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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关于全面建立村经济合作社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2-13  浏览:2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和《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有关精神,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心,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开展工作的村级组织管理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全面建立村经济合作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建立村经济合作社,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有效化解农村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也是完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加强党委、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市所有行政村没有一个真正依法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职能,导致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缺位、经济职能错位。依据《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建立的村经济合作社,是具有经济权能的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各县(市、区)要从“三农”工作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时期全面建立村经济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构建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的农村基层管理机制,促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经济发展。

  二、明确目标要求

  建立村经济合作社,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要分类指导、规范运作,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等各项制度,切实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村经济合作社规范组建和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要选择2—3个集体经济实力较强、“两委会”班子素质较高、工作有一定基础的村先行开展试点,培植典型,积累经验,研究和解决组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试点工作要在明年一季度完成,从二季度起在全市各地全面推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村级组织“四有一责”建设 着力提升五项能力的意见》的要求,到明年底各县(市、区)要有60%以上的村建立经济合作社,2013年达到90%以上。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建立村经济合作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工办、工商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质监局、税务局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加大指导力度,充实工作力量,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职能,共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市、县(市、区)农经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村经济合作社组建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业务培训,并具体负责本地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日常工作;工商部门要及时做好登记注册工作;财政部门要帮助解决所需工作经费;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将把建立村经济合作社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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