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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农村股份合作社化解股红分配死人有分红生人无享受难题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2-05  浏览:392

       顺德农村综合改革步入深水区。昨日,《关于开展规范和完善顺德区农村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出台,顺德在全区就明确股份合作社股东权益、完善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等事宜进行试点。

  ▶目的解决股份流转“有出路、无指引”问题

  据介绍,顺德2001年实施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对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实施了“生不增、死不减”的固化政策,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政策运行的内外部环境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的“死人有分红,生人无享受”的股红分配问题。

  据统计,2001年顺德当时261个股份社固化的股民约72万人,历经十载之后,已死亡3.5至4万人,但其中只有极少部分办理了股权继承手续,大部分仍然以死亡人口名义领取股份分红,这一现实状况难免给广大群众造成一定的误解。

  为解决这一问题,顺德在坚持2001年深化农村体制改革推行的股份社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固化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制定了该《意见》,重点对股份的继承、转让、赠与等的流转原则和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和完善,以促进股份的合理流动,解决以往股份流转“有出路、无指引”的问题,逐步化解“死亡人口有享受、新出生人口无分配”的现象。

  ▶规定个人股份不得超总股数的1%

  对已故股东的股份继承的规定,是顺德逐步化解“死亡人口有享受、新出生人口无分配”现象的重要环节。《意见》提出,原则上自股东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属股份合作社提出办理申请,在该《意见》实施前已故的且未办理股份继承的,应自该《意见》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属股份合作社申请办理。不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合作社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

  在刚刚出炉的《意见》中,顺德对股份的转让(或赠与)行为都设定了限制性条件,主要从易于管理以及大多数群众接受的角度出发,要求股份的转让(或赠与)主要在股份社内部进行。其中,要求受让(受赠)人必须是户籍在本村(社区)的近亲属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如翁婿、婆媳)的亲属,或者户籍在本村(社区)的股份社股东及其配偶、子女,或者是所属的股份合作社。

  为防止利益集团通过收购方式过度集中股份,通过垄断股份进而影响民主决策的风险,在《意见》中,顺德对股东个人所持股份份数提出了限制性条件。即股东通过受让、受赠方式累计取得的股份,不应超过股份合作社总股份数的5‰(或股份合作社的股东,其个人所持股份不应超过股份合作社总股份数的1%),以此从源头上防范股份过分集中而出现的控制民意表决的可能。

  ▶管理重新划分农村股份社股东类型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人口的频繁迁徙流动,无疑增加了股份流转后股东身份性质的复杂性,对股份社的日常管理和实施民主决策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此,该《意见》中创新性提出,股份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并清晰界定了这两类股东各自享有的权益。顺德区委社会工作部有关负责人说,这一方式有效解决了2001年顺德农村体制改革时一次性获得股东资格的原始股东与通过股份流转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员之间在权责分担、利益分享之间能区别对待的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对2001年农村体制改革时一次性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以及该《意见》出台前已通过股份继承、转让、赠与等流转方式获得股份的人员,原则上核定为村居股东。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依法享有股份社的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但在当时股份流转时,所属股份社章程已明确规定其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的,则应登记为社会股东。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股份社的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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