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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综合农协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以湖北省建始县河水坪村综合农协试点为例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2-10  浏览:293

  摘要:我国与日本都面临地少人多的国情,日本在农业发展方面的经验无疑具有鞍强的借鉴意义。本文结合日本综合农协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以建始县河水坪村综合农协试点为例,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综合农协:经验启示:对策建议

  对于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农业经济大国来说,专业型、区域型的合作组织无疑有它的优势,容易形成规模效应。然而,这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组织未必适合地少人多、小农经济为主的亚洲国家。作为成功解决“三农”问题的国家和地区代表,日本、韩国、台湾的农业合作组织体系无一不是以综合型为主、专业型为辅的,且均有一个起保护伞作用的全国性综合农协(农会)。因此,在具体探索中国“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时,日本等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教训无疑更具借鉴意义。

  一、日本农协发展的经验启示

  (一)日本农协组织的发展阶段

  1.“农业产业组合”阶段(1900-1936年)。1900年,日本政府开始将社会改革思想用立法的方式固定化、方案化,颁发了产业组合法,农民和工人一样,可以依法成立产业组合,维护自身利益。1905年,“大日本产业组合中央会”成立,产业组合得以普及。从1925年开始,日本政府成立了“全国购买组合联合会”、“产业组合中央金库”等全国性的系统组织。1933年,产业组合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全国稻米销售购买组合联合会”、“全国产业组合制丝联合会”和“大日本柑秸销售联合会”。

  2.“农业协同组合”阶段(1947年至今)。二战结束后,日本于1946年实行了农村土地改革,同时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动员小农户加入基层农协的同时,以行政力量要求县市一级迅速成立农协。随后,又颁发了《农林渔业组合再建整备法》,对于经营不善的农协予以扶持,5年整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954年,日本在国家一级设立了“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简称“农业中央会”).以替代当时的“指导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为进一步将农协与会员紧密结合,振兴农户经济、提高农民收入,1955-1960年,日本政府在全国各地开展了“农协综合事业计划化运动”.“农协刷新扩充3年计划运动”,“农协体质改善运动”,对农协组织的改革和农协事业的充实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日本的工业化、城镇化进入新阶段。农村劳动力快速外流,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于是,日本政府于1961年颁布了《农业基本法》,以调节农业与其它产业的收入差别。这个计划的实施,整合并提升了农协的综合职能,推动了农协的组织创新。

  (二)经验启示

  由于中国与日本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也不同,不可完全照搬其模式,况且日本农协的模式并非完美无缺。但是,作为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存在的社团法人,日本农协显然承担了社会“第三部门”的角色.在弥补市场与政府在治理“三农”问题“双失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方面,日本农协的经验为我们探索中国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提供了有益借鉴。我们认为,具有启发意义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1.法律保障。日本农协的发展与国家法律的保护密不可分。从1900年算起,日本先后颁布了《产业组合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渔业组合再建整备法》、《农业基本法》和《农协合并成法》等5部法律。这些法律在农协的不同发展阶段出台.从不同方面和层次给予指导和支持,帮助农协度过难关,促进农协良性发展。法律保障不仅为综合农协确立了明确的合法地位,同时也规范与保证农协活动的法制化。

  2.政府主导。日本农协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推动的结果,没有政府强有力的参与和推动,就不会有现在规模的农协。1900年以来,日本政府为配合相关法律的实施,先后发起了6次农业运动。并且制定了各项政策予以扶持,如垄断法不适用于农协经营的农产品和农资,农协的各种税率均比其它法人纳税税率低10%等。与财税政策相配合,日本通过为农民提供贴息、低息货款,解决农业资金短缺的问题。 3.功能定位。多种功能集于一身是日本综合农协的一个特点与优点,不过多种功能的形成与发挥在日本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并非一蹴而成。各地的农协方向一致,做法和组织机构都不尽相同,功能的选择和逐步添加必须根据当地农民的需求和客观的资源条件予以取舍排序。

