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合作制能否突破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合作化运动及其随后的人民公社体制上和操作上的一些误区,这对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非常关键。结合我们的教训,借鉴其他国家在发展合作经济方面的经验,笔者认为产权清晰与合适的产权制度安排是农业合作经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分析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农户与大市场连接的重要桥梁与纽带,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结构安排对其效用发挥有着直接的影响。产权制度安排和资源配置效率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合理的产权安排能对不同的产权主体产生激励功能,进而达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目标,这一点无论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中还是在西方产权理论中都有体现。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如何进行产权制度安排,对合作组织自身的经营发展和成员利益的保护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产权结构安排现实性分析
产权制度作为生产关系要求与一定时期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对产权制度变革起着决定性作用。
就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而言,现阶段的经营模式正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探索,它的本质就是农业经济发展经营模式层次上产权结构的重新安排,这种安排并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聪明创举,而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新的经营模式能不能适应和推动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关键在于产权结构安排是否合理。
发挥作用的前提一方面是产权结构安排与经营模式的外在结构之间相匹配;另一方面是产权结构安排与现实的生产力之间相适应。
(二)农业不同经营模式的产权结构分析比较
结合我国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运作,以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要求,我们对几种农业经营模式的产权结构进行了比较,对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经济发展新的经营模式,并不是对我国此前实施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经营模式的简单否定,而是依据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际需要,对家庭承包制模式下的农业产权结构进行调整,是对承包制的一种发展与完善,它同我国此前的人民公社经营体制有明显的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生产资料--耕地,其占有权 (承包权)仍然属于农户,农户转让给合作社的只是耕地的部分使用权,合作社内部管理也是以成员的民主为主。相对于西方的大农场和公司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合作社的顾客往往就是它的所有者,合作社的目标是使其既是所有者也是顾客的成员受益,利润的最大化并不是合作社自身经营的追求目标。它的产权结构安排能够较好地在经营模式的“统”与“分”两方面加以平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产权结构变动分析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经营机制变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变革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外在经营形式的转变,更是内在产权结构的重新安排,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及其产权制度的变革必须要把握好这样的几个层次的方向。
(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核心层次上,坚持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现代农业经营模式,虽然其本身并没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分,当今世界无论何种类型的国家经济发展中都有合作制的经营模式存在,但各国在合作制中由于产权核心层次的所有制性质不同,也就决定了他们在社会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农业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发展的一部分,改革方向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如果合作制产权结构变革中改变了农业经济的所有制和所有权的性质,那么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收入分配上的两级分化将会凸显,这与我们的改革最终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农业经营机制的改革,虽然关键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改革,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产权制度改革理解为就是所有权的改革,如果我们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改革就会偏离方向。
(二)在微观的具体产权结构安排层次上,遵循生产力发展对生产方式的要求。现阶段我国的农业产权制度变革逐步变小农户经营模式下单主体的集权为合作制模式下多主体的分权。因为市场经济下农业经济发展中的商品化程度上升,无论在农业内部还是外部,分工协作都要求有进一步的细化,不同权利主体的产权细分的广度和深度都在进一步的发展,这就客观要求对微观上不同权利主体间的具体产权进行重新安排,以使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边界要进一步的明晰,它将有利于降低市场条件下的交易费用,同时也有利于农业生产力发展。对农业经济进行新的产权制度安排,不是要从根本上否定前一阶段的改革,而是要推进农业经济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
(三)在农业经营体制产权制度推动力层次上,充分凸显农业生产者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同时又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作用,关键在于两个匹配,即内部的产权结构安排是否与他外在的模式相匹配,产权结构安排是否与生产力发展相匹配。而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内而外的市场诱导模式;另一种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在我国农业经济中,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情况较大,同时农业生产者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改革中的微小利益变动都有可能对他们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在农业经营体制产权变革中要特别强调生产者的参与性和主体地位,也就意味着市场诱导模式更适合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这并不排除政府的作用。合作社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在资金、政策等多方面予以扶持,因为合作社更强调劳动者的联合,在资本实力方面同资本主导型的大公司相比,它只能是一个半市场性的组织,如果缺少政府的扶持与引导,其作用难以得到发挥。
(四)在农业经营机制产权结构安排的指导思想上,自觉坚持马克思经济学产权理论的指导。以合作社产权革新安排为内容的农业经济的改革,需要在一定的经济理论指导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发展推进,目前指导这方面革新的经济理论有两种,即马克思产权制度理论和西方产权制度理论,但这两种产权制度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不一样的,西方产权理论满足产权抽象的、一般的定义,所以西方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几乎无例外地把产权或财产权说成是自然的、永恒的范畴,目的在于通过一定的产权安排,以降低交易费用,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目的。但由于偏离了社会制度和国情的差异,所以在实际中他们的目的难以实现。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出发来揭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产权结构的变动不是任意的,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注重结合生产力和社会制度分析产权安排。我国当前的农业经营模式的调整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一部分,所以我们在发展农民合作社这种经营模式以及进行产权安排的过程中,必须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产权理论的指导,从本质层次上认识合作社产权结构安排改革的实质,进而确保我们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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