时,曾访问当地民众,则对金库指责交加,此中固有郑经理应付无术、应得其咎,而指导室不特晓各社以大义,反怂恿对金库仇视,此点有该社所发告各社书,足资证明,向其所发煽动性印刷品,尚有多种。“[13]
三、对于双方矛盾的处理措施
合作指导室与合作金库之间普遍存在且日益尖锐的矛盾,对农村合作事业的阻碍较大。有鉴于此,经济部合作事业管理局、四川省合作事业管理处、省合作金库以及各大合作金融贷款机关等各方均针对矛盾发生的成因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以缓解其摩擦。1940年,国民政府颁布了《经济部合作事业管理局、合作金库辅导机关调整合作指导机关与合作金库关系办法》(以下简称《调整合作指导机关与合作金库关系办法》),提出了调整两者关系的基本思路。同时,部分县政府以及合作金库也觉察到其矛盾的存在对于双方以及整个合作事业的危害,也开始思考如何改善双方的关系。此外,部分从事或者热心农村合作事业的人士也纷纷建言献计,以解决两者间的摩擦。总的说来,其解决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要明确双方职权,切勿越权干涉对方事宜。《调整合作指导机关与合作金库关系办法》指出,金库业务的经验以及库务的管理应该由担任其提倡股的金融机关负责,而合作指导室应积极提高合作社对于金库的兴趣与责任;合作指导人员不得擅自代金库批准放款数额,金库人员也不能干涉合作指导的行政事项;合作指导机关对金库的放款负有协助催收之责,关于合作社借款的运用及其记账办法,由双方随时指导监督之。[14](P.35)顾尧章也提出责权分明是解决双方矛盾的关键,一方面,”双方均不应以对方为附属机关或包含对象“,另一方面,”双方之上级机关应设法使其属员明了本身之工作范围,以减少摩擦之发生……县主管机关不宜干涉放款,但可从旁贡献意见,最后决定仍由合库定夺,催收款项应尽力为之,以示负责“[2](P.34)
其次,要加强双方的联系,促进两者的沟通。《调整合作指导机关与合作金库关系办法》提出:每年初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同拟定本年度合作事业与金库的方针及业务计划,若方针与计划有变更时,双方应随时会商,彼此取得联系;每月双方轮流召集一次座谈会,相互报告工作。指导机关于合作社或联合社成立变更解散或清算时,应先行通知金库,并于核准登记后,每周分别送表函送金库备查。合作社向金库申请借款时,得由该合作社所在地指导机关人员签注意见,负责介绍,由金库按照其规定章则及手续核办之。指导机关或金库接到合作社或联合社呈送有关调查之书类,应于复查后,将审查意见,通知对方参考。金库对于合作社及联合社借款还款详情,应每月报告当地指导机关。[14](P.35)崇庆县合作指导室与县合作金库长期摩擦不断,最后双方协商达成共识,规定每月联合举行座谈会一次,所有双方工作人员均必须参加,共同商讨相关事项,藉以增进工作效率而免分歧。[4]
再次,提高合作指导员的薪金,改善双方的工作态度。薪津待遇的差别造成双方实际工作中的态度差别以及心理的失衡,直接影响双方对待彼此的工作态度。顾尧章建议,要适当提高合作指导人员之待遇,一方面可以减少其对合作金库人员的仇恨心理,另一方面可以降低金库人员的优越感,打击其傲慢情绪,最终达到双方在心理上的基本平衡。他同时也指出”但其提高之程度,亦不必相当于合库经理千余元一月之标准,能够达到伍佰元以上之薪津即可。“[2](P.34)至于双方工作态度的改善,顾尧章提出”合库库员应放弃轻视指导员之态度,一举一动,切不可傲慢对之,但指导员亦切忌妄加批评,如发现对方有错误时,亦不宜当众批评,以免伤害对方尊严。“[2](P.34)《调整合作指导机关与合作金库关系办法》也指出,指导机关或金库任何一方,如发现合作社或联合社的业务有措置失当时,应立即纠正并通知对方,必要时得由双方会商处理;指导机关或金库工作人员,不得向合作社或联合社指责对方之工作。[14](P.35)虽然相关机构积极地提出了各种解决措施,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并未见成效,合作指导室与县合作金库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双方摩擦也并未减少。川省农村合作运动中的这种”不合作“仍然是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阻碍因素。
参考文献:
[1]中国农民银行、四川省农村经济调查委员会。四川省农村经济调查报告(第四号),1941.
[2]顾尧章。合作金库与合作主管机关之纠纷及其调整[J].中国合作,第2卷,第10-12期合刊,1942.
[3]钟天石。合作人员与农贷人员的合作问题[J].中行农讯,第7期,1942.
[4]邛崃、崇庆合作金库呈报日记账、各科目余额表、蔗糖调查、下属社舞弊调查、工作调查、座谈会记录及四川省合作金库的函[Z].四川省档案馆:第88全宗,第4673卷。
[5]鄢藜着。我从事合作事业的经验与感想[J].四川省合作通讯,第3卷8期,1940.
[6]中国农民银行成都支行、四川省名山县合作金库关于信用社贷款、办法情形、催收代收款的函、代电[Z].四川省档案馆:第88全宗,第2083卷。
[7]四川省南溪县合作金库关于人员任免、调派、请假、辞职、到离职日期、库务推行困难情形及改善办法的函、电、申请书、保证书[Z].四川省档案馆:第88全宗,第190卷。
[8]中国农民银行成都分行大邑县合作金库关于县库查账报告、应纠正各点、员工膳食清单、食米调查表、领用资金申请、代收转账款、人员调派、请假的函[Z].四川省档案馆:第71全宗,第175卷。
[9]中国农民成都支行、汶川县合作金库关于透支、契约、请撤县库、追收贷款、米价调查表、领用资金申请、查账报告、查办黄茂秋挪用贷款案的函、代电[Z].四川省档案馆:第71全宗,第173卷。
[10]四川省营山县合作金库关于追催收救贷,各社请求展期还款、检具清理欠款办法的往来函[Z].四川省档案馆:第88全宗,第4393卷。
[11]合作指导员与合作金库经理及县长之关系[J].合作评论,第1卷,第2期。
[12]四川省及宣汉县合作金库、省政府关于宣库工作报告、追收透支借款、借放贷款、纠正业务手续情况的训令[Z].四川省档案馆:第88全宗,第161卷。
[13]新都、温江、绵阳等县及合作金库调查报告、表及农民银行成都支行的函[Z].四川省档案馆:第71全宗,第131卷。
[14]农本局编。经济部合作事业管理局、合作金库辅导机关调整合作指导机关与合作金库关系办法[J].农本,第40-41合刊,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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