  二、建始县河水坪综合农协试点概况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各种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组织化水平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但是,中国农村的组织化还处在初级阶段,仅仅依靠专门化和单一功能的农村合作组织难以从整体上改善和提高农民的生活状况,仅依靠公司控制的大户为主的专业合作社也难以有效保护多数小农户的利益。因此,迫切需要创新农村合作组织的理念,通过建立和发展综合性的农村合作组织,为实现“共建共享”和“共同富裕”的目标提供更好的组织平台,以推进农村地区的协调可持续发展。2008年,为实现“创造综合生产力,积累综合资本,培育综合农协,建设希望之乡”的目标,建始县委、县政府特邀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香港光华有限公司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四方基于组织创新与治理创新相结合、本土实际与外域经验相结合、农协主体与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以战略合作联盟方式在建始县三里乡河水坪村进行首个农村综合发展协会(以下称综合农协)的试点,并辅之以较为完善的支持体系:一是组建综合农协。综合农协属于社会团体,既区别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也区别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专业农户和兼业农户为主要成员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综合农协也从事经营活动,但它的盈利主要用于拓展农协的非经济功能(社会和文化事业等)。二是建立政府对综合农协的支持体系。建立各级政府对综合农协进行政策支持、项目支持、物力支持、资金支持和人才支持的支持体系。三是构建协调的乡村组织体系。

  截止目前,河水坪综合农协共覆盖三里乡的农科、枫香树、杨柳、擦擦坡、河坪、村坊6个村。协会章程,组织细则已建立。综合农协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目前,已入会农户1300余户,占总农户数的50c/o以上。开展的事业项目主要有:一是设立农资直营店,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农协会员出售农业生产资料。二是开展“健康强农计划”,整合六个村的卫生室,为会员提供更全面、细致的健康服务。三是建立二元母猪繁殖基地,前期选址工作已完成,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已到位。四是建立一个(擦擦坡村)农民资金互助社。五是根据当地农民生产生活实际,综合农协也适时开展文艺宣传、推广农机具等活动。

  三、农协试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性质地位问题

  河水坪农协超越旧有观念和既得利益,进行制度创新,在没有行政干预的情况下,找到一个平衡。但这个平衡是动态的、脆弱的,尤其缺乏体制上、法律上的保障,其自身长远发展是困难的,在其它地方更是难以推广。

  (二)政府政策资源整合问题

  河水坪农协在整合多种资源的同时,也碰到不少难题。比如,农办、农业局、供销社等都是地方政府所属部门,协调起来难度不小。不仅如此,部门立法也给农协的资源整合带来不小影响。因为各种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权限、行政执法权都是以某个“部门”为归属的。这样,大量的政治利益博弈发生在行政过程之中,既降低行政效率,也不利于农协的持续发展。

  (三)经济和人力资源层面上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河水坪农协作为一个初生的民间组织,组织资源和资金实力微薄,必须着力解决经济可持续和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当然,只要经济可持续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四、相关建议

  (一)加强法律保障

  有必要把农协发展结构与路径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因素至少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既有利于河水坪综合农协在本地生根结果,也有利于其它各地推广。

  (二)整合涉农资源

  需要整合农办、农业局、供销社、乃至县乡农经、农技等部门的涉农资源。如果这些资源仍然处于过去的分割状态,农业生产就无法形成规模优势,综合农协的推广道路走起来就会更加艰难。

  (三)明确功能定位

  目前农协应将有限的资金运用到农林牧渔等生产项目上,以经济功能为主,待资金实力增强后再不断壮大卫生、教育、文艺等公益服务方面的功能。

  (四)承接政府农业政策、农业技术推广和实施的综合劳务,以政府支付的劳务报酬,持续发展

  具体的农业政策和科技的推广、实施,有必要通过作为农民组织形式存在的第三方予以推广。农协作为农户发展需求统筹和承接政府劳务委托的统一平台和协调组织,由政府按照推广效果给予劳务报酬,农协也以政府这种政策制定权和推广义务相分离的施政方式,得以持续运转和服务“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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